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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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4.12.17•【文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2004年12月17日)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下发后,各地按照会议要求,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使烟草制品打假协作规范化、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二、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处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地区查处非法制售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解决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进入司法程序的制售假烟、非法拼装烟机、倒卖烟用辅料等重大或疑难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督办。

三、研究适用法律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及时通报信息资料及时收集本部门相关工作及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案件动态,编发简报交流信息资料,总结贯彻落实《会议纪要》的经验和做法。

五、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广泛运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怀宝平来源:《神州》2010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然而,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对于“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仍然莫衷一是,依然是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正确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发挥其在烟草专卖执法及打击涉烟犯罪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

关键词:烟草刑事案件问题解读一、“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

四部委的《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上述案例表明,《纪要》的内容较之实践已经滞后,无法满足当前打击涉烟犯罪实际的需要。

因而,有必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两高”《司法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好的打击涉烟犯罪,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打击涉烟刑事犯罪的一把利剑。

对涉烟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对涉烟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对涉烟犯罪案件问题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我县检察院自去年以来,办理了多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

在办理这些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分歧意见较大,遇到的问题较多。

涉烟刑事犯罪案件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现拟就县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办理中的分歧意见,探讨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经调查,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伪装运输,特种车辆运输,规避检查。

1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为了逃避检查,采取了伪装运输与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的手段,规避检查。

2、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渠道不明。

始运地均是福建等南方城市,目的地是江苏省、山东省等。

涉案嫌疑人承认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多次运输或贩卖,但拒不供述假冒伪劣卷烟的货源渠道及货主情况。

3、奸诈狡猾,逃避打击。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推卸责任,就是否明知是卷烟或烟叶的问题大多作虚假供述,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案件尤其如此。

4、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所办理的无证运输烟草制品案件,均是由货主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长途运输卷烟的涉案嫌疑人大多数是货运司机,个别是受货主指派跟车处理事务的人。

途中,货主通过指挥货运司机或跟车人行走路线等。

货到目的地后由幕后操纵者通知来人接货。

二、分歧意见无证运输卷烟、烟叶的行为是否应该由《刑法》调整问题,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处理,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此,虽然我县早就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此类案件,但一直到近几年年底才开始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此类案件,而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对如何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案数额应如何认定,涉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争议比较大,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明知是烟草制品而运输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不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烟草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烟草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考点三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考点三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考点三1、单选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的罚款。

A.500元以下B.1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D.2000元以(江南博哥)下正确答案:B2、多选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A.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B.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C.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D.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B, D3、多选规范性文件是规范烟草专卖管理并涉及不特定()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A.公民B.法人C.其他组织D.行政机关正确答案:A, B, C4、多选生产下列哪些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A.雪茄烟B.卷烟纸C.滤嘴棒D.烟用丝束正确答案:A, B, C, D5、单选卷烟代表品价格如何确定?()A.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B.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C.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D.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正确答案:A6、单选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必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和报表。

A.进货B.销售C.运输D.库存正确答案:C7、单选下列运输行为,属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是()。

A.运输卷烟、雪茄烟B.运输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C.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D.运输烟叶、复烤烟叶正确答案:B8、单选下列哪一个不是公共部门()。

A.公立医院B.科研院所C.政府机关D.私立学校正确答案:D9、多选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过程和目的2011年,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提升了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水平。

随着烟草行业发展的变化,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现行的管理规定无法全面涵盖各种情况,同时部分条款也不够清晰等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通过开展调研和集中座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吸纳行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可解决基层单位在涉案烟草制品价格出具方面的难题,为案件办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2011年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共六章14条,此次修订共新增2条,共16条,五个章节,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由卷烟拓展为烟草制品及职能范围;第二章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共3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标准。

明确了无明显品牌标识卷烟、涉案散支卷烟、涉案复烤烟叶、有包装烟丝产品及其他烟丝价格出具标准等;第三章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共5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计算方法;第四章管理监督,共2条,内容包括: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等;第五章附则,共3条,内容包括:平均批发价格计算方式、解释权归属以及现行文件废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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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烟草专卖局:为依法惩治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和秩序,保证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一)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特种许可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持有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特种许可证、准运证,但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活动,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一)、(二)中所述的“情节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一)、(二)所述的“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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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O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职业技能鉴定《三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模拟真题一

职业技能鉴定《三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模拟真题一

职业技能鉴定《三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模拟真题一[单选题](江南博哥)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A.10B.25C.50D.15参考答案:B[单选题]2.下列()属于法人机关中的执行机关。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董事长D.监事会参考答案:B[单选题]3.假冒卷烟包装的拉带头一般呈()。

A.半圆型B.马蹄形C.长方形D.不规则平头参考答案:D[单选题]4.卷烟质量总得分计算公式中()得分所占权重最大。

A.包装标识B.感官质量C.焦油量D.烟气烟碱量参考答案:B[单选题]5.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加生产计划,经批准后才可生产。

A.国务院B.省级C.市级D.县级参考答案:A[单选题]6.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A.申请、审查、受理、决定B.登记、受理、审查、决定C.申请、受理、审查、决定D.申请、审查、决定、发证参考答案:C[单选题]7.申请延续生产经营类许可证不需提供哪类材料()A.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B.原许可证正副本C.工商营业执照副本D.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参考答案:A[单选题]8.策划者注意策划主体发展的长远问题或本质问题,针对环境的变化发展趋势,进行超前研究,预测、思考未来发展的问题,提高策划主体适应未来的主动性,这体现的是策划的()。

A.管理创新功能B.决策保证功能C.预测未来功能D.计划策定功能参考答案:C[单选题]9.烟草专卖法律责任中最主要的类型是()。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D.经济责任参考答案:B[单选题]10.()是人们生活交往中的一种最基本的举止。

A.站姿B.坐姿C.走姿D.手势参考答案:A[单选题]11.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称之为()。

如何认定涉烟违法行为中的“明知”?

如何认定涉烟违法行为中的“明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而在很多情况下,涉案行为人为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或逃避承担刑事责任,往往会称自己对涉案物品一无所知。

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明知”?“明知”是我国刑事立法普遍运用的表述犯罪主观要素的术语,专卖法正是借用了这个概念。

《刑法》对“明知”的规定是一种原则,因此,实践中为了强化司法机关打击有关犯罪活动的可操作性,国家出台了众多的司法解释对“明知”的含义和认定问题做出阐释,如《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总的来说,其惯例是:“明知”的含义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形式,之所以将“应当知道”也纳入“明知”的含义之中,主要是考虑到由司法机关来证实行为人“明知”的心理状态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而且这样会形成对一些违法分子的放纵。

“知道”好理解,是指行为人肯定、确切地知道。

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知道,而且这种“知道”是一般人根据现有事实足以认定的。

这里的现有事实也就是行为人的口供、证人的指认等证据。

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推定的“明知”,是通过各种证据链条形成一个立体的认定框架,让行为人没有理由也无法证明自己“不知”。

因为从证明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从“应知”来推定、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

从“应知”推定“已知”,实际是在确认客观事实与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前提下,对支配行为人的认知状态的一种肯定。

例如一个文物专家,就不能说不知道自己携带的是文物;一个人曾因走私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过,这次又因走私被抓获,就不能说不知道自己是走私。

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都负有“应当知道”的义务,因为每个人在实施行为之前都必须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这实质上也表明,在“明知”的内容中,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现实的违法性意识,只要求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鉴于上述原因,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两高”提出了《关于恳请联合制订关于办理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函》。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二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7年10月17日召开座谈会,就《会议纪要》的实施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有必要制作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加以完善,以加大对制售假烟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烟草专卖品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因此,“两高”研究室将起草关于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予以立项,正式启动了涉烟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该款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未遂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参照2001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沿用至今;第二种情形,是指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未销售金额不足十五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十五万元,按照未遂处罚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不轻纵罪犯,也符合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查到的仅仅是伪劣烟草本身,难以查清甚至根本无法查清销售金额,大量案件无法处理。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解释》借鉴了2001年的《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1、符合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售假烟的人逃避法律追究。2、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假烟,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3、符合立法原意。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刑法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对尚无销售的生产假烟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货值金额”的概念,是“两高”2001年的《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该规定借鉴了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4、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沿用了2001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因为未遂毕竟没有销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为缩小打击面,《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十五万元是入罪的标准,并不是指数额要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各个量刑档次的三倍以上,该问题依然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即“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涉烟案件法律适用(3篇)

涉烟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制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在我国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范。

涉烟案件是指涉及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案件。

随着我国烟草市场的不断发展,涉烟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本文旨在分析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烟案件的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涉烟案件中,宪法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原则。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涉烟案件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走私烟草专卖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刑法为涉烟案件提供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3.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烟草专卖法为涉烟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对烟草专卖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实施条例为涉烟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涉烟案件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三、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1.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适用此罪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数量、金额等;(2)违法行为的次数,如多次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3)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对国家烟草专卖政策的破坏等。

2.走私烟草专卖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2篇)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制品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和销售一直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监管。

涉烟案件,即指涉及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在查处涉烟案件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案件移送是一项重要程序。

本文将探讨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旨在为相关执法机关提供法律参考。

二、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涉烟案件的移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中,与涉烟案件移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对涉烟案件的移送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中,与涉烟案件移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对于涉烟案件的移送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中,与涉烟案件移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3篇)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烟草市场的不断扩大,涉烟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涉烟案件的处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对涉烟案件的移送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涉烟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于1991年6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于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涉烟案件的移送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重要法律依据。

刑法中涉及烟草犯罪的规定,为涉烟案件的移送提供了刑法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重要程序法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为涉烟案件的移送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烟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具体移送程序如下:(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烟案件移交适用法律(3篇)

涉烟案件移交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烟草行业的发展,涉烟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分析涉烟案件移交适用的法律依据,探讨涉烟案件移交的法律程序,并对现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涉烟案件移交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涉嫌烟草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的过程。

涉烟案件移交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法律适用、程序规范、证据标准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烟案件移交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涉烟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烟草专卖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犯罪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烟草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烟草专卖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在涉烟案件中,当事人不服烟草专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涉烟案件移交的法律程序1. 侦查机关发现涉嫌烟草违法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烟草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进行立案侦查。

2. 侦查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3.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侦查机关将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

4. 烟草专卖部门审查决定烟草专卖部门收到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黑龙江烟草招聘考试试题真题及答案

2022年黑龙江烟草招聘考试试题真题及答案

2022年黑龙江烟草招聘考试试题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卷烟箱用条码标签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标签正文,用于人工处理;另一部分用于计算机处理,用()表示。

A.条码符号B.中国烟草图标C.文字和图形D.字符正确答案:A2.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A.计划管理B.专卖管理C.行政管理D.垄断管理正确答案:B3.卷烟批发服务是由烟草商业企业提供,服务的是近500万名卷烟零售客户;卷烟零售服务主要是由零售客户提供,接受服务的是高达3亿名的卷烟消费者,说明()。

A.分销方式单一B.需求弹性不同C.服务供求分散D.促销有一定的困难正确答案:C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的罚款。

A.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B.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C.违法销售总额5%以上10%以下D.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正确答案:D5.烟草制品的商标标识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的商标标识。

A.国家B.市级C.省级1/9正确答案:C6.影响库存物品储存的因素多种多样,而仓库的()条件和湿度条件是影响库存物品质量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

A.储存方式B.温度C.面积D.构造正确答案:B7.涉烟情报工作人员或办案人员对与涉烟违法犯罪有关的情报资料间的关系进行发现和深入理解的活动,是指涉烟情报()。

A.利用B.分析C.使用D.解析正确答案:B8.运用模型设计监测内容和问卷题目可以确保问卷结构的(),同时也为之后的服务评估奠定了框架基础。

A.针对性和科学性B.完整性和科学性C.完整性和针对性D.针对性和计划性正确答案:B9.某烟草机械生产企业(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向一地下黑烟厂提供烟草专用机械2台,经查证属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该烟草机械生产企业实施哪些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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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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