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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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第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发〔1998〕44号)和(劳社部发〔1999〕14号)。

(劳社部发〔1999〕16号),我部制定了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并参照本通知印发的协议文本,依据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店的实际情况,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时,既要考虑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事务经办的需要,更要考虑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方便,并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在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并监督定点单位遵守协议的有关条款。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如果严重违反协议且影响到公共利益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综合考评办法,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劳社部发〔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具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甲方与其签订本协议,进行计算机联网。

乙方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按规定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法律政策规定,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一般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等情况,协助乙方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二)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给乙方。

(三)对乙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并复制相关材料。

(四)定期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运行情况。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及医保投诉电话,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在药监部门核定经营范围内,不得储存、摆放、销售生活用品、保健品。

实行积分制销售的,要将《积分规则》公示上墙,积分兑换物品单独存放,并与积分规则一致。

举办专项大型促销活动应提前3日报甲方备案。

(二)保证参保人员医疗用药的品种和质量;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及时供应医疗药品,做到24小时提供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并挂牌服务,保证及时为医保服务对象提供用药咨询和购药服务。

(三)将药品种类、规格、价格等纳入计算机管理,单独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进销存管理机制。

对刷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登记购药者身份证信息,并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一次性刷卡超过一千元需履行报备手续(056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协议背景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及服务质量,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内容、药品质量及服务流程,保障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1. 定点药店的义务和责任定点药店应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政策,落实药品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所售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药店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为合法的执业药店。

•拥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

•药品配送及库存操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具备必要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并保持真实可追溯。

2. 定点药店的服务内容定点药店应向城镇职工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实行国家统一采购政策。

药店应注重“把券、把帐、把药”结合,先给医保患者办理住院费用结算及住院药费报销手续,再配合政策给予它们优惠的服务。

•对购买保外药品的城镇职工,应当提供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产品。

3. 定点药店的服务流程1)定点药品查询。

城镇职工可就医前通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目录查询系统或向所在社保网点获得选择定点药店的意见,选择定点药店。

2)患者就诊。

患者前往定点药店进行药品购买。

3)患者购药。

购药时需出具医疗保险有效凭证。

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按政策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及集中配送,药店无需备货,直接从配送中心获取,特殊情况下经协商,尽量予以解决。

对于保外药品,药店需要进行货物采购及库存管理。

4)药品销售。

定点药店通过市医保药品结算与查询平台,将保内药品销售数据传输到市医保药品结算数据中心。

药店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规定的支付标准向城镇职工销售药品,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城镇职工实行超标准收费。

5)数据传输。

药店和社保网点联网,实现每日门店结算数据传输。

要求药店每日上传相关的销售结算数据,及时反馈药品销售信息。

6)相互监管。

社保、药监、卫生、药企、药店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相互监管,互相配合。

三、协议生效与终止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启用,至公告停用之日止。

2024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2024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2024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鉴于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处购买药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公众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甲乙双方就建立长期、稳定的医疗服务关系,达成本协议。

三、定义与解释1. 医保部门:指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2. 定点零售药店:指与医保部门签订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3. 参保人员:指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4. 药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或组合物。

5. 处方:指具有处方权的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用于购买药品的医疗文书。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2)甲方应保证所售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3)甲方应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为乙方提供优惠价格,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

(4)甲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处方外配服务的规范性和便捷性。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购买药品。

(2)乙方应按照处方要求购买药品,不得滥用、倒卖、转让处方。

(3)乙方应按时支付药品费用,逾期支付的,应按甲方规定支付滞纳金。

(4)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五、履行条件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4.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乙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保证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武政办[2001]265号),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关于开展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检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医险[2010]13号)等规定。

第二条乙方按规定落实店长负责制,配臵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相匹配的设备并联网对接,配备系统管理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基本稳定。

第三条甲方通过组织培训、网上发布等方式介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业务、医保结算系统升级改造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臵挂臵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张贴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购药指南,公布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

第五条乙方要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完成对应工作,所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应对应到目录中,对应率达95%以上。

乙方对应的《药品目录》需经甲方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应向甲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甲方应做好《药品目录》对应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受理乙方调整《药品目录》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要审核确认。

第七条乙方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专柜(区),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确标识,方便参保人员选购。

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提高对不法人员非法配购药品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八条乙方应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具备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中药师)在岗。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时,应审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以防冒名购药。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第一条协议的缔约主体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缔约:甲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协议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药店定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明确药店作为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参保人员顺利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第三条服务内容1.药店承诺为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药物销售服务。

2.药店应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3.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和药品购销台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和追踪。

4.药店应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使用说明和患者咨询服务,解答其有关药品的疑问。

5.药店应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票和基本医保相关单据,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药品价格管理1.药店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药品价格,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2.药店应根据基本医保支付标准合理定价,保证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支付符合报销要求的药品费用。

第五条结算与报销1.药店应具备基本医保电子结算资格,按照规定和流程,通过基本医保电子结算平台进行药品费用结算。

2.药店应提供基本医保电子结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经办机构完成医保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工作。

3.药店应根据基本医保有关规定,准确填写药品销售清单和费用明细,确保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能够得到及时报销。

第六条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1.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销售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和药品使用数据安全。

2.药店应妥善保存药品销售记录和药品购销台账,确保药品交易数据的完整和可追溯。

3.药店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药品使用情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提高保障效果,促进药品市场的规范化及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工作进行如下协议。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药品经营行为。

二、服务内容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并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基本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等常用药品,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提供符合规范的药品及服务;2.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收取费用;3. 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为社区、居民提供药品知识咨询和药物指导;4. 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按规定销售的药品信息及价格信息。

三、服务质量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保证服务质量,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服务:1. 保持药品销售设施整洁,药品保管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2. 保持药品价格合理,按照规定实行政策价格;3. 聘请专业人员提供药品咨询服务,确保消费者了解药品的性质、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4. 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药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假劣药品。

四、药品经营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严禁从事以下药品经营行为:1. 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涨价;2. 展示迷惑性广告宣传;3. 直接或间接向顾客发放现金、实物等优惠或者回扣;4. 出售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未经批准的药品、假冒伪劣药品等;五、责任1. 定点零售药店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其服务质量、药品经营行为等进行评价;3. 如造成损失,应当根据事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承担由于自身违反本协议规定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 如因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因造成定点零售药店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影响、阻碍与商誉等损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潍坊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乙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0]9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和非处方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及时结算划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相关设备,保证与银行的及时结算。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

第五条乙方在下列范围内,向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卡刷卡服务: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材料;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

乙方不得诱导或允许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医疗保险证件与本人是否相符,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七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

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蓝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蓝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乙方: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作为乙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甲方作为乙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药品销售及相关服务。

1.2甲方应保证所售药品的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乙方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1.3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的核查和结算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条:服务标准2.1甲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包括合法的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等。

2.2甲方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3甲方在售药过程中,应认真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件,确保药品销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费用结算3.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定期向乙方报送药品销售明细表,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3.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药品销售明细表,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药品销售费用。

3.3甲方应如实提供销售数据,不得虚报、漏报、迟报。

如有违规行为,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4.1甲乙双方同意,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4.2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甲方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要求,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乙方: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商议,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者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 2022 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 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 80 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 60 平方米摆布的要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1甲方:乙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

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与保险参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

2. 协议定义2.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指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委托的药店,具备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零售服务能力,并通过相关资质审查的合法经营实体。

2.2 保险参保人:指具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格,且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保险参保人。

3. 服务内容3.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 提供符合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法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提供合理、准确的价格,公开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信息,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专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信息咨询服务; - 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买发票; - 积极配合参保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3.2 保险参保人享有以下服务权利: - 购买合法药品和医疗器械; - 提供实时的价格信息,确保公开透明; - 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解答相关疑问; - 获得正规的发票; - 合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质量监督。

4. 协议终止4.1 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4.2 协议终止条件: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 参保人不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格的; - 定点零售药店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

5. 其他约定5.1 本协议的签署和解释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都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表达。

5.3 本协议一式两份,保险参保人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争议处理6.1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一、协议背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国家为城镇职工提供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为了确保城镇职工能够在就医过程中享受到便捷、稳定、优质的服务,需要与定点药店达成服务协议。

本药店服务协议旨在明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双方责任,以进一步提升城镇职工的就医体验。

二、协议内容1.定点药店基本信息定点药店名称:[药店名称]定点药店地址:[药店地址]联系电话:[药店联系电话]2.服务内容定点药店承诺提供以下服务:•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销售服务;•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执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具体医嘱配备必要的合理用药;•定期组织药品品质的质控检查及人员培训;•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和药品咨询服务;•合理保存购药记录及处方信息,确保药品使用的合规性。

3.服务质量要求定点药店应严格按照以下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质量保证•药店销售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要求;•药品必须具备清晰的标识,包括药品名称、批号、有效期等;•药品储存环境符合国家药品储存规范,避免暴晒、潮湿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服务态度和技能要求•药店工作人员应以友好、热情的态度接待城镇职工;•药店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药品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解答城镇职工的用药疑问;•药店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保障患者隐私。

药品售后服务要求•如出现药品质量问题,药店应提供退货、退费等相应服务;•药店应确保药品售后服务电话畅通,及时解答城镇职工的问题;•药店应配合相关医疗保险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应的数据和材料。

4.责任和义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责任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医保信息,确保享受医保待遇的合法性;•遵守药店的服务规范,合理使用医疗保险;•配合药店提供的药品质量检查和相关数据的统计。

定点药店的责任和义务•提供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和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妥善保管城镇职工的购药记录及处方信息,确保信息安全;•配合相关医保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服务合作关系。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经办机构指定的区域内提供服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合规、优质的药品和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供药品服务,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的购买、退换货等服务,并提供相关药品使用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师或医生,并提供参保人员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药品销售、库存和价格等相关数据。

第三章服务要求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尊重参保人员的隐私和人格尊严,提供温馨、便捷的服务环境。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伪劣、假冒药品,不得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储存、配送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做到药品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服务监督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相关统计和报表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和意见,并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称)乙方:(医保参保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基本信息名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地址)联系电话:(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电话)二、乙方身份信息姓名:(医保参保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医保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三、服务内容和方式1.甲方应按照医保相关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要求的合格药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和服务。

3.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乙方提供发票或凭证。

4.乙方应当按照医保相关要求准确提供个人信息,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并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遵守医师的用药指导和药品使用说明。

四、期限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2.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或解除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能按照约定收取医保支付的价格收取药品,应承担按照实际收取价格的100%作为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2.乙方如未能按照约定的取药时间或地点取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继续有效。

2.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其他1.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或技术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完整部分。

3.本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2024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2024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2024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________________乙方(参保人员):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 甲方作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基本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服务用品;(2)为乙方提供健康咨询、疾病预防、康复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3)为乙方提供医疗保险理赔服务;(4)其他与医疗保障相关的服务。

2.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

第二条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2)为乙方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3)负责药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4)负责医疗保险理赔服务,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5)其他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2)配合甲方开展健康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病情资料等;(3)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服务费用;(4)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他人利益;(5)其他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赔偿方式和免责条件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支出等。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失。

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024年慢特病定点药店协议书范文

2024年慢特病定点药店协议书范文

2024年慢特病定点药店协议书范文甲方(药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患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保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合法注册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药店,乙方为合法持有医保卡的患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处购买慢特病药品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慢特病药品购买服务。

1.2 乙方有权在甲方处购买其所需的慢特病药品。

第二条药品供应2.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2.2 甲方应确保药品供应充足,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购买请求。

第三条价格与支付3.1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向乙方提供药品。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结算要求及时支付药品费用。

第四条药品质量保证4.1 甲方保证所售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4.2 如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退换。

第五条药品配送5.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药品配送服务。

5.2 配送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6.2 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协议变更与解除7.1 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慢特病定点药店协议书范文

慢特病定点药店协议书范文

慢特病定点药店协议书范文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药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提供慢特病患者药品供应的医疗机构,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店,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慢特病药品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慢特病药品的供应流程,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慢特病患者的用药需求,促进双方的合作与发展。

第二条药品供应1. 乙方应保证所供应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药品需求计划,及时、足量供应药品,并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

3. 乙方供应的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条价格与结算1. 药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或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2. 双方应定期对账,确认药品供应数量及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3. 结算方式为:□月结□季度结□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药品验收1. 甲方收到药品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补足数量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1. 乙方迟延供应药品或供应的药品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曲靖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乙方:东骏大药房麒麟连锁店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确保零售药店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服务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配套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曲靖市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工作。

二、甲方应履行的职责(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医保信息的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变动情况等基本资料。

(二)甲方应针对乙方医保经办人员和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分别进行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知识和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操作技能进行指导和培训。

(三)甲方应对乙方送审的药费清单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其发生的医药费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1、处方与医疗保险证明相关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受理;2、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和外观上足以辩认不实的处方,乙方仍予受理;3、未依照处方配药;4、售出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5、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的;6、售出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7、违反国家及省物价政策,售出的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及省最高限价的差价部分;8、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四)甲方与乙方药费结算采取后付制结算办法进行。

每月结算一次,当月发生的缴费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向甲方申报,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垫付费用申请之日起15天内审核办理付款业务。

(五)甲方若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可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六)甲方应采取必要的行政及技术手段确保医疗保险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医保计算机技术提供商(服务商)实行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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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政办发[2011]101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办发[2008]6号)及其特殊慢性病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特殊慢性病(市本级职工及*阳区职工、居民)门诊定点购药药店。

为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社会保险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
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购药须知,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

第五条:甲方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时,持《专用病历》及定点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医保证和IC卡等可自主选择在乙方购药。

乙方为此类参保人员售药时必须查验身份及病历、专用处方,每次购药必须验卡并登记上传购药品名、数量、金额等信息,由患者支付现金并出具加盖“慢性病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未刷卡及个人账户刷卡支付的费用,乙方不得出具加盖“慢性病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第六条:甲方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乙方的其他连锁或分支机构购药,乙方不得出具加盖“慢性病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第七条: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司售药品,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处方药必须凭医保双联处方司售,并集中留存处方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医院外配处方购药,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调剂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
剂。

第九条: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方便参保人员,《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要大于95%。

第十条: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得因出具票据随意加价售药,如违反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一经查实,其差价部分年终考核时从预留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乙方应加强对坐诊医生的管理,杜绝坐诊医生开具特殊慢性病处方、串换药品,超量售药,千元以上处方必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坐诊医生开具慢保处方,以及千元以上处方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的一律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规金额5倍处罚,从保证预留金中扣除充入统筹基金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协议取消定点。

第十二条:乙方应加强药品质量和票据管理,出具的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购药相符并详细载明品名、数量、金额及姓名、购药时间等项目。

如有出售假药、劣药、以药易药、以物代药、虚开发票或违反特殊慢性病患者售药相关规定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规金额5倍处罚,从保证预留金中扣除充入统筹基金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协议取消定点。

第十三条:乙方未按特殊慢性病患者购药规定出售药品、上传信息、出具票据、留存资料等,经甲方核实后,按相应金额3—5倍从预留保证金中扣除,并视情节终止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协议。

第十四条:乙方的其他连锁或分支机构为特殊慢性病患者售药,并出具加盖“慢性病专用章”的有效票据,乙方将按出具票据金额5倍从保证预留金中扣除,同时终止协议取消定点。

第十五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医疗保险稽核工作,认真协助甲方工作人员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资料,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如不能提供相关售药资料,甲方按套取现金给予违规金额5倍处罚从保证预留金中扣除充入统筹基金,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终止协议取消定点。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按医保网络系统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发现网络系统运行故障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检修,否则造成有关数据丢失等经济责任,甲方不予负责。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法人、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定点申请手续。

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如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到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乙方:
(盖章)(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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