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外出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三、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四、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街(镇)党(工)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五、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六、外出党员和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七、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八、流动党员在流入地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及时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机制,提高流动党员的整体素质,促使流动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是: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管理职责第四条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五条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2024年最新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3、民主评议。一般是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党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三、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局党组的指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2、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小组会上汇报。
4、教育疏导的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干部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州、市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单位(包括下岗)或居住地,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原因、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条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必须开展行前教育。
(一)要求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的外出党员,必须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二)要求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期缴纳党费,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要求流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电话、书信或专程回来等,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四)要求党员外出返回原单位时,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党组织查验,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五条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卡登记制度,党支部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动党员继续保持联系,跟踪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联系教育情况必须负责地记录在党支部的《流动党员联系卡》上。
第六条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或超过六个月但无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原则上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
有条件的也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在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
第八条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办理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以及其他未持证外出的,则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最新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4.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流动党员外出前要主动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6.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和劳务派遣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和劳务派遣党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制度:一、流动党员管理制度1.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和从业情况,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
对长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而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短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为其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3.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编入街道下属的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
4.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凡是具备建支条件的,街道应及时指导其建立党的组织。
5.对集体外出的党员,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小组),隶属于原所在党组织领导。
6.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建有党组织的,党组织要及时接纳他们,为其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或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流动党员。
7.负有流动党员管理责任的党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一定的工作。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量大的党组织,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8.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要通过信函、互联网等多种联系方式,了解党员在外地的情况,向其通报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和重大事项,寄发学习材料。
9.流动党员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0.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要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对于已经出国(出境)定居或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应停止其党籍,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到区委组织部。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
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五、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六、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八、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九、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在组织关系所在地改为在居住地继续履行党员职责的党员。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保证其积极参与党的各项活动,促进党员队伍的活跃和凝聚力的提高,进一步推动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党员应该坚决按照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党忠诚,为党的事业不懈奋斗。
第三条流动党员应当自觉向组织和党员之间建立联系,参加党组织组织的活动,接受党性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党纪党规,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四条组织流动党员,应当根据党员的性质、工作性质和流动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组织管理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迁移,应当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及时办理组织迁移手续。
第六条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向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的有关材料,确保流动党员了解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的情况。
第七条对于履行组织转接手续的流动党员,所在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向其发送组织关系迁移函,并安排党费交纳情况。
第八条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应当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进行动态管理,了解其流动情况,并按照要求与流动党员及时联系。
第九条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应当每年对流动党员的学习、工作、参加党组织活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合理调整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第十条流动党员在组织关系所在地和居住地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由双方党组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申请协调。
第三章活动参与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应当及时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组织的集体学习、组织活动等,积极参与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居住地党组织应当为流动党员提供充分的学习、交流和参与活动的机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他们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流动党员应当按照组织要求,参加党的各类组织生活,如支部会议、党员大会、民主评议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工作方案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XX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党员外出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理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第四条党员外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
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流动党员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经常与流出地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方式第八条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
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可由原所在地党组织管理。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二、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三、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乡(镇)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五、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六、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兰岭社区党支部二00四年二月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一、流动党员的分类管理根据党员的流动状态和情况的不同,可以将流动党员划分为以下几类:在外地工作、在外地学习、在外地就业、在外地生活、短期出差、长期出差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流动党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党员在流动状态下也能够做到忠实履行党员职责。
1.在外地工作的流动党员在外地工作的流动党员,往往面临着工作压力大、生活困难等问题,需要党组织给予关心和帮助。
对于这类党员,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联系机制,定期与其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坚定信仰,坚定理想,坚定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2.在外地学习的流动党员在外地学习的流动党员,往往需要承担学业繁重、压力较大的任务,需要党组织的支持和关怀。
对于这类党员,应加强学习指导,提供学习资源和帮助,帮助其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要引导其注重学习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在学有所获的同时,也要注重将所学知识与党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3.在外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在外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往往面临着工作机会较少、竞争激烈等问题,需要党组织的关心和关怀。
对于这类党员,应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帮助和支持,帮助其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要引导其增强职业意识,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努力实现自身价值,为党和人民事业贡献力量。
4.在外地生活的流动党员在外地生活的流动党员,往往面临着适应环境、交往困难等问题,需要党组织的支持和关怀。
对于这类党员,应引导其积极融入当地社会,尊重当地文化,增进与当地居民的友谊,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印象。
同时,要加强与其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5.短期出差和长期出差对于短期出差和长期出差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出差管理制度,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在出差期间也能够履行党员职责,不因出差而影响党员身份。
规章制度:XX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XX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党组织外出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外单位流入本单位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应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要求,实现教育好、管理好、服务好的工作目标,构建起“管理有方、流动有序、异地有家、双边互动”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新格局。
第二章教育第四条对流动党员的教育要坚持“方便党员参与、教育方法灵活、发挥作用实在”的原则,做到教育不脱节、不断线。
党组织要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明确要求党员外出期间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教育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
要坚持以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以及实用技术知识为主,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需要,针对岗位特点,结合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六条教育形式要突出灵活性。
要根据党员流动面广、职业分散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充分运用远程教育、电话教育等手段,采取邮寄学习资料、建立党员教育网站等,进行多元化教育。
第七条要严格流动党员教育制度。
要坚持与流动党员的定期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变化情况;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网上组织活动,活动时间和内容要考虑党员的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坚持每年组织一次创先评优活动,通过奖优罚劣,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
流动党员管理细则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司法行政律师等行业流动党员人数不断增多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从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大在律师等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是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是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第二章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第五条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出地党组织接到党员要求流动的申请后,应及时予以答复。
对于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的,要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在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流动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建立临时档案,确定联系人,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和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八条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党员离开本地区,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
二、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等。
党员外出回来后,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工作、学习的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过好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应提出明确要求。
三、对外出流动党员,由党支部对其流出时间、去向、从事职业、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档案;指定专人定期与其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党员的学习、工作情况;及时把党课教材、学习材料寄送到党员手中,并适时通报党组织重大活动情况。
长期外出但流入地点不固定、组织关系仍留在企业的流动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
至少每半年1次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四、在非公企业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来党员,应及时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企业。
在企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潍坊市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4、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
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5、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
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6、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
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的都要成立党支部,转制企业(含租赁、转让、拍卖、停产)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保留或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党组织。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外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外出超过六个月并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往流入地。
三、党支部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台帐》,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有关材料,发现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五、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入流动人员党支部后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流动党员要认真填写《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与党支部保持密切联系。
如有工作单位变动或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变更时须在一个月内报告党支部。
六、流动党员党支部按照机关工委安排和要求,采取流动党员平时自学与集中过组织生活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党员政治学习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组织活动,严格组织生活、加强教育管理。
七、流动党员固定组织活动日为每季末最后一个星期六,活动时间:下午16:00—18:00,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六。
八、党员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向党支部请假,外出或在外地工作半年以上的,至少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九、如果党员长期(超过六个月)外出,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经支部同意后,可申请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持证参加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党的组织活动、并按时缴纳党费,每年返回后及时向托管党支部汇报情况。
十、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支部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十一、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期内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预备期满,本人应及时向流动人员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报告,经考察其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具备转正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企业党委:现将《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政府国资委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组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意见,结合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群体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系统流动党员是指:党员到企业以外地方执行公务、务工、经商、居住等,离开原企业党组织,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或无法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工作原因等流入到企业3个月以上、未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加强对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加强对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要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流动党员群体特点,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
第五条加强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的目标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建立健全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把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纳入到企业党组织的正常管理,实现对企业流动党员的全面覆盖、全程管理、跟踪教育,切实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驻外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驻外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驻外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决定依托XX市行政公署驻外办事(联络)机构设立 XX市驻外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动党员服务中心),负责XX市流入到当地的流动党员的联络、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为了使流动党员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机构设立第一条根据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发展需要,按照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XX市行政公署驻外办事(联络)机构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
流动党员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一般由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条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
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建有党组织的,则依托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党组织,加挂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牌子;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没有建立党组织的,采取与流动党员联建的方式建立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中心党组织。
第三条流动党员服务中心由XX市委组织部主管,XX市直属机关工委、县市(区)委(党工委)组织部协助管理。
市委组织部授权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具体管理指导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研究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协调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流动党员就业单位、行业、居住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流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提供服务。
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对流动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和管理。
协调将流动党员编入当地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所编入党组织组织的各项活动。
在流动党员未编入当地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之前,统一编入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开展活动。
第八条关心流动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
积极协调当地企业、就业和劳动部门,尽力为流动党员在就业、学习和生活方面提供帮助。
《流动党员活动证通知》
《流动党员活动证通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
近几年来,各地在流动党员管理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中央组织部xx年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现就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通知如下:一、《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适用范围《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
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下同。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按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印制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并加强管理。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委(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委(工委)发放。
《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目的是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
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要本着对党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工作。
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
(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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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师市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的实际,现将《师市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是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摸清各级党组织流动党员的底数,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可采取摸底数、建制度、抓具体等措施,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做到“三查四访一结合”,清查流动党员底数。
“三查”,即查档案、查小组资料、查登记;“四访”,即访家人、访亲戚、访朋友、访邻居;“一结合”,即把流动党员清理与行政管理归口结合起来。
二是建立“五项制度”,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①外出报告制度。
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时间、地点、从业情况及联系方式等,经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外出。
②登记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薄》和《外来党员登记薄》,记录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
③双向联系制度。
流出地党组织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了解党员在外的工作、生活情况。
④定期汇报制度。
流出党员必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在本市工作的流动党员每半年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在本市外的流动党员每年至少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
⑤交纳党费制度。
流出党员要及时按标准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并要求在流动党员证上做好登记;因其他原因未能在流入地缴纳党费的,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补交党费。
三是实行“三定一跟踪”,为流动党员服务好。
“定人”,就是基层党组织确定专人对流动党员采取“一包一”的方式,随时掌握和了解流动党员的具体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责”,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和职责,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党员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定时”,就是要求流动党员每半年或每年至少一次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党组织也要及时通报近期大事要事;“一跟踪”,就是责任人对所结对子进行跟踪教育,随时向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一些活动信息。
各基层党组织在5月28日前将流动党员情况书面报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科。
附:师市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八师石河子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师市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师市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员流动的数量、范围、频率日趋频繁。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兵团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师市党委组织部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师市直属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因就业或居住地变化,以及长期外出但没有转移或暂时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都应作为流动党员。
第二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流出地党组织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共同搞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党员、离开原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不能正常参加所在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可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作为流动党员管理。
第六条异地居住的党员(含离退休党员),原则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居住地党组织,无法转移的,可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作为流动党员管理。
第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流出党员的组织管理。
(一)在党员流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对其外出的事由、去向、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二)根据党员外出情况,主动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督促其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登记。
(三)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八条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做好流入党员的组织管理。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应及时受理登记,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接收流动党员档案。
各级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按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
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党组织创造接收条件,并对其接收流动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二)对表明党员身份,但又没有转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地党组织应督促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四)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五)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流动党员要高度重视、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
(一)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主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党支部查验。
(二)到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并将报到情况主动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反馈。
(三)在流动期间,组织关系发生新变化的,要同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章教育管理第十一条流出地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表》,记录流出党员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实行动态登记管理;流入地党组织要建立《流入党员登记表》,负责对流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现从业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作好登记,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
第十二条《流动党员活动证》经直属机关党工委编号盖章后,由各基层党组织申请领取,经审核后登记发放。
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向所在党组织补交党费。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流入地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流出地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要对《流动党员活动证》审核一次,用完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流动党员应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前,流出地党组织应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发出通知,同时要积极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书面征询对流动党员的意见。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和流入地党组织鉴定材料进行评议。
流出地党组织在评议后应将评议结果告知本人,同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流入地党组织。
对民主评议不合格或拒不参加评议的党员,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置。
第十五条按照“双向联系、双边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
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在外务工、经商、非公企业员工等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本单位党员发展规划。
要积极接收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认真受理流动人员提交的入党申请,并落实专人进行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由流入地党组织做好发展工作。
第四章权利保障第十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党内选举,流出地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经本人确认,并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十九条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党组织定期走访制度、流动党员谈话制度、流动党员联系帮扶制度等。
第五章作用发挥第二十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