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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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政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政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政府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予特许经营者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政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特许经营活动的发展,保障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政府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促进特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特许经营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一、政府特许经营的范围和对象。

政府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交通、环保等领域。

特许经营对象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政府特许经营的管理机构和程序。

政府特许经营的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设立,负责特许经营的申请、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特许经营者需按照相关程序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查和经营能力评估。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审批结果,并在特许经营活动开展期间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特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政府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享有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专属权利,有权对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特许经营者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政府特许经营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及时了解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还应当定期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特许经营服务水平。

五、政府特许经营的法律保障。

政府特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政府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也应当依法制定,确保合法合规。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管理是指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基于一定的商业理念和经营模式,将自己的商标、管理经验、专有技术和品牌文化等各种资源以特定方式转让或授权给另一方“特许经营人”,并且在特许经营契约中规定了经营人的经营权力、管理方式、营销政策和经营目标等关键约定的经营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开放程度的加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许经营已成为具有高效性和社会重要性的一种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可以帮助需要扩大经营规模或实现商业品牌化的企业进一步扩展业务,并能够提高企业经营成功的概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一、特许经营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特许经营的概念特许经营是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基于一定的商业理念和经营模式,将自己的商标、管理经验、专有技术和品牌文化等各种资源以特定方式转让或授权给另一方“特许经营人”,并在特许经营契约中规定了经营人的经营权力、管理方式、营销政策和经营目标等关键约定的管理方式。

2、特许经营的原则(1)公平合理:特许经营协议必须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结成和执行。

(2)自愿和平等:特许经营必须是自愿的和平等的,不存在强迫或垄断的情况。

(3)双方互利:特许经营必须在双方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要确保特许经营人可以利用特许经营人的品牌、技术和经验等资源,以其独有的公司形象和产品优势进入市场。

(4)诚信守信:特许经营应该本着诚实、守信、信誉第一,实现长期战略合作的目标。

(5)维护品牌形象:特许经营人应该积极维护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控制产品质量,打造特许经营的独特魅力。

二、特许经营管理的形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直接特许、Agent(代理)特许和Master(总部)特许等多种形式。

1、直接特许直接特许是指商标所有人直接将商标、品牌文化、专有技术、商业模式等授权给特许经营人,在合同期限内约定特许经营者的管理方式、经营指导和促销技巧以实现销售奖励。

直接特许的优点是具有操作便捷、管理费用低、自主经营和品牌策略控制等优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管理办法》如何界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1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1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在制定组织营运管理规则的基础上,为特许经营组织和其被特许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指导和规范。

它不仅对特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保护特许经营合作的双方权益,促进合作的良性发展。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模式,由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将自己的品牌、产品或服务授权给其他经营者,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提供运营指导,使特许经营者能够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既是一种市场化手段,也是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因此,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于特许经营合作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特许经营合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首先,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者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了特许经营合作的双方所具备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特许经营者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保护特许经营品牌的形象和声誉,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其次,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对特许经营合作的终止和解除进行了规定,以保护特许经营者在解除合作时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于特许经营者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特许经营者遵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对特许经营者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出了要求,以提升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通过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和市场推广策略,特许经营者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推动特许经营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对特许经营组织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特许经营组织应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特许经营组织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经营策略。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特许经营组织和特许经营者的共同努力。

特许经营组织应建立与特许经营者充分沟通的机制,听取和反馈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制定适合市场需求和双方利益的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目的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2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3 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3篇)

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特许经营是指企业(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商业资源授权给其他企业(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探讨。

二、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特许经营,包括虚假宣传、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使用人、被许可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三、特许经营行业的法律规定1.特许经营合同(1)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基本内容。

(2)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含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条款。

(3)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许人不得干涉被特许人正常经营、被特许人不得损害特许人商业信誉等。

2.特许经营许可(1)特许人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许可,并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特许经营许可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

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

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

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

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更好地了解条例精神,记者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问:目前,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

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避免行政干预过度妨碍特许经营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国务院法制办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国务院法制办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特许经营条件】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可经营性,风险可分担;(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国家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国家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国家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国家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授予特许经营者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经营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独家权利。

为了规范和促进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国家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国家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和条件。

国家应当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特许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经营的区域范围、经营期限等条件。

同时,国家应当对特许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能力、品牌形象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其次,国家特许经营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特许经营权申请和审批制度,明确申请流程、材料要求、审批时限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国家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确保特许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国家特许经营权的监管和维护。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特许经营权监管机制,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防止特许经营者滥用特许经营权,损害消费者利益。

同时,国家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权的维护,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最后,国家特许经营权的促进和支持。

国家应当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支持特许经营者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国家还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特许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总之,国家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应当从范围和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监管和维护、促进和支持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为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国家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的研究和制定,推动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特许经营与特许权管理制度

特许经营与特许权管理制度

特许经营与特许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许经营和特许权管理,提升企业形象,加强特许合作伙伴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许经营与特许权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与特许合作伙伴间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定义1.特许经营:指本公司授权给特定合作伙伴使用商标、专利、技术、品牌等资源,并供应相关支持和监督,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合作方式。

2.特许权:指本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的各项权益,包含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知识、品牌形象等。

3.特许合作伙伴:指经本公司认可并签订特许合作协议进行合作的商业机构或个人。

4.特许合作协议:指本公司与特许合作伙伴签订的明确商定双方权责的合同文件。

第二章特许合作伙伴申请与评审第四条申请条件1.特许合作伙伴应具备独立承当经营风险的本领和稳定的财务基础。

2.特许合作伙伴需具备相关行业的经验和管理本领,并能够充分发挥创新本领和市场开拓本领。

3.特许合作伙伴应认同本公司的经营理念,且具备良好的商誉和品牌形象。

第五条申请流程1.特许合作伙伴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书,并供应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2.本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料子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3.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申请将进入面试环节,由本公司进行面试评估。

4.面试评估通过后,本公司将向特许合作伙伴供应合作协议草案,并进行商务洽谈。

5.双方商务洽谈达成全都后,正式签署特许合作协议。

第三章特许合作伙伴管理第六条特许合作伙伴权责1.特许合作伙伴有权使用本公司授权的商标、专利、技术和品牌形象,开展经营活动。

2.特许合作伙伴应遵守本公司的经营规范、品牌形象标准和市场行为准则,维护本公司的品牌形象。

3.特许合作伙伴应依照商定向本公司支出特许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4.特许合作伙伴应及时向本公司汇报经营情况,并进行相关数据的共享和信息沟通。

第七条特许合作伙伴培训1.本公司将建立特许合作伙伴培训制度,对特许合作伙伴进行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

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一、特许经营概述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方式,即特许人将自己的品牌、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资源授权给他人进行经营,以取得收益。

特许经营利用了特许人的品牌知名度和经营经验,帮助特许人拓展市场,降低经营风险。

同时,特许人也可以通过特许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获取收益。

特许经营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对品牌、技术、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来说,特许经营是一种有效的扩张方式。

二、特许经营的优势1. 品牌效应:特许经营可以借助特许人的品牌知名度,快速提升加盟方的市场认知度,减少市场推广成本。

2. 技术优势:特许人可以将自身研发的技术、产品提供给加盟方使用,增强加盟方的竞争力。

3. 成本控制:特许经营可以有效降低加盟方的初始投入成本,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经验分享,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4. 管理经验:特许人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可以帮助加盟方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加盟方的经营水平。

5. 双方合作:特许经营是一种合作关系,特许人和加盟方共同合作,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三、特许经营管理制度1. 加盟合作流程:(1)立项阶段:特许人确定加盟方的资质、信誉、市场需求等情况,双方签订保密协议。

(2)洽谈阶段:双方洽谈合作细节,确定合作计划、费用、服务内容等。

(3)签约阶段:双方签订加盟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4)培训支持:特许人对加盟方进行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服务标准等,确保加盟方的经营水平。

(5)监督管理:特许人对加盟方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加盟方的经营状况,及时提供指导和支持。

2. 特许费和提成制度:特许费是加盟方支付给特许人的费用,用于获得特许人品牌、技术等资源的使用权。

提成制度是指根据加盟方的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特许人的费用。

特许费和提成制度是双方利益的保障,也是激励加盟方积极经营的重要手段。

3. 经营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加盟方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报表、清单审查,加强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社会各界对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用于规范个人、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种特许经营活动。

三、定义特许经营:是指商品及服务提供者按照特许协议方式,给予授权方特定的财产权和使用权,让其在一定的要求下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的行为。

四、特许经营类型特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特许经营:即授权方将商标和其相关产品让渡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授权方的商品,并承担其有关义务。

(二)服务特许经营:又称特许服务和管理,为授权方提供各种服务,如会议、培训等服务。

五、特许经营申请程序(一)确定申请类型:确定特许经营的性质和类型,如是否是品牌特许经营、销售特许经营等。

(二)制定合同:双方应签订授权受让协议,详细规定双方合作事宜,准确地注明省市区条件及权利义务。

(三)报送申请文件:按规定准备国家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经营备案手续。

(四)审核通过后登记:当受理审核通过,双方按照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的区域内进行特许经营活动。

六、做法要求(一)双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禁止采取和发起回扣、收取回扣等合规非法行为;(二)为了拓展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特许经营授权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走私、假冒、欺诈等违法行为;(三)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的品牌标准和要求,按照授权人的要求对商品进行风险评估或其他有关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品牌质量;(四)受让方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售后服务,如维修、更换等,确保服务质量;(五)受让方应当妥善管理宣传素材和活动资金,确保用途准确;(六)受授权方应当委托受让方对外宣传,以确保品牌形象的正确宣传。

七、违约责任(一)双方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条件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标准履行义务,确保授权者不受损害;(二)受让方擅自私自将授权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和行使权移转给他人,由此给授权者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三)如果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和标准履行义务,造成授权者、接受权方不能获得本协议约定的收益,需要其赔偿损失。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健康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与范围(一)定义特许经营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范围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涵盖了众多领域,如餐饮、零售、服务、制造等。

具体包括品牌使用权、产品或服务的供应权、经营模式的复制权等。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取得(一)授予条件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同时,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二)取得程序被特许人需要向特许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个人或企业资料。

特许人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取得特许经营权。

四、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与要求(一)必备条款合同应当包括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区域,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二)合同期限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 年。

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三)费用约定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当明确约定,不得在合同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特许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用,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求被特许人遵守合同约定和经营规范。

(二)义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经营资源、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保证所提供的经营资源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持续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被特许人的投诉和建议。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归纳总结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归纳总结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归纳总结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内容归纳总结
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4月25日发布了“一委四部加人行”(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和人民银行)联手“打造”的关于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将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PPP”政策、法规整合、统一,旨在大力推行“PPP”、规范操作“PPP”,对各级政府部门有很强的操作指导意义,现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内容简单总结归纳如下:
一、规定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
1、事业范围:中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领域;
2、经营范围:一定期限的(最长不超过30年)、投资建设运营并获得收益;
3、三种形式:建设+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建设+授权运营+移交。

二、政府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职能
1、国务院各部门:政策、规章的制定和监管;
2、县级以上政府:项目实施和监管。

三、特许经营项目“七步走”
1、项目提出部门提出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第9、10条);
2、项目提出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第11、12条);
3、项目提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实施方案(第13条);
4、县级以上政府授权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实施(第14条);
5、实施机构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第15~25条);
6、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第26~37条、41~53条、55、56条);
7、特许经营终止(第38~40条)。

社会资本主体根据以上“七步走”规定,可以在跟踪项目过程中给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意见和支持以推动特许经营项目进程,同时可以作为拟实施“PPP”项目的指导,部署和开展近期、远期工作。

以上内容为个人归纳,仅供参考。

刘国海 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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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

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

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

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

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

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

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


年,创新的金融模式肯定会有突破。

我之前曾提出,今年会是PPP的突破年,其中一个就是金融机构会有所突破,大举进军PPP项目,进行一些金融模式创新。

如文件里提及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及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30年等,其实都是解决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问题。

只有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问题解决了,特许经营模式才会有大的发展。

E20环境平台:相对于进步,“管理办法”还有哪些遗憾需要进一步改进?
徐向东:我一直有个观点,环保行业特许经营实践其实走在了其他行业的前面,包括自来水、污水处理项目,垃圾处理项目等,从建设部推行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开始,环保行业特许经营得到了大力发展的。

刚才提到的一些金融创新模式,在环保行业都有案例,如收费权质押、收费许可背书等。

“管理办法”有很多亮点,也有很多需要进一步落地的内容。

第一,文件里提到的创新融资模式,非常好,然而也需要落地,解决与现有法律冲突的问题,需要制定更完善的细则。

比如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的期限与退出方式,如何更符合特许经营长期合作的需要?
第二,文件规定要简化规划选址、土地、项目核准等手续,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难。

如土地问题,是特许经营项目里最复杂的问题。

特许经营项目可否无偿使用划拨用地,是否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主体是国有企业,就可按划拨方式供地?而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主体为非国有企业,就需要办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属于以盈利为目的项目,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是否适用?如果是出让土地,特许经营的招标,能否与土地使用权
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统一?对此,需要土地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突破。

对于项目核准,首先需要明确,特许经营项目是属于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个人认为,如果是政府发起的特许经营项目,在选定社会资本之前,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来办理各种手续。

一旦选定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之后,转化为企业投资。

按照国务院2004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有核准制和备案制。

在“管理办法”下,如何简化项目核准机制,是不需要重复审批了,还是重新走项目的核准手续,不做实质性审查,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操作细则。

另外如,文件提到“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在具体一个项目操作如何给予?去年的国发62号文,对各种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进行了清理。

对于特许经营项目,如何根据协议补贴?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操作规则。

而严格履约监督内容,既强调了政府信用,又强调了对PPP项目进行监管,需要在执行中真正落实。

个人觉得,“管理办法”只是解决当前对特许经营法的急切需要。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还在制定过程中,发改委牵头,国务院法制办和财政部任副组长,国务院各部门都进行了参与。

这个是基本法,值得期待。

【相关报道】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用制度创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来源:中国政府网
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可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
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是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二是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三是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四是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五是严格履约监督,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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