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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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开户证明文件
开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一、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非法人企业人,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三证合一)。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3、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2005年4月21日以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5、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7、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1、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二、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借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借款合同正本;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相关证明;
3、若单位性质属于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出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三、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五、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从事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若出资人为个人的,需提供
所有出资人身份证件,若出资人为单位的,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所有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正本和法人身份证。
5、增资验资资金,应出具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的全套资料、存款人有效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六、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根据不同账户性质出具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七、其他
(一)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应出具《结汇待支付人民币账户开户授权书》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账户资料。
(二)开立同业银行存放结算账户
1、账户开户基本资料(基本存款账户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资料,专用存款账户提供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账户资料);
2、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
批准文件;
3、对申请银行非一级法人的,需出具一级法人或一级分行(全国性银行可由一级分行授权)授权书原件;
4、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核实记录。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对开户真实性回复的查复内容;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或通过本银行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上面核实的纸质记录;
5、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开立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发起机构需提供的本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立同业非银行结算账户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所需账户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等民间融资类机构开立时应视为普通单位客户,不得为其开立同业非银行结算账户。(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自由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公安部、商务部2005年第8号令发布)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融资租赁公司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除按照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的规定要求支付机构出示证明文件外,还应审核支付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和支付机构与总行签订的备付金合作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须要表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五)开立活期宝同业存放结算账户
账户基本资料、《金融机构同业活期宝产品协议》和《徽商银行同业场外负债业务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