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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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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

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

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

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

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

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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