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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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人薪[2007]168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教育教育厅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

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到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直接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按照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学历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四、对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对退休时浮动工资时间未满8年,但在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学校工作满20年的,可将浮动的薪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五、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类岗位性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4]82号)规定,中小学行政管理人员原享受的15元岗位津贴暂时予以保留,待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出台后,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管理。

六、按照浙江省人事厅、原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4]70号)规定,援藏教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已高定过工资的以及工改后浮动工资转固定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七、其它有关问题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人事部

财政部

教育部

国人部发[2006]113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财务、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

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七日

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小学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和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

现隶属于各类企业的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意见,在实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完成岗位设置和聘任后,中小学教师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目前,中小学根据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和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教师岗位。在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经核准后,教师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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