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七章 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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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见表13-1) ★★★表13-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考点二: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见表13-2) ★★★★表13-2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概念:权利集合性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征:概念抽象性、内容广泛性、地位基础性 人格平等:主体资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人格尊严:社会性的精神特质人身自由:身体活动、精神活动的自由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解释功能、创造功能、补充功能兜底条款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般人格权考点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见表13-3)★★★★★表13-3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考点四: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1)是开放的权利,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

(2)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①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②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③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④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1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答: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2)创造功能①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立法者据此可以对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具有明显的价值宣示功能。

民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民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民法培训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2.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D. 行为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答案:D3.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A.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B.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C.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D.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4.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A.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B.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C.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D.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5.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行政罚款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民事权利的行使?A. 财产权的转让B. 人身权的保护C.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D. 行政权的行使答案:A、B、C2.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A.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B.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C. 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D.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C3.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A.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B.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C.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D.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4.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行政罚款答案:A、B、C5.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D. 行为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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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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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国家【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1.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并不是法人,而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2.国家不同于法人的特征(1)国家是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国家财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而不是法人的财产,国家只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支配这些财产。

②法人则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中,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家可以基于其主权享受财产豁免权。

②法人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它只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时,法人不能享有财产豁免权。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条件,要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国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不同于法人。

(4)责任承担①国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国家享有和承担,国家以国库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②法人则要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二、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1)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特殊的限制。

(2)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通过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

2.国家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特殊能力(1)国家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是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享有。

例如,只有国家才具有发行国家公债的能力。

(2)国家从事民事活动能力,应该受到其特殊政策目的的限制。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大量地需要通过机关法人来进行,应区别机关法人的行为和国家作为特殊主体的行为。

第八章法律行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①法律行为必须是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题)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答案】D【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解析】A项,《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BC两项,即使张某不具备还贷能力,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成立,张某应当负担风险履行还贷义务。

D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价值要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七编 民事责任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七编 民事责任 【圣才出品】

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a.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②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③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①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a.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b.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②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③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①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为a.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民法各章习题及答案

民法各章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A 指导功能B 补充功能C 惩罚功能D 约束功能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C 国家税务机关可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

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A 自愿原则B 等价有偿原则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A 家庭暴力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D 串通投标的行为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

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

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A 诚实信用原则B 等价有偿原则C 公序良俗原则D 自愿原则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民法考研试题卷答案及解析

民法考研试题卷答案及解析

民法考研试题卷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身份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而行政权不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它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 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A. 主体B. 客体C. 内容D. 时间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时间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和生效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其构成要素。

3. 以下哪种情况构成无因管理?A. 甲将乙的遗失物返还给乙B. 甲为乙垫付了乙应支付的物业费C. 甲将乙的货物卖给了第三方D. 甲将乙的货物无偿保管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选项B中甲为乙垫付物业费,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二、多项选择题4.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A. 甲委托乙代为购买办公用品B. 甲委托乙代为参加朋友婚礼C. 甲委托乙代为签订合同D. 甲委托乙代为投票答案:A、C解析: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A和C中的行为均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而选项B 和D中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构成代理。

5. 以下哪些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A.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反悔B.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C. 赠与合同中未约定赠与时间D. 赠与人发现受赠人有欺诈行为答案:A、B、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发现受赠人有欺诈行为时,也可以撤销赠与。

选项C中未约定赠与时间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因此不构成撤销的理由。

三、简答题6. 简述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答案:善意取得是指在动产或不动产的交易中,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权处分该财产的出让人处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学考研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考研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考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知识产权C. 继承权D. 行政权2. 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A. 主体资格B. 意思表示C. 行为能力D. 书面形式3.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项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A.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B.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C.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D. 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请求4. 在我国民法中,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下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 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合同成立时生效B.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C.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D.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5. 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A.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B. 代理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C. 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D. 代理行为无效时,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A.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C. 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D.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7. 以下哪些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A. 停止侵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支付违约金8.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遗嘱B. 赠与C. 买卖D. 遗赠扶养协议9. 在我国民法中,以下哪些属于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地役权D. 债权10. 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被撤销?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C.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D.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民法考研试题分析及答案

民法考研试题分析及答案

民法考研试题分析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物权B. 债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2. 甲对乙的房屋进行了修缮,但乙拒绝支付修缮费用。

甲可以行使的权利是:A. 请求支付修缮费用B. 要求乙返还修缮材料C. 行使留置权D. 行使抵押权答案:C二、简答题1. 简述《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答案: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当事人协商一致;(2)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请列举《民法典》中规定的几种担保方式。

答案:《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1)保证;(2)抵押;(3)质押;(4)留置。

三、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

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抵押权。

甲提出,汽车已经转让给了丙,因此乙无权行使抵押权。

问题:乙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为什么?答案:乙可以行使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抵押物的转让为转移,即使抵押物已经转让给了第三人,抵押权人依然可以对抵押物行使权利。

因此,乙有权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四、论述题1. 论述《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

答案: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无权处分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那么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2)第三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财产已经交付给第三人。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2. 论述《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答案:《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包括:(1)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3)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前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4)侵权责任的承担可以由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七章民事权利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答: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权利只是一个框架概念。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即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①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②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③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2.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答: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权利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其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本身的属性。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通过正当防卫实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①现实性,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即该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见表42-1) ★★★★★表42-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概念和意义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概述 损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四要件说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加害行为:概念和特征、种类概述损害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概念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一因一果因果关系 一因多果 因果关系的形态 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过错的概念与属性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错 过失:概念、分类(疏忽的过失、轻信的过失)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二:加害行为(见表42-2)★★★★★表42-2 加害行为考点三:损害★★★★★1.损害概述(见表42-3)表42-3 损害概述2.财产损失(见表42-4)表42-4 财产损失3.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见表42-5)表42-5 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考点四:因果关系(见表42-6)★★★★★表42-6 因果关系考点五:过错(见表42-7)★★★★★表42-7 过错42.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①侵害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②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损害的可补救性;b.损害的确定性;c.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③因果关系。

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④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①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都只是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就每一个具体的侵权责任而言,其构成要件是在一般性和普遍性讨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的展开和深化,因此分析具体的侵权责任还需要把握法律的特别规定和案件的特殊情况。

民法考研试题分析题目及答案

民法考研试题分析题目及答案

民法考研试题分析题目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身份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A. 主体的合法性B. 意思表示的自愿性C. 客体的合法性D. 行为的非法性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中的代理行为?A. 委托代理B. 法定代理C. 指定代理D. 无权代理答案:A, B, C2.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些情形可以导致合同无效?A. 欺诈B. 胁迫C.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D. 显失公平答案:A, B, C三、简答题1. 简述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2. 阐述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包括:- 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应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如登记或占有,使第三人能够知晓。

- 公信原则:公示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人可以信赖公示的内容。

- 形式主义原则:物权变动应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书面形式。

- 效率原则:物权变动应尽可能简便快捷,以促进交易效率。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乙在支付全部购车款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

后来,甲在未收到购车款的情况下,将汽车交付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请问,乙是否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的变动通常需要合同和交付两个要素。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乙尚未支付购车款。

尽管甲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是在未收到购车款的情况下交付汽车的,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概念题1.物(北邮2006年研)答: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

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

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律关系,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如果所设定权利义务之客体不能为人所控制或者支配,则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无从因人的意志而实现,此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没有实际意义。

(4)物一般指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5)物须有独立性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因此法律上的物须有独立性。

2.动产与不动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年研)答: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使用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3.从物(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答: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中心,实行意思自治原则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民法考研试题

民法考研试题

民法考研试题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 只有自然人才享有民事权利B. 只有法人才享有民事权利C.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享有民事权利D.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2. 民法赋予的民事权利包括下列哪些?A. 物权B. 婚姻家庭权C. 合同权D. 侵权责任权E. 继承权3.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A. 债权人B. 租赁人C. 丈夫D. 买方E. 承继人4. 下列关于民法意思表示的说法,错误的是:A. 意思表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B. 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C.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为形式进行意思表示D. 可以通过默示意思表示来表明自己的意思5. 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 合同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B. 合同必须具备合同要件C. 合同可以由一方单方面决定解除D. 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二、简答题1. 请解释一下抵押权的法律本质和特点。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人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将抵押物变现来履行债务的权利。

其法律本质是一种物权,即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实际控制抵押物的方式保障其债权得到充实。

抵押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抵押权是一种物权,确立后具有绝对权力,债权人可依法支配抵押物。

-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进行,一般需要约定具体的担保条件。

- 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与借款期限相对应,即在借款期限内,抵押权持续存在,一旦借款还清,则抵押权消灭。

- 债务人如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实现债权。

2. 简要说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处理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违反法定权益:侵权行为必须违反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 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即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损害结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害。

民法复习资料 第七章

民法复习资料 第七章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一.填空题1.根据两个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和。

答案:主物、从物2.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和。

答案:可分物、不可分物3.根据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和。

答案:代替物、不代替物(非代替物)4.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和。

答案:特定物、种类物二.名词解释1.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3.代替物:代替物是指可以用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三.单选题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B)。

A.100公斤大米B.一辆自行车C.1000公斤钢材D.四间房屋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D)。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C.从物须辅助主物而使用D.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D)。

A.动产与不动产B.主物与从物C.原物与孳息D.消耗物与非消耗物4.下列有价证券中代表一定货币的是(A)。

A.支票B.提单C.股票D.仓单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B)。

A.黄金B.月球C.货币D.石油四.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ABC)。

A.航空器B.汽车C.自行车D.建设用地使用权2.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D)A.租赁关系B.借用关系C.借贷关系D.买卖关系3.民事权利客体包括(ABC)。

A.货币B.行为C.知识产品D.人身4.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包括(ABD)。

A.有益性B.客观性C.非财产性D.法定性5.下列事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BCD)。

A.借据B.本票C.仓单D.国库券6.民法上的物具备以下特点(ABCD)。

A.存在于人身之外B.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C.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D.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7.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物权证券的是(CD)。

考研民法学练习题

考研民法学练习题

考研民法学练习题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对于法学研究者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考研民法学的练习题对于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答几道考研民法学练习题,以加深对该学科的理解。

1. 《民法总则》规定,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并对其享有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请问,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民事权利?(1) 婚姻自由权利(2) 订立合同的自由权利(3) 出版发行自由权利(4) 私人财产继承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并对其享有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选项进行分析:婚姻自由权利属于个人权利,不属于民事权利;订立合同的自由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因为它是属于受到合同法保护的权利;出版发行自由权利属于表达自由权利,不属于民事权利;私人财产继承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因为它是属于民法中继承规定下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案为(2) 订立合同的自由权利。

2. 小明在商场购买了一款手机,但在几天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他对此提出了退货的要求,商场以手机已经使用过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请问,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小明在这种情况下的权益应如何得到保护?请简要分析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小明在购买手机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享有三个权益:权益一是要求商场修理、更换、退货,权益二是要求赔偿损失,权益三是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首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商品质量符合要求的权益,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因此,小明有权要求商场退货。

其次,我国民法对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场明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却以手机已经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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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
一、概念题
1.民事权利
答: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

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2.形成权
答: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3.相对权(清华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答:相对权是指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它是相对于绝对权而言的,是将民法上权利按其效力划分而得的权利之一种。

其特征在于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叫做对人权。

4.抗辩权
答: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二、简答题
1.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问题。

(北京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答:根据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按照权利内容又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一般不具有可让性,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2.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清华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答:(1)概念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类型
①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
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法定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被监护人)行为的承认权,被他人无权处分之物的权利人对无权处分的承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的承认权,以及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的同意权。

②使法律关系效力变更的形成权;
使法律关系效力变更的形成权,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债权的选择权。

③使法律关系效力消灭的形成权。

使法律关系效力消灭的形成权,我国法律上规定比较多,有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撤销权,债的保全的撤销权,解除权人的解除权,抵销权人的抵销权。

形成权除有权利人可直接行使的以外,还有法律规定须依诉行使的。

比如,《民法通则》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3.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什么区别?(西北政法大学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答:两种权利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2)权利内容之法律上所对抗的人范围不同。

绝对权是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3)权利适用领域不同。

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

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

三、论述题
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答: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2.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答: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权利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其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本身的属性。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
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通过正当防卫实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①现实性,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即该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②违法性,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并非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合法行为。

如果是公务人员依法进行的职权行为或医生依据医疗服务合同实施手术,就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③针对性,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

不法侵害行为来自侵害人,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侵害,故防卫行为只能对侵害人本人实施,不得针对第三人。

④目的性,指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防卫不得出于报复,不得针对侵害非法权益的行为。

⑤进行正当防卫不能违反比例原则,即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措施与实现保护权利的目的应当相称。

防卫人通常应采取既能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遭受损害,又仅给侵害人造成最小损失的方法来进行防卫。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条件如下:
①危险的紧迫性,指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合法权益”意味着紧急避险不适用于非法利益遭受危险。

②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避免现实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

③避险行为的合理性,即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这里的损害仅限于财产损害,可依财产价值的大小加以衡量。

(3)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①自助行为仅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发挥作用时方可适用。

因此,自助人借助自助行为保护的请求权,必须是可以申请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人身相关的债权请求权等,即不得采取自助行为。

②行为人在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行为人无故申请迟延,应立即释放债务人或把扣押的财产归还给债务人之外,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行为人的自助行为如果不被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也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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