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查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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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查处-一般流程
违法用地查处(一般程序)
2011-07-07
事项名称:违法用地查处(一般程序)
项目编号:FBG-9
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
承办部门:执法监察科、队
设立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
启动方式: 卫片核查、动态巡查、上级批转、媒体曝光、信访、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组织移送等
办理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办理时限:根据案情需要
市局档案号:
区局档案号:128-42-年份-流水号
流程图:
受理(受理登记表)—立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审查、会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
1、市局审查盖章—送达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呈报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审批—
结案—组卷—申请强制执行
2、市局审查盖章—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执)—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呈报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审批—结案—组卷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执法监察科、队
责任岗位:执法监察岗位
条件: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操作规程: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操作规程:
1、对于受理的案件,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审查。案件材料反映情况是否可靠;案件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
3、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组织审查、会审,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
三、调查取证
责任岗位: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
条件: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
操作规程:
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承办人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应当个别进行。调查情况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文书格式2)。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但修改、补正部分需被询问人按手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承办人签字并注明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情况。
承办人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和材料作为书证。
依法对违法事实的现场或者有关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并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勘测笔录》。
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在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保存呈批表》(文书格式4),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保存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当场清点,开具《证据保存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承办人应当填写《证据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文书格式6),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证据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岗位职责及权限: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办案。
四、审查和决定
责任岗位:主管局长
条件: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已经完成调查取证
案件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操作规程:
案件审查结束,承办人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文书格式9),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事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需要集体讨论进行处罚的案件,一般应当采取会议的形式,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笔录》
按照经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或集体讨论的意见,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