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湘应急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湘应急发〔2022〕13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修订后的《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1月16日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应用等四大类别。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业务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省安全技术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费用结算、考核表彰、解聘、换届和建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立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视情况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章专家选聘第七条专家申报的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委派任务;(二)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湘政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8日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支持省直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或需要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
前款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审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涉及到“数字政府”平台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报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省委办公厅委托省委机要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审查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创新等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政务局,提出非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非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XX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4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5号)、《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由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划分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建设。
主要用于省级安全生产风险及防控体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主要用于省级应急管理职责范围内涉及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以及避难设施建设。
(三)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
主要用于省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及演练、应急管理职业能力建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应急管理预警体系建设运行、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基地建设和管理、救援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
(五)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用于省级组织的重特大应急救援工作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购置救援物资设备、临时征(租)用机械设施、燃油料、社会动员、办公及与救援密切的相关工作。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湘应急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4〕6号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湘、省属和重点企业:为坚决防范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应急管理厅梳理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中有关要求,形成了《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袖章袖标(样式)》《安全生产风险公示牌(样式)》和《工贸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
我省近年来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检维修、危险作业、起重机、高处坠落等环节事故多发、重复发生,暴露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重要环节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突出问题屡屡防范不到位酿成事故。
紧扣这些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事故教训,省应急管理厅梳理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形成了《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以下简称“十九条重点”)。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广大工贸企业充分认识到“十九条重点”是血的教训总结、是保护生命的刚性规定,深刻吸取类似事故教训,结合企业实际和岗位特点,对照“十九条重点”组织开展系统排查,从突出问题入手、最大限度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坚决遏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严格执行。
全省广大工贸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十九条重点”内容,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实施外包项目、检维修统一安全管理,做到“轴有套、轮有罩、台有栏”,皮带输送机急停开关或拉绳开关安装到位,“不挂牌不检修、不摘牌不启动”安全警示牌配置到位,危险作业按规定审批、起重机地面操作工按规定培训到位,起重机地面遥控器由专人管理,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等等。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应急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20日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推动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规范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4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和使用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一钱多用”“多钱一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的要求,力争一笔投资兼顾多个目标、获得多方效益。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度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0年9月10日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系统建设第三章信息化系统应用第四章管理与运维第五章监测、评估与反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省“智慧应急”建设,加强和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管理,做好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运维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作用,全面提升信息化系统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应用软件系统和配套的路由器、交换机、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科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信息化系统建设第四条坚持规划引领、急用先行。
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按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五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应用。
原则上软件系统主要由部、省统建,部、省、市、县分级应用。
市、县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下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软件系统应在项目立项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审,进行技术性统筹。
支持市、县应急管理局重点开展应急指挥与通信保障力量装备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感知网络建设,推动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安全感知网络建设。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ptx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 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 实,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交由相关部门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审计报告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资金拨付。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云服务提供单位和使用云服务的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 安全管理责任不应随使用云服务而转移,各单位始终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署在区政务云平台的数据、信息等资源,以及在区政务云平台上政府单位业务系统运行过 程中收集、生产、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都属各单位所有,各单位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等权利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全区政务信息网,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部署在潺阳区政务云平台,已建的业 务应用系统要纳入云平台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建立数据机房,已建数据机房的服务器、存储,防火墙等设 备实行集中托管,由区信息办逐步向九江中部云基地滑阳政务云平台迁移。涉密信息网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 施。根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资金投入,不断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区政务云平台建设。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 集约化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府 办《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智慧九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的规划、申报、审核、建设、验收、应用评估和安全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和信息基础设施软硬件支撑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项目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立项采购、监督管理、应用评估、项目终验等工作;负责提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及招标采购过程规范管理工作。
市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编制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实施建设、项目初验、项目应用及运维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评审、应用评估等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
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运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湘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原则——依法依规,服务大局。
省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符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标准,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
——集约节约,规模适度。
省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
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决策范围下列项目立项前或事项批复前应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1.须报国务院、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湘建建[2006]354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6〕354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实施。
湖南省建设厅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1、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2.5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
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为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业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化管理制度、信息化项目、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化培训和考核等管理内容。
第四条********行业信息化遵循应用主导、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系统设计、整体推进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集中建设、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实现系统集成、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行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行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一领导********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议******** 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行业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审议******** 行业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
(四) 审核并批准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计划和预案,下达启动灾难恢复指令,指挥灾难恢复工作。
(五) 听取********行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审议工作报告。
第六条********行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承担********行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协调和检查监督********行业信息化工作。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卷烟物流分公司、卷烟销售分公司要明确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 负责组织编制信息化规划。
湖南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工商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
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信息办)设在省局经济信息中心,是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涉及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省局机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由省局信息办统筹实施。
第六条省局信息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省局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需求、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设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参与项目验收等,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各市州工商局参照省工商局建立健全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履行指导本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各地自行组织的一般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将建设方案报省局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申报由相关业务部门向本级工商局信息办提出,并须提供相应的业务需求说明。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第十二条经专家论证后的建设项目,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并报本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统筹科技资源、凝聚创新力量、引导科技研发,提升科技成果支撑和服务应急实战的水平,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和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一)应急管理部作为推荐部门及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
(二)应急管理部设立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面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科技需求,聚焦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卡脖子”问题,重点支持应急管理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先进适用装备研制等。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遵循需求牵引、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以下简称科信司)负责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指导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科技项目管理制度;(二)组织征集、论证应急管理重大及重点科技需求,加强与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统筹协调、组织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应急管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三)组织征集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四)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五)组织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咨询专家库、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应急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业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负责业务领域的重大及重点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二)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三)参与编制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配合做好项目立项评审、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四)支持和协调推动科技项目成果在其负责业务领域的应用示范和推广。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行为,强化信息安全,根据xx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一)信息化集成类: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二)产品采购类:(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调、UPS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2)软件产品: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三)服务类:(1)软件开发类:按照业务需求完全或部分定制开发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自主研发的信息化项目;(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服务采购;(4)设计咨询类:信息化规划、数据中心设计、网络设计咨询、安全检测咨询等。
第三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1设均需遵守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等原则.第四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经理及信息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信息化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决策和奖惩。
第六条 xx集团设立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和管理。
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立项审批,集团办公室、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品牌事业部按职责分工,参与信息化建设管理.第七条信息办负责牵头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备案、立项、报批、建设、考核、运维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等职责:(一)根据企业发展及管理需要,拟定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二)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拟定集团IT 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2(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信息化合格供方信息建立、更新、发布和维护,明确合作单位;(四)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六)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七)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审查和签订工作;(八)组织合格供应商考核;(九)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以下(不含省本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省以下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以下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启动或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信息化强调要求
应急管理信息化强调要求今天召开的信息化工作会议是局党委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市应急管理信息化的工作经过四年的努力建设,现在已经进入着力实际应用的新阶段召开的一次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年以来的信息化的工作,分析当前的形势,全面部署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
昨天进行了一些交流,*同志的工作报告提出了具体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希望大家认真落实。
今天我们在主会场的同志们还是在线上分会场的同志们,一定要深入把握、深度结合、扎实推进,确保方向正确、信心坚定、落实有力。
总体的原则就是按照厅里的顶层设计,牢固树立全省全市一盘棋的意识,紧跟省厅的步伐,把我市应急管理科技信息化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下面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四点意见。
第一个方面,要以现代化为统领,充分认清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习贯彻落实讲话一个关键的内容,就是*年的*月*日,在第*届第*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来的“要适应科技信息化的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的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工党的*大的报告、《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又对应急管理信息化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所以一定要在大背景大政策大趋势下认清我们工作的意义。
一要充分认清*大对新时期应急管理工作新的定位。
*大报告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这当中提出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能力。
我的理解是我们的工作就是防和救,防要全,要全覆盖,监测预警要准。
救要快,要有时效性,迅速果断有效。
要做到这几个字,要把我们的基本的职责履行好,没有信息化诸多工作是有心无力。
所以一定要把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大精神上来,充分认清科技信息化工作对做好应急业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学习领会,坚持知行合一,以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为契机,对如何用科技信息化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的思考研讨和安排规划,把握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岳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第三章立项审批第四章项目采购第五章项目建设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安全保障第八章监督评价第九章附则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本级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四条市“数字政府?智慧岳阳”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拟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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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应急管理部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厅本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支撑平台、设备购置、应用系统研发与升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信息化咨询设计、管理维护等项目,分为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两类。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厅科技和信息化处是信息化项目组织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提出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可行性论证、审核;督促项目任务实施;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申请和实施单位,承担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可以单独
或共同作为项目单位,对项目任务和资金的申请、执行负责,主要职责是: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年度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的推广应用。
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配合做好项目技术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应用培训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承担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涉密系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申请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项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机关党委(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程进行廉政监管,及时受理有关举报。
安全技术中心负责运维保障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统筹项目需求分析、建设和管理工作。
项目需求必须遵循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八条项目单位编制本级年度项目需求任务书,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于每年1月15日前送科技和信息化处。
需要与感知
2
网络、通信网络、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对接的装备类项目,应当编制技术方案一并报送。
第九条每年1月底前,科技和信息化处对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向项目单位发布入围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以此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于2月底前报科技和信息化处。
科技和信息化处会同规划财务处组织相关信息化专家对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综合评议与审核,通过审核的,纳入年度项目计划,报厅党组会研究决策。
第十条需要临时追加的项目,应当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将需求任务书或技术方案报送科技和信息化处。
科技和信息化处组织专家对新增项目的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论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党组会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通过审核批复的本级项目,根据经费投资情况,项目单位编制立项报告,由规划财务处会同科技和信息化处、项目单位,报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规划财务处、科技和信息化处初审后报发展改革委审批。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制设计和实施方案,报规划财务处、科技和信息化处核准。
第十三条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科技和信息化处尽快告知项目单位。
3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或核准文件,修改完善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科技和信息化处。
对延续项目,应同时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报告。
对一次性规划、分年度推进、滚动开发的大型项目,应每年报送进度情况及下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核准内容组织建设,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和投资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接受本单位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需要调整的,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预算、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批复预算内单项工程之间预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项目合同额10%,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调整方案应当报科技和信息化处审批:
(一)需要对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二)根据国家政策或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第十七条在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各种技术资料和文档,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十八条软件系统应当引入系统评测机制,资金预算超过50 万元的项目应当引入监理机制,评测、监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因故终止项目时,应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资金决算及资产清单,形成项目终止报告,说明终止原因,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科技和信息化处、
4
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满或终止执行应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竣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规定完成日期内向科技和信息化处提出延期竣工的申请。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在项目规定完成日期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初步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二)承建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有监理单位的还需要监理单位出具的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会同科信处开展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0天,合同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终验收由项目单位会同科信处、规财处、机关党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组织不少于5人的奇数位专家组成验收组。
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最终验收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试运行情况良好;
(二)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软件测评或标准符合性测试;
(三)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或涉密系统分级保护测评;
(四)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初验收报告、有监理单位的还需要监理单位出具最终验收申请报告;
(五)项目档案齐全、准确、规范。
5
涉密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会同科技和信息化处共同组织验收,经试运行正常后,报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规划财务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好项目核算工作。
对通过验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投入使用后,组织对项目应用情况、社会经济效益等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系统使用规范和应用推广方案。
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中心应当加强运行质量监测,建立灾备体系和备品备件库,保证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厅机关各处室业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运维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由科技和信息化处提出经费需求方案,规划财务处统筹安排经费。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配合规划财务处做好项目审计。
涉密项目按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审计。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质量建设责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纪委)、科技和信息化处、规划财务处的监督。
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签订项目廉政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参与项目技术方案论证、验收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论证、评价和验收中的作
6
用。
第三十条建立企业不良信誉信息记录和公开制度,对违反公平竞争、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惩戒。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2.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7
附件1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二〇年月
8
1.项目负责人、联络人
2.项目总体目标
3.项目主要任务
4.任务分解、分工及经费安排
5.项目资金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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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
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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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