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
山 东 省 自 然资 源 厅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省 林 业 龙 头企 业认 定和 管 理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自 然 资 规 〔 2 0 1 9 〕 1 号
各 市林业主 管部 门 : 为 进一步规 范 我 省 林 业龙 头企业 的 推荐 、 认 定 和 管 理 , 促进 全 省 林 业产 业转 型 升
山 东省 人 民政 府 公报 20 1 9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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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D S PR — 20 18 — 01 50007
山 东省 自 然 资 源 厅 关于 公布部分规 范性 文件继续 有效 的通 知
鲁 自 然 资 规 〔 2 0 1 8 〕 2 号
各 市 自 然 资 源 主管部 门 ,
厅机关各 处室 、
厅属各 单位 :
按 照 国 家和 省 关 于 加强 规范 性 文件 监督管理 的 要求 , 根据 《 山 东省 行政程 序 规 定 》
本 年 通 知 自 2 0 1 9
月 1
1
日 起施 行 ,
有 效 期 至 2 0 2 3
年 月 1 2
日 3 1
。
附件 : 山 东 省 自 然 资 源 厅继续有效 规范 性文 件 目 录
■ .
注 本 文 附 件 详见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 网 站 :
山 东 省 自 然 资源厅
年 2 0 1 8
和 《 山 东 省 规章 和规 范性 文件 备 案 规定 》 等规定 , 经研究 , 决 定对 原 国 土 资 源厅起 草 印
发 的 《 山 东 省 国 土资 源厅关 于严 格规范征地 管理 工作 的 通 知 》
林业精品工程标准及奖励办法
林业精品工程标准及奖励办法一、前言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林业工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林业精品工程作为林业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推进林业工程技术进步、提高林业工程质量、增强林业工程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林业精品工程的标准及奖励办法。
二、林业精品工程标准2.1 定义林业精品工程是指在林业工程设计及实施中,按照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及管理,达到高品质、高质量、高效益的林业工程。
其主要特点是符合环保要求、经济林和生态林相结合、林业总产值与综合效益相统一。
2.2 标准内容林业精品工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林业精品工程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2.林业精品工程设计要求:合理布局,符合生态要求,造林品种和造林密度适宜。
3.林业精品工程施工要求:施工技术先进,环保意识强。
4.林业精品工程验收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
5.林业精品工程维修要求: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定期维护,及时修缮。
2.3 标准制定机构林业精品工程标准的制定以国家和地方标准为主导,由国家林业产业化示范区、国家林业局和地方林业局共同组成标准制定机构。
机构成员包括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企事业单位代表、科研院所及各级政府部门代表,以此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三、林业精品工程奖励办法为了推广林业精品工程建设,提高林业工程技术水平和质量,支持和鼓励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其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奖励政策:3.1 奖励项目1.林业精品工程龙头企业。
2.林业精品工程建设优秀企业、项目、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
3.林业精品工程建设成果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
3.2 奖励标准1.林业精品工程龙头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2.林业精品工程建设优秀企业、项目、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的奖励标准根据其贡献大小及工作成效而定,一般为5万元至50万元不等。
3.林业精品工程建设成果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可获得一定奖金,并优先享受国家科研项目扶持。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
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
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
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湘林产[2008]2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08〕20号)各市州林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幅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1、企业组织形式。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审核 意见 和相关 材 料 。
第九条 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 , 按照
9 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 . 龙头企业。
本办法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申报 。 并同时将有关材料
地区 1 亿元 以上 , 5 中部地区 l 亿元 以上 , 0 西部
地区 8 亿元以上。 5 企业效益 。企业 的总资产报酬率应 高于 . 现行 1 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 a 企业应不欠工 资、 不欠社会保 险金 、 欠折 旧. 涉税 违法行 不 无 为, 产销率达 9%以上。 3
第 3 总第 21 期 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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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科技 与装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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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a.2 1 r 01
民银行 、 税务 、 证券监管 、 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
品质量 、 品科技含量 、 产 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 先水平 . 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产品符合 国家
产业政策 、 环保政策 。 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 体系认证 .近 2a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
件。
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 ,形成会议纪要 ,
3 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 , .
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 , 提出评审意见。 4 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 .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管理 , 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 做到有 出有进 、 等额递
山东省确定2022年惠农政策
山东省确定2022年惠农政策2022年1月21日,从山东省直主要涉农部门获悉,新的一年,山东省将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在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双紧箍咒”越勒越紧的新常态下,开拓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新途径,推动农业发展,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
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今年,山东省将在更大规模、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力争达到73万公顷,打造一批“吨粮市”“吨粮县”和“吨半粮乡”,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
同时,深入开展棉花、花生高产创建,提高棉花、油料作物机械化水平。
要在果园密植园改造、标准园建设和蔬菜设施栽培机械化、大棚土壤改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新认定一批省级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和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制定规范农民合作社的办法和家庭农场的基本标准。
确保按照建档立卡标准减少贫困人口100万人以上。
山东省农业厅厅长王金宝介绍,今年,山东省要加强农产品品牌创建顶层设计,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
要扩大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实施范围,项目区率先使化肥利用率提高4%以上,土壤酸化和设施蔬菜土壤退化得到有效遏制。
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今年,山东省将基本完成南水北调配套工程38个供水单元建设任务,胶东调水工程实现全线通——完成引黄济青改扩建工程年度建设任务。
在基本完成2022年21项雨洪资源利用工程的基础上,再开工建设15项工程,力争完工后再新增雨洪资源利用能力4亿立方米。
新解决规划内372.71万农村居民和39.61万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
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2万公顷,建成“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14万公顷,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
集中力量打好中小河流治理攻坚战,完成10座大中型、534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年度任务,综合治理水土流失1600平方公里。
山东省水利厅厅长王艺华介绍,今年,山东省年度用水总量要控制在250.6亿立方米以内,力争率先创建全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示范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潍政办字[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往年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监测,对今年新申报的龙头企业进行了综合评审,全市共有287家龙头企业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中止执行潍政办发〔2005〕76号、潍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对潍委〔2003〕57号、办字〔2005〕19号、办字〔2006〕12号、潍政办发〔2007〕20号文件公布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中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现重新予以公布。
二ΟΟ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共287家)奎文区(5家)潍坊市水貂良种场、潍坊南下河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天棉麻有限公司、潍坊市冠康乳业有限公司、潍坊市种子有限公司潍城区(8家)山东富氏味业有限公司、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瑞福油脂调料有限公司、潍坊隆泰食品有限公司、潍坊供达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田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潍坊白浪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传华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坊子区(12家)潍坊中基饲料有限公司、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山东嘉源罐头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中粮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麦鑫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天合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春源昆虫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潍坊中粮富瑞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罗邦生物农药有限公司、潍坊新康农牧有限公司、潍坊天润牧业有限公司寒亭区(12家)潍坊朗冬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天合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金苑牧业有限公司、潍坊安瑞畜禽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三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潍坊寒亭绿地蔬菜有限公司、潍坊远东养殖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八方冷藏厂、山东鹏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康药业有限公司、潍坊奥鑫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35家)青州市北联淀粉有限公司、青州兴泉食品有限公司、青州久久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康浪河淀粉有限公司、青州市高柳蔬菜购销有限公司、青州市九洲饲料有限公司、青州市黄楼弘秀花卉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市华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亚卫畜牧有限公司、青州市海军面粉厂、青州市融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益丰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广通蚕种有限公司、青州市牧星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京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州良田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山东永寿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华威酒业有限公司、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华英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通慧饲料有限公司、青州亿宝园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金鉴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仰天食品有限公司、青州真商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安吉丸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金穗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青州铭园花卉有限公司、潍坊六和惠邦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德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六和德惠禽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49家)诸城市泰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山东仁木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菁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诸城市桃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元康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碧龙春茶叶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帝王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富维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恒祥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诸城市绿丰园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天合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绿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诸城市永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玉华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日康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华宝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嘉和源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德义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大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益欣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田园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诸城金元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乐亨赛富食品有限公司、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诸城颐康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天地利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宏大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弘大饲料有限公司、诸城市繁盛园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诸城相府工贸有限公司、诸城市泓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诸城市瑞生牧业有限公司、山东川口润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中盛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诸城三丰源食品有限公司、诸城莲春天然色素提纯有限公司、诸城市华圣富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诸城市华昌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37家)山东寿光蔬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田马洋香瓜生产销售服务中心、山东省寿光市大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天福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洛城农发有限公司、寿光市世纪三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市裴岭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北海滩涂养殖有限公司、寿光市良种场、山东华麟面业有限公司、寿光市华银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碧龙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圣海渔业网具有限公司、寿光市金粮油脂有限公司、寿光市华鑫蔬菜保鲜有限公司、寿光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田苑果菜生产有限公司、寿光市思源果蔬有限公司、寿光市红参食品有限公司、寿光乐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新世纪种苗有限公司、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潍坊益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布恩饲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寿光市金田丰润油脂有限公司、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潍坊中盈食品有限公司、潍坊中粮海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富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顺安海运有限公司、山东喜丰塑业有限公司、寿光市农圣庄园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兴辰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39家)安丘市金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丘市广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潍坊鲁东食品有限公司、福克斯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东方龙食品有限公司、安丘福华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东方红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绿洲兔业有限公司、安丘市三芝食品蔬菜有限公司、潍坊市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安丘市渤海食品有限公司、三通食品(潍坊)有限公司、潍坊健川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国丰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和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奥源食品有限公司、安丘惠利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汶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泰尔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富瑞得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大地田源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中龙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潍坊裕田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宏飞食品有限公司、安丘源清田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金马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金丰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龙金养猪场、安丘临福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鲁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光大牧业有限公司、安丘市天润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三慧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鑫都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东诚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安丘市鑫星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17家)昌邑市赛奥丝绸有限公司、潍坊龙源日昌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游龙面业有限公司、潍坊金茂农牧业有限公司、潍坊华和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康达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潍坊赛樱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福佑富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宏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昌邑市海丰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利利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同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昌邑市琨福大姜蔬菜批发市场、潍坊顺达仁诚饲料有限公司、潍坊神农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16家)山东望乡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龙河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永恒养猪场、高密市良棉保种厂、高密高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奇力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天达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瑞海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惠德农产品有限公司、潍坊绿盛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秋田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维康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南洋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安康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临朐县(21家)潍坊广华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潍坊盛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万宝乳业有限公司、临朐龙泰食品有限公司、临朐康宝峰业有限公司、临朐海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三和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涌丰乳业有限公司、临朐县清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华良种业有限公司、山东春冠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三江鸭业有限公司、潍坊威尔士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兴聚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沃福蒂饲料有限公司、临朐县龙泉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坤发肉制品有限公司、临朐县金源食品有限公司、临朐一鸣饲料有限公司、山东闻达药业有限公司昌乐县(23家)山东亚太中慧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潍坊齐鲁星牧业乳品有限公司、潍坊盛泰药业有限公司、潍坊银龙纺织有限公司、昌乐好友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合本食品(潍坊)有限公司、潍坊清风岭商品兔养殖基地、昌乐东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顺泰(昌乐)麦芽有限公司、潍坊市龙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乐化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田园牧业有限公司、潍坊恒源丝制品有限公司、昌乐惠源丝绸有限公司、潍坊卢氏牧业有限公司、潍坊乔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利得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昌乐鲁中瓜菜有限公司、山东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昌乐寿阳山特禽养殖场、潍坊四季丰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真盛淀粉加工有限公司市高新开发区(6家)潍坊中科植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普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绿之源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华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大森肥业有限公司市经济开发区(3家)潍坊万胜生物农药有限公司、潍坊万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浩伦兴鲁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市滨海开发区(2家)山东海化集团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2家)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潍坊万通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鄂林办产〔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林办产〔2018〕8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省林科院、种苗总站、太子山林管局:根据《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鄂林规〔2014〕8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2018年全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一)推荐原则各单位要严格对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涉林企业中,择优组织申报。
(二)推荐范围及数量1.范围:《办法》中列举的11类涉林企业。
2.数量:按各市、州2017年林业总产值确定推荐企业数量。
(1)林业总产值超过400亿元的市州推荐企业不超过8家,包括: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
(2)林业总产值200-300亿元的市州推荐企业不超过6家,包括:荆门市、武汉市、孝感市、恩施州、黄冈市。
(3)林业总产值100-200亿元的市州推荐企业不超过4家,包括:十堰市、咸宁市、随州市。
(4)林业总产值低于100亿元的市州推荐企业不超过2家,包括:黄石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鄂州市、天门市、仙桃市。
(三)报送材料1.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及《2018年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1)。
2.《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二、重新认定2015年度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林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
今年重新认定的对象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林产〔2016〕11号)公布的233家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见附件2)。
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2007.7.2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豫林产[2012]331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林产〔2012〕33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监测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一批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新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了复审认定,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53家企业被确认为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扶持林业产业化就是扶持林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林农这一理念,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省林业厅对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
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表》;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月 20日前报省林业厅。
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认定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于增强各地林业企业的竞争意识,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产业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希望全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努力,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组织化程度;坚持为林农服务的方向,通过采用基地加农户等方式,搞好产销衔接和技术服务,与林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不断拓展国内国际市场,进一步提升我省林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为河南林业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规〔2014〕8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厅直有关单位:2006年我厅制订《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以来,评选认定了一大批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于规范全省林业产业行业管理,突出林业产业发展重点,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和林农增收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原《办法》已逐渐不能较好适应现代林业产业发展要求。
为此,我厅结合林业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原《办法》进行了研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办法》即日起停止执行。
湖北省林业厅2014年5月21日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推动林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创新能力强、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经湖北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四条省林业厅林业产业处牵头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报范围在湖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的企业,包括营造林、种苗花卉、人造板、家具、木浆纸、竹藤制品、林产化工、中药材加工、林业生物工程、森林食品、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与加工、森林旅游等企业以及林产品专业批发交易市场、流通企业等。
第六条申报条件1.企业规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08•【文号】农办产〔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两年一监测、两年一认定”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队伍,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国家统筹、省级负责。
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认定条件和名额分配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实施,组织县级、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初筛和推荐,经省级政府审定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二)严格规范、公平公正。
按照认定条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逐级把关,体现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
(三)联农带农、示范引领。
以经营业绩、带动农户数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优先支持。
二、申报数量和条件拟认定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400家。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龙头企业数量、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脱贫县数量、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
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贴息贷款和贴息补助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林业贴息贷款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7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对以上贷款的利息补助。
第二章贴息条件与贴息计算第三条贴息条件: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涉林种植业或— 1 —林果、林下种植、木本油料等特色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下种植贷款。
第四条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
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按贴息年度内实际存续期限计算贴息。
计算公式:贴息金额=贷款金额×年贴息率×存续月数÷12。
同一项目多笔贷款申请贴息的,应分笔计算后加总。
贴息年度内贷款存续月数非整月的,整月外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整月外天数按1个月计算;小于15天的,整月外天数不计入当年度贴息期限。
第三章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工作程序第五条单位或农户(林业职工)个人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包括林业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后,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同时在线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一、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等为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科技开发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企业规模。
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营销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基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经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务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在90%以上。
二、宜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或市场经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违禁药品。
3、企业生产环境和产品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标准。
4、企业经营效益(有关数据以上年度为准,下同)。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总资产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企业未偷、漏、欠税,未欠职工工资,未亏损,未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含利息)。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泰政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0号文件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鲁政发(201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增加农民收入、培植壮大财源为核心,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为抓手,按照扶龙头、建基地、创品牌、强服务的思路,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区域化布局、集群化发展、一体化经营”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双十双百双千”工程,利用五年时间,统筹规划,着力发展 10大主导产业(粮食、蔬菜、油料、种子、泰山茶、畜牧、花卉苗木、果品、蚕茧、渔业),建成10个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重点培育100家科技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建设100个规模化、标准化示范基地,规模以上龙头企业达到1000家,年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一)培植壮大龙头企业,促进集群发展。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济银发【2010】9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财政局、林业局,各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恒丰银行,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支持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最新精选】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1.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2. 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效益。
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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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林业厅《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潍坊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计划的通知》精神,规范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森林资源培育、种苗花卉、森林旅游、林下经济、陆生野生动物养殖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符合申报条件并经评审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实行企业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监管、定期复核的办法。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择优遴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带动农民增收、促进林业发展的原则;坚持企业规模、效益和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有效期内的龙头企业享受相关林业扶持政策,申
请财政贷款贴息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业。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1.在潍坊市境内同类别企业中规模较大,行业影响力强,主营产品符合环保政策,发展后劲足;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省、市行业相关标准,在潍坊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等产品质量奖的企业;
3.企业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能按照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产销率高,经济效益好;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成效显著;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5.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七条申报标准
1. 加工类企业。
有独立的注册商标。
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果品加工和木本油料加工企业,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上;
2.种养类企业。
种苗生产企业,育苗面积在500亩以上,连续三年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上;花卉生产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经济林企业种植面积800亩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林下经济企业,种植类面积300亩以上,养殖类面积800亩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
3.森林旅游类企业(含公园、旅行社等),连续三年年直接收入400万元以上;
4.林业对外合作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申报材料
1.基本情况汇总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2.申报企业简介;
3.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信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审核盖章);
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许可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8.两年内所获荣誉证书、认证、专利、科研成果、奖牌等复印件,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村委会证明复印件等;
9.其他能证明企业规模、效益、质量和带动就业增收等方面的材料。
材料要求:一是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须加盖资质机构公章,复印无效;二是除要求报送原件材料外,其他证明、证书、获奖材料等可上报复印件,但须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查验原件,并分别在复印件上盖章,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审核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和证明。
2.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林业局。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市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全面审查各企业的申报材料,并结合推荐情况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定,经充分讨论后投票决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组决定的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
在市林业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林业局发文公布龙头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林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可申请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保有龙头企业称号;经审查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复核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匾牌。
第十五条对龙头企业实行总量控制,总体控制在全市规模以上林业企业总量的10%以内。
总体数量达到控制规模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办法进行递补。
第十六条建立动态监管制度。
被认定的龙头企业,从第二年开始,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企业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填写《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年度报告表》(附后),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林业局。
如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且后果严重的,即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发现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且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潍林字〔2012〕51号文件公布)停止执行。
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
说明:1、企业组织形式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2、企业类别是指经济林产品加工类、木材加工类、种植业、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加工类、森林旅游类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3、企业简介单独附后;4、所有指标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
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年度报告表
说明:1、企业组织形式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2、企业类别是指经济林产品加工类、木材加工类、种植业、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加工类、森林旅游类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3、所有指标均为报告年度当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