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为加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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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为加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颁发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灌排发展中心”)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列入国家《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的大型排涝泵站。即总装机功率达1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单座泵站;属同一管理单位管理,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其总装机功率达到1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泵站系统。
第二条更新改造项目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位于粮食主产区,增产和减灾效益明显;机电设备和建筑物老化失修,运行效率低,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前期工作充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经过审批;地方政府积极性高,配套资金投入有保证,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泵站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管理措施到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以更新改造为主。排涝设计标准原则上应按原
设计排涝标准确定,并依次确定各泵站更新改造规模。凡涉及提高泵站规模或排涝设计标准的工程,应充分论证后,报所在流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条更新改造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是水泵、主电机、变压器等设备更新和泵站枢纽主体建筑物加固改造。
第五条受水利部委托,灌排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开展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
2、组织、指导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
3、负责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报告复核工作;
4、协助组织并参与更新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5、负责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的现场技术指导、总结和泵站更新改造相关基础研究工作;
6、协助组织并参与更新改造项目验收抽查工作;
7、负责更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成立更新改造项目工作组,成员由中心分管领导、主管处负责人、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协调工作机制,高效、优质完成以上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更新改造项目属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管理。
第八条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程序主要包括:规划、安全鉴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
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的不能进行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安排投资。
第九条灌排发展中心将依据《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安排基本条件、有关标准和规范、规程等,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前期工作,对需要更新改造的泵站应进行实地调研,并指导拟实施项目的安全鉴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安全鉴定
第十条泵站安全鉴定按照水利部《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导则(试行)》、《关于开展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的通知》(办规计函[2006]197号)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灌排发展中心受水利部委托,制定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和指导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泵站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泵站更新改造安全鉴定申请,经批准后,开展泵站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泵站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泵站工程现场调查,完成《现场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泵站工程现场检测,完成《现场检测报告》;委托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泵站工程进行复核计算分析,完成《工程
复核计算分析报告》。三个《报告》完成后,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鉴定评价。
第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SL315《泵站安全鉴定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泵站工程进行安全鉴评价,评定泵站综合安全类别及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的安全类别,出具《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并报送水利部。
第十五条灌排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复核,提出复核结论报水利部。在复核过程中,组织专家对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进行现场复核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水利部批复泵站安全鉴定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灌排发展中心将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能力、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现场安全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对现场安全检测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督促检查及现场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工作依据
1、《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2005年9月;
2、《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3、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下达的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4、国务院办公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
[2002]45号通知);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财政部、水利部;
6、各泵站《安全鉴定报告》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7、各泵站《安全鉴定报告》复核意见;
8、经批复的各泵站《更新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更新改造初步设计报告》;
9、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督促检查
1、灌排发展中心协助部规计司、农水司组织开展更新改造项目督促检查工作。
2、组织编制更新改造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报部规计司、农水司批准实施。
3、组织专家开展更新改造项目现场调研和督促检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现场督促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现场技术指导及总结
成立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现场技术指导专家组,对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实施进行现场调研和技术指导,并对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管理体制改革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总结,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实施现场技术指导及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