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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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年,创新的金融模式肯定会有突破。
我之前曾提出,今年会是PPP的突破年,其中一个就是金融机构会有所突破,大举进军PPP项目,进行一些金融模式创新。如文件里提及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及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30年等,其实都是解决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问题。只有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问题解决了,特许经营模式才会有大的发展。
E20环境平台:相对于进步,“管理办法”还有哪些遗憾需要进一步改进?
徐向东:我一直有个观点,环保行业特许经营实践其实走在了其他行业的前面,包括自来水、污水处理项目,垃圾处理项目等,从建设部推行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开始,环保行业特许经营得到了大力发展的。刚才提到的一些金融创新模式,在环保行业都有案例,如收费权质押、收费许可背书等。
“管理办法”有很多亮点,也有很多需要进一步落地的内容。
第一,文件里提到的创新融资模式,非常好,然而也需要落地,解决与现有法律冲突的问题,需要制定更完善的细则。比如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的期限与退出方式,如何更符合特许经营长期合作的需要?
第二,文件规定要简化规划选址、土地、项目核准等手续,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难。如土地问题,是特许经营项目里最复杂的问题。特许经营项目可否无偿使用划拨用地,是否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主体是国有企业,就可按划拨方式供地?而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主体为非国有企业,就需要办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属于以盈利为目的项目,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是否适用?如果是出让土地,特许经营的招标,能否与土地使用权
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统一?对此,需要土地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突破。
对于项目核准,首先需要明确,特许经营项目是属于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个人认为,如果是政府发起的特许经营项目,在选定社会资本之前,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来办理各种手续。一旦选定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之后,转化为企业投资。按照国务院2004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有核准制和备案制。在“管理办法”下,如何简化项目核准机制,是不需要重复审批了,还是重新走项目的核准手续,不做实质性审查,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操作细则。
另外如,文件提到“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在具体一个项目操作如何给予?去年的国发62号文,对各种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进行了清理。对于特许经营项目,如何根据协议补贴?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操作规则。
而严格履约监督内容,既强调了政府信用,又强调了对PPP项目进行监管,需要在执行中真正落实。
个人觉得,“管理办法”只是解决当前对特许经营法的急切需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还在制定过程中,发改委牵头,国务院法制办和财政部任副组长,国务院各部门都进行了参与。这个是基本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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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用制度创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来源:中国政府网
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可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