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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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摘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成立和经营的动机和目的,是作为商主体的公司最鲜明的特征。
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
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营利性是前提,而社会责任是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
因此,我们需要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协调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司;营利性;社会责任;股东利益
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定义,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从事商行为或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和社团法人是界定公司的三个要素。
作为商人最典型的代表形式,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而成为商法调整对象的显著标志之一。
当然,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在社会上不能单纯的以营利性为其存在的唯一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无论在数量或是质量方面都有了极大的增幅,相应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和探讨,部分国家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确定下来。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在坚持公司营利性的前提下,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否会成为一纸空谈,或者说如果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否将会以牺牲公司的营利性作
为代价。
如何正确的看待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既关乎到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关乎到公司与社会、人民之间能否和谐共处。
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仅是对理论问题的简单分析,对现实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的营利性概述
一般而言,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存续的价值基础[1]。
公司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营利性是公司的法律特征之一。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就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法主体,其所实施的行为均以营利为目的而展开,因此,可以说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
营利是所有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公司作为股东实现其投资利益的组织形式,为了实现股东获取投资收益和回报的目的,必然要求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经营利润。
由于设立公司就是要通过持续的经营行为获取盈利并将其最终分配给股东,因而公司的经营行为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与计划性的特点。
当然,在实践中,公司往往要进行一些非营利性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公司的营利性,因为公司实施的此类行为并不是公司的主要活动,而且这些非营利性行为往往是围绕公司的营利性行为或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进行的。
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可以说是公司最鲜明的特征,即使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公司的法律特征均有不同的规定,但对公司的营利性特征都是持肯定态度的。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早在1924年,谢尔顿就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
这种崭新的哲学思想主张,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
伯文在1953年时,曾对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虽然美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仁智互见,但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2]2。
到目前为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仍无统一的界定,综合各种学说,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当社会上多数人希望某一公司为一定行为时,该营利性公司就应当放弃营利的目的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第一种观点实质上是将公司的营利性置于公司的社会责任之后,当公众需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公司应以社会责任为先而放弃营利的目的;第二种观点则将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置于同等的地位,公司不仅仅要为股东利益着想,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之外的
其他群体的利益;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与公司的社会责任相比,公司的营利性为先,而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视为公司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
对公司社会责任含义的界定,我国著名学者刘俊海博士的观点更接近于前两种含义的概括,他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2]6-7。
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本质的相对性。
笔者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被创设的,其存在的价值和目标主要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
如果过于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而忽略公司的营利性特征,那么股东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这将导致股东经营积极性的丧失,而公司也将走上破产消亡的道路。
因此,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在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
三、从公司的营利性看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目的和动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是公司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投资活动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利润的获得,股权的实现。
因此,我们只有在优先考虑公司营利性的基础上,谈公司的社会责任才有意义。
笔者认为,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之间是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
如果不谈营利性,反而过于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则会陷入公司"泛社会性"的误区,那么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时限也不会太长,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司能够持续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才是市场经济的需求所在。
因此,要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必须正确的分析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司的营利性与公司的社会责任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公司的营利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决定着社会责任的承受载体能否健康稳定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公司营利性的实现有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公司的社会责任则是对公司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它以营利性的存在为前提,但对公司的营利性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从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所以,公司应成为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结合体[3]。
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并不是要从根本上否认公司的营利性,而是为了实现公司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
片面地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将会导致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甚至会出现公司为营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的现象;而单纯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必然会使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背景下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
因此这两种片面的认识都是不可取的,而是应该在坚持公司的营利性、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承担和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四、协调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城市守信,接受
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一条虽然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是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司营利性的开展与实现。
针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规定较为笼统的现实,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公司立法应以公司的营利性为主,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司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
营利性是公司存在的意义,公司失去了营利性,也就走到生命的尽头。
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司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这既尊重了公司的营利性,又照顾了非股东相关者的利益[4],当然,有些学者也提出了将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并重的立法模式,笔者并不赞同,因为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与所有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那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又应如何实现?这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即便是立法也无法起到实际调节的作用,反而会被法官束之高阁。
其次,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后果做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为消费者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视对公司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在劳动安全、劳动工时等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并维护市场秩序;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热心资助慈善事业等等[5]。
这样既可以对公司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又可以通过对公司不履行、逃避履行社会
责任的行为予以处罚,来激励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保障营业的顺利进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保证营利性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作全.商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郭丽丽.试论公司目标定位——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 21).
[4]梁秀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中国商贸,2010,( 1).
[5]丁亚丽.试论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