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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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第134号令]国家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34号令]国家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3.07.18
31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7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04.22
32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89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6.06.14
33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07.16
52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7号令修正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12.08
53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2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05.11
5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7号令
2010.03.13
62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63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1.1
64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6
65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4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04.24
49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6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4.09
50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节能产品认证 管理 办法 公开征求社会 意见
为 了提 高 用能 产 品 以及 其他 能 源 相 关 产 品 的 能 源 利 用效 率 , 规 范 和 管 理 节 能产 品认 证 活 动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目前 正 在 组 织 制 订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 该
网站 和 中 国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网上 。 与现行 ( (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骤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明 确 工 作 方 法 等 事 项 均 形 成 了初 步 建 议 。 从 组 织 机 构 、 方 法 、 程 序 、 时 限 等 方 面 为 条 例 制 定 工 作 提 供 了保 障 。
的 一 个 社 会 热 点 。 现 行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自2 0 0 5 年4 月1
司 、食 品局 ,上 海 、江苏 、浙江 、 宁波 、 山东 、广 东 、深圳 检验 检疫
局主 管法 制工作 的局 领导 及法 制部 门负责 人 ,黑: 龙江 、 上 海 、 浙 江 、 福 建 、 四川 检 验 检 疫 局 食 品 部 门 负 责 人 等 参 加 了: 会议 。 会 议 对 制 定 条 例 的必 要 性 、可 行 性 进 行 了 讨 论 , 并着重对 如何 : 准动 下 一 步 工 作 进 行
邮政业标 准化管理办法 规范相关产品认证
能 源 管理 体 系建 设 工 作 的通 知 。
该 通 知 强 调 了 认 识 加 强 万 家 企 业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义 , 要 求
加 强 对此 项 工作 进 行 工 作 指 导 , 以 期 推 动 建 立 健 全 能 源 管 理 体
标 任 务 。 通 知 指 出 , 国 家 鼓 励 万 家 企 业 自 愿 开 展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并 在 相 关 工 作 中 ,对 认 证 结

时事政治热点汇总(一)

时事政治热点汇总(一)

时事政治热点汇总(一)事业单位十一月时事政治热点汇总来啦!关注十一月时事政治热点,中公教育祝您备考顺利!1.法国巴黎当地时间11月5日下午4时许(北京时间5日23时许),中国教育部副部长、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主任郝平当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七届大会主席。

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68年来,中国人首次当选“掌门人”。

2.截至11月8日,中国海岸线最北端的深水港——辽宁丹东港,年吞吐量已突破1亿吨。

丹东港与东北东部铁路相连,铁路沿线辐射13个城市,该区域的粮食、煤炭、矿石、钢材等大宗商品,可以最短运距下海转运,丹东港的建设有力推动了东北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3.11月9日晚,在2013赛季亚洲冠军足球联赛第二回合决赛中,广州恒大队在主场1∶1战平韩国首尔FC队。

双方两回合战成3∶3平,广州恒大队以客场进球多的优势获得冠军。

这是中国足球自职业化以来夺得的首个亚洲冠军,也是自2009年亚冠改制以来,中国足球俱乐部获得的最高荣誉,亚冠联赛的冠军奖杯第一次刻上了中超球队的名字。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进一步抓好今年年度改革任务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使经济社会发展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6.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十一、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十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十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十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十六、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2022-2023年银行招聘之银行招聘职业能力测验综合提升练习试题包含答案

2022-2023年银行招聘之银行招聘职业能力测验综合提升练习试题包含答案

2022-2023年银行招聘之银行招聘职业能力测验综合提升练习试题包含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论语》中孔子教给我们最好的交友原则:“益者三友。

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

”其中“友谅”是指( )A.能听取他人意见的朋友B.能帮助自己的朋友C.诚实守信的朋友D.知识广博的朋友【答案】 C2. 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A.受“非典”影响,这个厂的利税较去年下降了2倍。

B.商店公然出售盗版软件,对这种践踏出版法的行为。

我们必须严厉打击。

C.文学作品的魅力在于它剥夺了读者的现实感,赋予读者一种可供体验的情绪内容,使读者付出心甘情愿的感情代价。

D.他是一个始终保持清廉的官员.那为妻子看病而背负的将近八万余元的债务也没有让他对送到眼前的巨款动心。

【答案】 B3.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181-185题。

A.to be like a blanketB.to be sure of an answerC.to be unable to think clearlyD.to show knowledge to the teacher【答案】 C4. The passage isA.NarrationB.ExpositionC.CriticismD.Argumentation【答案】 D5. 八股取士始于()。

A.秦朝B.宋朝C.元朝D.明朝【答案】 D6. 室内大气污染物不包括()。

A.可吸入颗粒物B.甲醛C.尼古丁D.放射性物质【答案】 A7. 在大型游乐园里,现场表演是刻意用来引导人群流动的。

午餐时间的表演是为了减轻公园餐厅的压力;傍晚时间的表演则有一个完全不同的目的,鼓励参观者留下来吃晚餐。

表面上不同时间的表演有不同的目的,但这背后,却有一个统一的潜在目标。

A.尽可能地减少各旅游点的排队人数B.吸引更多的人来看现场表演,以增加利润C.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游客出人公园而引起交通堵塞D.在尽可能多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发挥餐厅的作用【答案】 D8. --I'm going on a trip to Hainan after the exam.A.Have a nice timeB.CongratulationsC.OKD.It's nice of you【答案】 A9. 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种种乱象,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 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 5 张。
2.3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 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 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附件
编号:CNCA-N-009:201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围·5 2.认证机构要求·5 3.认证人员要求·6 4.认证依据·6 5.认证程序·6 6.认证后管理·17 7.再认证·19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19 9.信息报告·21 10.认证收费·22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 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 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 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3.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 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 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 册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 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 认证依据。 5.1.4 认证收费标准。 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 定与程序。 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 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 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 系,并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 证目录》内。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 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 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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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押管理规定41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4.15 4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10.3.154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2000.06.164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06.0745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令第39号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7.03.0146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7号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1.2447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5号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9.184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9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4.2449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6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4.0950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9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9.185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6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6号令修正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7.165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7号令修正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0853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115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7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355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2001.9.1756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2001.9.1778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12.29 79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8.6.11 80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10.9.178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4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8.258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1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7.58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4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6.2484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285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286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3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487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4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488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5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489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9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290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0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991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1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992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3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99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7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1.1194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2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4.395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3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5.3196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6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11.1497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7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11.1498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9.1799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9.17100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12.4101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12.4102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4.19 103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7.24 10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8.22105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3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1.6106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07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08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09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10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7.1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12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4.1611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4.1611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5.14115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48号国家质检总局、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3.5.28116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7.18117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8.18118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11.4119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11.7120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9.4121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4.5.24122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512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1012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12 125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6.1 126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0.17127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2.31128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6.3.1 129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6.6.26 130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6.12.25131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6.18132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7.613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8.2713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8.27135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3.2136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6.14137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6.14138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7.2013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8.21140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9.10 141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第12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10.22。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CNAS C015 –O用于中文证书 ORGANIC CNAS C015 –O 用于英文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1 总则本规定明确了获得万泰有机产品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万泰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准则,明确了万泰和获证者在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2.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万泰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内容及样式并在国家认监委备案。

万泰有机产品认证在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和食品加工等全部领域已经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在万泰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上印有如下认可标志:CNAS 认可标志仅限于万泰在其获得认可业务范围的认证证书上使用,证书持有人不使用认可标志。

2.2 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和标签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不得使用标志。

图案如下: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标志由外围圆形、中间的种子及其周围环形3部分组成: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文字中英文结合,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利于消费者识别。

中间类似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茁壮成长。

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与种子图形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根植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

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字母“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

绿色代表环保、健康,表示有机产品给人类的生态环境带来完美和协调。

橘红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机产品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转换产品标志中的褐黄色代表肥沃的土地,表示有机产品在肥沃的土地上不断发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6.17
•【文号】国认注[2005]41号
•【施行日期】2005.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注[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7号令),自今年4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部分质检部门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如何正确标注出现了理解不一致的问题。

为规范有机产品标注行为,统一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加强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有机认证产品的安全质量,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

二、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也不得在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
品”的同时,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

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单独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文字的,可按照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释义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释义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属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办法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是《认证认可条例》的配套的办法,是对《认证认可条例》细化和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属于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立法法》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

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事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证机构的定义。

认证机构必须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对其所有认证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的性质属于是既独立于产品生产方或提供方(第一方),又独立于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第二方)之外的第三方性质,不得与上述两方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的运作方式是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技术评定的活动。

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结论属于证明性文件,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因此,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开展认证活动,在整个认证活动过程中避免受到来自各方面包括商业、财政或是其他利益方的干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调整对象、地域管辖和适用范围。

调整对象是从事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地域管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和开展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31•【文号】国认注[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认注〔2014〕21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的顺利实施,加强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监管,规范进口有机产品及相关产品标识,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查验,应按照《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相关程序,结合质检总局有关进口产品相关规章和要求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国家认监委2014年3月31日附件: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一、依据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等,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拟作为有机产品进口,或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带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适用于本指南。

验证产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主要为食品、农产品、化妆品、纺织品及动物饲料。

三、申报(一)国家认监委与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的,其有机产品入境申报时应提供备忘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二)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三)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其进口产品未获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有机产品认证,但实际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标注了“有机”、“ORGANIC”等其他文字或标识的产品。

认证认可名词解释

认证认可名词解释

认证认可业务名词解释1、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2、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3、认证机构:是指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的机构。

4、审核: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5、审核员:是指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6、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7、CCC认证:是指强制性产品认证。

8出口备案:是指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备案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工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备案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9、对外推荐:是指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审及监管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经认监委审核符合要求后,由认监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主管当局推荐。

10、进口注册:是指2002年《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该规定适用于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简称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

凡向中国输出《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第一批):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和内脏)。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7
燕麦
莜麦;燕麦
8
黍;粟;苡仁;荞麦;糜子;苦荞麦;花豆;泥豆;鹰嘴豆;饭豆;
杂粮
小扁豆;羽扇豆;瓜尔豆;利马豆;木豆;红豆;绿豆;青豆;黑豆;
褐红豆;油莎豆;芸豆;藜麦;穇子;红稗
蔬菜
9
薯芋类
马铃薯;木薯;甘薯;山药;葛类;芋;魔芋;菊芋
10
豆类蔬菜
蚕豆;菜用大豆;豌豆;菜豆;刀豆;扁豆;长豇豆;黎豆;四棱豆
三七;大黄;婆罗门参;人参;西洋参;土贝母;黄连;黄芩;菟丝子; 牛蒡根;地黄;桔梗;槲寄生;钩藤;通草;土荆皮;白鲜皮;肉桂; 杜仲;牡丹皮;五加皮;银杏叶;石韦;石南叶;枇杷叶;苦丁茶;柿子 叶;罗布麻;枸骨叶;合欢花;红花;辛夷;鸡冠花;洋金花; 藏红花;金银花;大草寇;山楂;女贞子;山茱萸;五味子;巴豆; 牛蒡子;红豆蔻;川楝子;沙棘;大蓟;广藿香;小蓟;马鞭草;龙葵; 长春花;仙鹤草;白英;补骨脂;羊栖菜;海蒿子;冬虫夏草;茯苓; 灵芝;石斛;除虫菊;甘草;罗汉果;巴戟天;黄荆;何首乌;川穹; 天麻;厚朴;柴胡;莞香;苁蓉;锁阳;蝉花;玛咖;玉竹;连翘; 金线莲;绞股蓝;当归;丹参;党参;黄芪;扯根菜;黄精;巴拉圭冬 青;苦参;萝芙木;牛大力;黑果枸杞;枸杞*(试点);猫尾草(石参); 平卧菊三七;牛皮消;红豆杉;大白矛(白茅根);白芷;破布叶(布 渣叶);穿心莲;菘蓝(大青叶、板蓝根);淡竹叶;秤星树(岗梅根); 鸡蛋花;橘红;决明子;莲(莲子心);芦苇;胖大海;忍冬(忍冬藤); 砂仁;夏枯草;凉粉草(仙草);栀子;鸡血藤;辽细辛;滇重楼;白及; 淫羊藿(淫羊藿、巫山淫羊藿);三叶崖爬藤(三叶青);构树
甜橙类
25
柚类
26
柠檬类
桔;橘;柑类 橙 柚 柠檬

质检总局:有机配料低于95%的产品不得标注有机

质检总局:有机配料低于95%的产品不得标注有机

还有较 大差距 。 而保 障食品安全 是衡量执政能力 的重要标准 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 蔡奇强调 . 食品安全 责任 追究要落 实 不仅要 落 实生产 企业主体责 任, 还 要落实监管部门监管 责任 , 更要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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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志方面 办法明确了认证机构应 当在7 天 内撤销认证证书的多种情 形, 包括获证产品生产加工 活动 中 使 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受到禁用物质污染 的, 获证产 品的认证委托 人虚报、 瞒报 获证所需信息
的, 获 证产 品的认证 委 托 人 超范 围使 用认证 标 志的 等 等
持续下降, 而且 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严重缺 乏。
2 0 1 4 年 启 动 的 食 用菌 产 量 和 品质 形 成 的 分 子 机 理 及调
控项 目. 依 托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并与
中国 科 学 院 微 生物 研 究 所 、 中国科 学 院 昆 明植 物 研 究 所 、 中
资 讯l
质检总局 : 有机配料低于9 5 %的产品不得标注有机
本刊讯 ( 记者 郑文华)近日.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旨在加强有机产 品的认证管理 , 维护消
费者、 生产者和 销售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有机产பைடு நூலகம்的质量。
在认证实施方面, 办法明确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高于9 5 %的加工产品, 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后. 方可在产品或产品 包装及标签上标注 有机 字样, 加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 5 %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
奶 粉进药店推至县市级地区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2•【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1号公告•【施行日期】2005.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1号)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

本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二00五年六月二日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OG—001:2005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5-06-01发布2005-06-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依据标准4.认证程序5.认证后的管理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7.认证收费1.目的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4.认证程序4.1 申请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4.1.1.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4.1.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4.1.1.3 认证依据标准;4.1.1.4 认证收费标准;4.1.1.5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4.1.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4.1.1.7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4.1.1.8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4.1.1.9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年第36号)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现
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要求尽快完成本机构相关程序文件的修订。

对2014年4月1日后申请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实施的认证活动,应按《办法》及配套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认证认可名词解释

认证认可名词解释

认证认可业务名词解释1、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2、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3、认证机构:是指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的机构。

4、审核: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5、审核员:是指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6、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7、CCC认证:是指强制性产品认证。

8出口备案:是指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备案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工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备案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9、对外推荐:是指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审及监管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经认监委审核符合要求后,由认监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主管当局推荐。

10、进口注册:是指2002年《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该规定适用于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简称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

凡向中国输出《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第一批):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和内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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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四)认证类别;(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

图案如下: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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