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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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采掘方面

1、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

2、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并实施,或措施不落实继续进行作业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3、采煤机、掘进机等采掘机械非安全范围内有人而开机作业的。

4、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5、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掘进机电源开关的。

6、采煤机司机停机时不及时断开采煤机电源开关的。

7、采煤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不畅通组织生产的。

8、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够20米或不按规定支护的。

9、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进行施工的。

第三条机电运输方面

1、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

3、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的。

4、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

5、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明知供电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带病运行的;

7、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8、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加锁、打短路接地线,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填写停送电操作票的。

9、“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

10、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11、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三条“一通三防”方面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

2、未按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的。

3、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

4、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

5、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6、煤矿瓦斯日常管理未按瓦斯防治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7、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瓦斯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

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8、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

9、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10、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11、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12、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13、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方面

1、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的。

2、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的。

第五条其他方面

1、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的。

2、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

3、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4、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违规施工的。

5、生产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第六条对有上述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上级部门检查中提出,职工举报提出,由安监部界定确认并报安委会。

对责任人的处分由矿规矿纪组、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人力资源部,并由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对因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八条采掘方面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经理办公会进行处理:

1.1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1.2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的计划10%或月度生产计划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1.3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4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1.5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1.6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7 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的除外)。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

2.1 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的。

2.2 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的。

2.3 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3.1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

全技术措施的。

3.2 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未进行审批而组织生产的。

第九条机电运输方面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部经理停职处分:

1.1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的。

1.2 未按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检修的。

1.3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1.4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1.5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

1.6 矿井为单回路供电的。

1.7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

2.1 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2.2 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

2.3 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的。

2.4 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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