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意见书

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意见书

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我所在单位一直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工作,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我对这项工作有以下意见和建议:首先,提高专业能力。

作为法律援助值班人员,我们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熟悉各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不仅能够为群众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还能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有效的帮助和建议。

因此,我们应当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学习,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专业能力。

其次,完善工作制度。

建议我们单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流程和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例如,制定咨询接待流程,明确群众来电或来访时应如何处理;制定工作时间安排,确保24小时内有人接听和回复咨询,避免漏接或延误;制定统一的回答标准和问题分类表,提供标准化的回答和服务。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咨询案例进行归类整理,以便今后参考和借鉴,提高工作效率。

再次,加强团队协作。

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往往需要多人协作解决。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例如,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联系,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和案件进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还可以与其他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交流和合作,共享资源和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最后,加强宣传推广。

我们的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是为了帮助群众解决法律问题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很多人对这项工作的了解还不足。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推广,让更多的人知晓我们的存在和服务。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布宣传材料、利用互联网平台等途径,向公众普及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让群众知道在遇到法律困难时可以寻求我们的帮助。

以上是我对法律援助值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引起领导的重视和关注。

我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法律援助值班工作会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建议(3篇)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建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更是不可或缺的救济途径。

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不高、办理效率低下等。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1)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导致案件办理质量不高。

(2)案件调查取证不充分。

部分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未能充分调查取证,导致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案件胜诉率。

(3)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

部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2.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效率低下(1)律师资源不足。

我国法律援助律师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2)案件流转环节繁琐。

从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到办理,各个环节存在繁琐的手续,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3)沟通协调不畅。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当事人等各方沟通协调不畅,影响案件办理进度。

三、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1)提高律师准入门槛。

对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应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其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2)加强律师培训。

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参加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3)建立激励机制。

对表现优秀的法律援助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2. 完善案件调查取证机制(1)强化律师责任。

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确保案件证据充分。

(2)加强部门协作。

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3)引入技术手段。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案件调查取证效率。

3. 优化案件办理程序(1)简化案件受理手续。

简化案件受理流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宁政办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2009年8月)为深入贯彻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保障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一)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切实将法律援助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积极贡献。

(二)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援助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物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显著提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为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我省全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较好地满足了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法律援助知晓度不高、工作衔接不畅、援助申请不够便捷等问题。

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有关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积极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在新的起点上增进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不断深化法律援助有效覆盖。

适应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困难群体覆盖率的整体提升。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9.12•【文号】司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认真学习,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要加强领导,组织学习,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

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法律援助工作要点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要保证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下面就以“法律援助工作要点”为题,详细介绍一下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

一、落实法律援助主体责任法律援助主体责任是政府向社会承担的职责,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它包括:领导重视,财力保障,规范管理,加强宣传等几个方面。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在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中,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十分重要。

这个体系应包括“四个轮回”,也就是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执业律师、法援团队、法援志愿者。

这几个部分都相互协调、构成了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

三、坚持因案制宜,注重效果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应该注重效果,而不是仅仅为了完成法律援助这项工作。

法律援助是为更多的人谋取合理权益,并且通过案件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四、加强法律援助执业律师的培训和监管法律援助执业律师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关键人物,他们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任务的完成和相关群众的合法权益。

应该完善制度,加强培训,完善监管,加大配备力度,并且关注律师的整体工作质量,督促他们做好法律援助的职责。

五、严格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司法机关和律师必须高度重视质量问题。

对于一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同时对于违规操作的行为也要坚决予以惩处。

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援助扶贫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六、提高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法律援助工作的推进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认可,法律援助宣传就是一个拉近人与法律的桥梁,必须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请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

同时,还应该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基层人民的法律素质。

七、拓宽法律援助渠道法律援助工作要拓宽渠道,增加宣传媒介。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新闻、微博微信、移动APP等多个渠道,将法律援助政策传递给群众,让更多群众受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11.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11月20日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2•【字号】闽政办[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3]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二00三年十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氛围(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

《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基本精神。

《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明确了以律师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实施主体模式;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科学界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规定了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司法局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升措施

司法局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升措施

司法局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升措施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

司法局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肩负着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能够获得优质法律援助的重要责任。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提升措施:一、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1、扩充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积极招募更多有经验、有责任心的律师加入法律援助行列。

通过与律师协会合作、发布招募公告等方式,吸引更多律师投身法律援助事业。

同时,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对入库律师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定期评估。

2、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参加专业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更新、办案技巧提升、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

鼓励律师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3、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等。

激励机制可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为受援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流程1、简化申请手续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优化申请表格的设计,让申请人能够更便捷地提交申请。

同时,推行网上申请和预约服务,方便申请人随时随地提交申请。

2、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于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设立专门的快速通道,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加强对办理进度的监督和管理。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的顺畅。

减少因部门之间沟通不畅而导致的法律援助服务延误。

三、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1、加强法律援助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社交媒体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申请途径,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面对面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2、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就近的法律援助咨询和申请服务。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豫司文[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豫司文[2009]2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积极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全面开展,努力开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

二00九年二月十日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为大力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健康规范开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明确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内涵及目标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党委政府要求,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无偿的法律帮助。

其核心是有案必办、有问必答,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其目标是:1、实现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70%以上;2、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3、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救助;4、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5、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大增强,供需矛盾和地区差异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做好启动工作(一)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交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报告及方案,报请批准,争取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取得支持和配合;(三)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方案启动开展工作。

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郯城县调查反映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始建于2000年,核定编制2人。

至2014年全县建立了14个乡(镇)工作站146个联络点,乡(镇)建站率达100%。

为进一步近距离为百姓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依托残联、妇联、看守所及两个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24名司法助理员4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24名律师成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2010年以来,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2238件,其中刑事案件119件,民事案件218件,公证36件,非诉讼案件1865件,接待来信、来访、电话等群众法律咨询2万余人次,平息集体上访事件15件、1460多人,累计为受援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及各类赔偿金2000多万元。

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以年均20%以上的幅度增加,大量来自社会基层的法律援助案件都通过工作站得到处理,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我县法律援助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总结如下:一、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中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一)法律援助人员力量薄弱。

截至2014年12月,我县共有城镇低保户2944人,农村低保户40926人,残疾人75000人。

而全县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仅有70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2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

面对11万余人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法律援助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大量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社会执业律师参与,但是现在的律师人数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是急需提高。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不完善,缺乏外部监督机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陕政办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于1997年成立了“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8号)中,给司法行政机关增加了“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

2001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我省已有西安、咸阳、商洛等6个设区市和19个县区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初步形成了省、设区市、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构架。

3年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00余件,法律咨询20万余人次,为维护贫困者和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机构建设与全国的总体水平尚有不小的差距,还不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为了改善这种局面,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一种保障机制,是社会文明尤其是法制文明的必然趋势。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5.20•【文号】司发通[1997]056号•【施行日期】1997.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司发通〔1997〕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门,司法部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有关问题下发了联合通知,法律援助的其他方面工作也在抓紧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件大事来抓,加速建立和实施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步伐。

为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援助的定义和法院援助机构(一)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六)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的思考建议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的思考建议

然而,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仍存 在一些问题,如供需不平衡、 服务质量不高等,需要进一步
完善和改进。
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 法权益。
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 会稳定。
CHAPTER 02
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及问题
CHAPTER 03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建 议
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增强法律援助宣传
通过媒体、社区活动、学校讲座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法律援 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意识。
建立品牌形象
通过优秀的法律援助案例和律师团队,树立法律援助在公众 心目中的专业形象,增强公众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和认可。
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
拓展援助对象
将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纳入援助范围,如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老年人 等,确保他们在法律问题上得到公平、及时的帮助。
增加援助形式
除了传统的诉讼代理服务,还可以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 多样化形式的法律援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监控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资金不足
尽管资金来源多元化,但总体 上法律援助工作仍然面临资金 不足的问题,限制了受援范围
和援助质量。
人力资源紧张
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数量和 专业水平对援助质量有重要影响 ,当前人力资源紧张的问题需要 解决。
社会认知度低
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还有 待提高,部分人群对寻求法律援助 的意识和积极性不足。
创新服务模式
积极探索和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如采用互联 网+技术,方便受援者获取法律帮助,提高服务效 率和质量。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精选资料】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精选资料】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市司法局〔内容摘要〕当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着“困难标准难辨、受案范围狭窄、经费保障不足、渠道通畅受阻、基层基础薄弱、执业责任不明”等6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文章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值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参考。

〔关键词〕法律援助建议〔作者简介〕市司法局六盘水市市、县法律援助机构于2000年成立,法律援助工作从2001年开始运作,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从无到有,已在全市98个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妇联、残联、工会、团委等社会团体及相关部门建立了2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市、县、乡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其它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六盘水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经济困难的标准不好掌握。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

目前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六盘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根据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但在实践中,一些经济上并不困难,没有享受低保的人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的证明非常容易,也能轻易获得法律援助。

而一些生活确实困难,但却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而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导致法律援助资源没有全部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过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尺度难把握。

当前各有关方面对“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受援面”的呼声颇高,但是在实践中,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六条收案范围的案件却少之又少。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虽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收案范围进行了补充,也列入了一项“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因此项受案范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往往以案件的社会效果、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和地区的社会稳定等作为考虑因素,造成全市各法律援助部门对援助案件执行的标准不尽统一,出现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尴尬局面。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司发通〔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7年2月17日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经验交流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经验交流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经验交流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法律援助是为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

通过法律援助,我们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援助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经验,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1. 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可及性首先,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和获得法律援助,我们需要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可及性。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1)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途径,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的政策、条件和申请流程,加强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

(2)建立更多法律援助中心:在各地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咨询、调解、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方便需要帮助的群体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

2.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了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包括:(1)招募和培训专业律师:吸引优秀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为他们提供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2)建立律师志愿者团队:吸引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更多人提供法律帮助。

3. 优化法律援助流程和方式为了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供在线申请渠道,缩短申请审批时间,方便群众的申请过程。

(2)开展法律援助常态化宣讲和培训活动: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常态化培训和宣讲活动,提高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援助知识。

4. 完善法律援助评估机制为了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包括:(1)开展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对接受法律援助的群体的满意度调查,了解他们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评价和需求,及时改进和优化服务。

(2)建立案件评估体系:对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评估,评估案件的复杂程度、处理结果等指标,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总结:以上是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经验交流,通过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可及性、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优化法律援助流程和方式,以及完善法律援助评估机制等措施,我们可以改进和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关于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律师行业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结对帮扶工作是律师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通过律师与被帮扶对象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提高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在推进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可供参考:首先,加强宣传和意识培养。

律师行业应当积极宣传结对帮扶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

通过多种渠道向律师们普及结对帮扶的具体形式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和职业责任感,引导他们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主动承担结对帮扶义务。

其次,建立健全帮扶机制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律师参与结对帮扶工作,建立律师与被帮扶对象之间的合作机制。

在选择帮扶对象时,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例如贫困程度、法律问题的复杂性等进行评估,确保帮扶对象真正需要法律援助。

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成立专门的帮扶小组或专业团队,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服务。

再次,加强律师道德建设。

律师是法律职业中的公器,应当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为被帮扶对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相关部门可以加大对律师的监督力度,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进行严肃处理,保障结对帮扶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可以建立律师结对帮扶经验交流平台,通过经验分享和案例分析,总结和提炼结对帮扶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为各单位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可以在行业内设立奖励制度,鼓励优秀律师参与结对帮扶工作,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提高行业内对结对帮扶工作的重视程度。

最后,政府应当加大对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的支持力度。

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优化律师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并加强与律师行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律师结对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为律师行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必要保障。

总之,律师行业结对帮扶工作的开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7年2月17日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认真办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法律援助案件。

2.加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力度。

组织律师围绕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民生事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促进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3.广泛开展咨询服务。

优先安排律师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运用自身专业特长为群众提供咨询意见,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4.开展申诉案件代理工作。

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引导律师为经济困难申诉人通过法律援助代理申诉。

5.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

6.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工作。

组织引导律师为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其他诉讼改革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

7.积极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办理。

对于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案件,组织引导律师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促进达成和解。

8.发挥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

组织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9.办理跨行政区划法律援助案件。

适应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组织律师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10.推动律师广泛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需求量、律师数量及分布情况,明确律师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努力使律师通过多种形式普遍公平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鼓励有行业影响力的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11.推动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不少于24小时的公益服务。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减免收费,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专门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军人军属等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三、切实提高律师法律援助服务质量1.规范组织实施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承办律师,规范各环节办理流程,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综合考虑律师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确定办案律师,对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严格资质要求,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

2.加强服务标准建设。

完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工作制度,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确保律师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3.加强办案质量监管。

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推进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综合运用案卷评查、旁听庭审、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有条件的地方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实行动态监控。

4.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投诉,规范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

对律师接受指派后,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5.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高办案质量。

6.强化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责任。

律师事务所严格接受指派、内部审批、办理案件、案卷归档、投诉处理等各环节流程。

建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根据法律援助常涉纠纷案件类别和所内律师办案专长,培养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团队。

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传帮带制度,建立完善青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带教制度。

三、创新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机制1.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引入优质律师资源提供法律援助。

2.建立法律援助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业务专长和职业操守,建立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

3.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积极开展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4.积极扶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

根据律师资源分布和案件工作量等情况,采取对口支援、志愿服务、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5.健全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律师服务质量、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机制,鼓励律师围绕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等建言献策,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五、加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1.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要认真落实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落实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保障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充分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完善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业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救济机制。

2.加强经费保障。

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

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推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

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力量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募集资金作用,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

鼓励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3.加大办案支持力度。

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推动落实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免收、缓收复制案件材料费以及资料查询等费用规定。

4.加强教育培训。

加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要吸收律师参加,律师协会要在律师业务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有关内容。

加强对新执业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培训。

组织律师参加国际法律援助交流培训项目。

5.加强政策引导。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作为项目安排、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推动地市、县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6.完善激励措施。

对于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人才培养、项目分配、扶持发展、综合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律师行业和法律援助行业先进评选中加大表彰力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树立并提升行业形象。

∙信用卡诈骗罪最低罚金是多少/cr/842319.html∙信用卡诈骗罪拘留最长期限/cr/842318.html∙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cr/842317.html∙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cr/842316.html∙怎么样才能判缓刑 /cr/842315.html∙持枪抢劫判几年 /cr/842314.html∙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cr/842313.html∙遣送出境是强制执行吗/cr/842312.html∙网络倒卖他人信息犯什么罪/cr/842311.html∙金融诈骗罪的相关处罚有哪些/cr/842310.html∙抢劫罪会判几年 /cr/842309.html∙枪支犯罪如何认定主从犯/cr/842308.html∙取款机多吐钱取走会怎么量刑/cr/842307.html∙轻伤害赔偿协议 /cr/842306.html∙追缴款被害人是否可以要回/cr/842305.html∙偷税罪的客观要件 /cr/842304.html∙绑架罪应如何处罚 /cr/842303.html∙逃税会被遣送出境吗 /cr/842302.html ∙网贷不还失联是诈骗吗/cr/842301.html∙什么是玩忽职守罪,应当如何处罚/cr/842300.html∙什么是假药什么情形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cr/842299.html∙纵火损失20万怎么量刑/cr/842298.html∙知识产权滥用体现在哪些方面/cr/842297.html∙连续作案两起属于多次吗/cr/842296.html∙入室抢劫判刑多少年 /cr/842295.html ∙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cr/842294.html∙渎职罪犯罪主体的司法解释/cr/842293.html∙聚众斗殴罪怎样会转化为故意伤害/cr/842292.html∙倒卖医疗器械属于什么犯罪/cr/842291.html∙烧碳自杀属于放火罪吗/cr/842290.html∙从邪教的定义和邪教犯罪的特征如何认定邪教犯罪的连续性/cr/842289.html∙绑架罪的犯罪形态有哪些/cr/842288.html∙被盗窃金额如何认定 /cr/842287.html∙侵犯香烟商标权罪怎么量刑/cr/842286.html∙持刀抢劫一般判几年 /cr/842285.html ∙抢劫罪构成要件 /cr/842284.html∙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cr/842283.html∙有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区别/cr/842282.html∙诽谤罪能取保候审吗 /cr/842281.html ∙刑事案件被告人有什么权利/cr/842280.html∙对诬告陷害罪的刑罚 /cr/842279.html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cr/842278.html∙抢劫四次出租车2000怎么量刑/cr/842277.html∙诬告陷害罪一般判几年/cr/842276.html∙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认定/cr/842275.html∙虐待俘虏罪的认定 /cr/842274.html∙团伙诈骗犯罪如何认定/cr/842273.html∙网络跟帖会不会构成诽谤罪/cr/842272.html∙什么是侵占罪 /cr/842271.html∙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cr/842270.html∙缉私局扣人有几种情况/cr/842269.html∙盗窃货运物资怎么判刑/cr/842268.html∙经济合同诈骗如何报案/cr/842267.html∙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cr/842266.html∙非法收购废电瓶怎么量刑/cr/842265.html∙多次寻衅滋事如何认定/cr/842264.html∙煽动帮助他人自杀定什么罪/cr/842263.html∙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的区别/cr/842262.html∙盗窃案如何认定金额 /cr/842261.html ∙绑架罪主犯自首判几年/cr/842260.html∙房贷不还了如何计算诈骗/cr/842259.html∙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cr/842258.html∙抢夺罪从犯怎么判 /cr/842257.html∙诽谤他人要坐牢吗 /cr/842256.html∙自杀有罪吗 /cr/842255.html∙流窜作案是怎么判刑 /cr/842254.html ∙去戒毒所戒毒有案底吗/cr/842253.html∙绑架罪能不起诉吗 /cr/842252.html∙欺诈胁迫民事行为如何认定效力/cr/842251.html∙被遣送出境的人多久不能回中国/cr/842250.html∙入室抢劫的追诉时效是多久/cr/842249.html∙渎职罪犯罪主体范围汇总/cr/842248.html∙抢夺罪多久可以家属看望/cr/842247.html∙倒卖盗版书犯罪吗 /cr/842246.html∙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处罚标准/cr/842245.html∙伪造假币后使用该怎么处罚/cr/842244.html∙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处罚/cr/842243.html∙诽谤罪起诉诉状书写格式2018 /cr/842242.html∙单位行贿罪属于什么犯罪种类/cr/842241.html∙失职渎职罪刑法的追溯期/cr/842240.html∙我国近亲属有窝藏包庇罪吗/cr/842239.html∙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认定/cr/842238.html∙对过失犯罪可不可以正当防卫/cr/842237.html∙假币案判刑怎么减刑 /cr/842236.html ∙盗窃数额较大该如何处罚/cr/842235.html∙介绍贿赂罪罚金是多少/cr/842234.html∙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cr/842233.html∙如何认定作案次数 /cr/842232.html∙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什么/cr/842231.html∙合同诈骗罪如何撤案 /cr/842230.html ∙哪种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cr/842229.html∙免于刑事处罚怎么处分/cr/842228.html∙信用卡诈骗罪公安局管吗/cr/842227.html∙倒卖承兑汇票怎样定罪/cr/842226.html∙敲诈勒索属于经济犯罪吗/cr/842225.html∙抢劫罪大还是抢夺罪大/cr/842224.html∙如何认定罪行极其严重/cr/842223.html∙非法拘禁罪的刑罚 /cr/842222.html∙投资人在集资诈骗罪中的身份/cr/842221.html∙公共场所自杀构成罪吗/cr/842220.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