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指对个人或者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
导致他人受损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编,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承担、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等方面的内容。
该编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遵循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最初原则和基本原则,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涉及判断主观因素的情况,应根据证据推定原则,看是否具备了故意、过失等主观上的侵权要件。
其次,损害赔偿应该根据事实认定损失因果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
给予合适的赔偿。
同时,应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承担能力,不得过分损害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侵权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情况进行判断,可
以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愿承担责任、法定承担责任、判定义务人承担责任等。
最后,对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对于故意侵权,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对于过失侵权,则可以针对过失的程度和情况做出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程度的判断。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摘要:本论文从处理侵权纠纷责任原则的分类开始论述,在阐述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基础上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我从三个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进行分析: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论述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后我继续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紧接着又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论述过错推定责任的过程中我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从三个方面作了比较: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3.责任区分的不同,以更好地理解过错推定责任,接着下来我还用实务当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更加透彻地阐述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处理各种不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选择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是为了更好地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精神,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追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法理上有这么几种分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只是行为人减免责任的理由。
同时,该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最后的或最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体现“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
[2]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在多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数人的过错程度便成为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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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 情况不同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就不一样, 有的是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有的则是承担过错责任。
今天, 我们主要来说一下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过错责任不仅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 而且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说, 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 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
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若行为人没有过错, 则虽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并不负民事责任。
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 过错责任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
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过错造成的, 可以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 因而可以免除责任。
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 不仅在于表明过错为归责的内涵, 重要的在于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这样才能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
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做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
而损害事件、因果关系在作为归责要件上, 不可与过错置于同等位置。
一方面,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 但行为人有过错亦不排除负责任的可能性。
例如, 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事实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另一方面, 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依法应承担严格责任的当事人, 如果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 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责任。
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体现在多方面。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它们在确定责任的时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详细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适用条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其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过错: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过错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2. 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3. 损害:过错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处罚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雇佣关系等。
其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殊法律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产品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等。
2. 损害: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实际的损害。
3. 产品缺陷或劳动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劳动关系中的事故等情况。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仅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即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的时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适用范围,但它们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1.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法律关系。
2. 证明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仅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
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
在这些纠纷和争议中,往往会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两种基本的责任原则,分别是违法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两种责任原则。
一、违法责任原则1.定义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行为或者事项,在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其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
2.适用范围违法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比如对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就擅自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2)市场管理:比如对于未按照规定程序注册登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3)公共秩序:比如对于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3.特点违法责任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够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2)无需实质性损害:即使某些行为或事项并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但只要其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主要是行政责任: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时,主要是对于个人或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民事赔偿。
二、过错责任原则1.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因为某个人或者单位的过失而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该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事故:比如因为某个人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比如因为医生或医院的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了伤害或者死亡的,该医生或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合同纠纷:比如因为某个人或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该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应用的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体有侵权人和受害人两个方面。
侵权人是指在侵犯他人权益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受害人是指在被侵权行为中,遭受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伤害的人。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如果侵权人违反了这个准则,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无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但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严格责任所产生的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或伤害。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侵权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是在侵权行为严重到达一定程度后才会涉及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种不同的责任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当一方因过错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一方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责任规则,主要依据在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
在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责任规则,适用于大多数的民事纠纷案件。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方的过错行为、另一方的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存在时,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得以适用。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是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方的损失、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等。
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个人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规则,主要依据在于一方在没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得以适用,例如法定责任、举证责任等。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方在没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是要求无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没有过错行为。
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三、3.1 两者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规则,主要在于责任的基础和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过错行为而产生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在没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侵权行为日益频繁,对侵权责任的界定和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角度,对其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个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种类、标准和举证责任等。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车违规、违规变更车道、超速行驶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实际损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更加注重对受害人主观感受的尊重,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和标准。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救济措施。
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损失赔偿、维权费用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几个原则。
首先是实际损失原则,即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其次是损失预测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合理推测受害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是利益损失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制裁侵权人,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是:
1. 受害人获益原则:如果受害人因为被侵权而获得了利益,那么侵权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小明睡觉时被邻居的小狗吓到,导致他第二天精神不好,那么邻居的小狗构成侵权行为。
2. 公平原则:侵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侵权行为不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公平的境遇。
例如,如果一个人被一个拥有高权力的人和律师指控为侵权人,那么这些拥有高权力的人和律师可能会要求受害人支付更高的赔偿金额,以确保受害人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3. 过错原则: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是过失的,而不是故意的,那么他们可能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一个孩子在玩球时不小心将球踢到了邻居的车道上,导致邻居的车辆受损,那么这个孩子不需要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过错,原则]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
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1]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结果,适用民法规定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即“谁行为谁负责”,所以,我国民法要求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责任构成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试举例:一名孕妇乘坐公交车。
公交车上已经满座,没有空位,孕妇只能扶着车上的扶手站着。
突然,公交车驾驶员急刹车,孕妇不慎摔倒在地,导致流产。
如果本案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要考虑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也被认为是行为人没有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且这种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直接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公交车驾驶员作为管理人对车上的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驾驶员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孕妇的损害,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孕妇乘车,公交车驾驶员基于职务原因对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孕妇摔倒造成流产也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考虑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本案中,孕妇摔倒流产的损害事实是由于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切实存在的。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也可以追究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的过错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具备过错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必须有一定的过错行为才能追究其责任。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民事纠纷中,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受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证明要求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方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证明过错行为的方式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报告等方式进行。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也可以追究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某些特殊法律关系,如雇佣关系、产品责任等。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例如,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负有责任,即使雇主没有过错行为,但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证明要求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方只需要证明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并证明损害与该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即可追究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3.1 两者的共同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法律领域中追究责任的原则,都是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2 两者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原则,用于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被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民事责任领域,例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
1. 概念和要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过失或疏忽,即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并由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
过错责任原则的要素包括:- 过失:指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疏忽、不慎或错误。
- 因果关系:要求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他人的损害。
- 受害者:指因他人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个人或财产。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领域,如合同法、侵权法等。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过错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被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或疏忽,仅需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即可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例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
1. 概念和要素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失,仅需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素包括:- 权益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 特定法律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无需证明厂商存在过失,即可要求厂商承担责任。
在环境污染法中,当事人无需证明污染源的过错,仅需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即可要求污染源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混淆的现象。
本文中,笔者拟就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之比较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商榷。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一)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上⼀篇⽂章《酒局上的法律责任》说到了⼀般侵权⾏为适⽤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担责,⽆过错不担责,今天来说⼀下过错推定原则。
从字⾯上理解,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发⽣侵权⾏为后,先推定加害⼈有过错要担责,除⾮加害⼈证明⾃⼰没有过错。
这与刑法上的⽆罪推定原则有些类似,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先推定他⽆罪,除⾮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证明他有罪。
其实,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个变种,也是加害⼈存在过错才担责,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民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受害⼈⼀⽅,受害⼈不仅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还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中,受害⼈不需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是由加害⼈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实际上,这是⼀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减轻了受害⼈的举证责任,加重了加害⼈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却使加害⼈陷⼊不利境地,为平衡双⽅利益关系,防⽌过错推定原则滥⽤,《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是说法⽆明⽂规定不适⽤过错推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说受害⼈完全不负举证责任,只是部分责任倒置,受害⼈仍然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适⽤过错推定原则的⼋种情形:1.⽆民事⾏为能⼒⼈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何理解本条?第⼀,受害⼈是⽆民事⾏为能⼒⼈,教育机构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如果受害⼈是限制民事⾏为能⼒⼈,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由受害⼈⼀⽅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引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它们在确定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表现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如下:1.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行为,如故意侵权、过失行为等。
2. 相对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发生必须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3. 需要证明: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损害的发生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4. 赔偿方式: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一方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如下:1. 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的使用,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2. 绝对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只需证明损害与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的关系。
3. 赔偿方式: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相互补充,有着以下关系:1.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的使用。
2. 赔偿方式: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方式和赔偿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3. 证明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损害的发生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只需证明损害与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的关系。
36种!《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汇编
36种!《民法典》施⾏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情形汇编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权⾏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般过错责任原则的适⽤情形 1.⼀般情形。
《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第⼀款:“⾏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监护⼈侵害被监护⼈权益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四条第三款:“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3.财产代管⼈造成失踪⼈财产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三条第三款:“财产代管⼈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失踪⼈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死亡宣告中利害关系⼈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三条第⼆款:“利害关系⼈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5.法⼈清算义务⼈未及时履⾏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第三款:“清算义务⼈未及时履⾏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 6.利⽤关联关系造成法⼈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条:“营利法⼈的控股出资⼈、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法⼈的利益;利⽤关联关系造成法⼈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代理⼈与相对⼈恶意串通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百六⼗四条第⼆款:“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8.违法代理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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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
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结果,适用民法规定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即谁行为谁负责,所以,我国民法要求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责任构成
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试举例:一名孕妇乘坐公交车。
公交车上已经满座,没有空位,孕妇只能扶着车上的扶手站着。
突然,公交车驾驶员急刹车,孕妇不慎摔倒在地,导致流产。
如果本案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要考虑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也被认为是行为人没有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且这种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直接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公交车驾驶员作为管理人对车上的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驾驶员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孕妇的损害,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孕妇乘车,公交车驾驶员基于职务原因对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孕妇摔倒造成流产也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考虑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本案中,孕妇摔倒流产的损害事实是由于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切实存在的。
第三,判断驾驶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孕妇上车时,车上已没有空座,也没有乘客起身让座。
此时,公交车驾驶员有义务提醒其他乘客让座,他可以播放让座提示来提醒其他乘客让座。
如果反复播放提示录音仍然没有乘客让座,那么驾驶员可以要求其他乘客给孕妇让座。
驾驶员明知孕妇没有座位,也没有给其安排座位,就可以认定驾驶员对孕妇遭受的损害事实存在过错。
另外,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源也会影响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驾驶员的过错责任来源于他的职务,在公交车上有明确标识的老弱病残孕专座,尊老爱幼、照顾残疾人和孕妇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驾驶员的职责。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固过错归责原则的
适用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需要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侵害人不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
然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时,受害人只要证明侵害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而侵害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的责任。
这事实上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
即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该待证事实的反而事实的证明责任。
以下举例说明。
某天深夜,章先生骑摩托车回家,行至乐山路时不慎跌入路中间的硕大土坑,造成右腿骨折。
经查该土坑是市交管部门挖的,且土坑周围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侵权责任法》规定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故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受害人章先生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交管部门道路上实施挖坑作业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设置防护设施,以及交管部门的行为与章先生右腿骨折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可。
而交管部门需要证明自己对章先生右腿骨折这一损害事实没有过错。
(三)责任形式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是一般侵权行为,由行为人自己独立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替代责任的情况。
(四)过错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过错轻重对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意义不大,但在下列情况下,过错大小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意义重大:
1. 过错程度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影响
例如侵害债权的行为。
债权是不具有社会公开性的相对权,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侵害绝对权的构成要件。
其中差异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侵害绝对权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
侵害债权的场合中,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才可能构成侵权。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过错程度比例分配。
所以,在确定各共同侵权人的内部侵权责任份额时,需要依照每个人过错程度判断。
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如果能够分别确定二人过错责任大小的,每人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无法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4.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损害
依照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他人的损害是由于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第三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且管理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时就免除了管理人的责任,转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5.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事实都存在过错
在此前提下,需要分别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分析,依照各自过错程度确定责任。
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这种损害是由于患者自己或者其家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