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_合法性_根源_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_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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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基本概念

国际法学基本概念

国际法学基本概念国际法学,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交叉学科,研究的是国际社会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互动规则。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学的基本概念,包括国际法的定义、特点、来源与分类,以及国际法学的发展和重要性。

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行为规范,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家合作、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

二、国际法的特点1.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无论其体制、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如何。

2. 平等性:国际法建立在主权国家的平等基础上,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体系中享有平等主权地位。

3. 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其违反者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

4. 相对性:国际法主要针对国家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所以国际法对于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较少。

三、国际法的来源与分类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法、国际条约、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根据具体内容和适用对象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1. 公法:公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环境法等。

2. 私法:私法是调整个人和私人团体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四、国际法学的发展国际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于19世纪。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加,国际法学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并取得了重要进展。

现代国际法学研究包括对国际法的解释、适用和发展等方面的研究。

同时,国际法学还对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国际法学的重要性国际法学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它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有序和稳定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国家间的合作与协商,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同时,国际法学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解决争端和冲突的机制和方法,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化来维护国际正义和公平。

总结:国际法学作为研究国际社会法律规则和国家行为的学科,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家合作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国际法作用的认识和理解

对国际法作用的认识和理解

对国际法作用的认识和理解
国际法是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在国际关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国际法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禁止战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原则,防止了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并促进了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其次,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方面,国际法起着关键的作用。

它为各国建立了公正的贸易规则和权利,通过自由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促进了全球贸易与经济发展,并确保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

此外,国际法还在环境保护、人权保障、国际人道援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国际环境公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国际法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

同时,国际法规定了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义务,确保了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障,并维护了人类的尊严和价值。

此外,国际法还在国际组织和国际协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为国际组织提供了运作和治理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规则和机制,使各国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协商解决争端,并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

综上所述,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和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合作,保护环境和人权等方面,为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贡献。

谈国际法的作用与认识

谈国际法的作用与认识

谈国际法的作用与认识谈国际法的作用及其认识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

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即使意识形态再独特也是如此。

就像一个人不能没有家庭,这个社会本来就是群体性的,单打独斗,刻意孤立总不会有好的结果。

因此,就像人融入社会一样必然和正常,一个国家融入国际社会也就不难理解。

不仅如此,一个国家还要熟悉和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就像一个自然人必须熟悉所处社会的各种规范一样。

30年前,思想超前的邓爷爷提出建设性意见“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由此不得不佩服邓爷爷伟大的战略性眼光。

作用之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为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而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一种法律规范。

各国在国际社会中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社会安稳的前提,他保护了每个国家在国际中的独立。

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2,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评析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

评析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

评析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国际法原理》是由国际法学者亨利·凯尔森所著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著作。

该书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并对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文将对《国际法原理》进行评析。

首先,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对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辩证的分析。

他认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进行互动时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规则,既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又具有历史和现实性。

凯尔森的这一观点为后来的国际法学者提供了深入思考和研究的方向,同时也对国际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次,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提出了许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他强调了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和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等,并对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方式进行了深入剖析。

凯尔森的这些原则不仅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也在今天的国际关系中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凯尔森对国际法的适用和效力问题进行了独到的分析。

他认为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由国家共同承认和遵守的,不存在一个国际法的上级强制机构。

凯尔森强调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或其他国际组织。

这一观点对于国际法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也引发了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法效力的深入讨论。

此外,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还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

他提倡国际法应更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并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合作来加强国际法的实施。

凯尔森的这些观点和建议对于国际法学者和国际社会在国际法制度和机制的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虽然《国际法原理》出版于1933年,但它的思想和观点在当今国际法学界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该书为后来的国际法学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研究思路,对国际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总结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国际法的定义、性质、原则、适用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为国际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总之,《国际法原理》是一部具有重要价值的国际法经典著作。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是指约束国际行为和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在国际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通过法律规范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以国际社会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国际私法则涉及私人之间的跨国交往。

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性:国际法具有法律的性质,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院的裁决等形式确立和维护国际秩序。

2. 平等原则:国际法主张各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

3. 合作性:国际法鼓励各国之间的合作,通过国际组织和机制推动多边合作,解决国际争端和问题。

二、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和领域国际法涵盖广泛的领域和内容,其中包括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人权、国际经济等。

以下是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和领域:1. 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规范战争与武力使用的条件、国际冲突解决等。

2. 国际人权: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规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公约。

3. 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经济法规范跨国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经济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4. 国际环境保护:国际环境法规范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环境问题。

5.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规定了武装冲突中对平民和战俘的保护以及红十字运动等人道援助组织的地位和权益。

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互动与影响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与影响。

1. 国际法的约束力:国际法为国际关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制约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与稳定。

2. 国际合作与法治:国际法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合作与法治,通过借助国际机制和法律规则解决争端和问题。

3. 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平衡:国际法受到国际政治力量的影响,国际政治则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范和原则。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1、 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 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国家可以规定,当 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 规定国际法为优先。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 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类别
协定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 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
四、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 制性 (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 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
(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 (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 (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 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 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转化方式则使国家(政府)更便于采取违法措 施,能够增强国家对外政策的灵活性。
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 *哪些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不需要引 入;“最终”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条约和“最终”调整私人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 转化; 并入(直接适用)
*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国家的所有对外活 动都必须以国内法为依据。 (2)国际法优先说:每种法律规范的效 力都取决于更高一个层次的规范;国际 法在国内法之上;国际法之上是“约定 必须遵守”或者“法律良知”。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规整]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规整]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规整]
国际法作为现代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从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入手,分析了国际法的主要效力依据包括国际法的有效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效力、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以及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首先,国际法的有效性是国际法效力的前提和基础。

国际法要求具有广泛的国际共识和认可,只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才能产生约束力。

而国际法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国际法的制定机构、法律原则、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等因素。

其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作为国际法的最主要的规范来源,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

尽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效力不相同,但它们都有着约束双方行为的能力,并对国际社会的相关行为产生法律效果。

第三,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是其效力的基础之一。

国际法具有普适性和普遍适用性,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强弱,都应受到约束和遵守。

而普遍适用性则是指国际法的规范适用范围不受任何地理和文化界限,一切国家都应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则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本保障。

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支持,还取决于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国际法的实
施和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多方面的,包括国际法的有效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效力、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以及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等因素。

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体系,保障并规范国际社会的行为。

格劳秀斯国际法的名词解释

格劳秀斯国际法的名词解释

格劳秀斯国际法的名词解释格劳秀斯国际法是国际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学术理论,它旨在探讨国际法的本质、作用及其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这一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海尔曼·格劳秀斯在20世纪初提出的,他试图以理性和客观的角度解释国际法的起源、发展和应用。

首先,格劳秀斯国际法强调国际法是一种间接的法律体系,而非直接适用于个体的法律制度。

这意味着国际法并非像国内法那样通过立法机关的直接行为产生,而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的。

因此,格劳秀斯国际法认为国际法更像是一种规范性的引导,而非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束缚。

其次,格劳秀斯国际法强调国际法主要通过国家间的行为和国际组织的作用来体现。

在格劳秀斯看来,国际法的制定与执行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自愿和互相间的合作。

国际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而是通过国际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商和共识来推动发展。

因此,国际法的适用往往需要各国间的互相承认和遵守。

此外,格劳秀斯国际法认为国际法包含两个层面的规范性,即国际法的实体和程序规范。

实体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权、冲突解决等方面,而程序规范则涉及诉讼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等。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合作,因此国际法的规范性则是以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基础而制定的。

此外,格劳秀斯国际法还强调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和国家间的利益差异,国际法的适用并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的实施往往依赖于各国的意愿和性质,如果国家认为违反国际法对其利益更有利,它们可能会采取违反国际法的行动。

然而,格劳秀斯也指出,国际法的存在和积极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国家间的稳定和秩序,进而促进国际关系的发展。

总结起来,格劳秀斯国际法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法学派,其提供了一种理性和客观的解释国际法的方法。

它认为国际法是一种间接的法律体系,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行为习惯。

国际法主要通过国家间的行为和国际组织的作用来体现,并呈现出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层面。

论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论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论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国际法作为全球社会秩序的基石,必须依赖于一些具有共同规范性的原则来维系其传承和发展。

在这些国际法原则中,一般法律原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为国际法的实现和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和繁荣搭起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本文将探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一、一般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内涵一般法律原则是指适用于国际法的基本法律原则,该制度已经确立或可在国际法实践中推广。

国际法的许多条规出自于国际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些原则被视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法律规范,并应在所有国际法律问题的解决中得到尊重和应用。

一般法律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主义原则;(2)民主原则;(3)法治原则;(4)公正原则;(5)现代国家间关系中的共同利益原则;(6)国家平等原则;(7)自决原则;(8)自由原则;(9)人权原则;(10)道德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合法性是显然的。

这里列举了几个方面:1、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从国内法中“借鉴”出来的原则,因此与国际法渊源的主流基础法律原则不一致。

因此,无论是从国际法的自身体系还是从国际社会的需要上,都应该对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保持敞开的态度,不断深化发掘其内涵,发挥其延伸的作用。

2、一般法律原则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和习惯法。

这些经过长期实践的原则经过了各种国家和地区的考验和验证,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把这些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不仅有利于国际法的推进和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3、国际法原则的主要优势在于它们具有足够的弹性和适应性。

我们知道,规矩的制定要始终贴近社会现实和历时性,如果不符合实际,就不可能被广泛地接受和认可。

因此,国际法原则要体现出这样的特征:既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而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正当性,正好符合了这些要求。

法学中的主权与国际法的互动是怎样的

法学中的主权与国际法的互动是怎样的

法学中的主权与国际法的互动是怎样的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和独立性的能力。

而国际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法学领域中,主权与国际法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又密切的互动关系。

本文将探讨主权与国际法之间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对法学理论和现实问题的影响。

一、主权的内外互动主权最初源自国家内部对权力的掌控,而其对外的发展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际法的制约。

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力的同时,也必须面对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

因此,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力时需要考虑国际人权法的约束,确保不侵犯国内外个人的基本权利。

2.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在武装冲突等特殊情况下的人道原则和禁止战争罪行等规范。

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开展军事行动时,需要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保护无辜平民和战争受害者的权益。

3.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规范。

尽管主权赋予国家在本国领土上行使环境保护的权力,但国际环境法要求国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全球环境,以防止环境问题跨越国界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二、主权的国际合作与调整尽管国家享有主权,但国家间的合作和调整是国际法与主权之间互动的重要方面。

国际合作是在保持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谈判和签署国际协定等形式,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

例如,各国之间在经济、安全、环境等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这些合作不仅符合国家的利益,也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

此外,国际法还通过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的裁决等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家在面临争端时,可以寻求国际法的帮助,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解决纠纷。

这种互动能够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国家间的公正性。

三、主权与国际法的挑战与变革随着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主权与国际法之间的互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变革。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探索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则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探索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则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探索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则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的两个领域。

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则,即国际法,起源于并贯穿于国际关系之中。

本文将探讨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则如何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交融中发挥作用。

一、国际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行为的法律规则体系,它主要由国家间的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

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法律性质:国际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具有行为规范和争端解决的功能。

它要求国家遵守和实施国际法规则,同时提供了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机制。

2. 平等性原则:国际法强调国家主权的平等性,所有国家在国际法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 自愿性原则:国际法的适用是基于国家自愿的,国家可以选择是否参与机构或签订条约,并保留一定的自主权。

4. 国际共同利益:国际法体现了国际共同利益的观念,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解决争端,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是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基石,而国际关系的发展也反过来影响和塑造国际法的演变。

1. 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国际法为国际关系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的框架,有助于维持国与国之间的秩序和规则。

例如,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关系的演变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贸易冲突等事件,促使国际法不断更新和完善。

例如,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与人类战争经验和国际关系的变迁密切相关。

三、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则涉及各个方面,如领土争端、国际贸易、环境保护等。

以下是国际法中的几个重要领域。

1. 领土与国界:国际法确立了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国界的不可侵犯原则。

它规定了国家间如何划定边界、解决领土争端,以及领土变更的法律程序。

2. 权利与义务: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国家享有主权和自决权,同时也有义务尊重人权和国际人道法。

论国际机制合法性与国际规则内化问题[权威资料]

论国际机制合法性与国际规则内化问题[权威资料]

论国际机制合法性与国际规则内化问题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摘要]随着国际制度逐步受到国际关系理论界的重视,对于国际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也成为众多研究中心的议题之一。

国际制度因为其合法性而使主权国家遵守国际规则,这似乎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基本命题,而笔者认为,国际机制的合法性与国际规则内化是相互建构和相互强化的。

国际规则的形成来自于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互动所形成一种“公意”共识,这个文化氛围又赋予国际制度合法性,既内化证实了国际机制的合法性,而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又深化和加强了国际规则对国家内部的改造能力和内化作用。

[关键词]合法性;公意;内化20世纪70年代随着各国相互关系的不断加深,对于国际制度的研究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

国际制度的存在为解决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与失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国际制度通过其自身功能(提供信息、减少不确定性、汇聚行为体预期)有效的促进了国际行为体的沟通与合作,而这也成为了新自由制度主义批判和攻击新现实主义的有力武器之一。

国际制度作用的发挥也得到了国际关系理论界的认同,但是对于国际制度其本身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对此,各理论流派的观点不一。

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国家为什么会选择遵守国际制度?国际制度通过何种方式约束和限制国家的行为选择和政策制定?现实主义认为是权利起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者认为是基于利益的理性选择,建构主义则认为是观念、认知等公有知识发挥影响。

而笔者试图从国际机制的合法性与国际规则内化方面去分析和探讨这一现象。

1关于国际机制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一词源于拉丁文(Legitimus),有“合法”、“正义”和“正当”之意。

合法性起初指的是“根据一种假设的中间标准或原则,这种原则的客观性被看作是不受现有评论界或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支配的”[1]。

卢德在《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与权威》一文中指出,合法性是作为一种“规范的信仰”的因素,规则或制度应该被遵守[2]。

浅论国际法的功能和作用

浅论国际法的功能和作用

浅论国际法的功能和作用摘要:国际法的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两个方面,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国际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

由于国际法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际法的功能受到较多的局限。

但正是种种因素的对立统一共同推进了国际法的进步与发展。

中国应当紧紧依靠国际法在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功能局限对立统一国际法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对这一问题人们已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但学习或运用它的时候,有许多人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与疑问。

有的人对国际法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仿佛有了国际法,就有了解决一切国际问题的“灵丹妙药”,各国就可相安无事、高枕无忧了;也有的人因为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性而竭力贬低国际法的作用,将之视为一些只唱高调、不切实际的东西,甚至认为它是可有可无的。

无论是“国际法万能论”还是“国际法虚无论”都是建立在对国际法本质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上,是一种不辩证不科学的态度。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法功能的探讨来揭示国际法的本质和说明国际法的现象,以便更好地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服务。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作为标准来划分的。

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一国范围内的个人和组织;而国际法则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由各国公认,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从法的功能角度来看,任何法都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1)按照法理的这一解释,国内法、国际法都不例外。

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法是维护一国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决定于法的本质和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则指法作为由一般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是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这是法的最明显的特征。

可以说,法正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2)国际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它的规范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在国际法诸多的著作、教科书、论文中,很少见到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国际法-法律制度

国际法-法律制度

国际法/法律制度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解决了国际法理论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惑,是国际法研究的新范式。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诠释意义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它可以诠释国际法的产生、效力依据等问题,从而消除了国际法理论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

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

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

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

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

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

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

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

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

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

国际法的概念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概念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概念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了国家主权、国际关系、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下面将对国际法的一些重要概念名词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机制。

1. 主权(Sovereignty)主权是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实体的权力。

国际法确立了国家主权的原则,即每个国家拥有进行国内事务的独立权力,其他国家不能干涉其内政。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同时也是国家平等和自决的体现。

2. 国际关系(International Relations)国际关系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的各种联系和互动。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体系,包括战争与和平、国界与领土、外交与条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关系是复杂多变的,需要遵循国际法的准则来协调各国的利益和解决争端。

3. 主体性(Subjectivity)国际法的主体性是指那些能够在国际法上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体。

一般来说,只有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主体性是国际法适用范围的重要标志,它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之间是否产生法律关系以及其法律地位。

4. 条约(Treaty)条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条约可以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中的条约种类繁多,如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贸易和投资的国际经济法等。

条约的缔结、履行和解释对于国际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5. 国际法的适用(Applicability)国际法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基本特点。

普遍性包括国际法适用于全体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原则,国际法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便于各国以平等的方式参与国际事务。

特殊性则是依据具体合同、共同实践和上下文解释等因素,对特定情况作出有针对性和具体化的规则和准则。

6. 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负担法律后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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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9期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3———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刘志云 【内容提要】 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关系紧密、相辅相成,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机制理论是两个学科跨学科合作的桥梁或纽带。

实际上,国际机制与国际法是一个相近甚至是重叠的概念,两个学科是从不同角度对相近乃至叠合的事物展开的不同分析,因而它们之间有着。

站在国际法学的角度,国际机制理论中有关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机制的互动等研究成果为国际法的相关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当然,其中存在的不足也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关键词】 国际机制;国际法;功能;合法性【作者简介】 刘志云,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厦门邮编:361005)【中图分类号】 D8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9550(2009)09-0065-083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 -08-0477)资助成果。

《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的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作者在此表示感谢。

① Kenneth W.Abbott,“Modern I nternati onal Relati ons Theory:A Pr os pectus f or I nternati onal La wyers,”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 ,Vol .14,No .2,1989,p.338.② Anne -Marie Burley,“I nternati onal La w and I nternati onal Re 2lati ons Theory:A DualAgenda,”Am 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7,No .2,1993,p.206.一引言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政治经济局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势下,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中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学派———国际机制理论迅速崛起,“为重整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关系提供了姗姗来迟的机会”,①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纽带在古典现实主义强势下一度松散或断裂之后实现再次联结。

虽然在早期阶段,研究者刻意将国际机制与国际法保持距离,但无论是对国际机制的定义,还是对其特征乃至功能等方面的分析都表明,两者实际上是相似(但不是相同)与交叉的概念,具有许多共同之处。

也正由此,国际机制理论与国际法学是对一个相近的事物在不同视角下的研究成果,它们之间具有良好的可通约性以及互相借鉴之意义。

“无论是国际机制学者还是国际法学者,他们都是在研究国际系统这一相同的本体和同样的行为主体以及这些主体的行动背景或结构乃至行动的程序等。

”②当然,这种跨学科合作的意义是双向的。

“一方面,国际法学可以为国际机制学者提供巨大的关于法律规—56— 国际关系理论则和制度的信息库,为该理论的成熟和应用提供初步的材料;另一方面,机制理论使国际法学者避免长期以来沉迷于狭隘的实证主义与高度形式主义的窠臼,来自国际关系理论的分析性方法、见解和技巧很容易应用于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分析。

……机制理论已经构成一个巨大的、学科间的‘合理性工程’,其所包含的理性选择理论所具有的严谨性风格、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运用、调查和抽样分析等,正是国际法学的薄弱之处。

”①站在国际法学的角度看,国际机制学者对国际机制的各种研究成果都值得国际法学者在相关问题的研究上借鉴,尤其是有关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功能,乃至制度互动等方面的分析成果。

二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 在早期的国际机制研究中,合法性被视为国际机制中的既定因素,即只要国际机制现实存在,其合法性就必然存在。

②不过,随着人们对国际机制认识的加深,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成为国际机制理论各个学派所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有关合法性根源的问题。

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国际机制合法性根源的分析路径可以分为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两条主线。

前者以新现实主义范式中的“霸权稳定论”与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为代表,后者以建构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为典型。

无疑,这些立足于不同的认识论所得出的研究成果都符合一定的现实,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为论证国际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组织的合法性根源提供了某种借鉴。

(一)新现实主义国际机制理论的解释与启示新现实主义国际机制理论,即“霸权稳定论”坚持认为,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来源于霸权国的权力主导或大国之间的权力分配、国际机制所维护的主导国与其他参与国的相互利益以及其他参与国在国际机制的创建与维持中的共同决策或参与国的国内相关机构按照条约审批程序进行的确认。

从历史看,任何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法律制度,乃至任何一个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或者至少参与国的认同),都少不了以上因素发挥的作用。

例如,联合国的顺利创建首先与中、英、美、苏四大国的支持分不开,尤其是当时国力远超其他国家的美国的支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然,即使美国的支持起到主导性作用,但它并没有排除其他国家(主要是指创始会员国)的参与,在决策程序以及制度架构上也体现出了各个国家的利益所在。

同时,在联合国以及联合国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虽然权力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但每一项决策仍然是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主导国至少在形式上努力遵守与维护各项制度与程序的运转。

对于非创始会员国,它们对《联合国宪章》的自愿加入以及国内相关机构通过条约审批程序的确认,也表明了它们对联合国以及联合国法律制度的认同。

同时,无论是联合国体系,还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它们的存在意义首先是作为一个公共物品,无论对主导国还是参与国,都具有重大的利益所在。

因此,虽然相互利益、共同决策与权力一起构成霸权体系以及维持该体系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来源的解释不一定是完美的,但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的解释与启示对于新自由主义者而言,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来源于其自身的作用。

③对此,他们的分析路径是,合作的实现必须有共同利益为基础,但只有共同利益并不必然导致合作,这时需要机制的存在,而机制在这里扮演的角色或发挥出的作用正是机制的合法性来源。

当然,他们也指出,仅仅认为共同利益或者互相利益是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来源是不够的,国际合作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情况决定了必须要有国际机制的存在才行,因为机制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并能限制—66— 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①②③Kenneth W.Abbott,“Modern I nternati onal Relati ons Theory:A Pr os pectus f or I nternati onal La wyers,”pp.339-340.参见门洪华:《和平的纬度: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门洪华:《和平的纬度: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研究》,第116页。

 2009年第9期信息的不对称性。

①无疑,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所坚持的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来源于其自身的作用,并用成本/效益法则论证了合法性的体现即参与国承认并遵守国际机制的做法,实际上与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论证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的思路是一致的。

不过,按照这种解释思路,不免给人们留下一个逻辑悖论,即国际法的合法性是它们的作用的根据或基础,而国际法的作用又变为它们的合法性的来源。

显然,这就陷入一个“鸡先生蛋”,还是“蛋先生鸡”的思维怪圈。

实际上,这种做法也是早先对国际机制的合法性问题用先验论的形式处理的观点延续。

当然,这时我们也许需要一点胡适先生所说的“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之精神,因为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合法性问题本身就是与作用问题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

合法性是作用的根据,通过证明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可以预测它们在实践中的有效程度;而通过证明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作用,我们可以找到证明其合法性的某种路径。

纯粹从理论层面,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之间存在这种深层次的辨证关系,即合法性是作用的基础,作用是合法性的具体表现之一。

此外,与纯粹的法经济学相比,新自由主义者的分析还有一些值得前者借鉴的东西:一是晚近面对国际社会所存在的“民主赤字”的现象,后者尝试探讨了民主化与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关系,从而为解决当前许多国际法律制度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二是面对理性主义的局限,晚近新自由主义者还尝试了用观念与物质相结合的方法去解释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来源的问题,从而摆脱了纯粹物质主义的窠臼,②这显然值得法经济学进行相关研究时借鉴。

(三)建构主义国际机制的解释与启示对建构主义国际机制理论而言,“认同”或“规则内化(internalizati on )”是国际机制合法性的根源或基本表现形式。

③按照建构主义的思路,国际法为什么能够发挥效力,或者说它的效力的根据为何,在于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已经深入到国家的内在意识中,国家认为它们是“法”,因而必须遵守。

依托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国家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即是属于体系内国家,还是属于“法外国家”,而且能够判定自己的国家利益所在,即遵守制度得到的利益以及违反制度可能要付出的成本(包括物质成本以及声誉等精神成本)。

这样,国家行动时就会把国际法律制度当成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或者说国际法律制度塑造或影响着国家的对外行动。

而相关国际法律制度一旦内化到国家的内在心理,它们的合法性问题就迎刃而解,效力来源也有了根据。

三国际法的功能: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对国际机制功能的分析可以大致分为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两条主线。

前者以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为代表,后者以建构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为典型。

按照理性主义国际机制理论,国际机制的功能主要表现为服务功能、制约功能、规范功能、惩罚功能、示范功能以及惯性功能等。

④不过,站在反思主义的角度,国际机制的功能又表现为另一番景象。

无疑,这些立足于不同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所得出的研究成果,都为论证国际法的功能问题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一种对理性主义国际机制理论相关分析的借鉴理性主义国际机制理论尤其是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对国际机制的功能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这对国际法的功能分析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国际法的服务功能。

在国际合作中,机制—76—①②③④参见[美]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河、信强、何曜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参见[美]朱迪斯・戈尔茨坦、罗伯特・O.基欧汉编,刘东国、于军等译:《观念与外交政策:信息、制度与政治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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