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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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按照规划完成,确保工程的安全与可靠性,特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竣工工程的验收,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

三、验收组织机构1. 验收组织机构应包括验收主体、验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2. 验收主体应为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和主持竣工验收工作。

3. 验收人员由相关部门、专业机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派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 相关技术人员由工程施工单位提供,负责就施工质量等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解决方案。

四、验收程序1. 业主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通知相关部门、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应在所有工程竣工之前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

3. 竣工验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对工程的质量、工艺、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4. 验收人员应对工程的所有部分进行逐项检查,详细记录问题和整改情况。

5.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安排时间限期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各个部分均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划要求。

2. 施工工艺:确保施工工艺符合相关要求,材料使用符合规范,工程结构稳定、牢固。

3. 安全度:确保工程安全度达到相关要求,消防设施齐全,人员通道顺畅。

4. 环境保护: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废弃物处理符合相关标准。

5. 设施完备:确保所有设施齐全,电力、供水、供热等设备正常使用。

六、验收细则1. 验收人员应认真查看验收资料,了解工程各项指标及达标情况。

2. 验收人员应现场检查工程,确保所有细节均符合规范要求。

3.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提出,并及时整改,确保问题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4. 验收人员应认真记录整个验收过程,形成完整的验收报告。

七、验收结果1. 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应列出工程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具体实施监督,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对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的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机关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不能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组织与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协助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完成工程建设,配合验收工作。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验收小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 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工程质量。

4. 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5. 验收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 工程施工质量,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方面。

3. 工程安全性能,包括防火、防雷、防水等方面。

4. 工程节能环保性能,包括节能措施、环保材料使用等方面。

5. 工程使用功能,包括空间布局、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

六、验收结果处理1.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办理竣工手续,投入使用。

2.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xxx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总结基本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结合xxx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油田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田改造工程项目以及油气田系统配套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计划规划处是油田分公司的基建行业管理部门,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0—目验收工作由计划规划处统一归口管理.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第五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及水、电、路、讯等配套工程,炼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的,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出合格产品;(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投料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的试生产期间,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三)生产操作人员配备、原料和产品储运、机电仪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1—第六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有些建设项目(如油气长输管道和炼油厂工程投产初期油量不足、气体处理厂组份变化等),投产初期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独立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上述手续中使用的表格由计划规划处统一编制。

工程实施验收制度

工程实施验收制度

工程实施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实施过程,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制定本工程实施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实施验收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道路工程等。

三、实施方案1.项目启动阶段(1)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职责,为项目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2)明确项目实施时间表和里程碑节点,提前预留验收时间。

2.设计阶段(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合理、合法。

(2)设计方案完成后,进行内部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实施要求。

3.施工阶段(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

(2)定期对施工进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验收阶段(1)施工完成后,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5.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报告的撰写,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验收标准1.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验收标准。

2.验收标准包括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3.验收标准应具体明确,便于实施验收工作。

五、验收程序1.工程竣工后,由项目经理向验收组提交验收申请。

2.验收组成员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3.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行等方面的评估标准。

4.验收组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异议意见,经协商后作出最终判定。

5.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证书并进行备案。

六、验收要求1.验收应及时高效,确保工程进度不被拖延。

2.验收应公正客观,不得为私人利益谋取便利。

3.验收记录应详实准确,不能疏漏。

4.验收组成员需具备相关工程经验和专业知识。

5.验收组成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受他人影响。

七、验收结果1.验收合格,可正常进行后续工程程序。

2.验收不合格,需及时整改,由验收组复验并作出最终裁决。

3.若验收结果引发争议,可申请复核,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八、监督检查1.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立案制度实行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 ,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立案管理暂行措施》 ( 建设部令第 78 号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 建建 [2023]142 号 ) 等法规和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旳各类建设工程 , 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 , 竣工验收立案均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 ,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旳原则负责竣工验收旳监督和竣工验收立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旳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旳和省政府委托旳其他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 ( 工程 ) 竣工验收暂行措施》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 一 ) 已完毕工程设计和协议约定旳各项内容 , 到达竣工原则。

( 二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 , 符合设计文献及协议规定 , 并提出工程竣工汇报。

工程竣工汇报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三 ) 委托监理旳建设工程 , 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旳监理资料 ,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汇报。

工程质量评估汇报应经总监理工 | 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四 )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献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订、并经监理单位承认旳设计变更告知书进行了检查 , 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原则规定 , 施工单位旳工程质量 ( 到达设计规定 , 并提出质量检查汇报。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24〕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的基本原则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4.验收组织应独立、公正、专业,由相关部门指派。

二、验收的程序及要求1.建设单位应提前30天向审批机关申请工程竣(交)工验收。

2.验收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程序组织召开验收会议,确定验收组成员,并签订保密协议。

3.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全面、深入的验收工作。

4.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估,并记录相关问题。

5.建设单位应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验收组。

6.验收组根据实地检查和整改情况,综合评估工程质量,出具验收报告。

7.验收报告应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并向审批机关提交。

三、验收的内容及标准1.工程质量:验收组要对工程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安全防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环境保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环保设施、噪声、水质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使用功能:验收组要对工程的道路通行、照明设施、标志标线等进行评估,确保满足使用功能。

5.管理维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履行管理责任。

四、验收结果及后续措施1.如果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验收组应出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证书》。

2.如果工程未能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如果工程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整改。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前提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前提条件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须知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前提条件
1、整体工程或规划部门批准分期实施的每期所有单体建筑均按规划实施并已竣工;
2、相应的配套设施(民用工程配套设施有:车库、社区物业用房、公厕、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配电房、幼儿园等,工业工程配套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除尘隔音装置等)已按照规划实施并竣工;
3、施工用临时建筑及规划要求拆除的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等均已拆除完毕,现场清理干净;
4、室外工程施工完毕,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按照规划施工完成;
5、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验收合格(规划验收申请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消防(环保)竣工验收合格;
6、前期所有手续完善并符合要求。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1、蚌埠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验收意见并盖章);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消防竣工验收意见;
5、环保竣工验收意见(工业项目);
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蚌埠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建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1]169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其监督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公告;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文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文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文如下:一、前言工程竣工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推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验收范围本次工程竣工验收范围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关键环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过程、材料选用、设备安装等内容,全面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验收标准和内容1. 工程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工程实际需求,合理可行。

2. 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施工质量达标,符合设计要求。

3. 材料选用符合规定标准,质量可靠,符合工程要求。

4. 设备安装符合相关要求,运行正常,达到预期效果。

四、验收程序1. 工程主体完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2. 初步验收合格后,安排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技术验收。

3. 技术验收合格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

4. 综合验收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

五、验收要求1. 参与验收的人员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可靠。

2. 确保验收过程中的数据真实可靠,不得篡改或造假。

3. 验收结果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六、验收结果处理1. 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工程正常使用。

2. 验收不合格时,需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规定重新进行验收。

七、总结本方案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有利于推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驾护航。

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本方案,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监理实施细则质量验收标准

监理实施细则质量验收标准

监理实施细则质量验收标准一、引言监理实施细则质量验收标准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监理实施细则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以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项目质量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1 结构质量验收标准(1)主体结构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各构件连接牢固、无开裂、无渗漏。

(2)混凝土施工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空鼓、麻面、裂缝等缺陷。

(3)钢筋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锈蚀、断股、未埋设等问题。

(4)基础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无沉降、下沉等违规问题。

1.2 建筑质量验收标准(1)外墙装饰材料应完好无缺、无渗漏、无开裂。

(2)窗户安装合理,开闭灵活,无漏风、漏水等现象。

(3)室内装修与设计方案一致,材料无明显破损、脱落等问题。

(4)楼梯、扶手等设施牢固可靠,无松动、变形等现象。

1.3 机电设备质量验收标准(1)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规范,线路牢固、接地良好。

(2)照明设备正常运行,无闪烁、漏电等问题。

(3)通风设备正常工作,无噪音、堵塞等现象。

(4)给排水设备安装符合规范,无泄漏、堵塞等问题。

2. 材料质量验收标准2.1 建筑材料质量验收标准(1)砖、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无明显缺陷。

(2)防水材料质量达到防水性能要求,无渗漏、开裂等问题。

(3)保温材料密实,无明显空鼓、鼓泡等现象。

(4)金属构件表面处理合格,无生锈、锌层脱落等问题。

2.2 机电材料质量验收标准(1)电线电缆符合国家标准,无损伤、绝缘破损等情况。

(2)开关插座和电气元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明,无异常现象。

(3)管道材料质量好,无锈蚀、裂纹等问题。

(4)机电设备紧固件应完好无损,无锈蚀、变形等情况。

三、质量验收程序1. 规划和设计阶段在工程规划和设计阶段,监理需参与讨论和审核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阶段监理需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在施工完成后进行初步验收。

3. 竣工验收阶段(1)竣工验收前,需根据工程质量审核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评估。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财函[2022]563号各市、州交通局: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22年第3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验收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公路竣工(交付)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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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2022年8月23日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移交)验收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22年第3号)和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工路发[2022]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办法管理的二级公路网建设项目(包括地方公路收费项目和通往省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公路建设项目)和三级公路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验收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局。

第二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项目竣工(交付)验收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竣工验收;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1-规划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一期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负责。

县际公路的竣工验收由本部门公路局组织。

第三条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及质量检测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费路桥、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长、特长隧道的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意见和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合同段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试运营前,项目业主根据合同段或项目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引言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完善工程文件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善公路工程相关的施工、设计、材料等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办理规划许可根据规划许可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路工程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和标准。

3.准备验收技术和人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对工程的评估和确认具备专业性和可信度。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验收程序(1)组织相关人员对道路的工程质量、工程技术及相关文件进行评估和确认;(2)对道路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等进行审查;(3)对道路的运营状况进行检查和测试。

2.验收内容(1)工程质量:评估道路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包括路面平整度、坡度、标志标线的设置等;(2)工程技术:评估道路的设计和施工技术,包括设计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工程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等;(4)运营状况:检查道路的运营状况,包括是否通行顺畅、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特定问题进行验收,如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等。

3.验收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验收标准,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技术能够达到要求。

四、竣工验收结果的处理1.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的质量、技术和文件都符合要求,验收结果为合格验收。

可以进行后续的交付、运营和管理工作。

2.不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的质量、技术和文件不符合要求,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验收。

需要对不合格的部分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3.提出整改要求根据验收结果,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都能达到标准要求。

五、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机构的责任设立专门的竣工验收监督机构,负责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竣工验收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竣工验收后,加强对公路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竣工的道路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能够持续达到标准要求。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现制定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通过联合协调,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

三、实施内容及部门联合验收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面积及建设项目市政配套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参与联合核验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住建(人防、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

四、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范围,原则上应统一申请验收。

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容;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核验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1.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2.修好道路基层(仅适用建筑工程)。

3.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4.用地红线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

(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1.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

2.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签章认可。

(三)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1.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2.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缴款,属于易地建设的,易地建设费缴纳不足的已补缴易地建设费。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正常运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的各项检查和试验,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竣工验收分为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两个环节。

技术验收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技术验收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程结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指标是否达标;评估工程的运行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管理验收的内容包括:查验工程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核实工程成本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评估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第九条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应同时进行,并分别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建设单位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配合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是评价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措施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整改不合格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工程,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处理。

长沙望城区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长沙望城区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长沙望城区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施细则---------------------------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长沙市望城区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办>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结合望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不含个人建房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二条:凡在望城区城乡规划范围内,经望城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审批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筑物及因建设构)二、规划许可审批要求拆除的各类建(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设(三、按规划许可审批要求所涉及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消防未抽中,审批同意的意见,消防、计、环保(限污染企业)应出具相关备案凭证。

第四条:小区开发、成片建设或其它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并同步申请规划验收;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必备材料:一、竣工规划验收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其受理资料含纸质材料及扫描电子文档。

)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审批表;(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原件);(2)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含电子文档)(3)建设工程竣工复核报告书(含电子文档);4()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一式两份,5(现场检查时一份出具给建设单位,一份存档);)放线回单或验线报告;6()已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原件或核对无误盖章 7(的复印件);套(原件,审查盖章后,规划)建设工程竣工图 3(8 局存档一套,返回建设单位两套);)建筑现场照片;9()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书;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现场照片;(11)其他有关资料(指先导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提供 12(由先导区出具的授权证明)。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四篇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四篇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四篇篇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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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曾经申请过规划验收咨 询服务的,应当提交
属于依法需要验收批前公示 的,应当提交(说明公示情 况)
18
(二)市政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1 申请函
1
2 案件数据信息表
1
3
提供《建设工程档案 预验收认可书》
1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文证编号,
如有调整,应提供规
4 划部门批准调整《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3
案件数据信息表
建设项目性质 □住宅 □办公 □学校 □科研 □厂房 □仓库 □体育 □市政配套 □商业 □其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用地批准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工程测量记录册号
违法建设行政处 罚决定书号
项目名称
层数
建筑面积
幢数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住宅套 建筑高 数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幢数
层数 地上 地下
用地批准书
属于申请规划验收的建设单
复印件 位名称与规划许可的建设单
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
复印件
属于违法建设处理过的,应 当提交
复印件 原件
属于曾经申请过规划验收审 查服务的,应当提交 属于需要验收批前公示的, 应当提交(说明公示情况)
19
六、审批范围:广州市 七、办理期限:5 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特别规定的程序:现场踏勘、批前
行车库 其他层架空/避难层 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 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 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

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
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 法律责任。
历次批复文件的文
号。
5 工程竣工图
2
提供《广州市城市道
6 路、河涌工程规划竣 2
工验收测量记录册》
7
提供《广州市管线工 程测量记录册》
2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中
8 要求在验收时提交的 1
有关资料
9
提交建设单位名称变 更的有效文件
1
城管部门的《行政处
10 罚决定书》及行政处 1
罚执结证明
11
提供规划验收审查服 务的有关审查文件
5、《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61 号)第十一条 五、应提交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
17
序 号
材料名称
份 数
1 申请函
1
2 案件数据信息表 1
3
提供《建设工程档 案预验收认可书》
1
提供《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文证编
号,如有调整,应
4 提供规划部门批
准调整《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历次
1.申请函(原件)*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 3.《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编号*
4. 《电子报批审核办结通知书》* 5.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
文(编) 号
份数 1 0 0 1 1
申 报 材 料
*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文号:
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到建设部门窗口领取 (取消邮政速递)

撤销。
的一切法律责任。
注 2. 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
人可以在我局作出行政许可(或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个人签名)
陈述申辩意见。
3. 表中加“*”内容为必填内容。
年月日
该申请表下载网址: 或 。
二○一三年四月 印制
初审不合格的,要求建设单位 5 个工作 日内补充或改正资料,否则重新入案。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测 量、面积核算文件通过 内部流转到市局或各 分局。(市政工程类按 原渠道流转)。
市规划局、各分局窗口接收
第1天
处(科)室分案
依法需公示或听证的项 目进行公示或听证,系统 自动停计时。
案件办理
案件呈批
第 2-3 天 第4天
批复文件的文号。
提供《广州市建设
5 工程规划验收测
量记录册》
提供有效的《电子
6 报批审核办结通 1
知书》
历史规划批复文
7
件中要求在验收 时提交的有关资
1

提交建设单位名
8 称变更的有效文 1

城管部门的《行政
9 处罚决定书》及行 1
政处罚执结证明
提供规划验收咨
10 询 服 务 的 有 关 文 1

11
14
五、保障措施 规划验收工作通过审批咨询服务、技术审查服务等前期 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受理时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 (一)审批咨询服务 以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原则,规划部门为建设单位提 供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对规划验收所需资料 和手续等提供指引。 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听证的,且判断存在较大 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给出规划验收前进行预公示的详细指 引,确保规划验收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以便做好相 关的批前公示、听证工作。 (二)技术审查服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前须委托相关技术审查单位进 行规划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作为行政审批条件之一。 目前规划验收依法委托技术审查事项包括: 1.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 收电子报批文件的技术审查。 2.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进行建设工程的 验线测量,并同步完成现场拍照(照片附在规划验收测量记 录册中)。 六、本实施细则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

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
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24
4.3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期咨询服务
二、业务范围:建筑工程
公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决定。 九、核准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审批部门: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
办事地址: 市规划局 珠江新城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5 楼 越秀分局 越秀区农林下路 7 号 7 楼 海珠分局 海珠区宝岗大道杏坛大街 28 号 荔湾分局 荔湾区逢源路 128 号区政务中心四楼 天河分局 天河区瘦狗岭 565 号 白云分局 白云区机场路 561 号二楼 220 窗口 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北路 110 号二楼区政务中心 7 号窗口 花都分局 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 71 号一楼 番禺分局 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 319 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第 74 号)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 90 号)第四十六条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1996]第 55 号)第四十四条
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 第五十条
15
附件: 1.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办事指南 2.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立案申请表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4.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咨询服务申请表 5.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
广州市规划局
16
4.1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事项编码:gz2511004 三、业务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包含道路及轨道交通、河 涌水系、管线工程) 四、办理依据
13
(二)审查(第 1-4 工作日)。 经办人员接案后立即对项目的概况进行审查,结合实际 情况对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建筑工程应现场踏 勘、历史审批文件核查(是否符合报建要求;是否按总平面 图施工;现场环境是否已达到规划验收要求,如旧房、围墙 已拆;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等)等,并填写《规划验收现场踏 勘情况记录表》。如在我局办理过规划验收咨询服务的,需 审核是否与咨询服务的方案基本一致,以及建设单位是否已 按规划验收咨询服务意见建议落实整改。 1、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复文不同意,提供整改措 施或处理意见。 2、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 格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验收情况复杂,或涉及其它 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依法须进行批前公示或举行听证方 可作出行政决定的,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规 划验收批前公示通知》要求其进行批前公示,系统自动停计 时,批前公示结束后恢复计时。 (三)窗口发案环节(第 5 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 5 个工作日完成出文制证、整理图纸资料、 盖章(竣工图不再盖业务专用章,而仅盖验收合格证存档图 专用方章)后,系统抄告建设部门,并同时送达纸质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 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 号)的要 求,指导和规范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有关工作,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 行方案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的实施 细则参见建设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部门作为并联 审批单位之一,负责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并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审批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共 7 个工作日,其中规划部门应 在第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并将审批文件报 送建设部门。 四、审批流程 (一)立案(不计入审批时限)。 建设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分转至各并联审批部 门,经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查材料同意受理后,向建设单位发 出受理通知,并抄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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