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案件查办制度
阳江市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必须遵循依法行政、责任效率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查办案件必须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予以查办:(一)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订购销合同,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所需烟草专卖品的;(二)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销售卷烟。
卷烟没有做到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违反价格规定销售;将卷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三)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卷烟(没有条码和运输过程中条码磨损的卷烟除外)入库未经扫码,虚假确认的;(四)拆单销售、货源分配显失公平、虚假访销配送的;(五)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市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同级卷烟经营部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二)上级交办的案件;(三)各县(市)卷烟经营企业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
五、各县(市)局管辖的案件:(一)同级卷烟经营部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上级交办的案件。
六、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查办工作,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室具体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理、上报审批、归档等工作。
实行调查和审查分离的办案制度。
七、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对举报信息,应做好记录,并依程序予以查处。
八、检查中发现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立案调查的建议逐级报请领导审批。
九、上级交办或移送管辖的案件,下级必须立案,并应在接受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调查取证。
十、调查取证必须有2名以上的调查人员方可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相关企业或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二)要求相关企业或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烟草专卖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移交制度
XX县烟草专卖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移交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工作,确保内管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业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纪律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条县局成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专卖科、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专卖管理科科长担任,具体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第四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工作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制度、纪律、程序进行。
针对XX营销部、配送站的案件由XX县烟草专卖公司负责受理,并接受市局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案件,要严格依法查找线索、收集证据,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将查处结果向全市通报。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XX县烟草专卖公司。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件查处制度
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肃行业自律,及时、准确查处单位内部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促进企业规范运行,根据《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是指对行业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及行业内企业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案件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行业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理、处理得当。
第四条案件查处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被涉案人员进行询问;(二)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对被监督企业(部门)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如实回答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提供材料及数据的义务,若不能提供日常业务进行过程中所应当留下的材料及数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及后果。
第六条经立案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终结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本局领导同意,延长1个月,如仍无法按期完成,经本局领导同意,可以继续延期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案件查处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案件调查处理终结,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完整存档,不得损毁、遗失。
第八条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查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情况,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查处人员应当将收集的各类信息按轻重缓急分类后及时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
第九条县级局发现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市局;市局发现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区局,并按区局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条案件查处人员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
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
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涉烟违法案件联动协查工作制度.doc
涉烟违法案件联动协查工作制度1
涉烟违法案件联动协查工作制度
为增强全县烟草市场治理工作的综合指挥协调能力,提高烟草市场监管协作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制定本制度。
一、联动协查工作范围
(一)根据市、县打击非法“三烟”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安排,开展统一执法和协查行动。
(二)根据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开展统一执法和协查行动及各类市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三)根据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执法行动。
二、联动协查工作组织机构
为满足联动稽查工作的需要,成立如下工作机构:
(一)县“三烟”办各成员单位要成立以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烟草专卖执法联动协查工作组。
(二)成立山东县烟草专卖稽查机动中队。
由县烟草专卖局抽调4名稽查员、配备1辆执法车辆,组成机动稽查中队。
三、联动协查工作要求
(一)县“三烟”办各成员单位的烟草专卖执法联动协
查工作组,应配备相应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并具体负责全县烟草市场执法协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配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
(二)县烟草专卖稽查机动中队,按照“守土管理与机动打击”相结合的原则,除在本辖区内开展日常市场稽查外,还将根据上级部门的指挥,参加统一执法和行动。
(三)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或参与重大行动时,接到命令后各联动协查工作组及机动中队要立即集结,确保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听从进一步指挥和调度。
(四)对上级指挥部门安排的协查工作反应不及时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卷烟(物品)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收集的各类证据资料、物品(包括卷烟违法经营活动中的运输、通讯工具等)、抽样取证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本局处理的其它证据、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或经保全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其他物证、物品及接收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卷烟(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专卖科,组长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管理小组负责涉案卷烟(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仓库,建立管理台账。
仓库管理员具体负责专卖涉案卷烟(物品)入库、保管、维护及出库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管理工作程序第五条涉案卷烟(物品)应根据相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发现票据与实物不符,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涉案卷烟(物品)的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有关单据,其它执法机关凭《案件移送函》复印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向仓库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
仓库管理员在收到涉案卷烟(物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入库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向移交部门出具《卷烟入库单》并由经办者和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并对入库的物品加贴显著标志,建立库存物品档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品名登记《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实行一案一卡、总帐管理的管理模式,每一批次的涉案卷烟(物品)要有据可溯可查。
xx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xx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的一套科学、规范的取证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时应当遵循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必要性1.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烟草专卖行业属于特定行业,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能够阻断烟草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公平公正执法: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行为。
3.保护合法权益:规范取证程序,有效保护烟草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理扣押、随意搜查等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必须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越权、滥权。
2.公正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公正、中立、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证据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必须依据证据,采取合法、有效的获取证据方法,不得凭空臆断或凭个人意愿进行执法调查。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1.立案调查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前,必须依法立案,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立案程序包括接受举报、登记立案、进行初步调查等。
2.举证负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时,举证负担应当明确,执法人员有义务向被调查人提供证据,同时被调查人也有协助提供证据的义务。
3.取证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采取询问、调取相关记录、查封扣押、检验取样等手段获取证据。
取证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证据规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合法、真实、相对充分,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5.查封扣押程序:在必要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对烟草专卖活动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查封扣押,但必须遵循合法程序,并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清单登记和封存。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
内管案件 查办流程
2
第二章 内部案件的查处
两烟违规生产经 营案件产生原因
2
生产原因: 不熟悉两烟生产经营流程 不正确的政绩观 个人、小团体私欲
处理措施: 查处、教育培训 查处 严格查处
P A R T 涉烟违规经营案件情报分析
3
第三章 案件情报分析
概念和意义
3
概念
涉烟违规经营情报分析是指为提供决策依据 ,打击和预防涉烟违规经营,涉烟情报工作人 员或办案人员对与涉烟违规经营有关的情报资 料间的关系进行发现和深入理解的活动。
第四章 涉烟案件调查
调查取证方案的 内容
4
调查取证方案的内容
•对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抓住已经揭示的主要线索,从违法行为的起 始阶段查起。 •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应找出以被调查人为中心的重要情节线索环链,注意 选择突破口,或以能反映违法事实为特征的突出资料为依据,选择关键人物 、关键问题重点突破或先扫清外围,从主要突破口涉及的外围线索中选择那 些与被调查人之间关系密切,对被调查人依赖性较小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 •对根据群众举报的,调查取证初始阶段可把主要精力放在证实举报人的举 报材料上。
第二章 内部案件的查处
省局要求
2
(一)对烟草商业企业涉嫌内部违法违规的线索,由省局组织查处;对 个人涉嫌内部违法违规的线索,由市州局组织地、县两级专卖内管人员 进行查处。 (二)对卷烟生产点涉嫌内部违法违规的线索,由省局会同贵州中烟工 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查处;个人涉嫌内部违法违规的线索,由省局会同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或移交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查处。
第四章 涉烟案件调查
调查取证方案的 制订
4
明确违法案件类型 •烟草制品; •烟机设备; •烟用丝束、滤嘴棒等辅料 核实和分析案情 •核实情报信息,辨别真伪; •分析案情,掌握生产场所位置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检查的关 键节点。
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 (2)
阜新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国家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并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内部审查。
第三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查工作由受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烟草专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以下材料提交本级烟草专卖主管机构的法律工作机构审查。
(一)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笔录;(二)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三)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是否正确;(六)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七)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通知承办人员补充调查或者依法重新进行处罚。
第六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处罚的主体资格不合格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及程序不合法的,应当撤消案件;(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10号令发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经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执行。
第八条案情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经主管机构领导成员集体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必须遵循依法行政、责任效率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查处案件必须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予以查处:1、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订购销合同,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烟草专卖品的。
2、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销售卷烟和烟叶;卷烟没有做到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
3、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卷烟(没有条码和运输过程中条码磨损的卷烟除外)入库未经扫码,虚假确认的。
4、拆单销售、货源分配显失公平、虚假访销配送的。
5、虚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虚构或瞒报烟叶种植面积的。
6、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渠道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烟叶收购站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合同约定的收购数量收购烟叶的。
7、无合同或超合同收购烟叶的。
8、无计划、合同调拨烟叶的。
9、违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市局管辖下列案件:1、同级卷烟、烟叶经营部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2、上级交办的案件。
3、市辖各县(市)、区卷烟、烟叶经营企业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
五、市辖各县(市)、区局管辖下列案件:1、同级卷烟、烟叶经营部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2、上级交办的案件。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在检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调查的建议逐级并呈报领导审批。
七、上级交办或移送管辖的案件,下级必须立案,并应在接受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
八、调查取证工作必须有2名以上的调查人员方可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1、询问相关企业或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2、要求相关企业或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专卖案件督办制度
专卖案件督办制度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专卖执法工作,加强对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查处的监督和落实,有效地推动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客观、全面、公正的深入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条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市辖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在受理上级交办、同级其他部门依法移交、群众举报、本单位专卖管理工作中发现及其他来源的案件线索,必须组织调查,经查证发现违法事实的,必须依法立案查处或者移交有执法职能的部门立案查处。
第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局专卖办(案件督办小组)予以督办;一、上级局掌握举报线索后,要求市辖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立案调查。
二、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直接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
三、上级局需要由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尽快落实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提出限期结案的。
第五条督办方式一、口头督办:口头督办时,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案件承办人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二、书面督办:书面督办的,市局发出正式书面通知。
三、派员督办:由市局派员协调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处理督办案件。
第六条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对市局督办的案件,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处理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
第七条市局专卖办(案件督办小组)负责对全市烟草专卖案件查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行案件查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
金昌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全市行业内经营单位和部门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县局专卖管理科(股)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的落实,依法及时查处本辖区行业内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负责地接受、处理举报、投诉事宜。
对于举报线索,必须在24小时内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办案程序,依法审理,以案查线、以线查网、以网追源,做到打源头、断渠道、破网络。
第五条对于上级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和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要认真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上级局报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对于行业内部发生的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及时报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法做出相应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凡依纪、依
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市局党组报告,然后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金昌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文件编号:ASYC/ZH-QD-ZM-06版本:B/0受控标识:控制文件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2010年月日发布 2010年月日实施1.0 目的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全市烟草行业及涉烟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烟草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烟草行业。
3.0 职责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的落实。
4.0 相关规定4.1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应当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认真负责地接收、记录、汇报、处理举报投诉事宜。
4.2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线索,须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两人以上专卖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县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3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省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并及时向市局领导和省局报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
4.4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全市烟草行业内部发生的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及时报经市局、省局研究后,依法作出相应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
4.5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凡依法依纪应当追究内部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6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全市烟草行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究刑事责任。
4.7 本制度由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内部管理监督科负责解释。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xx县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经费管理工作,做到案件报结的同时卷宗要归档,案件对应的各项费用要与归档卷宗一一对应,实现对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及相关费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提高效率,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是指烟草专卖局单独或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单独办理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是指烟草专卖局用于查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所需的经费及对其他执法部门共同办理和单独办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奖励和办案补贴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要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凡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应配备人员负责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的相关经费使用范围第七条涉烟案件相关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举报费。
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案件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2.检验、检测、取证费。
指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和取证等费用。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
指在办案过程中扣留违法烟草制品和罚没烟草制品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
4.专用器具、器材费。
指办案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
指参加办案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用。
6.协同办案费。
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烟草部门办案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
指对一线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办案单位的奖励费以及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
指召开打假打私动员大会和组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
专卖执法管理规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执法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烟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专卖执法职责第五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活动;(三)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四)开展烟草专卖宣传教育活动;(五)依法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专卖执法程序第七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处罚。
第八条专卖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专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条专卖执法人员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扣押、查封、扣押烟草专卖品;(四)抽样检验;(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专卖执法人员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专卖执法人员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三条被调查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烟草专卖案件是指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非法从事烟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活动的行为。
为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烟草专卖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烟草专卖案件查办制度。
下面将重点介绍中国的烟草专卖案件查办制度。
一、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的法律依据二、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的主体责任为了有效查办烟草专卖案件,中国确定了相关的责任主体。
一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烟草专卖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案件的协助查处工作。
三是法院和检察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负责对烟草专卖案件进行审判。
三、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的程序烟草专卖案件的查办一般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
首先,公安机关接受烟草专卖案件的报案后,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如果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可以依法进行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接到案件后,依法进行判决,并通知执行部门执行判决。
四、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的证据标准烟草专卖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证据的采集和审查非常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烟草专卖案件的证据应当合法、充分、真实、确凿。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采取拍摄照片、录像、录音、抽样封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法院在审理烟草专卖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方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五、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的法律后果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中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加强执法合作等,努力推进烟草专卖案件的查办工作。
同时,对于烟草专卖案件的查办,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共同维护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行业内卷烟辅料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对行业内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查办行业内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第三条全市行业内部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原那么。
第四条查处行业内卷烟辅料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查处行业内卷烟辅料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照当事人要求,依法应当组织听证或行政复议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既需要做出行政处分,同时又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应当设立、公布专门的举报、投诉、邮箱,接受对行业内部卷烟辅料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根据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查处。
第七条查处行业内部卷烟辅料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报告制度及时向省局报告。
第八条对于行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中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
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doc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专卖执法人员办案制度
专卖执法人员办案制度
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二、专卖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两名(含两名)以上执法
人员进行,出示省人民政府执法证或省局核发的检查证。
三、凡查处的违法案件符合立案标准的,承办人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四、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
办理。
五、凡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经取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
六、案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即可定案处理,制作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七、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违法行为,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应当场了解
违法事实,制作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八、办案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案件查处制度
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肃行业自律,及时、准确查处单位内部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促进企业规范运行,根据《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是指对行业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及行业内企业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案件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行业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理、处理得当。
第四条案件查处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被涉案人员进行询问;(二)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对被监督企业(部门)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如实回答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提供材料及数据的义务,若不能提供日常业务进行过程中所应当留下的材料及数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及后果。
第六条经立案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终结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本局领导同意,延长1个月,如仍无法按期完成,经本局领导同意,可以继续延期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案件查处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案件调查处理终结,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完整存档,不得损毁、遗失。
第八条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查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情况,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查处人员应当将收集的各类信息按轻重缓急分类后及时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
第九条县级局发现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市局;市局发现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区局,并按区局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条案件查处人员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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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
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
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二条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需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请求回避等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证人在场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四条询问内容应当针对违法行为展开,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事件经过、违法物品等情节进行询问。
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
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按手印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烟必须抽样送检,执法人员应当,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有二名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说明理由。
抽取的试样应当在二日内全数邮寄送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测)站。
具体抽样事由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鉴别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违法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规定》(试行)执行,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过程以及其他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其他视听资料。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入卷。
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通过调查亦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依本节规定提取相关证据,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对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三十日内当事人未前来接受处理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终结案件调查。
通告、公告应当在案发地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发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
限为三十日,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承办人员可以提出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申请,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取证期限原则上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的案件,证据收集充分后,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经过,并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调查终结。
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制作完成包括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将案件提交给法规部门审核。
第二节简易案件行政处罚制度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二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共同作出,并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边远地域)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制度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第三十条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报本级局负责人重新审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节行政处罚送达制度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节行政案件救济、处理途径(罚缴分离制度)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