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
违建问题如何处理违法建筑
违建问题如何处理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在未经合法手续审批或不符合规划、建筑、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建造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不仅破坏城市形象和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干扰了城市的正常建设和居民的生活。
如何有效地处理违法建筑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介绍违法建筑的现状和问题、处理违法建筑的方法,并探讨如何防止和减少违法建筑的发生。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和问题违法建筑是当前城市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审批程序不严格:一些地方在建筑审批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格的情况,给了一些不法之徒机会。
他们趁虚而入,通过贿赂、突击施工等手段建造违法建筑。
2. 规划管理不到位:城市规划与管理是预防违法建筑的重要环节。
然而,一些地方地方政府和规划部门并未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导致了违法建筑的泛滥。
3.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目前,我国有关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然而,执行力度仍然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力,导致了违法建筑问题的长期存在。
违法建筑的存在给城市带来了很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城市形象受损:违法建筑常常在城市的核心区域或者景观名胜区出现,这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对于城市形象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2. 安全隐患增加:由于违法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塌方等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3. 持续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筑违背了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扰乱了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给城市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处理违法建筑的方法为了解决违法建筑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1. 健全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违法建筑的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提高违法建筑的治理效果。
2. 加强执法力度: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违法建筑的巡查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制,提高违法建筑的查处率和整改率。
3. 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大违法建筑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违法建筑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装修违规排查情况汇报
装修违规排查情况汇报近期,我们对小区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旨在发现并解决存在的违规装修行为,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对装修违规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一、违规搭建临时构筑物。
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搭建临时构筑物,如钢架、脚手架等,用于装修施工。
这些临时构筑物不仅影响了小区整体的美观,还存在安全隐患。
我们已经对相关业主进行了告知,要求其立即拆除违规搭建的临时构筑物,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警示。
二、施工噪音扰民问题。
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施工噪音扰民问题,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我们已经对相关业主进行了警示,要求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确保装修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施工噪音扰民的情况。
三、违规倾倒装修垃圾。
在排查中,我们发现部分业主存在违规倾倒装修垃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卫生。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已经对相关业主进行了警示,要求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理装修垃圾,确保不会对小区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四、违规改变建筑结构。
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小区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已经对相关业主进行了告知,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装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确保不会出现违规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对小区装修违规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处理和整改。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装修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业主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和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小区的装修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改善,为广大业主提供一个更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让我们携手共建美好的小区生活!。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法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市容局(行政执法局)《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
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消防部门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城乡规划执法典型问题的剖析和对策
城乡规划执法典型问题的剖析和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城市空间利用的最大化成为各种利益代表竞相追逐的目标。
城市规划作为掌握城市空间资源配置的主体,自然受到来自各方面利益代表的挑战和冲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不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违建行为。
规划执法部门面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应对和消除此类现象,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管理措施1.规划执法的常见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情况下,各类建设活动越来越多,各级各部门对城乡规划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严格。
以下列举的是在总结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非常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1.1未批先建有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赶形象、赶进度,存在边批边建或先建后批的现象,在项目获批时,工程主体部分已基本完工或接近于完工。
在日常规划监督检查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常常出现对已竣工甚至投入使用几年的项目进行补办验线、验收手续的情况,造成了管理局面的被动。
例如某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三期工程,未经规划审批,擅自违法开工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后,认真进行核实,确定为违法建设。
1.2.未按规划建设改变外装某些建设项目不按规划审批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外立面装饰,擅自改变建筑物立面造型或风格色彩等,尤其是一些沿街重要建筑物,私自改变外装后与周围建筑风格不统一,影响了整体的建筑美观。
某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已建建筑物东面、南面、北面悬挂红色亚克力发光字,违法施工。
1.3占用规划绿地某些建设项目在未办理规划景观审批手续或未按照审批的景观规划进行施工,擅自改动沿街规划绿地或占用规划绿地建设停车位等。
1.4私自加建有些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在已验收小区内私自加建围墙、停车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等或擅自增加建筑物阁楼、顶棚、楼梯等。
这些违法建设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城市空间布局及建筑物的立面美观,甚至侵犯了相邻方的利益,有时还会带来一系列民事纠纷和事故隐患,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了社会不和谐等因素。
物业装修管理外立面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合理规划,美观大方;(四)方便业主,服务至上。
第二章外立面设计与管理第四条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规划;(三)充分考虑业主需求,注重实用性和美观性;(四)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外立面设计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二)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方案,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三)设计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条外立面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三)施工结束后,应当进行自检,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施工验收报告。
第七条外立面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二)按照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进行日常维护;(三)对外立面进行清洗、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四)定期对外立面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性能。
第三章外立面装修管理第八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对外立面进行装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装修方案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二)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三)装修结束后,应当进行自检,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装修验收报告。
第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外立面装修,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改变外立面的结构、承重、防火等安全性能;(二)不得损坏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三)不得影响外立面的整体美观;(四)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维护。
城市住宅小区违建调研报告
城市住宅小区违建调研报告城市住宅小区是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情况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然而,近年来城市住宅小区违建问题逐渐突出,给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和困扰。
为了进一步了解城市住宅小区违建的现状和原因,本调研报告对城市住宅小区违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违建的定义与特点:违建是指未经合法程序或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建造的建筑物或工程。
城市住宅小区违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 面积扩大:部分业主在住宅小区内私自搭建阳台、楼顶房等违规建筑,导致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范围。
2. 违规改造:部分业主在住宅小区内进行违规改造,如拆除墙体、改变房屋格局等,严重破坏了住宅小区的整体美观和规划。
3. 商业化倾向:一些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开设商业门面、企业办公等非居住用途,扰乱了居民居住秩序和生活环境。
二、违建现状与原因:1. 违建现状:经调查发现,城市住宅小区违建问题比较普遍。
一方面,部分业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规扩建或改造住宅,从而获得更多的生活空间或租金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建设商业用房或未经审批的公共设施。
2. 违建原因:违建问题的存在与多个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城市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不完善,容易产生空白区域和规划空白,便于违规建设。
其次,城市规划部门的监管不力导致了一些开发商和业主的空前膨胀,他们利用监管漏洞和腐败现象仍然逃脱法律制裁。
此外,一些业主追求私利,无视法律法规,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忽略了对居住环境的规范与保护。
三、对策和建议:要解决城市住宅小区违建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对策和建议:1. 加强规划、设计和审批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和审批的监管,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范围施工,不得超范围建设。
2. 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违建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居民和开发商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他们的违建意识和法制观念。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法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市容局(行政执法局)《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
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消防部门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筑行业中存在的违建问题及整改建议
建筑行业中存在的违建问题及整改建议一、违建问题分析1.1 建筑行业中的违建现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建筑行业迎来了爆发式增长。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于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和政绩表现,以及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了大量的违法建筑的出现。
这些违法建筑不仅影响到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还给居民生活带来了重大风险。
1.2 违建问题带来的影响首先,违法建筑破坏了城市整体规划。
城市规划是为了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环境美观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并遵循着严格的法规。
然而,违法建筑无视这些规定,造成了城市布局混乱、景观受损等问题。
其次,在自然灾害面前,违法建筑极易倒塌。
这可能导致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由于缺乏相关审批手续和品质监管,违法建筑通常存在着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
对居民的生活质量构成威胁。
二、解决违建问题的整改建议2.1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建筑行业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高处罚力度和频率。
同时,要加强对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并且固定化现场检查机制,确保项目符合法律和规范。
2.2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治理违建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将开发商、施工单位等作为合作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在惩罚措施上更加明确具体化,并增加刑事责任追究。
2.3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违建危害和后果的认识。
此外,还可以推广募集志愿者参与居民联防队伍以及展开社区巡逻等方式来增强培养公众参与治理意识。
2.4 建立违建排查机制政府可以建立违建排查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的建筑项目进行检查。
在发现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拆除。
2.5 完善奖惩制度政府应完善和加强奖惩制度,对于守规矩、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违法建筑参与者进行重罚和行业限制,以起到震慑作用。
2.6 加强协调与沟通要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在整改过程中加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如城市规划、土地资源、住建等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以提高整改效率。
乱搭乱建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案例分析
乱搭乱建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案例分析乱搭乱建是指未经审批或者超越审批范围,在土地上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城市规划,损害公共利益,还可能给搭建者本人带来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乱搭乱建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擅自搭建导致拆除张先生在自有土地上搭建了一座仓库,用于经营建材生意。
然而,该土地的使用权已转让给他人,张先生的搭建行为未经新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后来,新土地使用权人发现张先生的仓库,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擅自搭建仓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张先生拆除仓库,并承担拆除费用。
案例二:乱搭乱建影响城市规划李女士在居民区内擅自搭建了一座阳光房,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美观。
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劝阻李女士拆除阳光房,但李女士置若罔闻。
物业公司无奈,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李女士的行为违反城市规划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阳光房。
案例三:乱搭乱建损害公共利益赵先生在临街土地上搭建了一座铁皮房,用于经营小吃生意。
然而,该土地属于公共设施用地,赵先生的搭建行为未经审批,且影响公共利益。
当地政府发现后,责令赵先生拆除铁皮房。
赵先生不听,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并要求赵先生承担拆除费用。
1.承担拆除费用:乱搭乱建者不仅要拆除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还要承担拆除费用。
如案例一和案例三所示,法院或政府均判决乱搭乱建者承担拆除费用。
2.行政处罚:乱搭乱建者可能面临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拆除等。
如案例二所示,李女士因违反城市规划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拆除阳光房。
3.赔偿损失:乱搭乱建者可能需承担因拆除建筑物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如案例一,张先生需承担拆除仓库的费用,可能包含人工、机械等成本。
4.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乱搭乱建者可能涉嫌犯罪,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等,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违规装修处理通知
关于违规装修处理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您好!近期,本小区物业管理处对小区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巡查,发现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小区的整体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违规装修处理事宜通知如下:一、违规装修情况汇总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部分业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拆除或改动房屋的承重结构,如拆除承重墙、梁、柱等,这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安全性,给整栋楼的居民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2、违规搭建一些业主在阳台、露台等部位违规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仅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还可能违反了相关的规划法规。
3、破坏外立面个别业主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擅自改变房屋的外立面,如在外墙上开窗、开门,破坏了小区建筑的统一风格和外观。
4、噪音扰民部分装修施工在规定时间之外进行,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5、垃圾乱堆乱放一些装修现场垃圾未及时清理,随意堆放在公共区域,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卫生和通行安全。
二、违规装修的危害1、安全隐患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可能导致房屋承重能力下降,在遭遇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容易发生坍塌事故,威胁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2、影响建筑寿命违规搭建和破坏外立面会破坏建筑物的整体性和防水性能,加速建筑的老化和损坏,降低其使用寿命。
3、邻里纠纷噪音扰民和垃圾乱堆乱放等行为容易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破坏小区的和谐氛围。
4、法律责任违规装修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定,业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三、处理措施1、责令停工整改对于存在违规装修行为的业主,物业管理处将下达《违规装修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规施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2、恢复原状对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外立面等违规行为,业主必须按照原设计要求恢复原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罚款处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装修行为,物业管理处将根据小区的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罚款处理。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法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市容局(行政执法局)《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
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消防部门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公共建筑外立面装修审批问题探究
“ 皮肤 ”,更是建筑物最基本 的骨架 , 因此 ,擅 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具有相 当大的危害 : ( 1 ) 降低了建筑的安全性
能。 《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明确 规 定 不 得 擅 自变 动 房 屋 建 筑 主 体 和 承重 结 构 。建筑物外立面作为建筑主体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在 建 筑 设 计 上 有 严 格 的技 术 标 准 。擅 自改 变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将会 降 低原有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 ,对建筑物 的使 用产 生 了安 全 隐 患 。 ( 2) 破 坏 了城 市的整体规划 。建筑物在规划审批时应 报 送 相 应 的设 计 图纸 ,城 市 规 划 行政 主 管部 门按 照规 划 方 面 的法 律 法 规 严 格 审 核建 筑 物 的设 计 ,包 括 建 筑 物 的 四个 方 面 ,对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的 建 筑 作 出 规 划许 可 。 因此 ,擅 自改 变 建 筑 物 的外 立 面 就 破 坏 了 城 市 的整 体 规 划 。 ( 3)损 害 了 建筑 的外 观形 象 。建 筑 物 作 为 城 市
工 程 技 术
公共建筑外立 面装修审批 问题探究
魏 利 红
( 杭 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城 市建设发展 中心,浙江 杭 州 3 1 0 0 1 8)
摘 要 :近几 年 来 ,随 着经 济 平稳 快 速 发展 ,建 筑 在城 市里 显得 更加 重要 。特 别 是 公 共建 筑 的 外 立 面是 城 市发 达 的 标 杆 。现 在公 共 建 筑外 立 面装修 的普 遍性 大大存 在 ,主要 对 其行 政 审批 一直视 为盲 区 ,本人 对公 共建 筑 外立 面装修 审批依 据 提 出 自己的观 点 ,让政 府 部 门加 强审批 严格 执 法 ,提 高行 政 能 力。 关 键词 :公 共 建筑 ;外 立 面装 修 ;审批
破坏外立面处罚规定
破坏外立面处罚规定破坏外立面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外立面是建筑物的外部装饰部分,它不仅美化了城市环境,还体现了建筑的特色和品味。
破坏外立面不仅损害了建筑的美观,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应该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破坏外立面的行为,可以依法责令其修复。
一旦发现有人破坏外立面,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破坏者承担修复的责任,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修复的工作包括恢复原有的外立面艺术效果,或者重新装饰外立面等,以保证建筑物的整体美观。
其次,严厉惩罚破坏外立面的犯罪行为。
对于恶意破坏外立面的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轻微破坏的,要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等。
对于恶意破坏、暴力破坏或者多次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以给其他人以警示,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罚破坏外立面的行为。
破坏外立面不仅对建筑物造成了损失,还对建筑物的拥有者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
对于此类损失,可以要求破坏者进行赔偿,以恢复被损坏的外立面,或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破坏外立面行为的处罚,还可以加强监督和巡查。
通过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的巡查,及时发现并防止破坏行为的发生。
同时,可以通过设立监控设施或者加强社区巡逻等方式,增加监管的力度,对于发现的破坏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以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破坏外立面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严厉地予以处罚。
除了要求破坏者承担修复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并加强对破坏行为的监督和巡查。
只有通过严厉的处罚,才能有效地遏制破坏外立面的行为,维护城市环境的美观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小区违建建筑情况汇报
小区违建建筑情况汇报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是XX小区的一名业主,我特向您汇报我所在小区的违建建筑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所在小区的违建现象日益严重,给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首先,我们小区存在的违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私搭乱建现象严重。
部分业主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擅自在小区内私建违章建筑,包括搭建违章楼房、加建违章阳台等,导致小区建筑结构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二、违规外立面改造。
部分业主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对小区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严重影响了小区整体建筑风貌,破坏了小区的景观和环境。
三、违规占用公共空间。
一些业主将小区公共空间改造为私人花园、垃圾堆放点等,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环境卫生,也给其他业主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小区违建情况的监管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建问题。
具体建议如下:一、加强巡查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小区的巡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建行为,避免违建问题进一步恶化。
二、严格执法处罚。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建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迫使违法行为者拆除违建建筑,恢复小区原貌。
三、加强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向小区居民宣传违建的危害性,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四、建立长效机制。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小区违建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所在小区的违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违建问题,为小区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谢谢!此致。
XX小区业主代表。
XX年XX月XX日。
擅自变更设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的重要依据。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缩短工期,擅自变更设计,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增加。
本文将探讨擅自变更设计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二、擅自变更设计的概念及表现擅自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单位在未取得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调整或增删的行为。
擅自变更设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私自改变施工工艺或材料。
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增减工程量。
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调整建筑物结构、尺寸或功能。
4.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色彩或装饰。
三、擅自变更设计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质量责任擅自变更设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若擅自变更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安全责任擅自变更设计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若擅自变更设计导致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经济损失擅自变更设计可能导致经济损失。
一方面,因擅自变更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修复、赔偿等费用;另一方面,擅自变更设计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经济损失。
违反建筑规划法检讨书
违反建筑规划法检讨书尊敬的部门领导:我是某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到部门通知之后,对我们公司所承接的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检讨。
经过检讨,我们公司深感自己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规划法的情况发生,对此我们深感抱歉。
特此书写违反建筑规划法检讨书,以表达我们公司的诚意和决心。
首先,我们公司所承接的某某项目中,出现了建筑物的高度超出规划要求的问题。
根据建筑规划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地方性规划,但我们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失误,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来控制建筑物的高度,从而导致了超高问题的出现。
我们对此表示深深的反省和歉意,并在此保证,我们将加强对工地施工的监管,确保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施工。
其次,我们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问题。
根据建筑规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然而,由于我们在项目建设中未能及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导致了建筑物的用途发生了改变。
我们对此失误表示真诚的歉意,并保证今后在建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按照规定办事。
此外,我公司还存在着建筑物外立面材料变更未经批准的问题。
根据建筑规划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外墙的材料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选择和计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然而,在我们公司所承建的某某项目中,由于个别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了外立面材料的变更未经批准。
对于这一疏忽,我们深表歉意,并将严肃对待此类问题,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公司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和补救。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工地施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符合建筑规划法的要求;其次,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审批和批准;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
我们始终坚信,只有遵守规划法规,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房产出租租客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法律责任
房产出租租客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法律责任房产出租的法律责任是一个繁杂且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房东和租客之间的权益平衡以及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客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租客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是否合法,以及如何解决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房产出租中,房东和租客双方有明确的权益和责任。
房东的权益包括收取房屋租金、保证房产安全和完好、签订合同等。
而租客需要履行的责任包括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以及将房屋保持在原状。
换言之,租客在租住期间只能保持房屋原貌,不得进行任何不经房东同意的改变。
然而,实际情况是,有些租客常常会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比如涂料、装修或者进行结构性改变等。
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房东的财产权益,也可能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如果租客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租客违法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后果可能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合同解除、经济赔偿和民事责任。
首先,当租客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时,房东有权选择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租户改变房屋物品或者结构时,房东可以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房东有权选择自行改回原状或者要求租户承担相应修复费用。
其次,除了合同解除外,租客还可能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当租客违反合约约定,给房东造成经济损失时,房东有权要求租客进行赔偿。
在租客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情况下,房东可以要求租客承担修复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额外费用。
最后,租客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租客的行为损害了房东的合法权益,房东可以要求租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房东和租客之间关于房屋外观改变的争议并不容易解决。
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约定房屋外观是否可以改变、以及改变的方式和范围。
其次,双方应保持充分的沟通,并在出现问题时采取协商和解决的方式,以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房子违规改造的正确处理方法
房子违规改造的正确处理方法房子违规改造是指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的情况下,对房屋结构、空间布局、功能性等方面进行改动,涉及建筑、装修、排气、电气等各个方面。
对于房子违规改造的正确处理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首先,对于房子违规改造的处理,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在处理过程中能够依法依规操作。
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因此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寻求专业意见在处理房子违规改造时,我们应寻求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比如建筑师、装修专家、电气工程师等,他们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3.了解改造影响和风险评估在处理房子违规改造时,我们需要了解违规改造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这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处理的优先级和措施,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可靠。
4.与相关部门沟通并申报审批若房子的违规改造涉及到需要审批的内容,比如扩建、改变建筑结构等,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
5.合理规划改造方案在处理房子违规改造时,需要合理规划改造方案。
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合法要求,确定改造的范围和内容。
其次,要充分考虑改造后的房屋结构、功能和外观等方面,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相关要求。
6.参照规范进行施工在处理房子违规改造时,施工过程应参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如果需要拆除或改造原有结构,应根据规范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房屋不会出现安全隐患。
7.定期检测与维护在房子违规改造处理完成后,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工作,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
定期检测可以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并及时进行修复和处理,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性。
8.依法追责对于故意违规改造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依法追责。
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制裁,以形成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并维护良好的建筑环境。
浅析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
浅析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2008年9月26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区域逐年加大,建筑物大量增加,其造型、外观无不体现了这个城市的形象和内涵。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功能的逐步完善,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与日剧增,这不仅损害了建筑物本身的形象、降低了安全性能等,又严重影响和降低了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味。
因此,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应予严肃查处。
外立面,指的是物体和物体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
建筑物外立面即是除屋顶外建筑所有外围护部分。
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一般表现为在建筑物外立面上开门、开窗、窗改门、改变原有外立面设计等。
这种违法行为的产生不外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利益驱使、贪图个人方便、追求时尚美观等内在因素。
建筑物外立面对一个建筑来说是直观形象和美化程度的集中体现,其不仅是建筑物的“皮肤”,更是建筑物最基本的骨架,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具有相当大的危害:1、降低了建筑的安全性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物外立面作为建筑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设计上有严格的技术标准。
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将会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对建筑物的使用产生了安全隐患。
2、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建筑物在规划审批时应报送相应的设计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建筑物的四个立面,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筑作出规划许可。
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观立面就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
3、损坏了建筑的外观形象建筑物作为城市的一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所以在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同时也损坏了一个城市的容貌。
对建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中均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4、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讲,一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业主共有,这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
2008年9月26日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区域逐年加大,建筑物大量增加,其造型、外观无不体现了这个城市的形象和内涵。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功能的逐步完善,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与日剧增,这不仅损害了建筑物本身的形象、降低了安全性能等,又严重影响和降低了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味。
因此,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应予严肃查处。
外立面,指的是物体和物体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
建筑物外立面即是除屋顶外建筑所有外围护部分。
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一般表现为在建筑物外立面上开门、开窗、窗改门、改变原有外立面设计等。
这种违法行为的产生不外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利益驱使、贪图个人方便、追求时尚美观等内在因素。
建筑物外立面对一个建筑来说是直观形象和美化程度的集中体现,其不仅是建筑物的“皮肤”,更是建筑物最基本的骨架,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具有相当大的危害:
1、降低了建筑的安全性能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物外立面作为建筑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设计上有严格的技术标准。
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将会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对建筑物的使用产生了安全隐患。
2、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
建筑物在规划审批时应报送相应的设计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建筑物的四个立面,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筑作出规划许可。
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观立面就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
3、损坏了建筑的外观形象
建筑物作为城市的一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所以在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
同时也损坏了一个城市的容貌。
对建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中均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4、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一般来讲,一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业主共有,这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作为建筑物的外立面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对多个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建筑物擅自改变外立面,无疑是损害了其它共有人或其它业主的合法权利。
然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也是一波三折。
2008年1月1日前,城管执法部门对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因此,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对此种违法行为以“擅自改建建筑物”处理。
但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被废止,导致无法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来对此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与此同时,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全面推行,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而建筑业监察和房地产监察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体制和法律的变化,使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改变建筑物外立面违法行为时法律依据不足。
城管执法部门作为行使城乡规划方面和市容环卫方面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对于临街擅自改变外立面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海宁市城市容貌标准》进行查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均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因而,对照《城市容貌标准》和《海宁市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开窗、堵窗、破墙开店。
”的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分别明确规定了处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擅自改变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的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本人认为,在浙江省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前,采用这种查处方式是合法,合理,相对可行的。
(海宁市城管执法局倪华杰)
关于对改变建筑物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执法范围请示的复函
皖府法函[2010]251号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拆改房屋承重非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的请示》(黄城管执法[2010]33)号,下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皖政[2010]22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关于同意黄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经省政府同意,皖府法[2004]40号)第二条的规定,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全部和部分行政处罚权。
《请求》中提及的相关违法行为,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此类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