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便民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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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股
乡镇农机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章第三 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 预约入乡镇所在地收 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企业、个人、其他 集,符合条件的一次 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 组织 性办理 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 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二款: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 每年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第3条、第34条、第 37条、第39条、第50条、第51 条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 法》第3条、第16条、第37条、 第38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管理办法》第3条;《无公害农 产品认定程序》第3条、第4 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 规范》;《绿色食品标志商标 使用证管理办法》;《有机食 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 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23
公共服务
华侨来南平定居办理
市外侨办
外侨股
市公安局
个人
24
公共服务
归侨证办理
市外侨办
外侨股

个人
25
公Leabharlann Baidu服务
“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 办理
市外侨办
外侨股

华侨子女 归侨子女 归侨青年
-7-
-7-
序 号


服务事项名称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科室
共同配合部门
服务对象
服务职责内容
服务依据
备注
26
公共服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 市农业机械管理站 检验
备注
17
公共服务
生育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 接续
市人社局
医保中心

用人单位、个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第五十三条;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办理生育保险转移接 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生育 续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55号 第 二条 1.《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第 按规定为新参保用人 五十七条 单位及职工办理基本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 养老保险登记的业务 法》(1999年劳动部令第1号) 第三条 1.《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第 按规定为新参保用人 五十七条 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工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 伤保险参保登记业务 法》(1999年劳动部令第1号) 第三条 1.《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第 按规定为参保的用人 五十七条 单位、参保职工办理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 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业 法》(1999年劳动部令第1号) 务 第三条
5
公共服务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 审核
市国土局
地籍股

6
公共服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核 准
市国土局
地籍股

7
公共服务
中小学转学
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股

学生
-3-
-3-
序 号


服务事项名称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科室 建瓯市法律援助 中心
共同配合部门
服务对象
服务职责内容
服务依据
备注
8
公共服务
提供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
序 号


服务事项名称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科室
共同配合部门
服务对象
服务职责内容
服务依据 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管理规定》第五点 省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 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 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 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和管理工作。 2.《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 知》第三点 各地环保部门要 严格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 格标志管理规定》要求,加强 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的 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规范开展环保合格 标志核发工作。…… 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转发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 合格标志管理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2〕20号)第一 点 从2012年2月25日起,对全 市所有在用机动车(除摩托车 及农用车外),核发环保标志 了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由市环保 局统一组织。……
备注
29
公共服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建瓯 市宏达车辆服务 有限公司

机动车主
核发环保标志
-9-
-9-
序 号


服务事项名称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科室
共同配合部门
服务对象
服务职责内容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机 构的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环境 污染、生态破坏的举 报事项; (二)对举报件及时 转送、交办、催办、 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 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 结果; (四)研究、分析环 保举报热线工作情 况,向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 况以及举报件的转送 、交办、答复、催办 、督办等情况; (六)检查、指导和 考核下级环保举报热 线工作,总结交流工 作经验,组织工作人 员培训 各地承担环保举报热 线工作的机构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依法履行 其他工作职责,或者 承担当地人民政府授 予的其他职责。 统计登记证办理
18
公共服务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

用人单位、个人
19
公共服务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

用人单位、个人
20
公共服务
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

用人单位、个人
21
公共服务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
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

个人
1.《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按规定为参保职工办 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办发〔2009〕66号)第二条 接续业务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附件2第一条

经济困难的弱势群 法律咨询、诉讼代理 《法律援助条例》 体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办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 理就业、失业登记 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75号) 第一章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按规定为企业符合正 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 常退休条件的职工办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理退休 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 1998〕95号)第三条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安置老 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按规定为符合提前退 1978〕104号)第四条《福建省 休条件的从事特殊工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 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闽政办〔1998〕95 号)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第八条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单 〈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位参保登记 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10个 医疗保险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南政〔2000〕综290号)第 三条
附件
建瓯市保留的市级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共保留市级便民服务事项85项,其中公共服务事项53项,城市管理事项32项 )
序 号 类 别 服务事项名称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科室 市安全生产执法 大队 市安全生产应急 中心 会计管理股 共同配合部门 服务对象 服务职责内容 市民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及非法违法生产经 营建设举报 市民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处置 会计证办理 服务依据 备注
14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 员参保登记
市人社局
医保中心

个人
15
公共服务
生育保险人员参保登记
市人社局
医保中心

个人
16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 统筹地区转移接续
市人社局
医保中心

用人单位、个人
-5-
-5-
序 号


服务事项名称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科室
共同配合部门
服务对象
服务职责内容
服务依据
1
城市管理
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市安监局

市民
《安全生产法》
2
城市管理 3833851安全应急值班电话
市安监局

市民
《安全生产法》 《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办法》
3
公共服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市财政局

个人
4
公共服务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 审核
市国土局
地籍股

机关事业单位、企 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业、社会组织及自 登记发证 法》第十一条 然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业、社会组织及自 登记发证 》第十二条 然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负责土地使用权抵 业、社会组织及自 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押登记核准 然人 法》第四十二条 1.《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 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的通知》(闽教基〔2014〕 中小学学生转学办理 7号) 2.闽教基〔2007〕77号 、闽教基〔2007〕4号、闽教基 〔2007〕59号
27
公共服务
“三品一标”审核
市农业局
绿色食品发展中 心

公民或法人或其他 组织
指导申报
28
公共服务
农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 作(初级)
市农业局
农业技术职务评 审委员会
公务员局
农业系列专业技术 人员
初级职务评审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 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 改字[1986]21号批转执行
-8-
-8-
9
公共服务
办理《就业创业证》
市人社局
就业中心

个人
10
公共服务
职工正常退休审批
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

个人
11
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 公共服务 休/因病非因工伤残、企业 计划内破产
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

个人
12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 位参保登记
市人社局
医保中心

用人单位
-4-
-4-
序 号


服务事项名称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科室
共同配合部门
服务对象
服务职责内容
服务依据
备注
13
公共服务
生育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市人社局
医保中心

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第八条 2.《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办理生育保险单位登 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记 39号) 第三条3.《南平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 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 〔2014〕15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第八条2.《南平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 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人 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 员参保登记 定〉等10个医疗保险改革配套 文件的通知》(南政〔2000〕 综290号) 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 第八条 2.《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南平市生育保险业务 经办管理职能移交的通知》 (南人社〔2013〕257号) 办理生育保险人员参 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保登记 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 通知》(南政办〔2014〕158 号) 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实施〈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 险规定〉的通知》(南政〔 1996〕综字274号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 第三十二条 2.《关于转发并贯彻落实<流动 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 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 疗保险转移接续 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的通知》(闽医险发〔2010〕 169号) 第二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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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服务事项名称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科室
共同配合部门
服务对象
服务职责内容
服务依据
备注
22
公共服务
APEC商务旅行卡审核申报
市外侨办
外侨股

企业
1.闽政外管〔2009〕24号 《福 建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 务旅行卡暂行办法》 2.闽政外管〔2011〕48号 《福 为企业申办APEC商务 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 旅行卡 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3.闽政外管〔2012〕30号 《关 于转发外交部关于试行为中外 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 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 卡的通知》 1.闽侨侨政〔2013〕32号 福 建省侨办、福建省公安厅、福 建省外事办关于印发《华侨来 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 为需要申请来定居的 通知 华侨办理身份认定 2.南政外侨〔2013〕52号 南 平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南平市 公安局关于印发《华侨来南平 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 知 1.国侨发〔2009〕5号 国务院 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 为需要办理《归侨证 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 》的我市的归国华侨 的规定》的通知 2.闽侨政〔1993〕29号 关于 下发《福建省归侨侨眷身份认 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侨文宣〔2015〕5号 福建省 需侨务部门为其提供 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 身份确认证明书的人 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 员 生“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 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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