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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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地报批材料 • • • • • • • • • • • • • • • 1、应由项目单位准备的材料: 、应由项目单位准备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城市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许可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5)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6)征占林地许可证 (7)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或储量登记书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或不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 (9)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10)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1)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12)项目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13)宗地平面布置图、公路工程线路示意图 (14)其他有关材料
• (3)补充耕地来源:利用耕地开垦费和市、县、 )补充耕地来源: 乡镇政府自筹资金实施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建 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可作为建设占用耕 地的补充。我省目前补充耕地的重点是低丘缓坡 开发和滩涂围垦造地。 • (4)先补后占: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3月下发了 )先补后占: 《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31号),明确规定所有依法 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含授权的城市人民政 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在省(区、市)或市、 县报批用地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 补后占。对列入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报批 用地时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的,可以实行“边 补边占”。
• 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第31条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 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 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 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 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 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 地”。 • (1)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8〕39号),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 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20-36元/平方米; 占用园地的,视同耕地缴纳;占用基本农田的,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平方米。 • (2)补充耕地方式:有自行补充、委托补充、本 )补充耕地方式: 地补充、易地补充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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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地报批程序 1、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准备。为加快用地报批工作,项目单位要加强与当地国 、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准备。 土资源部门的联系,在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进入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后, 可以提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用地 报批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的内容,主要有:土地勘测定界与权属调 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的,落 实补充耕地项目,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论证、听证,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登 记和地质灾害危险险性评估备案等。同时项目单位要及时开展征地林地、水 域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工作。 2、正式提交用地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取得批准并备齐有关材料后,项目单位 、正式提交用地申请。 可正式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3、组织开展用地报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后,及时对 、组织开展用地报批。 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收缴相关税费(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 费或补充耕地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统一征地预备 费等)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 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出具审查报告和县级 政府用地请示,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4、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并提请市级政府出具用地请示。由县级国土资源部 门将有关用地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用地在一个市内涉及多个县域, 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汇总后上报省厅 5、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厅根据上报材料和市局的审查意见,对项目用地进 、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行复审。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报告,并提请省政府向国务院出具用地请示。 项目用地涉及多个市域,原则上应由省厅汇总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6、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类型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45 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类型主要有: • 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分批次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主要指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业建设项 目用地等。 •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 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土地行政部门提 出用地申请,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 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书, 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交通 交通 部门实施的公路工程用地大都属于这个类型。 部门实施的公路工程用地大都属于这个类型。根据《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这类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 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 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 6、标准农田管理制度。标准农田建设是我 、标准农田管理制度。 省的特色,是提供耕地质量标准确保粮食 安全的重要措施。自1998年以来,我省已 建成标准农田1600多万亩,其中1500万亩 是省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其余纳入标准 农田储备库,用于建设占用补充。为了加 强标准农田管理,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 不降低,我省制定了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制 度,即建设占用标准农田的,必须按照占 多少、建多少的原则,由占用单位或当地 政府负责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标准农田。
• 5、基本农田补划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规定: 、基本农田补划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 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 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 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 准。”第16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并补充划入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 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 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我省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 2709万亩,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 面积为2500万亩。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审查报批
• (一)审批权限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主要依据立项和征 地面积来划分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 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 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 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同时,根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 务院批准。
• 2、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 、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 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条对 征收土地的补偿作了明确规定。我省于2009年8 月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基 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对我 省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 有: • (1)建立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根据《浙 )建立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 通知》(浙政发〔2009〕17号),我省征收耕地 的最低保护标准为:实行年产值倍数法征地的不 低于28800元/亩(统一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 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实行区片综合价征地的 不低于3万元/亩。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市、县 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 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2009年12月15日
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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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制度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类型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四、建设单位的用地报批职责 五、先行用地
一、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 主要法律制度
•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 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 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 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保护实行特殊保 护”。 • 规划管理 • 计划管理 • 农转用审批
• (2)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的被征地农民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自2003年开始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到目 前为止,已基本形成共识,但主要由各地自行设计保障制度, 所以各地的制度各有特色,区域差异很大。264号令的制定出 台进一步规范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第15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 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末满16周岁的被征 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 本生活保障”。第8条规定:“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 三方出资构成,” 其中市县人民政府的出资额不低于三方出 资总额的30%。第7条规定:“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参加基 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16条规定:“自女性满55周岁、 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 (3)其他安置方式:除了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方式外,我省其 )其他安置方式: 他主要的征地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移民安置)、 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等。
• 4、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节约集约用地是土地国策的重要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内容,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的具体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就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明确提出 了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科学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 产业、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 革、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 制度、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等一系列政策和措 施;明确提出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 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 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 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 也提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并开始在全省实施了365节 约集约用地计划。 • 公路工程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 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 〔1999〕278号)执行。
• (二)报批条件: 报批条件: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应完成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论证、听证。 •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村庄规划,取得规划部门 的选址意见。 • 3、已取得用地预审意见。 • 4、已取得发改部门可研、初设批复。 • 5、已落实林业、水利、环保等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批。 • 6、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补 建标准农田)。 • 7、已履行征地批前程序、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 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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