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马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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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 1.税法的指引作用 2.税法的评价作用 3.税法的强制作用 4.税法的教育作用
三、税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税收基本法律 (三)税收法律 (四)税收行政法规 (五)税法解释 (六)税收条约
四、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 特征 1.概念:是国家税务机关与 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 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三、不同类型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 征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 征 (三)以资源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 征
(四)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 税港”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 征 (五)双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 特征
四、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一)流转税类 (二)所得税类 (三)资源税类 (四)财产税类 (五)行为税类
课税对象的分类:商品或劳务; 收益额;财产;资源;人身。
2.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 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 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 的度。 税目的两种设置方法: (1)列举法 (2)概括法
3.计税依据:是指课税对象的 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分为: (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实 物形态为计税单位。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 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七)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 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 罚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 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 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 段。
第二节 税收制度和税法 一、税法概念和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 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 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的主要特征: 1.税与法的共存性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 务的不对等性 4.税法结构的综和性
(四)税收争讼法 1.税收争议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 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 整怎样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 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 2.税收诉讼法: (1)税收行政诉讼法 (2)税收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税收分类 一、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 力役税:纳税人以直接提供无偿劳 动的形式缴纳的税种。 实物税: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 税种。 货币税: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 税种。
(1)比例税率定义:是指应纳税 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 关系。 比例税率的分类:单一比例税 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 率、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 率。
(2)累进税率定义:是随征税
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 累进税率的分类: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定义:对单位征税对 象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 定一个征收比例。 定额税率的分类: 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②幅度定额税率 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其他特点 1.实行价外计税,从而使增值税 的间接税性质更加明显 2.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 即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 3.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 不同的计征方法 4.设置两挡税率,并设立适用于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四、增值税的作用 (一)实行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 有利于以专业化协作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的 发展。 (二)实行增值税可以提高税收对社会经济 结构变动的适应性,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及 时、稳定和持续增长。 (三)实行增值税可以做到出口退税准确、 彻底,有利于贯彻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 (四)实行增值税有助于在税收征管上建立 一种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较有效的防止 偷税行为。
3.兼营行为 (1)定义: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的纳税 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经 营过程中,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 行为。 (2)现行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 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应并入货物或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各国增值税范围的差异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按一 般性规定和特殊规定分别说明。一 般性规定限定了增值税的总体征收 范围,而特殊性规定则针对某些复 杂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征收界限。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 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 相应的劳务服务性业务。 3.进口货物。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 内的货物。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按现行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 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 以及代他人销售货物(受托代销)的行为。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 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的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 外。
中国税制
马海涛 主编
第一章 导论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和税法 税收分类 税制体系
第一节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 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 理办法的总称。 广义的税收制度 狭义的税收制度
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课税对象 1.课税对象的定义:是指对什么 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 物。
(二)纳税人 1.定义:纳税人是税法规 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 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 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 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 1.定义:是应征税额与课 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体 现了征 税的深度。 2.税率的分类: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 课税对象的税种。 行为税:以某些特定行 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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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制体系 一、税制体系的概念 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 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 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 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 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 体系。
二、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 主要因素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国家政策取向 (三)税收管理水平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销售又 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的行为,两者之间密切相连,且 从同一受让方取得价款。 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以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 和个人,设立单独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该 单独机构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 值税而征营业税。
(二)税制与税法的关系 任何税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得 到国家和政府的确认、保护和推 动,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两者的关系: 税制决定税法,税法税制服务。
二、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 1.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 2.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 3.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 4.是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 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1.传统流转税税种以商品销售全额 作为计税依据征税存在的不足 2.法国增值税的探讨与实施 3.我国增值税的引进与推广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一)增值税的一般特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2.实行道道环节课征,但不重复征税。 3.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 有税收中性效应。 4.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购买 者转嫁,最后由该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 担。
(二)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是指按“扣税法”计算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 定资产的已纳税额。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 税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只允许将 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所应分摊的那部分 税金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 税额时,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 一次性全部扣除。
2.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 家,而另一方可以是不同的自然人 和法人 (2)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 对等 (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 无偿转移的性质 (4)税收法律关系更为直接地体现 国家的意识
(二 )税收法律关系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实物 (2)货币 (3)行为
(3)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
于自身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 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内部使用行为。 (4)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 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的对外投资行为。 (5)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 (6)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 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
(四)纳税环节 1.纳税环节定义:指对处于运动 种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 款的环节。 2.纳税环节的分类:一次课征制; 两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
(五)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定义:是税法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2.纳税期限的两个具体规定: (1)按期纳税 (2)按次纳税
(六)减免税 1.减免税定义:是税收制度中对 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 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 2.减免税包括:减免税规定;起 征点规定;免征额规定。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 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 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 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
五、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 关 系分类 价内税:税金购成商品或 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价外税:税金不购成商品 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六、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 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 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 的税种。 资源税:以自然资源的绝对或 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终止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制国家 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证税 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 务的履行。 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 和司法手段。
五、税收法律体系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指税收立法权的 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 律。
(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收立法权的 立法主体为保护税收实体法所规 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 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用以 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税收处罚法 税收处罚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 权的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犯罪行 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范,是禁止 性规范的一种。 处罚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 刑事处罚。
二、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实 物形态为计税单位。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 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三、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 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 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 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 成的税种。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增值税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增值税的税率、税基及应纳 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出口货物退税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 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 的一种税。 1、理论增值额的理解 2、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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