违法用地查处-一般流程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是国土资源部门处理违法案件时应遵循的方式、步骤和过程。
程序不合法,整个行政处罚无效,一旦面临行政诉讼,不合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所以,把握查处程序至关重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
即当场即时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壹仟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一般较少运用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一、发现和制止:发现和制止不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法定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但是否构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仅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要件,更重要的具有前提性的条件是取决于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发现。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渠道和方法从发现的主体上分为三种:1、本部门发现,主要是动态巡查和其他检查发现。
当前,执法监察“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必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动态巡查的要求:(1)县、乡两级有巡查分区图、有重点巡查区、有巡查责任人;(2)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3)有巡查登记卡和台帐(讲解填写要求)。
《2007年永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计分标准》对这3项工作的扣分标准分别为6分、5分、4分。
2、上级或者下级部门发现后移转,就是上级或者下级国土部门把有关违法行为的线索移交或者报告给有关国土部门。
3、群众发现后反馈,包括直接反馈和间接反馈,直接反馈是通过信访举报,直接反馈到国土部门,间接反馈是向其他机关、部门信访举报,其他机关或者部门再批转国土部门,也有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间接反馈到国土部门。
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后,要立即进行现场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及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及依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审查、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案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符合一般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此外,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非法批地、非法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管辖;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海洋矿产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受害人控告,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1.立案。
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立案的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立案的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者检查报告等;②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的准备工作:①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办案人员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
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
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1、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违法用地查处-一般流程
违法用地查处(一般程序)2011-07-07事项名称:违法用地查处(一般程序)项目编号:FBG-9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承办部门:执法监察科、队设立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启动方式: 卫片核查、动态巡查、上级批转、媒体曝光、信访、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组织移送等办理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办理时限:根据案情需要市局档案号:区局档案号:128-42-年份-流水号流程图:受理(受理登记表)—立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审查、会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1、市局审查盖章—送达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呈报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审批—结案—组卷—申请强制执行2、市局审查盖章—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执)—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呈报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审批—结案—组卷办理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执法监察科、队责任岗位:执法监察岗位条件: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操作规程: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
岗位职责及权限: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受理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5、责令停止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 2014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 适用范围 (2)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 依据 (2)4 总则 (7)5 违法线索发现 (9)6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9)7 立案 (10)8 调查取证 (12)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10 案件审理 (23)11 处理决定 (25)12 行政处罚 (26)13 送达 (29)14 执行 (30)15 移送 (33)16 结案 (34)17 立卷归档 (35)18 监督与责任追究 (36)19 附则 (37)附录A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附录B 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附录C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 《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 18341-2001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 《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10-1999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span>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span>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span>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 总则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两违处置流程
两违处置流程
两违处置通常是指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
以下是一个一般的两违处置流程:
1. 发现和报告:通过巡查、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现场勘查、收集证据等。
3. 责令停止: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4.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拆除违法建筑或恢复土地原状。
5. 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相关部门将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6. 罚款和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和其他处罚。
7. 恢复原状:要求违法行为人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8.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9. 法律诉讼:对于拒绝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10.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土地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意识,预防两违行为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两违处置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5年9月14日监察部公开曝光4起失职渎 职问题,其中2起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问题一:河北省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 某养殖公司违法圈占耕地建厂房行为履职不到位、查 处不力,致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45亩耕 地因建厂房遭到破坏。
2014年
8 月2 日 8 月7 日
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人员巡查 发现该公司违法占地后,立即予以口 头制止。 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通知书》。 对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总体要求:履职尽责 规范执法
1.准确把握《规程》坚持的原则,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规定了执法查处各个环节程序;
坚持行政效能原则,将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务有机结合,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依法履职。
6.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 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的标准和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
种类、幅度、方式和时限等。
(2)市(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发布,10月1日施行 梳理、集成制定时有效的与查处工作相 关的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 规、政策和标准,总结多年来基层执法 实践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明确查处工作基本流程和职责界限、程 序、标准,指导和规范执法查处工作。 2015 年 5 月,关于贯彻实施《规程》的 通知 2015 年 6 月,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开 设《查处规程》和执法实务专栏,连载 宣传、解读文章。 2015年10月,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履职严 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通知
违法使用土地的执法流程
违法使用土地的执法流程1. 概述违法使用土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违规使用土地,违反了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和规定。
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及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在发现违法使用土地情况时,会启动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2. 执法流程2.1 接收举报或发现违法使用土地情况•政府部门接收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况。
•接收举报时,要求群众提供详细的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况、地点、涉事人员等相关信息。
2.2 调查核实•指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况。
•执法人员会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察、调阅土地规划、用地审批文件等。
2.3 取证和分析•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将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分析结果主要包括违法使用土地的性质、面积、时间、责任人等。
2.4 编制行政处罚方案•根据取证和分析的结果,执法人员会编制行政处罚方案。
•方案中会明确违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
2.5 提请批准行政处罚•编制好行政处罚方案后,执法人员会将方案提请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
•上级部门会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行政处罚方案。
2.6 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行政处罚方案得到批准,执法人员会向涉事单位或个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会详细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相关的法律申诉和救济途径等。
2.7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履行。
•如果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寻求行政复议等。
3. 结论违法使用土地的执法流程是一个严密而规范的程序,以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理和处罚,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各级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行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提高执法效果和规范性。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调查取证
6.调查中止。 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 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5)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
违法线索处置
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 地和基本违法事实
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 负责 人决定核查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1.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调查措施
调查实施
与证据收 集
调查中止
调查终止
五、重点问题
(四)调查取证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1.一般调查措施。
(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 出说明;
(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 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 要求: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调查取证
7.调查终止。 情形:
(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并合理利用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由于经济利益驱使和监管不力等原因,时常会出现违法行为对自然资源进行非法开采、破坏和污染的情况。
为了维护国家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各地在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时需遵循以下工作规程。
一、建立健全立案查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为有效推进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各地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可以成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立案查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二、明确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标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为确保查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地应明确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标准。
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自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违法行为分类和界定标准,便于立案查处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机制自然资源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为了加强协同办案和信息共享,各地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可以建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信息交流平台,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共享涉案人员、证据材料、法律意见等信息,以便快速侦破违法案件和保障查处效果。
四、加强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工作的核心是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
各地应加强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抽样调查工作,收集有效证据,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实施情况。
在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过程中,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依法处罚和追究责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各地应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立案查处工作中,要保障被追究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查处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自然资源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开展教育培训等方式,普及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公众参与的能力和积极性。
国土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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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背景介绍 • 违法违规用地现状分析 • 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策略及措施 • 具体实施方案 • 预期成果与效果评估
01
背景介绍
国土局职责概述
01
02
03
管理国土资源
国土局负责全国国土资源 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 理利用。
维护国土秩序
违法违规用地的影响分析
资源浪费
违法违规用地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得一些地 区出现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现象。
社会不公
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使得一 些守法企业和个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安全问题
一些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如非法采矿等,易引发地 质灾害等安全问题。
03
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策略及措施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建立严格的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制度 ,明确违法违规用地的法律责任和处 罚措施。
推进法律法规的执行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 及时查处、及时纠正。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土地巡查
建立健全土地巡查制度,加大巡 查频率和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 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推广先进的土地利用技术和管 理经验,提高土地利用科技水 平和管理水平。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 的保护,确保农民的 合法土地权益不受侵 害。
加强土地纠纷调解工 作,及时化解因土地 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 纷。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 法权益。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工作流程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工作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合法、公正、准确地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工作流程。
一、调查与侦查阶段在土地执法的第一阶段,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进行调查与侦查工作,以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情报: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或线索后,需调查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收集相关情报,如土地使用问题、非法控制等。
2. 核实资料:工作人员需核实涉案土地的登记和档案情况,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规划、土地流转合同等。
3. 实地勘查:工作人员需前往涉案土地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测绘地形、检测土壤污染等。
4. 调取相关资料:工作人员还需调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资料,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委员会等的土地备案、审批文件等。
二、立案与证据收集阶段在调查与侦查阶段完成后,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进行立案并继续收集证据。
具体步骤如下:1. 立案登记:工作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生成案卷,并进行案卷管理以确保资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2. 进一步调查:工作人员需在立案后,进一步调查涉案土地的使用情况、履约情况、土壤环境状况等,以丰富证据链条。
3. 证据收集:工作人员需继续收集相关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整理证据:工作人员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分类,提取重要证据材料,并进行编号和标注,以备后续使用。
三、立案审查与裁决阶段经过立案与证据收集阶段后,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将进行立案审查和裁决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1. 立案审查:工作人员需对案卷进行归档审查,验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估案件的处理难度和重要性。
2. 裁决决策:工作人员将根据立案审查结果和相关法规政策,做出裁决决策,涉及处理措施、责任追究、土地归还等。
3. 出具通知书:工作人员将根据裁决决策,出具相应的通知书,通知相关当事人土地使用问题、违规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
土地执法工作流程
土地执法工作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确认执法任务
(1)接收上级指令
(2)确定执法区域
(3)明确执法目标
2.收集相关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
(2)相关法规政策
(3)历史土地利用情况
3.组建执法队伍
(1)确定执法人员
(2)分配职责
(3)组织培训
二、实地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
(1)确定检查时间
(2)确定检查路线
(3)通知相关单位2.现场检查
(1)现场勘查(2)收集证据
①照片记录
②书面记录
(3)询问相关人员
三、违法行为认定
1.违法行为分析(1)依据相关法规(2)确定违法性质(3)整理证据材料
2.形成执法意见(1)撰写执法报告(2)提交审批
四、处罚决定
1.制定处罚方案(1)确定处罚依据(2)确定处罚措施
①罚款
②没收违法所得
③责令改正
2.召开听证会(如需)(1)通知相关当事人(2)组织听证
(3)收集意见及建议3.下达处罚决定
(1)书面通知当事人(2)送达确认
五、执法落实
1.监督执行
(1)检查整改情况(2)收集整改报告2.记录执行结果
(1)完成执法日志(2)整理相关文件
六、案件总结
1.案件评估
(1)分析执法效果(2)评估整改成效2.提出改进建议(1)总结经验教训(2)完善执法流程
七、信息公开
1.公开执法结果(1)在官方网站发布(2)通知相关媒体
2.收集社会反馈(1)设立意见箱(2)开展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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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查处-一般流程违法用地查处(一般程序)2011-07-07事项名称:违法用地查处(一般程序)项目编号:FBG-9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承办部门:执法监察科、队设立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启动方式: 卫片核查、动态巡查、上级批转、媒体曝光、信访、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组织移送等办理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办理时限:根据案情需要市局档案号:区局档案号:128-42-年份-流水号流程图:受理(受理登记表)—立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审查、会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1、市局审查盖章—送达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呈报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审批—结案—组卷—申请强制执行2、市局审查盖章—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执)—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呈报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审批—结案—组卷办理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执法监察科、队责任岗位:执法监察岗位条件: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操作规程: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
岗位职责及权限: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操作规程:1、对于受理的案件,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审查。
案件材料反映情况是否可靠;案件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
3、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
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组织审查、会审,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
三、调查取证责任岗位: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条件: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
包括: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承办人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情况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文书格式2)。
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
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但修改、补正部分需被询问人按手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承办人签字并注明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情况。
承办人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和材料作为书证。
依法对违法事实的现场或者有关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并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勘测笔录》。
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在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保存呈批表》(文书格式4),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当场清点,开具《证据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承办人应当填写《证据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文书格式6),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证据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岗位职责及权限: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办案。
四、审查和决定责任岗位:主管局长条件: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已经完成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操作规程:案件审查结束,承办人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文书格式9),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事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需要集体讨论进行处罚的案件,一般应当采取会议的形式,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笔录》按照经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或集体讨论的意见,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需要对违法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程序移送行政监察机关。
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发现内容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后重新作出。
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并有当事人签字的申请的。
职责及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公平、公证,作出处罚决定。
五、听证责任岗位:执法监察队长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者执照;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以上的罚款。
操作规程:1、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应当制作并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书格式13)。
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方式。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收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七日前,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文书格式14)送达当事人。
4、听证举行前,执法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公告》5、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一)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文书格式16);(二)听证记录员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文书格式17);(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四)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七)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八)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九)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解释;(十)当事人对案件调查人员的答复、解释进行申辩;(十一)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十二)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十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文书格式18)由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加以注明。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报告》7、执法机关根据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并依据听政报告笔录,作出出发决定。
六、送达和执行责任岗位:执法监察队条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操作规程:1、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发出有关文书,应当制作《国土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文书格式20)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2、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国土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到期不履行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执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执法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对于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承办机构应当制作《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5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及时送达执行,决定送达方式。
七、结案责任岗位:执法监察科条件:违法案件已处理完毕操作规程:1、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2、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结案。
3、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职责及权限:认真梳理案件文书,按要求归档八、强制执行责任岗位:执法监察科条件:对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
操作规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职责及权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九、制件与组卷责任岗位:执法管理岗位标准:生成数据表格,数据翔实、准确,绘图清晰操作规程:录入——存档岗位职责及权限:整理卷宗、资料排序,打印、编写目录,打眼并装订成册。
1、首次打开业务后,必须先执行保存操作,生成档案号;2、打印档案封皮、编写目录,核实页码、件数、档案号,证号等信息的准确性;3、将相关材料与临时档案合一;4、按照工作标准进行组卷,并在组卷人、核定人栏内填写姓名;5、转件:电子的和纸制的案卷同时提交、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的同时,完成在原档案的注记工作。
时限:2日成果表样:同系统中电子表格十、归档责任岗位:办公室档案管理岗位标准:档案资料完整,组卷规范,档案装入档案盒,具备档案归档案室的要求。
操作规程:1、复核归档号、宗地号、证号等信息的准确无误,确保不重、不漏、不错;2、认真填选移交人、接收人姓名;3、提交电子档案归档;4、完成档案装入档案盒,填制盒内目录;5、移交档案室,并做好移交记录;6、负责档案查询、借阅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