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6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6篇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隐患。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
安全检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制度。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一、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如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12、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安全管理十条红线安全管理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个人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我们需要明确十条红线,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条红线:重视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因此,我们要重视安全教育,加强对公众和特定人群的安全知识普及,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条红线:加强安全监管安全监管是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
政府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红线:严禁泄露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安全问题之一。
我们要严禁个人信息的泄露,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第四条红线:杜绝网络攻击网络攻击是当前互联网时代面临的重大安全威胁之一。
我们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杜绝网络攻击的发生,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条红线: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我们要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红线:严禁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是当前社会中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我们要加强对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杜绝校园暴力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七条红线:禁止酒驾酒驾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我们要加强对酒驾的打击力度,严禁酒后驾驶,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第八条红线:禁止非法集会非法集会是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会的打击力度,严禁非法集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第九条红线:防止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要加强火灾事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十条红线:加强安全意识安全意识是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
我们要加强对人们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人们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是指在安全管理中必须严守的底线规定,不得擅自越过的安全控制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1. 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者撤除安全设施和设备。
2. 不得擅自操作、开启或关闭与安全相关的设备、系统或者管线。
3. 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修缮、维护、更换、调试或改造工作。
4. 不得擅自使用以及操作与安全相关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5. 不得擅自开展、停止或调整与安全相关的工艺或生产线路。
6. 不得擅自扩大、改变或者迁移与安全有关的作业区域。
7. 不得擅自消除或隐瞒事故、隐患、异常情况及警告信号。
8. 不得擅自将事故、隐患、异常情况及警告信号上报等责任推卸给他人。
9. 不得擅自泄露、篡改或窃取与安全相关的信息、数据或资料。
10. 不得擅自逾越或压缩与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企业和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以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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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是指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守的一些底线和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1. 严禁忽视安全隐患: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认真识别和查处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严禁忽视或疏忽处理安全问题。
2. 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指挥。
3. 严禁瞒报和谎报事故信息: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时,相关人员必须及时上报,严禁瞒报和谎报事故信息。
4. 严禁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或参与腐败行为。
5.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6. 严禁泄露和篡改安全信息:安全管理涉及各种敏感信息,严禁泄露和篡改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7. 严禁违背职业道德: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规范。
以上是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具体的规定可根据不同行业、单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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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底线红线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底线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违法经营、违规操作。
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 严禁使用不合格、非法的设备、设施、原材料。
5. 严禁忽视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6. 严禁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 严禁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排除。
8. 严禁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9. 严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0. 严禁违反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责任追究1. 对违反底线红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生产,责令整改,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宣传教育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3.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红线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
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3. 严禁使用不合格、淘汰的设备设施。
4. 严禁未按设计、未按规程、未按标准施工、生产。
5. 严禁在安全设备设施未完善、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
6.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7.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8.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爆破、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9. 严禁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0. 严禁隐瞒事故、谎报事故、迟报事故、漏报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安全检查制度(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漏报。
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事故隐患治理。
(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确保投入资金合理使用。
6.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1)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3. 严禁在危险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作业。
4. 严禁擅自改变、拆除、损坏安全设施、设备。
5.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进行生产作业。
6. 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7. 严禁在高压线、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8. 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场所、放射性场所等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进行作业。
10. 严禁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隐瞒事故真相。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对安全红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2.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重新发布。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安全管理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红线,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违反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违规操作:1.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独立操作设备;2. 严禁酒后、疲劳作业;3. 严禁擅自改变设备结构、性能和安全装置;4. 严禁使用不合格、损坏的设备;5. 严禁超负荷、超范围使用设备。
第五条严禁违规用电:1.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2. 严禁使用非标准插座;3. 严禁使用损坏的电线、电缆;4. 严禁在潮湿、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器设备。
第六条严禁违规动火:1. 严禁未经审批的动火作业;2.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3. 严禁使用明火作业;4. 严禁在动火作业现场吸烟。
第七条严禁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1. 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操作危险化学品;2. 严禁储存、使用未登记、未经检验的危险化学品;3.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与食品、生活用品混放;4. 严禁擅自将危险化学品转移、丢弃。
第八条严禁违规进入危险区域:1. 严禁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2. 严禁在危险区域吸烟、饮酒;3. 严禁在危险区域逗留、玩耍。
第三章红线执行第九条各部门、班组应将本制度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违反红线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红线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红线监督与举报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员工、社会公众对违反红线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对举报属实、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公司将给予奖励。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安全红线的基本概念1.安全红线是指对某个区域的某个限制线进行严格管理,若越过了该限制线就会对人或环境产生严重的危害。
2.安全红线的划定应根据安全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来制定。
第二条安全红线的划定1.安全红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综合考虑安全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3)划定必须围绕要保障和控制的核心区域进行。
2.安全红线的划定范围应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审核和批准,并于必要时公开发布。
第三条安全红线管理制度1.安全红线应设立标志或标识,以示其划定范围和重要性,并通过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
2.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制止。
第四条安全红线的监督和管理1.安全红线划定后应由相关单位对该区域进行安全防范、保护和管理,确保安全红线维护有效。
2.安全红线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加强对安全红线的监督和维护,确保安全红线不被破坏和侵犯。
3.应对安全红线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划定范围和管理措施。
第五条安全红线不容侵犯1.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行为,一旦发现将得到及时制止和处罚,确保安全红线得到有效保护。
2.安全红线的划定是为了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过安全红线。
第六条安全红线管理的责任1.安全红线管理责任属于划定安全红线的责任单位。
2.安全红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红线不被破坏和侵犯。
第七条安全红线管理的技术支持1.安全红线管理需依靠先进的安全技术支持,不断更新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红线的防范和管理水平。
2.安全红线管理应明确专业的技术保障人员,加强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确保安全红线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八条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安全红线的管理应在监督下进行,对管理及时开展评估和考核,确保安全红线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2.对于安全红线管理人员和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管理工作失效或不严谨,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以示警戒。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在任何组织或工作环境中,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安全红线的定义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绝对不能触碰、逾越的安全底线。
一旦触及,将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和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安全红线的范围1、人员安全(1)严禁在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
(2)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严禁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打架斗殴。
(3)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设备与设施安全(1)严禁违规操作、超负荷使用设备,严禁私自拆除、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2)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3)严禁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
3、作业环境安全(1)严禁在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未经检测合格贸然进入。
(2)严禁在强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户外危险作业。
(3)严禁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安全管理(1)严禁隐瞒、谎报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
(2)严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
(3)严禁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红线的处罚1、对于初次违反安全红线的个人,将给予警告处分,并进行安全再培训,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奖金。
2、对于多次违反安全红线或导致轻微安全事故的个人,予以降职、调岗处理,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或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相关部门或团队,如果存在对安全红线管理不力、纵容违规行为等情况,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包括降职、撤职等处分,并对整个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四、安全红线的宣传与教育1、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红线的培训和学习,确保每个人都清楚了解安全红线的内容和重要性。
2、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红线的标识和宣传海报,时刻提醒员工遵守。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红线管理。
第三条安全红线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为防范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设置的一定区域或条件。
第四条安全红线的划分、设置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严格执行,确保有效。
第五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安全红线管理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预警、监控、预案应急等要求配套完成。
第七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安全红线的划分和设置第八条安全红线的划分和设置应当综合考虑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人员活动等因素,根据可能出现的事故危险源和灾害风险等评估结果进行决策。
第九条安全红线应当根据可能出现的事故风险和灾害风险划定,以确保相关区域或条件满足安全要求,具备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条安全红线的划分和设置应当明确标识、显著标注,并建立相关的保护设施和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红线的划分和设置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企业高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红线的划分和设置应当有计划、有序进行,兼顾生产效益和安全需求,确保安全红线的可控性和操作性。
第十三条安全红线的划分和设置应当及时进行更新,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相关的安全红线应当及时调整。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安全红线管理委托给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红线的划定、设置和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安全红线管理工作,做好纪律监督和检查任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安全管理制度十条红线
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员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3.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
员工必须保证身体健康,不得酒后上岗、疲劳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4. 严禁在危险区域、危险时段从事作业。
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在危险区域、危险时段从事作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 严禁违规动火、用电。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用电作业必须遵守用电安全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6. 严禁擅自改变设备、设施、工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施、工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
7. 严禁擅自拆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
8. 严禁隐瞒、谎报、迟报事故。
发生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迟报,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9. 严禁擅自停用、调试、改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调试、改造。
10. 严禁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必须配备齐全、完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二、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5.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6. 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7.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安全生产红线及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红线1.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 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 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作业。
4.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特种作业。
5. 严禁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备布局。
6. 严禁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 严禁在危险作业场所违规动火、动焊。
8. 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9. 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0.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对新员工、转岗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按时整改。
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2)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2)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在当今社会,安全问题始终是各行各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企业的正常运营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安全红线的定义与范畴安全红线,简单来说,就是在安全领域中绝对不能触碰的底线。
它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
在生产安全方面,例如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就擅自操作特种设备,或者在危险区域内违规作业等行为,都属于触碰安全红线。
消防安全上,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都是绝对禁止的。
交通安全中,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无疑也是安全红线。
食品安全领域,使用过期原料、违规添加有害物质等行为更是不可容忍的安全红线。
二、设立安全红线的重要意义首先,安全红线是保障生命安全的关键防线。
每一次对安全红线的忽视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生命损失。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必须通过严格的安全红线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每一位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不仅会面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声誉受损,进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再者,遵守安全红线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为社会提供可靠的产品和服务,不触碰安全红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
三、安全红线管理的具体措施1、明确安全红线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明确的安全红线标准。
这些标准要具体到每一个操作环节、每一种设备使用、每一项工作流程,确保员工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安全红线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课堂讲授、现场演示、案例分析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红线的自觉性。
3、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小组,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触碰安全红线的行为。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是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而制定的一定范围内不允许越过的规定。
具体规定可能会因不同的场所和行业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行为红线:禁止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禁止行走或停留在没有保护措施的高处、禁止在机械设备运转时做危险操作、禁止使用明火或吸烟等。
2. 安全设施红线:禁止任意拆除、破坏或擅自改动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识等。
3. 安全操作红线:禁止不按规定操作、维护和检修设备和器材,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等。
4. 作业环境红线:禁止在没有足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禁止在没有通风设施或防护措施的封闭空间进行作业等。
5. 安全风险红线:禁止不报告、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禁止不按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提醒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安全,并促使他们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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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2023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202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安全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下面是2023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内容,共计2000字。
第一条:人员安全红线规定(一)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和监控,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交通运输行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交通秩序的维护,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消防安全红线规定(一)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火灾应急能力。
(二)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齐全,消防器材有效。
(三)农村地区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推进农村危险化学品、油类、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管理。
第三条:网络安全红线规定(一)各类网络运营机构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保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关键信息系统的保护,确保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恶意攻击。
(三)个人用户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账号密码的保护,注意垃圾邮件、诈骗网站等网络安全威胁。
第四条:环境安全红线规定(一)各类工业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的监测和治理。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放和使用,防止发生泄露和事故。
(三)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红线规定(一)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严禁使用添加非法添加剂和劣质原料。
(二)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食品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红线
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红线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我们需要遵循十条红线,严格控制各项安全风险,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下面将逐条介绍这十条红线,并说明其重要性。
第一条红线:严禁私自改动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任何未经批准的改动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因此,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私自改动生产设备。
第二条红线:严禁使用过期或损坏的安全防护设备。
安全防护设备是保障员工安全的重要措施,但过期或损坏的设备无法发挥作用。
员工必须注意定期检查和更换这些设备,确保其有效性。
第三条红线:严禁超负荷运行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的运行要在安全负荷范围内进行,超负荷运行可能引发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
员工必须了解设备的安全负荷,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避免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红线:严禁擅自调整操作程序。
操作程序是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依据,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调整。
擅自调整操作程序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危及员工生命安全。
第五条红线:严禁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危险性,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和防护措施使用,严禁违规操作。
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第六条红线:严禁随意堆放杂物。
杂物的随意堆放会阻碍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的使用,增加安全事故的风险。
员工必须保持工作区域整洁有序,杂物必须按规定的区域进行分类堆放。
第七条红线:严禁使用低质量的防火材料。
防火材料是预防火灾的重要防线,低质量的防火材料无法保障安全。
员工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火材料,确保其良好的防火性能。
第八条红线:严禁违规操作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一项危险的工作,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高处作业可能导致坠落事故,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第九条红线:严禁无资质人员擅自进行维修和检修。
维修和检修是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无资质人员的擅自操作可能引发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16篇】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16篇】第1篇安全管理红线规定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
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三个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
第二章安全红线规定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红线: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作业,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 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使用明火,私自使用消防设施。
3. 严禁违章操作,擅自改变或移动安全防护设施。
4. 严禁扒、蹬、跳脚手架和提升设施,不使用或使用不起作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
5. 严禁四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和五临边(基坑边缘、楼板边缘、屋檐边缘、洞口边缘、孔洞边缘)未进行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起不到防护作用。
6. 严禁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
7. 严禁安全设施、机电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装置失灵的,危险作业面无安全监护人员或安全监护人员擅自脱岗。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八条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责任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1. 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留用察看处分。
2.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3. 现场指挥者或组织者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给予撤职处分。
4. 对上述条款严重违章的岗位操作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解释。
二、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及矿井。
第二章安全红线规定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红线:1. 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
2. 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3. 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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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采掘方面1、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
2、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并实施,或措施不落实继续进行作业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3、采煤机、掘进机等采掘机械非安全范围内有人而开机作业的。
4、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5、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掘进机电源开关的。
6、采煤机司机停机时不及时断开采煤机电源开关的。
7、采煤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不畅通组织生产的。
8、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够20米或不按规定支护的。
9、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进行施工的。
第三条机电运输方面1、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
3、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的。
4、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5、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明知供电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带病运行的;7、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8、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加锁、打短路接地线,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填写停送电操作票的。
9、“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
10、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11、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三条“一通三防”方面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
2、未按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的。
3、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
4、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
5、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6、煤矿瓦斯日常管理未按瓦斯防治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7、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瓦斯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8、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
9、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10、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11、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12、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13、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方面1、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的。
2、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的。
第五条其他方面1、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的。
2、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
3、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4、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违规施工的。
5、生产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第六条对有上述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上级部门检查中提出,职工举报提出,由安监部界定确认并报安委会。
对责任人的处分由矿规矿纪组、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人力资源部,并由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八条采掘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经理办公会进行处理:1.1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1.2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的计划10%或月度生产计划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1.3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4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1.5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1.6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7 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的除外)。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2.1 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的。
2.2 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的。
2.3 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3.1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3.2 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未进行审批而组织生产的。
第九条机电运输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部经理停职处分:1.1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的。
1.2 未按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检修的。
1.3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1.4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1.5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
1.6 矿井为单回路供电的。
1.7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2.1 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2.2 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
2.3 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的。
2.4 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2.5 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的。
2.6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
2.7 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非本矿责任除外)造成瓦斯超限达3%以上的。
2.8 矿井主要通风机、热交换机组、锅炉房等要害作业场所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9 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的。
2.10 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2.11 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设备不完好)。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3.1 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安全设施和轨道生产)。
第十条“一通三防”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风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1.1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2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3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 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①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分钟。
1.6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7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1.8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9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10 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11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12 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甲烷电闭锁装置的。
1.13 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甲烷电闭锁装置的。
1.14 通风系统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
1.15 随意留设盲巷或人为造成盲巷的。
1.16 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未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的。
1.17 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无措施或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
1.18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19 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的。
1.20 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21 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1.22 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的。
1.23 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4 未按照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
1.25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风井管理部经理停职处分:2.1 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2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3.1 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3.2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4、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调度中心主任停职处分:4.1 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5、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供应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5.1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2 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的。
第十一条地测防治水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地测部经理停职处分:1.1 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1.2 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的。
1.3 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的。
1.4 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5 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地测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2.1 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2.2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2.3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2.4 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的。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1.1 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