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境外入区货物“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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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推通关保障措施

上海海关推通关保障措施

上海海关推通关保障措施上海海关一直致力于提高通关效率,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

为确保货物的快速通关,上海海关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保障措施。

首先,上海海关建立了高效的信息化系统。

通过引入物流信息化系统和海关业务数据集成系统,实现了货物的电子申报、电子查验和电子放行。

这使得通关手续的办理更加简便快捷,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

其次,上海海关实行了“一窗通关”政策。

各部门之间共享信息,实现了一次提交、多次审核,减少了企业的重复申报和重复审核。

企业只需通过一个窗口进行报关,相关手续可以实现一次性办结,无需在不同窗口来回奔波,大大减少了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再次,上海海关加强了海关风险管理。

通过信息化系统,将风险管理与监管手段相结合,实时监控各类风险,对高风险的货物进行优先查验。

同时,加强了与其他海关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了联防联控机制,共同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上海海关积极推行“简单化、规范化、便利化”监管模式。

简化了通关手续,减少了不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的提交。

制定了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了通关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开展了预约通关服务,提前预约可以享受快速通关通道,大大缩短了通关时间。

最后,上海海关注重人才培养和技能提升。

加强了培训,提升海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引入了先进的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了检验、查验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证了通关作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之,上海海关通过建立高效的信息化系统、实行“一窗通关”政策、加强海关风险管理、推行“简单化、规范化、便利化”监管、注重人才培养和技能提升等一系列保障措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通关服务,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上海海关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通关保障措施,为打造更加开放、便利的贸易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0号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0号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正文:----------------------------------------------------------------------------------------------------------------------------------------------------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0号)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运、空运口岸通关效率,配合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上海海关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进出境的货物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范围(一)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取消原在相关纸质交付/发运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的作业环节。

上海口岸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且经上海海关注册登记的货运类监管场所以及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从业企业(以下统称“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依据本公告规定,仅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二)监管场所经营人应于2014年11月1日前按照《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安全认证规范公告》)的规定对海运出境货物启用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安全认证。

(三)下列进出境货物不适用本公告:1.海运进出口中转转关货物;2.在上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后,运往特殊监管区域外进行集装箱拆拼箱作业后装运出境的货物;3.适用《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的货物;4.所在监管场所不符合《安全认证规范公告》规定要求的进出境货物;5.海关认为其他不适用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是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唯一认证的官方公众号,在这里,您可以得到最权威、最全面、最及时的上海自贸区各类信息,添加关注获得更多资讯。

QA企业是一家保税区内企业,该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后运至保税区,之后又将进口产品卖给境外企业C,并将货物运往境外,这两次资金流的转移应如何申报?A按照该笔交易的货物流来看,A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运至保税区,再转卖至境外企业C,货物均是存放在保税区。

从资金流来看,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货款和从C企业收到的货款的两次资金流转移均应按照该货物进入中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即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Q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1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要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同样也应申报在121030项下。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下称“15号文”)所指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哪些?目前国内的自贸区是否适用上述文件?A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目前,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根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海关会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9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
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
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10.07•【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9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浦东新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3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和发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海关在新区内设立机构,履行海关职责。

第三条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仅适用于企业)等有关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新区的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减免税货物、物品,仅限在新区内使用。

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运往区外。

第六条新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稽查要求的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对进出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情况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新区内企业中派驻人员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第七条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在新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设新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二)新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三)新区的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四)新区内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予以保税;(五)养殖、种植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予以免税;(六)新区内旅游餐饮业进口需经烹调加工的食品、调味品,予以免税;(七)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本条前六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物资,照章征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介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介绍
29项申报要素(外高桥) 40项申报要素(洋山、机场综保等)
改革后
30项申报要素
14项“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服务制度
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
对设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 工并经“二线”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 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 ,选择缴纳进口关税。
14项“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服务制度
下一阶段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重点工作
功能拓展方面
3.支持文化等领域服务业扩大开放
金融服务领域
6大领域 18类
23项措施
航运服务领域 专业服务领域 商贸服务领域
文化服务领域
社会服务领域
截至2013年底,基 地内已聚集包括上海文化 产权交易所、星空卫视等 文化行业企业173家,全 年文化贸易总额达41亿 元。
制度创新方面
1、自动审放、重点复核
人工、实时、逐票审核
自动审核放行、人工重点审单
电子审核为主,纸质单证审核为辅的差别化通关模式
下一阶段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重点工作
制度创新方面
2.前推后移、优化查验
舱单、企业、物流仓储
通关环节
稽(核)查、事后 批量复核、盘库等
加强风险分析
强化后续监管
前推
后移
下一阶段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重点工作
总体改革方案简介
自贸区海关改革创新必须实现
法制化 信息化 智能化 便利化 安全化
重点推进
简政放权 模式创新 流程再造 智能管控 资源整合
“五化”
法治化 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 信息化 自贸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 智能化 数据采集,风险判别,信息比对,执行处置,动态反馈 便利化 全流程的高效运行和成本最低化 安全化 基础建设 风险防控 权力规制 企业自律 社会共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沪商机电[2013]69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
意见的通知
(沪商机电〔2013〕69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已经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28日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和高端贸易服务业的集聚发展,规范对试验区内企业全球维修业务(以下简称“维修业务”)的管理,现从业务定义、企业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06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0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内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

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一)先进区、后报关"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别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信息化帮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帮助系统),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作业模式。

(二)自行运输"区内自行运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可以使用非海关监管车辆,在不同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之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三)工单式核销"工单式核销'是指海关与实行ERP系统(企业资源方案系统)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进行联网,通过实时采集企业每次实际投料的作业工单数据和企业进出库的申报数据,对企业生产进行定量、动态监管,实现海关库存数据与企业实际库存数据自动比对的一种核销方式。

(四)保税展现交易"保税展现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别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现、交易的经营活动。

(五)境内外修理"境内外修理'是指区内企业对来自境外、境内需进行修理处理的货物进行修理并复运出境、出区的经营活动。

(六)期货保税交割"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特别监管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期货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七)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区外承租企业对融资租赁货物根据海关审查确定的每期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八)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特别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依托帮助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上海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概念和机制辨析

上海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概念和机制辨析

附约中自由区的定义为参考。 该公约中规定, 自由区 ( free zone) 指: “ 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
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 就进口税费而言, 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 ② 实践中, 自由区、 自由
港与自由贸易港作为同义词混用。 逻辑上讲, 自由区涵盖自由港, 自由港涵盖自由贸易港; 自
由港应建设在港口, 港口狭义是指海港, 广义可包括空港。 自由贸易港是中国特色的称呼, 是
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概念基础上的提升。 当初为避免引发歧义, 在 free zone 汉译时, 做了意
译即 “ 自由贸易区” 。 为了避免与两国自由贸易协定涵盖下的 “ 自由贸易区” ( free - trade area)
相混淆, 国内以特别关税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区被称为自由贸易园区。 正如中国自由贸易试验
territory’
参见周阳: 《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性质分析》 , 《 上海经济研究》 2016 年第 7 期; 朱秋沅:
《 中国自贸区海关法律地位及其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的四点建议》 , 《 电子知识产权》 2014 年
第 2 期。
13
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域空间, 是国家边界之内的范围。 传统国际法教材中将英文中的
上海自由贸易港
“ 境内关外” 概念和机制辨析
龚柏华 ∗
摘 要: 自由贸易港是设在一国 ( 或地区) “ 境内关外” 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如
何理解 “ 境内关外” 将直接影响到自由贸易港的地理边界范围和自由贸易港制度适用
的空间。 “ 关外” 并非指海关法的完全不适用, 而仅指一般情况下关税的豁免和常规海
2017 年 10 月, 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 “ 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 尽管提法从 “ 自由贸易港

上海跨境政策发展概况

上海跨境政策发展概况

上海跨境政策发展概况2012 年12 月19 日,海关总署在郑州召开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启动部署会,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这5 个试点城市成为承建单位。

2013 年8 月21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下发,作为先期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5 个城市之一,上海将率先试行相关政策。

上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在2013 年12 月28 日正式启动,在此基础上,“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两项模式开始运作,“跨境通”成为面向消费者、电商以及物流企业的主要平台。

1.1 上海自贸区具体情况概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 年8 月22 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于9 月29 日上午10 时正式挂牌。

2014 年12 月,上海自贸区由原先的28.78 平方公里扩至120.72 平方公里。

上海自贸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七个区域,并承担了上海跨境电子贸易的试点平台的工作。

上海跨境电子贸易试点工作依托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有利政策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创新政策展开。

在2013 年12 月28 日,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平台正式启动。

试点平台是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开放性平台,包含了导购门户网站(跨境通)、报关报检、个人行邮税网上征缴、跨境外汇支付等系统。

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内已建成占地约5000 平方米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中心,规划面积达到15 万平方米。

“跨境通”作为上海跨境电商贸易的服务平台,依托上海自贸区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中心和已完成建设的报关报检、跨境外汇支付系统,旨在实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为国内消费者提供一条阳光、便利、快捷的跨境网购新渠道。

1.2 自贸区内的政策1.2.1 税收政策(一)全国保税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1、对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7•【字号】•【施行日期】199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一九九一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保税区至外高桥码头(该码头装卸作业区不划入保税区)之间应设立专用通道。

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隔离设施标准见附件一);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出入口进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限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及行政管理机构,应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由保税区内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八条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货物应属合理数量并仅限在区内使用;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必须复运出境。

上述货物未经批准,严禁转让、销售非保税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易管制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易管制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
贸易管制措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关
•【公布日期】2013.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
易管制措施
(2013年11月1日上海海关)
为积极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健康发展,在确保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充分实现试验区开放、活力、便利需求,上海海关对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境)货物贸易管制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等进行了梳理,并形成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易管制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作为企业办理自贸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相关手续的参考。

今后,如国家另行颁布与自贸试验区贸易管制措施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措施》所涉法律法规发生调整的,应以新颁布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说明:1、“一线”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环节,“二线”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环节;
2、为简化表格,表中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均列入“公约”栏;
3、如国家另行颁布与自贸试验区贸易管制措施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本表所涉法律法规发生调整的,应以新颁布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联网监管手续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发布部门】上海海关【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联网监管手续的公告为实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海关的联网监管要求,现将区内企业办理海关联网监管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理条件(一)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二)具备WMS或者ERP管理系统以及必要的计算机程序和系统维护能力;(三)能够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实现电子数据的交换;(四)符合海关监管的其他要求。

二、办理流程区内企业办理海关联网监管手续的,应当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分中心”)网站(网址:http://)。

已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的企业用户可以选择在线填写并提交《上海海关外网应用系统使用登记表》(见附件),网上办理安装/接入手续;未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的企业用户应当在线填写并打印《上海海关外网应用系统使用登记表》,至数据分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系统安装/接入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介绍详见数据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网址http:///appapplylist.aspx)中相关内容。

三、数据分中心相关信息受理窗口: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信息大楼37楼热线电话:021-96211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海关外网应用系统使用登记表上海海关2014年4月21日附件上海海关外网应用系统使用登记表。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30•【文号】国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3月30日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

自贸试验区建设三年多来取得重大进展,总体达到预期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全面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继续解放思想、勇于突破、当好标杆,进一步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查找短板弱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大压力测试,切实有效防控风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联动,不断放大政策集成效应,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形成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和国际竞争新优势;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探索一级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发挥先发优势,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上海海关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政权力清单(201

上海海关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政权力清单(201

上海海关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政权力清单(2015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政
责任清单(2015版)》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政权力清单(2015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政责任清单(2015版)》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现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
政权力清单(2015版)》(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政责任清单(2015版)》(包括主要职责、窗口受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4大模块)(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政权力清单(2015版)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政责任清单(2015版)
上海海关
2015年6月16日
附件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行政权力清单(2015版)。

试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的改革

试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的改革

位和能力等战 略、经济和社会 目标 。 ① 这一转变 已经开始对 中国作 为 “ 世 界工厂 ”的制造业
空间形成 了挤压 。据资料显 示 ,2 0 1 2 年 中国国外直 接投资 ( F D I )金 额 同 比下降 了 3 . 7 , 三年来 尚属首次 ,其 中制 造业 同比下降 4 . 5 ,超 过服务业 下降 的 2 . 6 ;而新批设 立外商 投资企业 2 4 9 2 5 家 ,同 比下 降 1 0 . 1 。 ② 外 资的减 少对 中 国已经形成 的加 工 贸易体 系形 成 了较大 冲击 。以常被视 为 中国加工 贸易的一个标本城市 东莞为例 ,金融危机对东 莞对外贸
仅包括海关监管制度 , 还包括金融 、投资、财税、服务 贸易等诸方面的制度改革,但 由于 “ 四
区”本质上以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基础 ,因此 ,下文重点将论述海关监管制度转型与创新。


中国对外贸易环境 的变化分析
( 一)美 国对全球 贸易版 图的重塑
2 0 0 7 -2 0 0 8 年金融危机导致 了西方 国家 ,特别是美 国对 国民经济产业政策 的重新思考 。 在宏观经济结构 中,除了限制金融产业 和金融衍生产品在 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继续强调能源 独立外 ,美 国政界和商界 开始重新注意到利用公共政策来扶助新兴产业 、中小企业 以及绿色 产业 ,以图由此来重振美 国的制造业 ,实现能源独立 ,充实 中产阶级 ,增强美 国经济竞争地
身处 对外贸易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 的背景下做 出的战略决策 。它需要进行 更高 层次与更高 水平 的改革 创 新,并充分借鉴美 国与欧盟 的成熟制度所反 映出来 的国际标准 以及 国 内一些 “ 类区域 ”好的做法 , 做 到立法先行 ,在制度上为试验 区的可持 续发展 奠定 法制 的基 石;在对 外管理上 ,探 索建立 以海关

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海关业务窗口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海关业务窗口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海关业务窗口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关•【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海关业务窗口的公告为配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落实投资管理备案制改革,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的政府服务模式,上海海关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大厅”)内设立海关业务窗口,方便区内企业办理相关事务。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涉及企业范围工商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

二、海关业务窗口受理事务范围(一)报关单位注册、延续、变更及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注销等海关事务;(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海关创新试点项目咨询与申请;(三)其他海关业务咨询。

三、综合服务大厅地址及海关业务窗口联系电话地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9号1楼大厅;联系电话:************。

区内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事务,可以自主选择在综合服务大厅海关业务窗口或注册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

注册地主管海关地址及联系电话为:洋山海关保税港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顺通路7号深水港商务广场F座2楼;联系电话:************;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及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市杨高北路2015号;联系电话:************;浦东机场海关综合保税区(筹):上海市浦东机场内闻居路1333号;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2013年9月27日。

上海海关关于市外在沪企业进出口管理的实施细则

上海海关关于市外在沪企业进出口管理的实施细则

上海海关关于市外在沪企业进出口管理的实施细则上海海关关于市外在沪企业进出口管理的实施细则一、关于通关方面的优惠措施为进一步简化手续,加强规范管理,提高通关效率,对有进出口权的市外在沪企业在通关方面实施下列优惠:(一)企业向上海海关监管处或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可优先办理。

(二)对资信良好的企业,上海海关可优先考虑评定为"信得过企业",核发企业荣誉证书和铜牌,并发放"特快报关证明",给予相应的优惠:1.进出口货物实行企业义务监管员自查自验和海关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2.对企业进出口急需货物,如单证不齐,可视情凭保放行(国家规定不得担保的许可证件除外); 3.在业务繁忙的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对持特快报关证明的企业指定专人,随到随办有关通关手续。

(三)对企业所在地附近设有区域性或口岸性海关机构的,企业可不受海关管理关系的限制,就近选择报关。

(四)对企业的实际出口货物,只要报关单数据与清洁舱单数据相一致,各种单证齐全有效,各口岸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报关单签证手续。

二、关于关税方面的优惠措施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其他政策规定,对市外在沪企业在关税方面给予下列优惠措施:(一)对市外在沪企业进口设备,压滤机滤布厂家凡符合国发37号文件有关国内投资项目免税规定的,除设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应向浦东海关申请外,其余企业可向上海海关关税处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对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内的市外在沪企业,凡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和设备,企业可向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手续。

(三)对注册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凡企业进口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除尘滤布设备,建设生产厂房、仓储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的零配件,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可向驻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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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6.02.16
【实施日期】2016.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
业模式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上海海关于2014年5月1日起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以下简称“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现将该模式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及相关优化完善事宜公告如下:
一、“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经海关注册
登记的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二、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包括所有上海口岸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经上海海关注册登记且符合上海海关2013年第4号公告《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以下简称《安全认证规范公告》)规定要求的监管场所经营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具有口岸功能的从业企业参照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三、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四、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试验区内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五、区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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