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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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重点区域绿化、城郊百万亩森林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城乡生态环境逐步改善。

但是,一些地方毁林种地、滥伐林木、滥占林地、采伐迹地不更新等违法行为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在“以耕代抚”中毁林耕种,采伐迹地长期种植农作物等改变林地用途现象还十分突出,林业生态遭到破坏,加之气候持续干旱,森林经营管理保护跟不上,致使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降低。

为切实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内蒙古建设成我国北疆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在祖国北疆构筑万里绿色长城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现就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农业稳产高产、增加农牧民收入、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九大做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战略决策,把保护生态环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保
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认清我市的生态环境正面临“不进则退”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经济利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抓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坚决遏制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不断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确保森林资源管理有序,森林质量不断提高,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持续稳步增长。

二、坚持依法治林,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一)严格林地保护管理。

林地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要把林地管理保护放在森林资源管理的首要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不得擅自变更林地的用途和经营范围。

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规范使用林地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限额制度,凡使用林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强化临时占用林地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切实加强和规范审批管理,严格落实期满后归还林地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

对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该补办手续的要补办手续,该恢复生产条件的要恢复生产条件。

(二)强化森林资源培育。

认真落实《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开展森林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9〕300号)精神,全面清理无立木林地,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制定无立木林地恢复造林方案,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编制营造林作业设计,确保按设计施工。

加强新造林地抚育管理,推广应用抗旱造林系列技术,新造林地五年内必须禁牧。

严格执行《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厅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开展乱开滥垦和非法开荒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党办字〔2019〕40号),禁止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

要加强新造林地和未成林地的经营管理,采取科学合理的育林技术措施,提高建设成效,确保成林;全面开展低产低效林、疏林地等退化林分的修复改造,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三)加大森林采伐管理力度。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内政字〔2019〕107号)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确保不超限额、不串限额审批采伐。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各旗县市区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严格审核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迹地必须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单独统计,不得纳入当年新造林任务,避免重复计算森林资源。

对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经营单位,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无立木林地面积大的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经
营单位依法实施停止采伐。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

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严肃查处非法收购、运输木材行为。

(四)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

各旗县市区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管理。

对公益林地内的无立木林地限期补植补造、恢复造林;增补符合国家级公益林标准的林地,保证全市公益林总面积相对稳定;对于“一地多证”的公益林地块,要加快土地性质的认定工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必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对不合格的地块停止发放补偿金。

各级财政、林业等部门要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管,杜绝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行为。

(五)规范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管理。

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建设的监管,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立法进程;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严格规范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建设活动;逐步完善市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确保保护区内一切生产建设活动遵循法律法规。

巩固完善生物多样性示范区建设成果,以罕山生态监测定位站为依托,全面开展示范区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

加快推进湿地认定工作,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严格湿地用途管控,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严厉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违法行为。

(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物自觉性,形成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强化野外巡护和看守,严查严防乱捕滥猎和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活动;积极开展监测防控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被许可人的检查工作,规范管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行为,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走向规范化。

(七)狠抓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按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方案,定时监测,定时上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灾害程度。

严格执行“检疫要求书”制度和种苗“两证一签”制度,加大对运输的木材、造林苗木的检疫执法力度,从源头阻断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扩散途径。

要提前购置储备应急药剂药械,发现疫情及时除治,避免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细化防火责任、措施,科学应对防火形势,坚决遏制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

(八)认真落实森林保险政策。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大力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切实落实保险赔偿资金用于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治理及植被恢复。

林业部门要积极与承保机构建立沟通联系
工作机制,及时交流、沟通信息,扎实做好森林保险的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基础工作。

指导林农做好灾害预防,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要加强森林保险灾后治理及植被恢复质量管理,科学编制作业设计、严格审批、规范施工,及时恢复,切实发挥森林保险赔偿金的作用。

(九)加强林地变更调查工作。

林地变更实质是建立空间规划,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具体领导统筹协调负责林地变更工作,对涉及林地变更工作的各个部门要统筹组织,准确提供本部门涉及到的森林资源相关信息和数据,避免数据的缺失和重复累加;对一地多证的地块要根据国土规划,确定唯一的土地性质,消除森林资源中有争议性质的地块;对于在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中确定开发利用的地块,要根据规定调整保护等级,为使用林地审批奠定基础。

要建立稳定的林地变更工作技术队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林地变更成果的准确性。

年度新增有林地、灌木林地必须逐地块进行成林调查,调查合格的纳入森林资源管理。

要充分利用林业二类调查成果,修正2019年林地变更数据,同时要着手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监测系统。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旗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森林资源清理整顿领导
小组的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把森林资源管理提升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对一些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热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分析研判和统筹指导调度,强力推进解决。

要全面落实《中共通辽市委员会办公厅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党办字〔2019〕31号)精神,加大对森林资源管理的考核工作,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研究探索森林片长制,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森林管理保护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细化责任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全面贯彻落实森林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职责,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作为首要任务,真正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保障到位。

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广大干部群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

林业部门要在重点地区和重要部位设立生态建设、护林防火、保护野生动物、封山育林等宣传警示牌;
宣传、文广部门要大力宣传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典型、森林保护有关政策法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刊登公益广告,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爱绿护绿意识,使崇尚绿色、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四)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森林保护队伍和工作机制,以森林公安为主,基层林工站、护林员队伍为辅,坚持常年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全覆盖涉林的各个领域,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破、违法必究。

毁林开垦、蚕食林地耕种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查处后,必须限期恢复造林,避免林地流失。

要积极发动群众,畅通群众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线索的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林违法犯罪。

高度重视涉林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真受理,及时调查,果断处理,化解矛盾,减少重复、越级信访。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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