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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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成规〔2011〕14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提高政府制 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实 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系指民办教育单位教育培养学生过程中所发生的合 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 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四)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是与民办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凡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应当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 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 准确、完整、合理。 未正式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 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第六条 人员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 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含学校食堂、住宿等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支出)。具体包括:教职 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武汉私立小学收费标准
![武汉私立小学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bbf998e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e0.png)
武汉私立小学收费标准武汉市私立小学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家长们关注,因为孩子的教育是家长们最为关心的事情之一。
私立小学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机构,其收费标准也是家长们选择学校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武汉市私立小学的收费标准。
首先,私立小学的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心的部分。
一般来说,私立小学的学费会比公立小学要高一些,这是因为私立小学通常会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
根据武汉市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学校的办学条件,私立小学的学费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学费的范围在每年5000元至2万元不等。
同时,私立小学还会根据学生的年级和学习成绩等情况做出不同的收费标准,家长们在选择学校时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孩子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其次,除了学费之外,私立小学还会收取一些杂费。
这些杂费包括教材费、校服费、活动费等。
教材费是指学校提供的教科书和学习用具,一般每年在500元至1000元左右。
校服费是指学校规定的校服和校服定制费用,一般每年在500元至1000元不等。
活动费是指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所需的费用,一般每年在200元至500元不等。
这些杂费的收取标准会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家长们在选择学校时也需要留意这些方面的收费情况。
最后,私立小学还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收取一些特殊费用。
比如,学校会根据学生的个人特长收取一定的培训费,比如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的特长培训费用。
此外,学校还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保险费用,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这些特殊费用的收取标准会因学校而异,家长们在选择学校时需要了解清楚学校的具体收费情况。
总的来说,武汉市私立小学的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家长们在选择学校时需要综合考虑学费、杂费和特殊费用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家长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孩子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学校,为孩子的教育之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本文能为家长们在选择私立小学时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2016年修订)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2016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70084ed4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c5.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的通知(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4.26
•【字号】鄂价成[2016]43号
•【施行日期】2016.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鄂价成[2016]43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湖北省价格条例》,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我们对《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列入《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应当按照“谁定价、谁监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成本监审,并按规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二、未列入《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政府定价机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
三、省物价局将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对《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1月7日湖北省物价局公布的《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4月26日附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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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4]14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特制定《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二○○四年七月五日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县级以上物价局是价格成本监审的主管机关。
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具体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物价局为获得或核实定调价所依据的真实成本,对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范围包括:(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二)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及合理支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价格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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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鄂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02]37号2002年11月2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精神和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项目标准,严肃收费纪律,严格学校收费管理(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
农村初中、小学(不含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下同)统一收费项目为:杂费;对学生要求学校提供借读、住宿、搭伙、上机服务的,分别收取其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仅限电脑设备达到50台以上的初中);代收费项目为:书抄费。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为:平原丘陵地区:初小(1—4年级)25元、高小(5—6年级)30元、初中80元;山区:初小20元、高小25元、初中60元。
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的收取对象和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和《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57号)以及2002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中的有关规定,授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7c09e3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26.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鄂价办[2015]10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我们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总页数】2页(P46-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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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8e4032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4e.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鄂价费[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7]4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我省将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场、林场,下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1、收费项目(代收费):(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
(2)作业本费。
(3)住宿费。
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
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摊派集中就餐。
2、收费标准:(1)课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70元/生/学期,小学35元/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12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0元/生/学期、3/6年级65元/生/学期。
所有县镇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10元/生/学期,小学5元/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30元/生/学期,小学20元/生/学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意见-鄂价成[2016]1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意见-鄂价成[2016]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8d5f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fe.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意见鄂价成〔2016〕15号各市、州、县物价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是整个价格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发展方向。
为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工作有机构、有队伍,夯实工作基础。
(一)健全成本机构。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检[2007]2414号文件精神和《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编制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
(二)强化队伍建设。
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充实成本调查监审队伍,建立与工作业绩相适应的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干事创业,并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三)落实经费保障。
一方面,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做好成本调查经费的拨付使用,力争经费逐年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各地要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成本调查监审各项制度,完善“立、改、废”程序,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切实做到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四)健全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在充分听取价格管理业务部门、服务对象、消费者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新的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和完善已出台的部分行业成本监审办法;进一步落实好成本监审项目集体审议、意见反馈、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按照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监督到位的要求,促进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aa78c8e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50.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鄂价法规[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局)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物价局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组织实施。
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二)上级物价局委托;(三)下一级物价局请求。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并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凡实行价格听证的所有商品、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第六条对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物价局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凡列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监审的,物价局不得制定价格。
第八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737314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f9.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鄂价费[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4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根据“民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按市场机制调节,自行确定专业学费标准,向省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学费标准备案的范围。
对我省境内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同时放开住宿费标准,一同纳入备案范围。
以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民办普通高校。
二、学费标准备案的方法及程序。
民办普通高校在当年省招生计划下达后,由民办普通高校根据本校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将民办普通高校合理自主确定的本年度招生计划专业学费标准,按学年年度填报《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内容包括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式三份(见附件),连同相关说明资料,分别送达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经加盖“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专用章”后向社会公示。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当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四、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对经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要及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学费具体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85e229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92.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免费向学生发放。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向学生收取空白抄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f3dd5dccf84b9d528ea7ab9.png)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湖北省价格》,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九十四号)《湖北省价格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政府定价,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质量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定价机构)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向政府定价机构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建议;(四)从政府定价机构获取有关价格信息;(五)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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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制定或调整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或调整市属、县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太原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799fd16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d2.png)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08
•【字号】鄂发改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
录(2021年版)》的通知
鄂发改规〔2021〕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依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和价格管理需要,我委对现行《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其间可依据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鄂价成〔2018〕9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4fa998c77da26925c5b0b5.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鄂价成[2016]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鄂价成[2016]4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湖北省价格条例》,进一步完善成本监审制度,规范定价成本监审程序和行为,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4月29日附件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定价成本监审程序和行为,依法推进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湖北省价格条例》、《。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f8ca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36.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做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2月26日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药品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药品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药品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在审核制药企业、医疗机构为生产、销售药品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基础上核定药品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药品包括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
第三条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制药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开展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6cffed172ded630b1cb6b7.png)
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鄂价成规〔2011〕143号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系指民办教育单位教育培养学生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四)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是与民办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凡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应当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未正式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第六条人员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含学校食堂、住宿等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支出)。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鄂教财[2011]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鄂教财[2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7cc7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da.png)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鄂教财〔2011〕4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0〕27号)精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为规范全省中小学食堂(简称“食堂”)管理和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提出以下意见:一、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食堂工作是中小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饭菜质量、伙食价格及卫生安全关系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事关学校的和谐和稳定。
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学生营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和收支平衡为目标,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对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
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定价机制,确保学生膳食质量和食堂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
二、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内容食堂财务管理包括食堂财务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各类消耗管理等。
(一)加强收入管理。
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它收入等。
1、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时,以师生实际支付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
如确有少量以现金直接结算餐费的食堂,以食堂收取的餐费现金总额作为伙食收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107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2f4e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63.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107号)省教育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核定省教育考试院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教财函[2005]63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招生考试收费的管理,规范教育考试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规范我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英语口语等级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函》(鄂财函[2006]63号)、《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英语口语等级考试报名等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英语口语等级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三级)为每生每次50元。
对报考普通高校英语专业的高中毕业生、报考非英语专业的考生和社会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二)由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50元。
(三)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是指在自学考试学生专业计划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对毕业生进行的实践课程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其收费对象是未向学校交纳学费的学生。
其中:实践课程考核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费收费标准为每生400元。
(四)普通高校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专升本”报名考试费)。
“专升本”考试采取全省统考和培养院校专业课程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1、统考科目为英语(英语专业的学生考综合英语),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2、专业课程考试(二门)由本科培养院校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50元。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0ad83c1bed5b9f3f80f1c7d.png)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湖北省价格》,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九十四号)《湖北省价格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政府定价,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质量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定价机构)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向政府定价机构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建议;(四)从政府定价机构获取有关价格信息;(五)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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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鄂价成规〔2011〕143号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系指民办教育单位教育培养学生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四)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是与民办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凡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应当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未正式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第六条人员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含学校食堂、住宿等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支出)。
具体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一)基本工资,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规定的补贴等。
(二)津贴,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价格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三)奖金,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四)福利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已在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应相应扣减。
(五)社会保障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六)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教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教职工的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相关人员支出,包括合同工工资、午餐补贴等。
第七条公用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公用支出等。
(一)办公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费用。
(二)印刷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支出。
(三)水电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四)邮电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五)交通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六)差旅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职工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等。
(七)会议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
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八)工会经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提取。
(九)职工教育经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 5%提取。
(十)劳务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用。
(十一)招待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
招待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教育收入的5‰。
(十二)租赁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用房非本单位产权,需按期支付的租金;已收取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校,其学生宿舍的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该项目。
(十三)物业管理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开支的为教学服务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十四)维修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一般性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理费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总值,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
(十五)专用材料费。
指民办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
包括教学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实习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消耗体育用品、课本资料费等。
(十六)其他公用支出。
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上述1-16条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等。
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维修费、其他公用支出)的15%。
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八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奖)学金等。
(一)医疗费。
主要是指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外,由学校按规定报销的部分。
(二)助(奖)学金。
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或学费打折部分不能计入。
(三)住房公积金。
指按规定由民办中小学校交纳的部分,不含个人交纳部分。
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
另外,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家具及办公设备等一般设备、科学教研等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六类,其折旧的核定,按照《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鄂价成〔201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原值的3-5%确定。
在计提房屋建筑物折旧时,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用房、学校食堂、学校出租经营的房屋建筑物不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
第十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补偿费等)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
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摊销。
长期待摊销费用中的开办费按5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十一条财务费用,指民办中小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贷款总额没有超过投资总额80%的,据实核定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80%的,按投资额的80%核定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校机构获得政府有关教育培养补助经费或者有使用教学资源取得经营性收入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十三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指民办中小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一年(自然年度)的平均成本费用,包括所有的物质和人工消耗。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 8,小学生为0 56。
第十四条学生总人数,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全校平均学生总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当年学生人数=(年初学生人数×8+年末学生人数×4)/12。
第十五条教职工总数,指民办中小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外聘教师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
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摄影、仪器修理调试专业技术人员等;外聘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
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计算公式为:教职工总数=(年初数+年末数)/2。
另雇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临时工人数应按标准职工人数折算,折算系数=实际雇用的月数÷12个月。
第十六条师生比,即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标准为小学1∶19、初中1∶13 5、高中1∶12 5。
若学校师生比高于以上比例的应当核减,低于以上比例的不核增(不含学生住宿区的管理人员和生活老师)。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计算公式。
民办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总定价成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其他收入冲减额。
生均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教育培养总定价成本÷按权数折算的年均标准学生数。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校如不按本办法公开学校成本、不如实公开成本或者在成本公开中弄虚作假,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终止本次成本监审,并依照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做好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成本监审工作。
对于不执行本办法的,省物价局应按价格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