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银行承兑汇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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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承兑业务

农业银行承兑业务

农业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第一部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第一章概述一、定义我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作为承兑人,根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二、对象出票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三、条件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承兑业务(简称“低风险承兑业务”,下同),出票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

(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出票人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四)个体工商户只能申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承兑业务。

四、种类(一)非低风险承兑业务非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他符合我行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担保品价值未完全覆盖我行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承兑业务。

(二)低风险承兑业务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总行授权书中所称低风险业务品种项下的承兑业务。

具体包括:1.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暂不包括记账式国债)或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00%外汇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

2.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

3.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或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全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或提供担保项下的承兑业务。

低风险业务品种由总行在年度授权书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为在其开户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农行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农行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农行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一)电子票据1.电子票据申请(1)出票申请I.功能简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帮助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业务。

如果企业客户需要签发一张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该功能申请出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信息登记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承兑。

出票人完成出票申请后,等待承兑人的提示承兑回复。

Ⅱ.相关功能电子票据的提示收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Ⅳ.操作流程点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申请”/“出票申请”,进入电子票据出票申请界面。

该界面显示客户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列表和被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

如图所示。

图①新建如果客户需要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点击“新建”,显示界面如图所示。

图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票据信息、出票信息、出票人信息、承兑人信息及收款人信息等。

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②查看“详细”如果客户需要查看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详细”,进入出票申请明细界面查看该笔交易的详细信息。

如图所示。

图客户查看到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后,点击“修改”,可以修改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

显示界面如图所示。

修改完毕,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图③修改客户点击“修改”,可以直接修改已录入每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

显示界面如图所示。

修改完毕,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④重新提交已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中的交易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

农业银行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流程

农业银行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流程

农业银行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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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8.26•【文号】农银发[2002]132号•【施行日期】2002.08.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农银发[20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经人民银行审核,我行现已获准开展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操作办法》积极开展此项新业务,总行将不再对此业务逐一授权,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慎选择资产状况良好的信用社,并与信用社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各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中〔2002〕第012号)到当地管辖行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请各行在《操作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及时报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中〔2002〕第012号)(略)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承兑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委托,为在信用社开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江苏**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一、承兑申请第一条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在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3、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行(部)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4、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必须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5、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首先向其开户营业机构申请承兑。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营业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等内容;(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3、承兑申请人在总行清算中心存入保证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的承诺书;(一式三份)5、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一式三份)6、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7、营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式三份)二、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开户营业机构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2、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3、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4、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填制好各种表格,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署调查意见,报本营业机构贷款审查委员会会办研究。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承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和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条件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年审有效地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两年以上的结算业务往来。

3、承兑申请人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4、与信用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5、资信良好,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6、必须在我社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5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

1、办理要求(1)最低保证金缴存不低于50%;(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3)单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全额保证金除外);(4)出票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5‰向出票人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5)银行承兑汇票由县级联社依照短期贷款单笔、单户余额权限统一审批。

超过权限的,向办事处或省联社报备;(6)银行承兑汇票纳入企业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2、申请所需资料(1)填写《银行承兑业务申请书》;(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过的近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其成立期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3)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及年检证明;(5)《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年检证明;(6)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出具申请开立承兑汇票的正式文件;(7)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7)核对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8)经年检的贷款卡及查询码;(9)在人民银行IE查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资料;(10)拟设置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1)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2)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办理汇票抵押的决议;(13)承兑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拓宽业务经营品种,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和省信用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严禁承兑无真实和无法确认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由总行集中统一办理,采取“统一承兑、分级负责”的办法。

在辖内支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由支行负责调查、审核同意后,报总行营业部审查、承兑。

第二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规定:(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申请人向开户支行申请,经支行调查同意,并在该企业的总授信额度内,由总行集中统一办理审查、审批、签发、承兑、查询查复、付款等。

(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下用于支付物资及原材料采购、商品购销、工程承包及用电、运输或其他贸易及服务合同项下的正常款项;不得在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基础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三)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单张汇票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

(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统一综合授信管理。

(六)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汇票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9.12【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农发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农发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农发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范运营行为,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银行积极推广电子银行票据承兑业务,提高票据业务办理效率,降低风险,减少环境影响。

第二章审批与授权第五条农业银行担任承兑银行的商业、企事业单位须提供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银行批准,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农业银行应当对新开展的承兑银行监管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七条农业银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和需求,对承兑金额、期限以及费用等进行调整,并及时将调整后的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农业银行在办理大额承兑业务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备,并征得上级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确保授权人员合法授权,并及时取消或变更授权。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条农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客户提供承兑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农业银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三)审查合格后,农业银行签署承兑协议,并记录相关信息;(四)客户办理借款、贷款等相关业务时,农业银行根据承兑协议进行业务办理;(五)承兑期限到期前,农业银行提醒客户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六)客户归还本金和利息后,农业银行出具到期凭证,并结清相关业务。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应当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客户和银行自身的利益。

第十二条农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对承兑金额、期限和费用等进行评估,并制定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机制,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8.03.09•【文号】农发行字[1998]49号•【施行日期】1998.03.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票据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3月9日农发行字〔1998〕49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分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1998年财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化财会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狠抓基础建设,强化内控机制,规范会计行为;完善结算方式,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

为配合全行的改革,有效地整顿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农业政策性资金的封闭运行,充分发挥财会部门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财务管理力度,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深化财务改革,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实行分层授权的财务控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是1998年财务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

财政部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91号),明确了政策性银行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同时对资本金、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财务计划的申报与审批等作了明确规定。

这是进行我行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开支,规范财务核算的重要依据,各分行要认真贯彻执行。

在这个规定基础上,总行将尽快制定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各级行的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实行行长负责制,坚持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7•【文号】•【施行日期】1997.09.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违章必究。

三、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自1997年6月1日起,对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使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四、《银行承兑汇票监测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

1997年9月17日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与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兑系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本细则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6.07•【文号】农银发[2002]96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6月7日农银发[200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促进全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回购业务试行办法》(农银函〔2001〕3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办法》将商业承兑汇票纳入总行票据回购范围,这是票据市场竞争的需要。

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相对较高,经总行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回购业务的分行要切实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商业承兑汇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办理。

二、修订后的《办法》降低了总行票据回购业务的“门槛”,加大了对基层行发展票据业务的支持力度。

各分行应抓住当前发展票据业务有利时机,充分运用总行票据回购资金,积极拓展票据业务市场,提高市场份额。

三、各行要加强对回购资金管理。

回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资金的摆布上应优先支持辖内票据专营机构发展,促进票据业务经营朝着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在全行形成若干个票据贴现中心。

要加强系统内票据业务的信息沟通与合作,涉及票源、利率等重要信息变化可向总行反馈。

系统内行与行之间,在票据查询、票源信息、转贴现等方面要相互支持,促进票据业务共同发展。

附: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票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解决基层营业机构因系统内利率限制票据业务发展问题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出现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增强我行在票据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抢占低风险业务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农业银行商业承兑付款申请流程

农业银行商业承兑付款申请流程

农业银行商业承兑付款申请流程农业银行商业承兑付款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农业银行商业承兑申请书》,
详细填写付款方、收款方等信息。

2.准备资料:申请人需准备相关应付票据、付款计划、申请书等
资料。

3.提交申请:申请人将资料交至当地农业银行网点提交申请。

4.审核:银行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承兑条件。

5.签发商业承兑: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银行会签发商业承兑,并
通知收款人领取款项。

6.兑付:到期后,收款人携带商业承兑到农业银行网点进行兑付。

以上即是农业银行商业承兑付款申请流程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应
按照流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操作规范、流程顺畅。

农村合作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商业汇票承兑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委托本行,再由本行总行委托商业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是本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承兑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承兑申请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承兑申请人应为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授信的客户(交存100%保证金的除外),且承兑额度应在统一授信项下。

第六条申请承兑业务的客户除了符合《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

(二)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出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出票人能够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担保:1.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农村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2.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农村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3.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5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农村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4.A级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5.A级以下以及未评级客户视同A级客户,交存100%保证金。

AAA级(含)客户可免于提供担保。

第三章承兑金额、期限、费率与罚息第七条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单张汇票最高额范围内,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对于农村合作银行评定为AAA级客户,确有业务需求的,经办本行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单张汇票承兑最高额范围内办理单张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与审批→用信审查与审批→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和文件→汇票签发→会计部门复审、签章→到期兑付第二章承兑申请、受理与调查第三条申请人向本行所辖支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1),同时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第四条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的受理和调查。

1.受理支行受理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2)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本行的要求;(3)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4)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所填内容,核实法人公章、签名及财会报表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5)审查商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6)审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7)保证金比例及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本行规定要求。

2.客户经理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受理后,支行明确客户经理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对于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客户经理可不需出具调查报告。

第三章授信审查与审批第五条支行审查岗负责对调查岗移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支行贷款会办小组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进行会办,所有参与会办人员须在会办登记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六条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低风险业务受理,支行会办通过后,支行调查岗、审查岗和行长依次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查审批书》(附件2)上签署意见,连同所有材料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书一式三份,一份支行留存,一份信贷管理部留存,一份财务会计部留存。

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等支付结

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等支付结

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汇票票据行为【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1997.12.17【实施日期】1997.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西藏不发):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经请示人民银行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开办支付结算业务,为使各级行正确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确保支付结算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和结算资金的安全,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将我行开办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支付结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实现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环节。

开办支付结算业务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步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做到人员准备、制度准备、物质准备三到位。

(一)抓好结算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合理配备结算人员是做好支付结算工作,确保结算资金安全的关键和保证。

各省级、地市分行要配置专职联行结算人员,加强联行结算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从事联行结算工作人员不仅要技术过硬,更要政治合格。

对现有财会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开展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业务技能和政治素质。

从事联行结算的人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达标上岗。

对不适应工作和主观违规操作的人员,尽快撤换工作岗位。

(二)抓好《支付结算办法》贯彻落实。

《支付结算办法》是做好支付结算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各行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和贯彻。

总行将根据我行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在总行操作规程未下发前,各分行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总行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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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颁布单位】农业银行【颁布日期】19970917【实施日期】19970917【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三、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自1997年6月1日起,对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使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四、《银行承兑汇票监测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

【名称】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与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兑系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本细则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细则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视同贷款进行管理,积极、稳健、适度地开展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有关分支机构要健全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的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章名】第二章承兑行及承兑申请人条件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权限集中在县级支行及县级支行以上机构,县级支行以下机构一律不得审批承兑业务;(二)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领导班子管理能力较强,不良贷款占比较低,会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行要求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标准,信贷、稽核部门管理规范的分支机构;(四)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八条.(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经济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领取有《营业执照》);(二)按照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四)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五)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备到期履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六)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七)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章名】第三章承兑操作程序第九条承兑申请承兑申请人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向承兑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采取担保方式的要提供担保企业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二)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必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贷款证;(三)供销双方签订的合法商品购销合同;(四)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承兑申请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五)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或质押等保证资料或是证明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承兑调查承兑行信贷部门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按照信贷管理的原则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银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兑申请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

(三)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四)承兑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五)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六)审查确定提供的担保方式。

担保可采取收取不低于票面金额20%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和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七)出票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资金用途是否正当、合法。

(八)承兑申请书各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上调查意见栏中签署初审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承兑审核人审核。

第十一条承兑审核承兑审核人对调查人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核实、评估工作,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复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承兑决策人审批。

第十二条承兑决策承兑决策人根据承兑审核人递交的全部资料,在其承兑权限范围内研究确定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素,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签署承兑决策意见。

超过审批权限的,要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承兑协议承兑行信贷部门接到最终审批人反馈的意见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的承兑行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并通知承兑申请人。

对同意承兑的,由承兑行信贷部门按担保贷款操作程序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与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汇票承兑第十四条.承兑行信贷部门承兑审核人对《银行承兑协议》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承兑协议》交本行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兑协议》内容,在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填写承兑的金额、期限、承兑申请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签发日期等要素,并将《银行承兑协议》和填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当面请承兑申请人在承兑汇票上加盖法人章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和经办人章,经审核无误后,信贷部门在承兑栏中加盖印章,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簿》进行登记后,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会计手续。

承兑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五条收取票款承兑行信贷部门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通知承兑申请人按承兑票面额将资金存入承兑银行,并于汇票到期日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

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行根据《银行承兑协议》规定处理。

承兑行信贷部门在汇票到期日,要根据企业兑付情况及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

第十六条受理汇票收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第二、第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及两联进账单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汇票必备的要素是否齐全;(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三)汇票是否到期;(四)汇票是否超过期限,对过期超过10日的,银行不予受理;(五)汇票上承兑行签章是否齐全,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汇票大写金额是否一致;(六)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无涂改,背书是否连续;(七)进账单填写的金额及收款人名称与汇票金额及收款人名称或最后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一致。

经审查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十七条支付票款承兑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应取出专柜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与此对照,审查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其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有无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一致,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等,经审核无误后,承兑行应在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章名】第四章承兑授权、转授权管理第十八条根据分类指导原则,总行对各分行按以下比例控制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一)一类行和计划单列行承兑汇票余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控制在该行上季度末贷款余额的10%以内;(二)二类行要控制在8%以内;(三)三类行要控制在6%以内。

第十九条各分行在对所属分支机构承兑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其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管理水平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展情况,每年核定一次承兑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或比例,实行比例控制管理的只能核定到地级行,地级行以下一律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每张汇票的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每笔购销合同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由各分行审批。

各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依法承担承兑风险,凡突破规定审批权限或比例的,需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分行对辖区内的信贷大户,可根据客户的业务经营状况对其核定当年的承兑汇票最高余额,承兑行可在分行授权单个企业的银行承兑最高余额之内,视企业的经营需要,适度掌握汇票承兑量。

【章名】第五章贴现管理第二十二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贴现申请人必须在贴现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二)贴现总量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比例之内;(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有相应的贷款权限;(四)为其他商业银行及区域性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必须是该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贴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持票人提交的贴现申请书;(二)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六)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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