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保险学重要 名词解释
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风险因素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包括实质(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风险管理: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可保风险: 可以向保险公司转移的风险。
保险深度:保险费收入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数量保险: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方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危险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的本质: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商业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财产保险:以物质财产及相关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保险。
保险利益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标的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就其知道或推定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进行说明。
保证: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种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步, 商定保险标旳旳价值, 并以此拟定为保险金额, 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 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旳所需费用或成本拟定保险金额旳保险。
反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旳、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旳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 就同一保险利益, 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旳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旳、外来旳、忽然旳意外事故, 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旳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旳民事损害补偿责任或通过特别商定旳合同责任为保险标旳旳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旳保险金额, 按照商定旳比率分给再保险人旳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合同, 对每个危险单位拟定一种由保险人承当旳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旳部分称为溢额, 分给再保险人承当。
险位超赔再保险: 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旳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 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旳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 保险标旳遭受保险责任范畴内旳损失,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后依法获得该项标旳旳所有权。
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旳代位, 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旳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 依法获得对第三者旳索赔权。
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旳所具有旳法律上承认旳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旳完好、健在而存在, 因保险标旳损毁、伤害而受损。
严禁反言:是指合同旳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旳某种权利, 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旳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 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 但尚未实际收到旳保费。
保险学概论
《保险学概论》总复习一、重点名词解释红色部分重点复习1.再保险: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近因: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4.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在比例再保险中,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混合再保险。
5.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 年金保险:P2447.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9.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10.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反映了一国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2.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是指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14.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保险学名词解1
保险学名词解释1、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3、损失:是指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4、保险: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方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5、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6、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8、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负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9、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10、海上保险: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1、火灾保险:是以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家具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3、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一旦他们因产品责任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由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保险。
14.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15. 保证保险:是在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6. 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17. 理赔 : 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18.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19. 保险经纪人 :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学名词解析
1、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补偿行为。
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失、伤害而受损。
4、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力,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力。
5、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
起决定作业的因素。
6、权力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7、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衣服取得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9、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10、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有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11、运输保险是指以处于流动状态下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12、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13、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14、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15、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
16、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17、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保险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风险:广义: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实际结果和预期结果的变动性;狭义: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P1纯粹风险: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
复合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P13复效:复效条款是指当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可在失效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缴纳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即行恢复的规定。
P13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P21保险金额: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6告知: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同时,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P25代位追偿:又称权利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风险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P31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近因:就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P28委付: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可成立。
P32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用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被社会公认是应予遵守的事项。
保险学概论重点讲义
# 保险学概论重点讲义一、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通过设立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到大量被保险人身上,以达到共担风险和互助保障的目的。
二、保险学的基本内容保险学是研究保险活动的学科,包括保险的原理、制度、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1 保险的原理保险的原理包括风险的分散、共担、赔偿和互助等原理。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将大量风险集中到一个全局中,实现风险的分散。
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通过保费的互助来实现共担风险的目的。
保险的制度是指保险的运作机制、运作流程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它包括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保险市场的发展等。
2.3 保险的法律保险的法律是指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法律约定等方面的内容。
它包括保险法、合同法、保险公司监管法规等。
2.4 保险的经济保险的经济是指保险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保险在经济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它可以有效的减少经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稳定。
保险的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业务的组织、规划、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产品设计、销售渠道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保险学的研究方法保险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种方法。
3.1 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是指通过实证分析来研究保险问题。
研究者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实际数据,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来探索保险现象的规律。
3.2 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指通过构建和分析理论模型来研究保险问题。
研究者通过理论模型的构建和分析,来揭示保险现象背后的原理和机制。
四、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于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保险法、合同法、保险公司监管法规等。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保险的分类保险可以按照风险的性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分类。
常见的保险分类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车险等。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1.再保险(Reinsuranc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年金保险: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4.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7.自杀条款: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9.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10.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学名词解释
1.危险管理:是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2.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测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这种未来结果的随机确定性,是指出现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3.近因,是指在效力上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4.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后,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5.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所有权:其适用于保险标的的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取得的6.再保险:保险人将自己所承保的部分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7.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8.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时,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或收入损失予以补偿的人身保险9.禁止反言: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了他在合同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10.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即风险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人11.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保险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或进行某项决策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纯粹风险:只能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
实质风险因素:看得见、摸得着的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与人的道德素质、道德观念有关的无形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风险因素,指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经济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可保风险:保险人可接受的风险,即符合承保人条件的风险。
第二章保险概述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丧失劳动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
定值保险: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
不定值保险:指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也称部份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足额保险: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隐瞒和欺骗,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一方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告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
保证:是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自愿地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保险学重点(名词解释和简答)
1.代位求偿2.重复保险3.静态风险4.动态风险5.禁止反言6.确认保证7.承诺保证8.偿付能力9.人寿险 10.产品责任 11.建筑工程保险 12.工程保险13.再保险 14.比例再保险 15.事故超赔再保险 16.险位超额再保险 17.保险公估人18.受益人 19.保险人 20.近因 21.近因原则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3.委付成立的条件。
4.什么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5.原保险和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6.风险管理技术:7.委付成立的条件8.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9.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0.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区别和联系11.责任保险的特点?12.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13.人身保险的特点14.人身保险的主要条款15.核保的要素:16.保险投资的原则17.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18.保险投资基金的基本特征:19.保险市场的特征20.保险市场的模式21.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22.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有哪些?23.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名词解释1.代位求偿: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想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3.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民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风险。
4.动态风险: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5.禁止反言:指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6.确认保证:又称事实保证,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7.承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某种状况不仅存在保险订立之时,而且将存续与整个保险期间,或者保证在保险期间履行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
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重点
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重点一、解释名词1、风险2、保险3、纯粹风险4投机风险5、社会保险6、保险密度7、保险深度8、原保险9、再保险10、共同保险11、财产保险12、人身保险13、重复保险14、保险利益15、保证16、弃权与禁止反言17、保险合同18、射幸合同19、保险人20、保险金额21、保险凭证22、保险法24、保险资金25、分业经营2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7、保证金28、保险保障基金29、自留保险费30、第一损失保险 31、责任保险 32、人寿保险 33、年金保险 34、健康保险 35、意外伤害保险 36、宽限期条款 37、人身保险 38、医疗保险 39、不可争条款二、单项选择题1、保险基金的来源是()。
A、保险费率B、保险金额C、保险费D、营业收入2、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
A、风险识别B、风险评价C、风险估测D、选择风险管理技术3、保险市场的保险人提供保障的基础是()。
A、保险基金B、保险标的C、保险价值D、保险费率4、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
则导致该失窃事件的风险因素是()。
A、道德风险因素B、经济风险因素C、物质风险因素D、心理风险因素5、某厂对早已发现的老化电路未及时进行维修,结果引起火灾事故并致使财产损失。
则导致该事故的风险因素是()。
A、道德风险因素B、经济风险因素C、物质风险因素D、心理风险因素6、下列风险中,只有()属于可保的纯粹风险。
A、技术革新B、货物出口C、地震D、车祸7、被保险人缴付的用于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费用叫()。
A、纯保费B、毛保费C、毛费率D、附加保费8、有关劳合社的性质,下列说法中除了()以外,都是正确的。
A、保险交易所B、保险社团C、保险公司D、保险市场9、人身保险属于()。
A、定值保险B、定额保险C、重置价值保险D、不定值保险10、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价值为80万元;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应赔偿()。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原理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保险密度(深度)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保费收入总额与GDP之比。
保险密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人均保费。
2损失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3利差益(利差损)指资产运用的实际利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预定利率时产生的利益。
如果预定利率是5%,实际投资收益率是8%,就是利差益,反之则相反。
4死差益(死差损)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5费差益(费差损)指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比依预定营业费用率所计算之营业费用少时所产生的利益。
如果实际使用附加费低于预期,就产生费差益,反之则相反。
6赔款准备金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赔案应付而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费中提存的资金。
7未到期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法定准备金的一种,是保险人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留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资金。
8危险单位风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由于自留额和分保限额是按照一个风险单位来确定的,所以风险单位的划分非常重要。
9赔偿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在保险单中载明,一般分为每一次产品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和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最高限额两种。
10自动弃权、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在保险合同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解除权和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知合同可被解除或保险人有抗辩权,因而履行了合同,保险人便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11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保险学名词解释
1、风险: 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增加损失发生概率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物质条件。
3、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可能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偶然事件,是造成风险损失的直接原因也是风险因素所诱发的直接结果。
4、风险成本:指由于风险的存在或发生而造成的有形或无形的损失。
主要包括物质利益损失、无形损失、处置风险的费用。
5、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在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各种合理的风险管理工具综合处置风险,以最小风险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6、可保风险:指保险公司可以接受、可以承保的风险。
7、保险:从经济制度上说,保险是为确保经济上的安宁对特定风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建立共同基金,进行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
从法律角度来说,投保人通过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其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
8、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9、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用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风险事故或人体自然规律所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10、互助保险: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或面临同类风险的人,以预交风险损失分摊金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最初级的保险形式。
11、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应对人身风险的重要措施与手段。
12、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13、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15、保险人: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保险学原理名词解释精选
二、名词解释1.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学术界的其它表述:损失的可能即为风险;风险是指特定时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为可测定的和不确定的等等。
2.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3.可保风险: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叫可保风险4.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5.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6.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
2、特定式保单:是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所以称为逐笔式保险,简称逐笔保单。
3、总括式保单:又称统保式保单,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
4、流动式保单:根据投保人的需要,经双方事先约定,对某些财产,在规定期限和移动区域内,对一定量的货物实行总承保的保险单。
5、预约保单:又称开口保单或敞口保单,主要适用于大量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我国各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一般都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
这种协议书是一种事先约定承保货物范围、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金额、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费结算办法等的长期保险,所使用的保险单叫做预约保单。
6、定值保险: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依据的一种保险,故又称为约定价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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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1•再保险(Re in sura ne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年金保险 :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4.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 :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投机风险(Speeulative risk)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7.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
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9.比例再保险 :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10.保险深度 :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
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1.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2.重复保险(Double In sura ne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 :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4.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15.受益人(Benefieiary)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In sura nee Contract):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17.保险代理人(Insuranee 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8.被保险人(Insured)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9.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20.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
保险义务的条件。
21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
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保障方式。
凡在规定范围内的被保险人都必须投保,因此,强制保险的实施,人为地扩大了保险需求。
23.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4.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25.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性保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
26.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27.批单(Endorsement) :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28.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9.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30.暂保单(Binding Slip) :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