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前言户外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宣传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乱设乱放、难以管理等。
为了强化户外广告管理,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介绍。
实施细则概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是北京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而制定的。
该实施细则共有22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广告规划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特点等,制定相应的广告规划,并进行动态管理。
广告企业在设置广告前,需先查看广告规划,确保广告在设置位置合法。
二、广告审核广告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宣传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不得伪造、隐瞒广告发布人身份和广告真实情况等。
三、广告设置广告需按照审定规格、形式和数量、位置放置,并做好防盗、防火、防震等形式。
广告设置后需要通知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广告维护广告企业需对所设置广告进行保养和保护,定期检测广告安全等情况,并及时处理广告倾斜、损坏等问题。
五、广告清理城市管理部门会不定期对城市环境和广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的广告,需通知广告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清理。
实施效果北京市实施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取得了以下的实施效果:一、环境美化实施细则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广告污染,为城市环境美化作出了贡献。
清理不合规的广告、规范广告规划都使城市的环境更为整洁、美观。
二、安全保障规范广告设置,防范广告倾斜、损坏等情况,是确保城市安全的必要手段,实施细则对保障城市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促进规范经营实施细则要求广告企业需保证广告合法合规,这对规范广告市场、消除不良竞争、促进规范经营具有显著意义。
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确保城市环境美观、安全、有序、规范。
其有效实施,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好评。
希望广告企业和群众在实施中能够进一步共同努力,为城市的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负责本市户外
广告的登 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 批和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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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权限 ,
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 ,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 , 遵循统一
除。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 ,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 门重新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 文明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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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北京工人体
育场 (馆 )、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
通快速路、京
津塘高速路、京石高速路等地区的户外广告 ,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
由市市政管理
委员会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 ;
(二 )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
(三 )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超过7米或者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 的;
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
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会同市规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
理部门按照统一
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 ,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的广告设置使用权能够经过协议、招标和 拍卖等方式
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
在本市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 应当经市
,涉及发布户外广告的 ,主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领取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后方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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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3•【字号】京政办发[2001]63号•【施行日期】200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的《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市容环境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含招牌),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
此次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重点是:(一)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二)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设置的;(三)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的;(四)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五)空置、陈旧、破损、制作质量低劣、显亮功能不全的;(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不当的;(七)不规范的车身广告;(八)违反《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各类招牌。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标准和措施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依照全市的治理整顿方案实施具体整治工作。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第一章设置原则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有关规定。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与爱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都市景观美学要求,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和谐。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进展相结合,鼓舞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进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和谐,达到白天美化都市景观与夜间妆点都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灯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差不多要求:(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幸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一直车方向,不能阻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阻碍居民生活等;(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
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治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一)道路路口范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阻碍;(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许多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许多于 2.2米;(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都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阻碍都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五)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道路范围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7)实物造型广告等。
(二)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除上述(一)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
2.在市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可提出设置建议。
3.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可以包括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媒体范围中的(3)—(7)条的控制内容),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审批和管理。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京管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京管发〔2023〕4号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系统性、实效性、专业性、统筹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不断提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评估对象主要包括: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沿距地10米以上且总面积≥10平方米的附着式牌匾标识、总面积≥10平方米的落地式牌匾标识。
三、实施主体及期限(一)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所有人(以下简称设施所有人)每年按照《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辨识清单》(附件2)及《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3)开展自评,10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录入北京市安全风险云服务系统。
(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业或区域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0月底前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四、单体设施安全风险评估(一)安全风险辨识与分析对照《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表》,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扣分,其中安全管理方面总分为200分,设备设施方面总分为300分,累计扣分后为初始得分,换算为百分制的得分,再按照安全管理权重30%、设备设施权重70%,计算求和之后为设施整体得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八区人民政府,区市政管委:为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精神和要求,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政府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2002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60项重要实事中,第三十一项“清理整顿城八区户外广告、牌匾,拆除非法设置和有碍观瞻的户外广告、标牌、灯箱”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两会”召开之前,对城八区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由市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整顿的范围在本市城八区内,凡与城市规划不符,妨碍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的,妨碍交通安全,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及违规指路标志(指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不规范的指路标志)。
二、治理整顿的标准及要求(一)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二)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上设置的招牌全部拆除;(三)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四)在人行便道内设置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五)在快、慢行隔离带内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七)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设置的招牌全部拆除;(八)招牌的设置原则上一店一牌,有特殊需求的一店最多可设置二处,多设的须拆除。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0•【字号】京政管字[2000]27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2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98年第18号),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经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予以公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0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和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粤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北京段、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等道路和地区范围及市负责审批的媒体范围。
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地区范围,由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关,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户外广告,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
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11.15 - 实施日期:1998.11.25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阵地设置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阵地的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重点商业区的公共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五)国家机关、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六)风景名胜区和区、县以上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八)烟草广告;(九)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市容环境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含招牌),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
此次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重点是:(一)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二)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设置的;(三)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的;(四)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五)空置、陈旧、破损、制作质量低劣、显亮功能不全的;(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不当的;(七)不规范的车身广告;(八)违反《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各类招牌。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标准和措施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依照全市的治理整顿方案实施具体整治工作。
属市管的,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提出建议,送市户外广告办联合审核,报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四项处理措施:(一)予以保留。
具备合法批准手续且设置期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整顿的具体要求的。
(二)完善手续。
批准设置手续不全、不妥的,或经合法批准设置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基本上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整顿的要求,整顿中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可以保留的。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第一章设置原则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与爱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都市景观美学要求,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和谐。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表达继承传统和创新进展相结合,鼓舞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表达首都经济和社会进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和谐,达到白天美化都市景观与夜间妆点都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灯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差不多要求:(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幸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一直车方向,不能阻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阻碍居民生活等;(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
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治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一)道路路口范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阻碍;(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许多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许多于2.2米;(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都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阻碍都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五)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8
【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1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J],
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J],
4.关于《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说明——2021年3月31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J], 何光松
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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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户外广告牌标准
北京市关于户外广告牌标准
北京市对户外广告牌的标准主要遵循《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要求如下:
1 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2 符合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并遵守相关规定。
例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3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以及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同时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规划的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
5 对于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固有的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的,不得影响本体安全和风貌以及周边景观。
此外,对于商业街区的固定式牌匾标识,也要求符合上述设置指引。
这些规定旨在保持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的协调性,同时留住文化记忆。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户外广告牌的标准主要是要求其符合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同时也要考虑交通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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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四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
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
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
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
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利用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的;(四)其他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的。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
第十八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
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
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其他车辆(包括小公共汽车)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标准和规范。
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
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用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