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基基础相对沉降变形现状观测结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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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基基础相对沉降变形现状观测结果的分析

由于我们在现场对地基基础相对沉降变形现状的观测仅为单次观测,观测数据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难以分离的施工偏差值。因此很多情况下,在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规定的沉降差限值进行判定时,实测沉降差数值(整体沉降和局部沉降)往往会超限。针对这一情况,解释如下: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作为设计规范,其第 5.3.1条要求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本规范表5.3.4中规定的限值),该条文的目的主要是限制新建建筑物的地基出现过大的变形。对于已经建成的既有结构,建筑物沉降量大部分已经完成(特别是在土质较好的情况下,不同土质的沉降量完成比例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条文说明5.3.3条),因此当在检测鉴定项目应用该条文时,除了考核实测沉降差数据和规律以外,更重要的是要看上部结构是否已经因地基过大变形而受到了明显的影响。

2、当对地基基础进行安全性鉴定时,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7.2.1条,可根据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我们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地基变形来进行鉴定,少数情况下根据地基承载力来进行鉴定。而地基变形情况往往又是结合地基沉降观测资料和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测结果来判断的。由于很多工程无法提供连续的地基沉降观测资料,我们在检测中只好根据单次的地基沉降现状来进行判断,由于施工偏差因素的存在,其

数据仅有参考价值,特别是当沉降较大时,可看出一些定性的规律来。因此不宜死扣沉降差数值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1条规定的限值,主要还是靠上部结构的反应来做出判断。

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7.2.3条的条文说明(P160)解释说:当地基发生较大的沉降和差异沉降时,其上部结构必然会有明显的反应,如建筑物下陷、开裂和侧倾等。通过对这些宏观现象的检查、实测和分析,可以判断地基的承载状态,并据以做出安全评估。条文解释中语言描述是“或”,而不是“且”,即在上部结构宏观反应和地基沉降差观测这两个判定条件中有一个符合即可。

因此对于怀仁玉龙检测报告中的地基基础相对沉降变形现状观测结果,即使实际沉降观测数据超过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的限值,由于上部结构中没有出现于地基不均匀沉降相关的开裂等反应,也可以在后面的地基基础鉴定环节中,将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鉴定为Bu级。但是应注意,为避免非专业人士对沉降观测数据较大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可以适当将数据调小,使其不超过或略超过规范限值。

怀仁报告中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的正确表述如下:

由前述地基基础相对沉降分析数据表明,该建筑地基基础相对不均匀沉降趋势未表现出明显沉降规律(包括实际施工偏差),局部观测数据虽略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规定的中、低压缩性土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的倾斜变形允许

值(0.002),但未在上部结构中发现与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相关的各类开裂现象。因此,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5第7.2.3条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建筑上部结构现状,可将该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可评为B u级。

在以后同类工作中应注意

1、在建筑物同一立面,至少测试两个不同楼层高度(标高)的窗沿测点的相对沉降量数据,判断所观测数据是否具有一致的沉降规律,现场直接绘制相对沉降差图,据此判断房屋沉降规律和沉降量,尽可能地排除误差。

2、对建筑物墙体裂缝进行仔细检测,现场绘制详细的裂缝平面和立面分布图,从整栋建筑物的宏观角度考察裂缝的分布规律,对有规律的裂缝重点考察其相应测点相对沉降量。

3、总之,现场检测时应将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上部结构反应和地基基础沉降观测结果结合起来综合考察,更好地做出安全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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