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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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1•再保险(Re in sura ne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年金保险 :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4.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 :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投机风险(Speeulative risk)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7.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
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9.比例再保险 :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10.保险深度 :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
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1.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2.重复保险(Double In sura ne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 :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4.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15.受益人(Benefieiary)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In sura nee Contract):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17.保险代理人(Insuranee 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8.被保险人(Insured)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9.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20.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
保险义务的条件。
21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
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保障方式。凡在规定范围内的被保险人都必须投保,因此,强制保险的实施,人为地扩大了保险需求。
23.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4.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25.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性保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
26.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27.批单(Endorsement) :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28.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9.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30.暂保单(Binding Slip) :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