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基本法律制度(3)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64 (1)
司法卷一-64(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不定项选择题{{/B}}(总题数:58,分数:100.00)1.关于法官,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______。
∙ A.王法官认为自己实在不适合当法官,于是提出了辞职,被院长否决,理由是:作为法官是不能够提出辞职的∙ B.刚满22岁,已经做了2年法官的小李,为了进一步地发展自我,向组织提出要参加面向法官的一个培训∙ C.小张被开除了公职,他是法律专业硕士毕业生,曾经从事法律专业工作2年,他能担任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D.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任免(分数:3.00)A. √B. √C. √D. √解析:2.关于法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只能从法官中择优提出人选∙ B.对于法官经过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C.法官可以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D.对于法官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一般、优秀、称职、不称职(分数:2.00)A. √B.C. √D. √解析:[解析] 根据本法第12、13、15、24条的规定易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3.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②年龄二十三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
①正确、②不正确∙ 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①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①正确、②不正确∙ 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①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②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
①正确、②不正确∙ 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①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②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一、提要南宋灭亡后,蒙古族统治者创立的元朝建立了对全中国的统治,蒙古族统治者对相对进步的汉文化的接受和吸纳,加速了蒙古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元朝法律总的倾向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即在保持明显的民族色彩沿用蒙古习惯法作为基础的同时,参照唐宋之制推行汉法。
二、立法综述(一)指导思想为了维护蒙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元朝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指“讲前代之定制”,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
“附会汉法”指“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
(1)“大扎撒”至上元统治者立法明确了成吉思汗《大扎撒》作为基础法律的地位,使《大扎撒》作为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
这一做法保持《大扎撒》绝对权威,也巩固了蒙古传统法的基础地位。
(2)三法合一“三法合一”,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具体而言即以大蒙古国建立以来的组训、扎撒为根本依据,参考唐宋辽金的法律制度,建立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
(3)蒙汉异制元朝仿照辽代“因俗而治”的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同时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此外元法还在任官、刑罚方面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保证了蒙古人的特权地位,反映了民族压迫的特点。
(二)法律形式(1)《大扎撒》《大扎撒》是元朝的根本大法,颁布于1206年。
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又称雅萨法典、青册。
(2)《至元新格》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刻板颁行,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2012司法考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设⽴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政区域。
尽管特别⾏政区与⼀般⾏政区⼀样,都是中华⼈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都是中华⼈民共和国的地⽅⾏政区域单位。
特别⾏政区的特点表现在: 1.特别⾏政区享有⾼度的⾃治权。
⾃治权包括:(1)⾏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民政府处理的⾏政事务外,特别⾏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有关经济、财政、⾦融、贸易、⼯商业、⼟地、教育、⽂化等⽅⾯的⾏政事务。
(2)⽴法权。
特别⾏政区享有⽴法权。
虽然⽴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效。
(3)独⽴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政区法院独⽴进⾏审判,不受任何⼲涉;终审权属于特别⾏政区的终审法院,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
根据规定,中央⼈民政府可授权特别⾏政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政区不实⾏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这⼀规定充分体现了“⼀国两制”的基本⽅针。
3.特别⾏政区的⾏政机关和⽴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份证的居民。
4.特别⾏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政区⽴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中央与特别⾏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政区是中华⼈民共和国享有⾼度⾃治权的地⽅⾏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民政府。
因此,中央与特别⾏政区的关系,是⼀个主权茵家内中央与地⽅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政区进⾏管辖和特别⾏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度⾃治⽽产⽣的相互关系。
工程建设法基本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法基本法律制度一、引言工程建设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实现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工程建设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工程建设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概述1. 法律层面我国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许可、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的监理、建筑工程的验收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了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征收、补偿等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变更、规划许可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登记等事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等。
2. 行政法规层面我国工程建设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监督、检测、验收等。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措施、事故处理等。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等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收、补偿等事项。
3. 部门规章层面我国工程建设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几部规章:(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审批、变更等。
实用法律基础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3、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4、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5、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7、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8、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
11、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12、宪法: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宪政: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14、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15、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64基本法律制度
3.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 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 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 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2)作用
❖污染物排放行为合法性的判别尺度。 (3)标准的制定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保 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本法律制度总结:
一、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 4.许可证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经济刺激制度
二、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3.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4.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5.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作用 1)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状况优劣的尺度 2)环境损害的评价尺度(以此判断是否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3)环境规划、评价和管理的依据
(3)标准的制定
❖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保部 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 量标准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对政府环境管理 行为方面。
题目: 1.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是 ( ) A.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B.经济、技术可行性 C.环境基准 D.本地区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程度 2. 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 ) A.环保方法标准 B 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基准
3. 判断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只能以 适用的( )为根据。
A.污染物排放标准 B.环保基础标准 C.环保方法标准 D.环境质量标准 4. 以下不属于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需要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一)(第一章至二章)一、名词解释1.法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创制的,反映国家意志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和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为了行使国家权力,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而确立的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4.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或自然人。
二、填空题1.在法产生的初级阶段,(习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
2.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即指由特定的享有法律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3.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4.目前我国已有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6.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从旧兼从轻)的问题。
7.(法)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第一标志。
8.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9.目前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比较大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0.在我国,按照法律创制的种类,有两种类型的立法程序,即(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
11.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2.7 建设法规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 2.7.1 违约责任 延误工期、质量问题、拖欠费用
2.7.2 侵权责任 勘察设计中的侵权责任; 施工中的侵权责任。
2.7.3 行政责任 (1)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责任:违反工商管理 法规的责任,违法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责任。 (2)上级主管机关及内部管理中的行政责任: 违法企业法、违法技术法规、不正当竞争等责 任。 15
7 安全生产管理 7.1 安全生产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7.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3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P97)
28
8 环境保护问题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 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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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 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 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
2 代理制度 2.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2.2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 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 诉讼时效 5.1 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5.2 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 列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失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0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0 级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9)刑法培养方向(总学分要求 62)
序号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1
02910133
2
02910144
3
02911740
4
02911760
5
02912760
6
02911140
刑法分论 法律实务专题
犯罪学 刑事执行法 金融犯罪专题 判例刑法研究
(10)商法培养方向(总学分要求 62)
序号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1
序号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1
02912660
2
02910022
3
02910122
4
02910133
5
02910163
国际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 民法分论 刑法分论 商事法律制度
48
3
48
3
64
4
48
3
48
3
5
6
02912670
企业法与公司法
48
3
7
02912720
金融法与证券法
48
3
8
02916370
1
四、 教学方式
采取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在为学生打下坚实、广泛的法学理论基 础知识的同时,注重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 能力。
五、 研究方向
(一)普通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1、知识产权法方向;2、财税法方向;3、金融法方向;4、房地产法方向;5、 国际商法方向;6、商法方向;7、诉讼法方向;8、刑事法方向;9、宪法行政法方向; 10、卫生法方向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划分专业培养方向的工作是在第二学年初进行的。具体办 法为:学院向学生公布十个专业方向的选拔办法、培养计划,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相应的申请材料,由十个专业方向所属的研究中心负责审核并进行选拔考核后,确定 本专业方向的录取名单,报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 (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目前,仅设一个专业培养方向,即知识产权方向。根据考生的专业及工作背景, 结合专业老师的面试确定知识产权方向学生的录取名单。
美国民事执行制度介绍(上)
美国民事执行制度介绍(上)黄金龙一、法律渊源美国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主要是州法。
在联邦法律层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于判决执行的规定(主要是第八章,64-71条)是基本法律依据。
此外,有限制扣押工资、规范私人收债做法[1]、联邦政府债权收取程序方面的特别法律[2]。
各州基本都有自己的执行法。
如纽约州综合法典民事诉讼法律与规则编(法典第八章)第51节(判决执行一般)、52节(金钱判决执行)、53节(外国判决执行)、54节(外州判决执行)。
加利福尼亚州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也有执行的相关部分。
联邦法院判决执行应适用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但该规则规定,联邦法院判决的执行应适用联邦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地的州的法律,除非联邦法律有特别规定。
因此可以说,州法是执行法的主体,联邦法是特别法。
在执行实务中,从数量和规模上看,联邦政府是最大的债权人。
刑事罚金属于联邦政府的债权。
税收收取诉讼判决中的税收,属于联邦政府债权。
但不排除政府通过州法律执行税收。
联邦债权执行主要适用联邦债务收取法。
该法的目的是统一联邦政府作为债权人的案件的债务收取程序。
但该法并不完全排除州法的适用,只要州法不与该法有冲突。
有冲突的则必须适用该法。
但应注意的是,判例也是法的渊源。
各州法律有差别,50个州有50种强制执行制度。
但在基本原则和概念方面是相同的。
从现在整个发展趋势上看,共同点越来越多。
而且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和州执行法相互吸收借鉴。
各州实体法方面趋于统一,也影响到强制执行程序。
本文叙述比较详细的地方,如未注明,一般是指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
二、当事人主义的收债模式和执行难在美国,执行判决的主动权完全操纵在当事人手中,法院和执行官只是当事人可以利用的程序工具。
判决的执行从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上看,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不是法院包揽的。
“经由判决产生的义务并不会自动执行,而且法院也不主动提供执行措施。
如果判决中的债务人不自动偿付债务,胜诉方就必须采取主动”[3]。
法国法律制度(3篇)
第1篇一、概述法国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一,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
法国法律制度以其独特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而闻名于世。
法国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等。
二、宪法宪法是法国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与运作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法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目前以1958年宪法为基础,分为序言、正文和附加议定书三个部分。
1. 序言:序言规定了法国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在民、共和、民主、平等、法治、自由、团结等。
2. 正文:正文分为11章,包括国家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地方政府、选举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国际关系、宪法修正程序等。
3. 附加议定书:附加议定书主要涉及宪法修正程序、选举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法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法国行政法体系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行政法总论:规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责任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等。
3.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能和权限。
4. 行政合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
5.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提起、审理、判决等程序。
四、民法民法是法国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主要调整个人和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国民法体系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人法:规定了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属关系等。
2. 物法:规定了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3. 债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合同等。
4.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
5. 遗嘱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效力、执行等。
五、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法国商法体系较为完善,以下为商法的主要内容: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
大工《行政法》学习资料期末备考十六64
《行政法》辅导资料十六主题:第六编行政赔偿(第4-6章)学习时间:1月11日--1月17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理论学习:每周文摘: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必须始终过硬。
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定党性原则,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摘选自《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内容:第六编行政赔偿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六编中的第4-6章,这部分重点介绍了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补偿的相关内容。
希望通过下面内容的学习能使同学们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
第四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一、行政赔偿方式1、行政赔偿方式概述行政赔偿方式概述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我国行政赔偿方式种类:(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2、支付赔偿金又称金钱赔偿,是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3、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4、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二、行政赔偿标准1、行政赔偿标准概述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1)惩罚性标准。
(2)补偿性标准。
(3)抚慰性标准。
2、侵犯人身权的计算标准(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第一,赔偿数额对所有一律平等。
第二,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按日支付赔偿金。
第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中的上年度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的上年度执行。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计算标准第一、身体伤害赔偿。
各国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比较
各国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较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违约⽅在其⾃⾝利益遭受违约⽅⾏为严重损害时得以采取的⼀种违约救济措施。
由于此种救济将导致双⽅合同关系终⽌的后果,各国对其均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着较⼤差异。
本⽂拟对各主要国家的合同法或判例法以及国际统⼀合同法有关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进⾏⽐较、评析,以期为进⼀步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后,没有履⾏或没有完全履⾏以前,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根据⼀⽅当事⼈的意思表⽰,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为。
⼀般说来,合同⽣效后,当事⼈⼀⽅不得擅⾃解除合同,但在履⾏过程中,有时会产⽣某些特定情况。
例如,由于对⽅当事⼈严重违约,从⽽使债权⼈订⽴合同的⽬的不能达到,这样合同的存在对债权⼈来说已不具有实质意义,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够被遵守,债权⼈的⽬的仍不能达到,因此应允许债权⼈宣告解除合同,从⽽使其从已被严重违反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但是,这并不是说,⼀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如果对法定解除权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既不符合⿎励交易的⽬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甚⾄常常会损害合同双⽅的利益,特别是在⼀⽅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能够继续履⾏,⽽⾮违约⽅愿意违约⽅继续履⾏的情形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继续履⾏,⽽不能强令当事⼈消灭合同关系。
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才符合当事⼈的订约⽬的,才能更好地保护⾮违约⽅的利益。
鉴于以上考虑,对⾮违约⼀⽅的法定解除权,各国均规定了⼗分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但由于各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不统⼀,各国的规定存在着较⼤差异。
本⽂拟对各主要国家的合同法或判例以及国际统⼀合同法有关法定解除条件进⾏⽐较、评析,以期为进⼀步完善我国《合同法》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英国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将合同条款分为两类,⼀类是条件条款(conditions),也被称为主要条款;另⼀类是担保条款(warranties),也称为次要条款。
2022年陕西省安全员B证模拟试题库考试历年真题汇总含答案参考54
2022年陕西省安全员B证模拟试题库考试历年真题汇总含答案参考1. 单选题:我国最早的一部《安全生产法》是()年制定的,从那时至今已经已经进行了数次修订。
A:1999年B:2002年C:2014年D:2016年正确答案:B2. 判断题: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正确答案:对3. 多选题: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中(),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
A:人的不安全行为B:物的不安全状态C:安全费用D:管理缺陷E: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正确答案:ABDE4. 多选题:文明工地工作小组主要有()。
A:综合管理工作小组B:安全管理工作小组C:质量管理工作小组D:卫生防疫工作小组E:施工进度、成本控制管理工作小组正确答案:ABCD5. 多选题:班前活动的安全交底主要内容是()。
A:当天的作业环境B:气候情况C:工酬D: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E:与特殊工种的配合6. 判断题:要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正确答案:对7. 单选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A:职工食堂B:员工宿舍C:职工俱乐部D:卫生保健室正确答案:B8. 判断题: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高处作业。
正确答案:对9. 单选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A:10B:20C:28D:30正确答案:D10. 多选题:施工现场按照功能可划分为()等区域。
A:施工作业区B:辅助作业区C:材料堆放区D:办公区E:生活区11. 判断题: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并不包括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正确答案:错12. 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包括()。
宪法规定我国基本制度有哪些?
宪法规定我国基本制度有哪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宪法规定我国基本制度有哪些呢?有一些人可能对此并不是特别清楚,那么下面就让小编就宪法规定我国基本制度有哪些这一问题,为大家来详细的解答一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宪法规定我国基本制度有哪些呢?有一些人可能对此并不是特别清楚,那么下面就让小编就宪法规定我国基本制度有哪些这一问题,为大家来详细的解答一下。
▲一、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有利于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实行单一制,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1、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
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
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
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安全生产法人的基本安全素质包括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人的基本安全素质包括1、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哪几个方面?一、第一章总则。
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1条);(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2条);(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3条);(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4条、第5条、第10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第7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一款,第11条);(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14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第13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5条)。
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该章共有28条,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17条、第18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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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1.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是 ( ) A.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B.经济、技术可行性 C.环境基准 D.本地区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程度 2. 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 ) A.环保方法标准 B 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基准
3. 判断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只能以 适用的( )为根据。
四、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和企业排 放标准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在环境标准体系中,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标准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标准,特指需要 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 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由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制定的标准。
2.企业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企业排放标准,主要是 指企业自行制定的比国家或地方更为严格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标准化法》的 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3.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 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 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 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2)作用
❖污染物排放行为合法性的判别尺度。 (3)标准的制定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保 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测量方法》 (12)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
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1)定义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 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 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指分析方法、 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 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
(GB13271--2001) (7)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8)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2001) (9)GWKB1-1999《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10)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GB18352.1-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二、国家环境标准内容
1.国家环境标准概述
❖分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两类。 其中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 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 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若被强制性环境标准 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2)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 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 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 质。
3)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 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 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规 定。
(2)作用
❖当对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问题上发生 分歧时,可以在诉讼中用上述三类环境标 准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判断监测方法以及测 定技术等操作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环 境标准的规定。
(2)作用 1)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状况优劣的尺度 2)环境损害的评价尺度(以此判断是否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3)环境规划、评价和管理的依据
(3)标准的制定
❖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保部 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 量标准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对政府环境管理 行为方面。
自治区、直辖市级) (2)按照类别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基础标准 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6)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 准体系
国家环 境标准
地方环 境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分类 1)按污染物的形态分类: 大气、水、噪声、固废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按适用范围分类: ❖综合性排放标准:对一般性污染源的管理,
制定综合性排放标准。 ❖行业性排放标准:对重点污染行业和特殊
行业,结合其生产工艺、产污特点和污染 控制技术、费用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排放标 准,实行重点管理。
注: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 准不交叉执行。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 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
第六章 基本法律制度(3)
6.3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标准概述 1.定义 &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
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 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 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 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2. 分类& (1)按照制定标准的级别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地方级,实际上是省级,即省、
2.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 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 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 限制性规定。
❖编制依据:各主要环境要素的使用功能、 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一般用“环境基准 ”。
❖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 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 无作用剂量)或者说是对人体和生物产生 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
三、地方环境标准体系与内容
1.一般概念
地方环境标准只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两类。
通常,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2.制定与适用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适用
相关标准: (1)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GB16169-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GB16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