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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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洪府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2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精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制订了《南昌市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经清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涉及审批部门17个;按流程原审批需提供申报材料421项;经精简后保留申报材料294项,精简申报材料127项,精简率达30.16%。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精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精简审批申报材料和优化现有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审批申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为我市构建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涉密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保养工程、港口工程、公路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原则1、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清单管理原则。

对清理后保留的审批申报材料,列入清单管理,保留清单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辅导保障中心申报表格、办事指南等向社会公告、公示,凡被精简或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再让报建单位提供。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各类费率(费用额)取费执收标准一览表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各类费率(费用额)取费执收标准一览表

11
前期工作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及评估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分档内插收费,行业调 执行标准取费费率 整系数市政公用工程取0.7,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取0.8--1.212 13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
0.4元/㎡
按标准收费的60%
11 12 13 14
环评费 晒图费 划定红线费 管线规划综合费 行 政 事 业 征地规费 性 收 费
按标准收费的60% 600元/幅1:500 0.5元/㎡ 420元/幅1:500 0.25元/米 按成本价70%收取
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办法》赣价费字[2001]112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92号
按标准费率的60%计取 现按标准费率的80%计取,标准费率调整后 按70%计取 按标准费率计取
工程概算总额500万元以下为<2.5%,501--1000万元为 标准取费费率的80% 2--2.5%;1001--5000万元为1.4--2%
6
工程预决算审查费
省建设厅、省物价局[2000]1号文 《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 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房字[2000]7号 《关于核定南昌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 准的批复》是物价局赣价房字[1999]2号 《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市 物价局洪价房字[1999]3号,市财政局洪财综
字[1999]40号
洪府发[2004]3号文附表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各类费率(费用额)取费执收标准一览表
序号 费用名称 编制依据 标准取费率 原采用率 执行取费标准 备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各类费率(费用额)取费执收解读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各类费率(费用额)取费执收解读
0.4元/M2
按标准收费的60%
11
环评费
《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按标准收费的60%
12
晒图费
600元/幅1:500
420元/幅1:500
13
划定红线费
0.5元/米
0.25元/米
14
管线规划综合费
按成本价70%收取
1
行政事业性收费
征地规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赣价费字[2001]112号
标准取费费率的80%
现按标准费率的80%计取,标准费率调整后按70%计取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按标准费率计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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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测量设计费
(含放、验线)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按计费额内插附表五查得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执行标准取费费率
执行标准费率工程投资1000万以内为85%,1001-5000万元为80%,5001万以上为75%
《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市物价局洪价房字[1999]3号,市财政局洪财综字[1999]40号
委托拆迁5元/M2,自行拆迁3元/M2
10万M2以下,2元/M2;10万M2以上,1元/M2,
10万M2以上,按标准收费的20%,10万M2以下,按标准的40%收取
10
确权测量费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房字[2000]8号
原采用费率
执行取费标准
7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城乡规划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城乡规划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防震减灾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发改投字[2012]117号【发布部门】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防震减灾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发布日期】2012.09.04【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防震减灾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发改投字〔2012〕117号)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驻昌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强化防震减灾工作,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加强防御地震灾害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推动南昌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切实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有力的地震安全保障,本着“宁可千日无震,不可一日不防”的理念,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贯彻实施《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我市建设工程的基本管理程序。

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和防震减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资料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资料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洪府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4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大、项目为要、项目为王”理念,巩固提升全市上下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关键性、引领性和支撑性作用,推动南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里有关规定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督查机制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4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每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每年七月份开始征集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草案;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市重大重点项目工作绩效目标管理,牵头组织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评工作。

(四)负责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日常工作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规划管理与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规划管理与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规划管理与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洪府发[2010]36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30【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规划管理与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0〕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规划管理与协调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3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南昌市重大规划管理与协调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加强重大规划编制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7号)和《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规划字[2010]969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规划体系第一条重大规划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县区(开发区)有关规划。

县区(开发区)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规划确定的重大发展和开发战略上升到市级层面,市政府将采取政策扶持、项目补助等方式提供一定的规划实施条件,并监督规划实施。

第二条总体规划具有战略性、纲领性和综合性,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下级规划的依据,是制定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的依据。

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发展任务必须进行年度分解,纳入全市目标考核。

第三条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落实。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议机制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议机制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议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洪府厅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议机制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议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7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议机制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切实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吸收已有协调推进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议机制。

一、指导原则重点协调推进列入全市投资计划的重大重点项目。

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工作要本着精简节约、务求实效、责任明晰、形成合力的原则,全力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竣工。

二、组织机构会议机制由市重大重点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成员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日常事务由市重大重点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市发改委)和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设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三、会议机制(一)会议内容现场察看项目进展,听取项目存在困难及有关问题汇报;督促进度滞后项目加快推进;研究和协调各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需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会议时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紧迫性问题,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三)参会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参会人员。

主要包括召集人、分管市领导,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其他需参加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四)会议形式项目现场调度或集中开会调度。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洪府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7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市重大重点项目分为产业发展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管理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等。

第三条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二)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建设推进计划,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重大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四)会同市国土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五)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重大重点项目的资金调度、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评估等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困难问题;(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在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单位、本行业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具体意见;(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本行业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做好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三)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25日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各类费率(费用额)取费执收标准一览表

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各类费率(费用额)取费执收标准一览表
《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市物价局洪价房字[1999]3号,市财政局洪财综字[1999]40号
委托拆迁5元/M2,自行拆迁3元/M2
10万M2以下,2元/M,按标准收费的20%,10万M2以下,按标准的40%收取
10
确权测量费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房字[2000]8号
耕地开垦费:25元/M2,征地管理费:征地价格的2.8%
除上交中央、省级规费处,市级及以下各项征地规费缓交。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标准的50%收取
备注:调整各项取费标准后,工程成本控制下调幅度如下:
1、工程建交费,综合取费控制在部颁标准的46%以内。
2、勘测、设计费,综合收费控制在部颁标准的70%以内。
原采用费率
执行取费标准
7







招投标场地交易费
《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房字[2000]7号
按标准费率的50%计取
8
拆迁代办费
《关于核定南昌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批复》市物价局赣价房字[1999]2号
20元/M2
10元/M2
按最新标准收费的50%计取
9
拆迁管理费
详见工程费用定额标准表
9
税金
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
工程费用之和乘规定税率
按92国家标准
按92国家标准
10
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费
参照北京86京建规字第(097)号
设计费的6%-10%收费
未执行
按设计费的5%计取
11
前期工作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

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

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最新版)目录1.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简介2.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3.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具体实施流程4.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效果分析5.未来展望正文一、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简介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是指在南昌市进行的重大重点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对项目预算进行的一种控制。

这种控制价旨在保证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同时也能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二、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实施,对于南昌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控制项目的预算,防止因预算过高而导致的资源浪费。

其次,通过控制招标过程中的预算,可以保证项目质量,提升南昌市的整体形象。

最后,预算控制价还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三、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具体实施流程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预算控制价:在项目招标前,政府部门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个合理的预算控制价。

2.公布预算控制价:将制定出的预算控制价向社会公布,让所有参与招标的单位都能了解和遵守。

3.实施预算控制价: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所有的投标单位都必须按照预算控制价进行投标,超过预算控制价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4.监控预算控制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会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确保项目的预算控制价得到有效执行。

四、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效果分析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不仅大大提高了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还节约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五、未来展望随着南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未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南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南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南昌市重大项目督查问效制度》和《南昌市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洪府发[2008]14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14【实施日期】2008.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等三个制度的通知(洪府发〔200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制度》、《南昌市重大项目督查问效制度》和《南昌市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制度》已经2008年7月10日市政府第25次市长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南昌市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制度为建立和完善我市重大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规定〉,深入开展“抓效能、促项目”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南昌市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制度。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定期跟踪、协调、调度、报告机制,推进全市重大项目的招商、签约、开工、投产,研究上报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重大项目的落户、投产、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县区部门责任重大项目协调调度工作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

招商项目的调度责任单位为外经贸委,“3010”项目调度责任单位为经贸委,台资项目的调度责任单位为台办,申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项目的协调责任单位为发改委。

国土局、科技局、海关、商检、电力、供水、燃气、交通等是常设责任部门。

三、调度职能1.确定和排序我市申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调会的项目;2.调度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帮助解决我市重大项目在前期手续、实施过程等环节遇到的重大问题;3.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洪府厅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2年9月11日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理顺职能、整合资源,加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专业化施工和精细管理,根据省编办赣编办文[2012]136号精神,将南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代表市政府作为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为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县级规格。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含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业务工作。

(三)负责工程建设中与财政、审计、建设、城市管理、电力、电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四)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协调,工程工期和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

(五)负责提出重点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拨付申请,编制工程决算,竣工报告。

(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内设7个处室。

南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南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南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一、背景介绍南昌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建筑工程的发展日益迅猛。

随着城市的扩张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正在进行中。

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则成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重点探讨南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政策及法律依据1. 土地使用规划:南昌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土地使用规划,并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合理划定,确保施工许可与土地规划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前需获得相应规划许可,确保施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布局。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建设条例》和《南昌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获得施工许可证,核实工程资质和技术要求。

4. 环保要求: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需符合南昌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施工许可管理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施工单位需要向南昌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土地使用证明、施工方案及组织设计等。

2. 受理与审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与审查,确认材料齐全与符合要求。

3. 发放许可证:通过审查合格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颁发施工许可证给申请单位,并在南昌市建筑工程维护平台进行登记备案。

4.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5. 完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施工许可管理的重要性南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保障工程质量、保护环境、确保施工安全以及维护社会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工程质量保障:施工许可管理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程技术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2. 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管理包含环境保护要求,能够规范施工单位的污染排放行为,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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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仅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先行办理拆迁许可证,但实施拆迁前须补交其他有关文件。

5、施工许可证: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经招标确定了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经招标确定了监理企业的,可向市建设部门先行申请办理,其他有关资料开工后30天内补齐。

6、对于在原址改造不增加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手续涉及此证的,程序从简办理。

7、凡与道路改造同步实施的各类管线工程,必须做好管线综合规划,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许可手续由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8、特殊工程确须先行开工的,必须按上述规定在60天内补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批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站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与可研时,应同时审查其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或交通咨询机构编制的,经市规划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涉及消防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具体规定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六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除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外,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施工招投标的过程中,开标时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必须到场,中标后签定合同时,法人代表必须到场。

第七条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

项目责任单位应将招投标资料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属重大重点工程的,同时报市重点办备案。

招投标工作实行稽查制度。

第八条市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企业资质与资格动态管理系统,对在昌或入昌施工企业的业绩状况、参与工程施工投标工作的诚信度、在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包括质量、工期、安全及其他)、投标行为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施工企业的资信通报,作为全市施工企业投标资格预审的基础依据。

第九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招标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职责,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把资格预审关。

备案材料除评标资料外,尚应包括预审的原则、依据及结果等。

入围投标单位的确定:按照省建设厅赣建字[2002]6号文件精神,由招标单位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中自主选择不超过三分之一数量的正式投标人,其余三分之二数量的正式投标人由招标单位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到场并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公开随机抽取。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合同进行跟踪管理。

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要求;2、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

(二)承包方施工现场的项目班子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班子的符合情况。

(三)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情况。

(四)工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

第四章征地与拆迁管理第十一条建设用地的征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划红线组织测量摸底后,原则上委托工程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工程所在县(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负责实施,市房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房屋拆迁时,其拆迁面积的核实按以下办法进行:(一)属城镇房屋的,由各区拆迁办与项目责任单位共同丈量、登记,凭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的产权确认证明,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二)属农房的,由县(区)拆迁代办处与项目责任单位共同丈量、登记,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实施拆迁前,项目责任单位须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的照片及录影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3]44号)的原则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当地县(区)政府负责以农民公寓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三)各县(区)制订的具体实施细则,须经市建设、房管部门统一协调平衡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后,再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监察部门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项目所在地区监察、审计、建设、房产、土地、信访等部门负责对拆迁项目实施全程监管。

市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市房管、监察、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对拆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工程监理的管理第十七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设部门)作为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负责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对监理行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在招投标过程中,须有市监察部门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参与。

第十九条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文件对工程实施“三控制一管理一协调”,并对自己的监理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监理规范、规定及合同条件等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建立监理单位资质与资格动态管理系统。

对监理单位(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并与监理单位(人员)的资质(格)、资信、市场准入等挂钩。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工程变更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之一,必须从严掌握。

1、设计变更:须经监理、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分别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和市建设部门备案。

2、施工变更:须经监理、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3、一次性大型变更或累计变更超概10%以上的变更,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调概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按规定报备案的,其所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在工程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因擅自变更而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

即所有工程项目的资金均纳入市财政部门的财政总支出帐户体系,总支出帐户下再设立各工程项目的分帐户。

建设单位在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工程项目帐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各项目的所有用款都可以通过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之间的网络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户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工程报表。

第二十六条项目责任单位在申报建设资金时应提供下列依据和资料,以备审查。

(一)建安费:经批准的概算、施工合同(含工程量清单)的复印件,经监理签证的当月工程监理计量报表。

(二)征地拆迁费: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当月拆迁完成情况(附拆迁协议书复印件),下月拆迁计划等。

(三)前期费:当月发生的前期费用清单(附相关协议及证明材料),下月的前期工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贷款工程项目的月度、年度提款计划的审批程序。

各项目责任单位向市建设部门提交月度、年度工程进度计划表、各标段工程量清单,以及经监理鉴认的月工程计量表、征地、拆迁、前期工作计划及已发生的费用清单等资料,市建设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汇总。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一)财政性资金: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每月下旬向市建设部门提交用款申请,经市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到由市政府领导组织的由市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月度工程资金调度例会上研究。

各项目责任单位凭市建设部门开具的工程项目月度拨款通知单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二)贷款资金:按洪府发[2003]34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监督管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均须按监理计量及工程实际进度等严格控制资金拨付比例。

严禁在工程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超付、截流、挪用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章成本控制第三十条在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手续时,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取费标准时,都应本着支持、节约的原则计取(公开招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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