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公司成立的条件
合作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合作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一)基本条件1、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与所评估项目所涉当事人和经办分行无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4、成立3年以上或在所属地区执业1年以上,具备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等评估资质,且资质年检合格;5、过往工作业绩良好,具有较好公众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无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不良记录;6、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资料。
(二)专项条件1、资产评估机构: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资产评估”字样;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有7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连续2年,对于我行需委托评估的标的物应有不少于三例的正常评估实践案例。
2、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资质必须达到二级或以上,以房地产价值评估为主营业务;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有8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土地估价机构: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并有独立的土地估价实例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从事土地价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4、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其他类评估机构须具有国家有权部门核发的专业评估资质证明和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规定,且对于我行需委托评估的标的物应有不少于五例的正常评估实践案例。
第十四条合作评估机构年度评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对提供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进行归档和保管:(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二)上一年度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简要介绍;(三)上一年度公司受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通报等情况说明;(四)上一年度公司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说明;(五)上一年度公司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说明。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资产评估公司成⽴需要满⾜哪些条件成⽴⼀般的公司,需进⾏注册资本认缴,携必要的资料到⼯商局办理登记。
资产评估公司是专门的⾦融公司,成⽴条件⽐较严格,那资产评估公司成⽴需要满⾜哪些条件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资产评估公司成⽴需要满⾜哪些条件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或者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
第⼗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条设⽴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的,合伙⼈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民币30万元。
第⼗⼆条设⽴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民币30万元。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三)成为合伙⼈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为受到⾏业⾃律惩戒或者⾏政处罚。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然⼈担任合伙⼈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规定。
第⼗五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席合伙⼈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合伙事务的合伙⼈或者股东担任。
第⼗六条设⽴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资产评估机构设⽴申请表;(⼆)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商⾏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设⽴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五)合伙⼈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席合伙⼈或者法定代表⼈的⼈选;(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为受到⾏业⾃律惩戒或者⾏政处罚的证明材料;(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份证的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12-31 点击:61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 [2007] 20 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他市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企业(含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涉及企业整体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土地资产处置等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与非国有单位之间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以资(股)抵债、资产置换和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子企业及以下企业除上述资产评估项目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备案。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来源:中技所时间: 2009-09-20 12:00京国资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 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依据:财政部令第22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一、要求: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有20名以上注册评估师(不包括转到分支机构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评估师);(三)机构提出申请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1500万元;(四)机构提出申请前3年内执业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三、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中持有评估证书的合伙人或股东;(二)分支机构评估师数量:6名以上注册评估师;(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应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一)原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做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三)总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四)拟投分支负责人的简历;(五)总机构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六)总机构评协出具的注册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七)总机构评估师评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八)分支机构地评协核实的拟转入评估师注册汇总表;(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十一)总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时);(十二)评估师人事档案证明、三金缴费证明或承诺、注册评估师与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
要求:行政审批后的批准文件送:财政部、省评协、中评协(跨省的机构,加送总机构地财政厅、总机构地评协)五、材料文本目录明细:(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以原件为主,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一)封面:申报材料名称:(参考机构设立格式文本)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二)目录(三)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参考机构设立格式文本)(全体股东决议)(四)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见财企[2005]90号附表)(五)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见财企[2005]90号附表)(七)总机构前3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八)总机构注册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总机构所在地省评协出具,见财企[2005]90号附表)(九)总机构评估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十)分支机构拟转入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分支机构所在地评协出具),其中负责人转入由总机构所在地评协出具)(十一)分支机构评估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十二)分支机构评估师转入转所申请表(见财企[2005]90号附表)(十三)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十四)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十五)(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十六)评估师人事档案证明及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公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十七)注册评估师劳动聘用合同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渝国资[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4、其他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为加强 (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 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12 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 号) 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1、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2、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专业知识、2 年以上从业经验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证监会证监局、司法部司法局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进行自律管理3、鼓励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①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好②20 名以上执业律师,5 名以上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③已办理执业责任保险④最近 2 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4、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受到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①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②最近 3 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③最近 3 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5、禁止行为:①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出具法律意见②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③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④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监高,或有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情形的,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公司的委托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1、财政部、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2、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证监会提出申请,由财政部、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3、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1)成立 3 年以上(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 80 人,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不少于 55 人,其中最近 5 年持有证书并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35 人(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 5 百万,合伙净资产不少于 3 百万(5)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 6 百万(6)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 1600 万(7)持有不少于 50%股份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3 年以上(8)不得有下列情形:①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未满 3 年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被撤销,撤销未满 3 年③申请证券资格中,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未满 3 年4、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①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③取得注会证书 1 年以上④不超过 60 岁⑤最近 3 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1、证监会、证监局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2、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具备的条件:①5 名以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②同时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10 名以上资格人员③高管中至少 1 名由证券或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④100 万注册资本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从业资格具备的条件①中国籍②本科学历③2 年以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经历④通过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4、行为规范: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媒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充分说明②向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5、禁止性行为:①代理委托人证券投资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③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④利用传媒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⑤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1、评级对象:①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固定收益或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②证交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固定收益或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③前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资信评级机构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①中国法人,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 2 千万②高管不少于 3 人,证券从业资格 20 人,其中 3 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历 10 人,注会 3 人③最近 5 年未受刑事处罚,最近 3 年无行政处罚④最近 3 年无不良诚信记录3、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或同一评级对象,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4、证监会对评级机构评级业务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评级机构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日起20 日内,将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证券业协会备案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1、财政部、证监会业务许可2、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条件:①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3 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满 1 年②30 名注册资产评估师,最近 3 年持有证书并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20 人③净资产 200 万④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基金⑤半数以上合伙人或 5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3 年以上⑥最近 3 年评估业务收入 2 千万,每年不少于 500 万3、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下列情形:①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未满 3 年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被撤销,撤销未满 3 年③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中,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未满 3 年。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产评估公司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资产评估业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资产评估公司需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注册资金、股东资格、经营范围等。
其次,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
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包括金融、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因此,成立资产评估公司需要核心团队成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并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再次,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资产评估是为客户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因此需要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成立资产评估公司前,需要对市场进行调研,了解行业竞争状况以及潜在客户需求,确保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此外,资产评估公司成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资产评估公司的成立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来购置设备、招聘人员等,同时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包括市场推广、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最后,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遵循行业的准则和规范。
资产评估行业有一系列的准则和规范,包括《资产评估准则》等。
成立资产评估公司需要遵守这些准则和规范,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市场需求、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并且遵循行业的准则和规范。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够成功成立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并在市场中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相关法律法规的许可: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机构需要获得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注册。
2. 专业资格要求:资产评估机构的创始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格,如金融、经济学、会计等。
3.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方面。
4. 资金和设备: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和设备,以支持评估活动的进行,如办公场所、计算机设备、评估工具等。
5. 保密和诚信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需要确保评估过程中的保密性和诚信性,保护客户利益,并遵守相关的行业准则和规范。
6. 风险管理和保险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并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7. 报告和披露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编制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评估结果。
请注意,具体的成立条件可能因国家地区而异,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了解和遵守。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11【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2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资产评估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资产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公司,以及其他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资产评估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二)客观公正,独立执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三)专业规范,持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资产评估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管理。
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资产评估公司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资产评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一)业务承接制度:明确业务承接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二)业务执行制度:明确业务执行的流程、方法和要求;(三)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标准、方法和措施;(四)保密制度:明确保密的范围、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资产评估公司承接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四)能够保证业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公司执行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独立执业;(二)遵循专业规范,确保业务质量;(三)保护客户隐私,保守商业秘密;(四)按时完成业务,提供优质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条件资产评估机构是负责对企业、个人或机构的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的专业机构。
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开展评估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资产估值报告。
下面将介绍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合法注册和资质认证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第一个条件是要进行合法注册和资质认证。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资产评估机构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相关资质认证。
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通过专业的资格考试或评估,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专业的评估人员和技术能力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第二个条件是要具备专业的评估人员和技术能力。
评估人员是资产评估的核心,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评估方法和技术,能够进行准确的资产估值。
此外,资产评估机构还需要配置先进的评估设备和技术工具,以支持评估人员的工作,并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独立性和公正性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第三个条件是要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评估工作需要独立于被评估对象和利益相关方,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避免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严格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第四个条件是要具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评估是一项风险较高的工作,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决策者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风险可控。
五、良好的声誉和信誉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第五个条件是要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良好的声誉和信誉是资产评估机构获得客户信任和业务发展的基础。
资产评估机构需要通过提供高质量的评估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客户的口碑和信任。
总结起来,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条件包括合法注册和资质认证、专业的评估人员和技术能力、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资产评估机构成立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成立条件一、引言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各种类型的资产进行评估,为社会各界提供有关资产价值的准确信息。
资产评估机构的成立条件是确保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信度,因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组织架构、人员素质、技术设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资产评估机构成立条件进行探讨。
二、法律法规1. 注册登记: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2. 相关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如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组织架构1. 独立性: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与被评估对象不存在利益关系。
2. 组织形式:资产评估机构应以公司形式组织,具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 决策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决策机构,负责评估业务的决策和管理。
四、人员素质1. 专业背景:资产评估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的评估师,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等。
2. 经验要求: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应具备丰富的实际评估经验,熟悉评估方法和技巧。
3. 进修培训:资产评估机构应定期组织评估师进行进修培训,更新知识和提高专业水平。
五、技术设备1. 评估工具:资产评估机构应配备先进的评估工具和设备,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分析系统等。
2. 数据来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收集渠道,确保评估所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监督管理1. 监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
2. 自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
3. 内部控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评估业务的规范和合规性。
七、结论资产评估机构的成立条件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法规、组织架构、人员素质、技术设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资产评估机构才能保证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信度,为社会各界提供准确的资产价值信息,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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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成立的条件资产评估结果公司成立的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情形
办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检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见附件二十四)。
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
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拍卖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信贷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新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1、由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登记,
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
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评估所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
地点;
5、财政部门规章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申报资产评估资格须资格证书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结果资格申请书;
2、董事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
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缔结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子
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机制;
7、办公场地的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
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扩展阅读: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持续检查底稿
表11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持续情况检查前提底稿
类别序号设立条件(文件要求)截至检查日设立条件的持续情
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所列人合伙人实有数:实有评估师人数:12名
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合伙制5名以上注册资产施鸿鄂(含合伙人)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以特殊的普通
合伙形3式设立的,合伙人一般来说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21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股东实有出资数额:实有股东人数:实有评估师人数:实有资本总额数额:公司制28名以上注册资产
施鸿鄂(含股东)3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复查意见:(主要说明截至检查检查和日被检查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或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签名:日期:检查组长签名:日期:资产评估结果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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