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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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管理办法(试行)1.投标保证金的管理1.1投标保证金用于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超过的须经营销部部长审批,在投标完毕后收回。

1.2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申办、管理和核销;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负责使用和收回。

1.3营销部要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公司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

办理时,需通过OA系统,经营销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建台帐,专人管理。

办理投标保证金申请时,必须明确回收责任人。

1.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后一个月内收回,特殊情况下,经营销部长同意后,可以延期收回,但必须在开标后三个月内收回。

如标书要求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报子公司副总审批。

2.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管理2.1 履约保证金风险很大,故不得再办理履约保证金。

2.2履约保函占压资金时间较长,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不签订此条款。

必须办理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3履约保函的办理应在投标保证金收回之后,同一项目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收回的,财务部不予办理该项目履约保函。

特殊情况报子公司副总审批。

2.4履约保函的收回时间应为我公司提供产品到货或经验收合格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安装调试之日。

保函履行期限不得涵盖产品质保期限,若用户要求涵盖质保期的,应将此段期间保函作为“质量保函”处理,保函中金额应小于履约保函金额,且不再留质保金。

特殊情况不符合此要求的由营销部部长审批。

2.5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履约保函的申办、管理和核销,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负责使用和收回。

2.6营销部办理履约保函时,需通过OA系统,经营销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到集团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营销部必须建台帐,专人管理。

办理履约保函时,必须明确回收责任人。

2.7履约保函必须在履约完毕后一个月内收回。

3.中标服务费的管理3.1中标服务费、标书费等投标费用,由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向营销部提出申请,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管理,并从营销部业务费中支付。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加招标、竞标等活动时按照要求缴纳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招标人利益以及保证投标人的诚信性。

而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各级政府和各类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方式1.现金缴纳:投标人可以直接携带现金到招标人指定的缴纳处进行缴纳。

需注意,缴纳现金时要核对缴纳人与投标人名称是否一致。

2.银行转账缴纳:投标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缴纳保证金。

投标人只需提供招标人指定的账号,将保证金汇入该账户即可。

3.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所在地的银行提供保函。

银行保函可以认为是一种担保方式,投标人只需向银行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银行会在保函有效期内为投标人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

二、投标保证金的用途1.中标后解冻:当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会被解冻,退还给投标人。

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则保证金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进行退回。

2.违约赔偿: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了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将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需要支付给招标人相应的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可能被用于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三、如何保证投标保证金的安全1.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投标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缴纳方式,比如银行保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证金被盗用的风险。

2.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存储方式、解冻方式等细节问题,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

3.加强监管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管力度,对于投标保证金的存储、解冻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

四、结语《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招标人利益,促进投标人诚信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在具体操作中,政府部门和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措施,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投标人也应当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时间:2010-9-2阅读次数:10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文件和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标准:(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概算的5%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勘查、设计项目保证金按勘察设计项目概算的2%收取,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按项目概算的8%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30%第五条保证金交纳程序:(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

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诚信保证金,具体适用《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9]34号)。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保管、退还及处理等相关活动,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投标保证金管理。

二、投标保证金的定义与作用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作用在于:1、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确保其认真对待投标过程,不随意撤销投标或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2、保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利益,如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可从投标保证金中获得一定的补偿。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与金额(一)缴纳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1、银行转账: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账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银行保函:由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

3、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二)缴纳金额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但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四、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截止时间以及收款账户等信息。

(二)财务部门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在收到后及时开具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缴纳金额、缴纳方式及日期等关键信息。

(三)对于在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保证金,应视为无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五、投标保证金的保管(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存入专门设立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准确记录。

(三)定期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核对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正常退还1、未中标的投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且无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原额无息退还。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维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投标保证金的定义和种类1.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预招标活动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给招标人的一定金额、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担保金。

投标保证金根据缴纳的方式可以分为现金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形式。

2. 现金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将一定金额的现金交付给招标人作为投标保证金。

3. 保函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向保证金银行出具保函,由保证金银行向招标人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4. 其他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函等。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保证金缴纳给招标人。

2. 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3.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应当将原始投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4. 中标的投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应当将原始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中标的投标人,但可以在扣除违约金之后进行退还。

四、投标保证金的使用1.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用于扣除违约金、赔偿招标人因投标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2. 在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解除与投标人的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 在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应当用于冲抵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五、投标保证金的管理1. 招标人应当建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定期进行账户查询和资金结算。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登记、分类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概述招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为保证其遵守招投标规定而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对于提高招投标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制定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保证金收取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比例和缴纳方式,并告知投标人;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3.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后,应当立即给予投标人收据,并明确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和方式。

三、保证金的使用1. 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招标人应及时评审投标文件,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2. 若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其保证金将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于解决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3. 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其保证金将在评审结束后的一周内退还给投标人;4. 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四、保证金的退还1. 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评审结束后的一周内退还给投标人;2. 若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保证金将在履约期满后退还给投标人;3. 招标人应在保证金退还时向投标人出具收据,并及时退还保证金。

五、保证金的追偿1. 若投标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招标人遭受损失,招标人有权追偿投标人的保证金;2. 招标人应在追偿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明确追偿的事由和金额;3. 投标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支付追偿金额;4. 若投标人未能按时支付追偿金额,招标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六、管理要点1. 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需及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收取、使用、退还等情况;2. 招标人应建立保证金管理档案,妥善保管有关文书和凭证;3. 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4.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以确保保证金管理的透明和公正。

七、附件1. 招投标保证金收据(样本)2. 招投标保证金使用通知书(样本)3. 招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样本)4. 招投标保证金追偿通知书(样本)以上是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它对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以及追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对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规范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各业务单元及下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办理流程2.1标书评审市场拓展分公司参与公司项目投标前应经公司标书评审通过后才可予以投标。

2.2报支单录入、提交及审批1.2.1已经标书评审通过的投标保证金需提前3个工作日在全员报支系统中录入、提交相关报支单。

报支人应于全员报支系统中的“对公借款”模块录入、提交报支单,并于简要说明处标注项目简称、标书评审号、预计收回日期等信息,对于招标要求基本户支付保证金的报支,必须注明;发票类型应选择"虚拟发票”,尾款不得填写数字;报支大类选择R04保证金,报支细类选择014招标保证金。

报支单发布日期:实施日期:xx05录入完毕后需及时提交审批。

2.2.2经部门领导、财务评价部领导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的报支单,需由报支人将可打印页的PDF版本及时发送财务评价部,且注明支付时的具体要求。

财务评价部将依据支付具体要求安排付款。

3跟踪、清理流程3.1投标保证金支付后,市场拓展分公司应及时跟踪投标项目的中标情况。

已中标的,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应及时跟踪保证金的退回情况,原则上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于3个月内予以收回。

3.2财务评价部应定期反馈投标保证金的收回及未核销情况,市场拓展分公司应及时反馈未核销保证金的跟踪管理情况。

4附则4.1本办法由财务评价部负责解释。

4.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文件变更记录xx(管理)文件修改变更记录拟稿:日期:审核: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xxθ5。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类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合作单位履约的积极性,防范企业风险,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保证金包括:招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第三条对于业主进行资金监管的项目,本办法中需收取的各保证金,必须用货币资金的形式进行结算,并将保证金转入非受限银行账户,不得从以前年度欠款中抵减。

资金不监管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可以用保函形式替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直管项目部、控股公司。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第五条企业发生投标业务,依据投标文件的约定,由经办人员发起业务支付申请,按支付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资金中心支付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六条工程中标后,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原则上采用履约保函的方式解决,如果必须交纳现金保证金,由经办人员发起业务支付申请,按支付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资金中心支付履约保证金,收款单位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七条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保证金,由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支持性文件,发起业务支付申请,按支付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资金中心支付,收款单位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三章已交保证金的收回第八条对于已交纳但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要求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个月内收回,同时应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九条对于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具备转换成履约保证金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办理相关转换手续,审批完成后由财务人员进行记账转换,两者金额不一致的,多退少补,多出部分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个月内收回。

第十条对于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要求在具备收回条件后2个月内收回,同时应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四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备采购、设备租赁、物资采购、其他采购与服务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的,投标单位必须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向交款单位开具收款收据。

公司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公司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公司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支付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现款担保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以现款担保方式支付的投标、履约保证金,各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二章支付保证金程序第三条支付签批流程在公司OA办公系统上完成。

基层单位经办人发起流程提出申请,分公司主管经营领导审核支付信息,分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审核投标或合同评审情况,分公司经理批准支付申请。

当投标保证金达到50万元,履约保证金达到100万元时,还需公司总会计师审批。

第四条资料依据1、支付投标保证金前,应在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上完成工程项目投标评审;2、支付履约保证前,应在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上完成合同评审;3、承包项目支付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前,还须先到公司成本管理部进行备案登记,并附证明承包人资金到位的证明资料。

严禁为承包人垫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岗位职责分公司经营部门负责人对投标保证金、项目经理对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和收回负具体责任;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经理(总经理)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和收回负直接责任;公司市场合约部负责人、分管经营工作领导、总会计师对签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大额保证金支付负责;总经理对保证金支付及收回负领导责任。

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在确认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上投标评审或合同评审完成后,才能在NC系统提交支付保证金;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在确认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上投标评审或合同评审完成后,才能在NC系统审核支付保证金。

第三章保证金的收回第六条如招标单位未按时开标或延期开标,投标单位的经营部门要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

第七条投标后未中标,投标单位的经营部门应及时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投标后已中标,投标单位的经营部门应及时签订合同并从招标代理机构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交给发包方并中标,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如招标要求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应与发包方办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手续,并补足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概述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旨在确保投标人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增加投标人的诚信度,提高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论述。

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1.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明确指出。

2. 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供相应的缴纳证明以备查验。

3.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应直接交付给招标人或其指定的受托机构,以确保资金安全。

三、投标保证金的使用1. 在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将退还其余投标人的保证金。

2. 在投标人未中标的情况下,招标人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3. 如果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相关条款扣除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的赔偿。

4. 投标保证金应当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履约义务,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四、投标保证金的监督与监管1.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对于违法使用投标保证金或其他侵犯投标人权益的行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介入,依法处理。

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退还,招标人须及时向投标人说明原因,并提供具体的退还时间。

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六、投标保证金违规处理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保函、虚假证明等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

2.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按规定方式缴纳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扣除其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 对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招标人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其投标资格、扣除投标保证金、追究法律责任等。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各业务员: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加强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加速资金回笼,保障生产经营,销售公司会同财务部制定本条例: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参与的所有投标活动。

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原则(一)凡以公司名义参与的投标活动,招标单位明确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原则,由销售公司具体负责,财务部进行配额管理。

(三)公司为各级别业务员分配固定额度(见附表1:投标保证金配额表)。

(四)实行“借一笔、记一笔、退一笔、消一笔”原则,即业务员借款交纳投标保证金后,由销售公司计入业务员投标保证金个人累计总额,投标保证金退还后,从业务员投标保证金个人累计总额中消除,个人累计总额超过其配额后的部分由业务员个人垫付。

(五)多人合伙投标实行“谁借款、谁负责”原则,即由谁提出向销售公司借款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就负责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此保证金均摊计入所有合伙人的投标保证金个人累计总额。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退还时限: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或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未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业务员应确保招标单位在30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

(二)退还方式: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到公司帐户。

(三)根据招标文件,如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可以不占用保证金配额;货物交付完毕之日起30日内,履约保证金应全额退还,否则计入业务员投标保证金个人累计总额。

四、投标保证金的催收业务员负责投标保证金的催收工作,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计入业务员的投标保证金个人累计总额。

超过180日未退还的,从业务员提成中扣除。

五、本制度由销售公司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概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为了确保其遵守公开招标程序和履行投标文件所约定的义务,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财产性担保。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对于公开招标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下文将详细介绍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1. 缴纳时间: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缴纳,并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支付手续。

2. 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1.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一定百分比。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2. 异议处理: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规定有异议,应在规定的异议处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相关决定。

四、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1. 使用范围:投标保证金可用于以下情况:a. 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b. 投标人撤回投标;c. 投标人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d. 其他规定情况。

2. 退还规定:投标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退还给投标人:a. 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撤回投标,招标人应返还全额投标保证金;b. 如果投标保证金未被使用或返还的金额超过应扣除的数额,剩余的部分也应当及时返还给投标人。

五、投标保证金的违约处理1. 违约责任:如果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没有按时履约,招标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投标保证金、追究违约责任等。

2. 违约金额:具体的违约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招标人有权根据违约程度合理决定违约行为的后果。

六、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根据招标人的需要可进行相应的修订。

2. 投标人在参与公开招标前应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办法的内容,确保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代替之前任何与之相冲突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下表执行:符合小额工程项目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6号)文件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15%。

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8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

(四)遇特殊或重大项目,保证金标准须报市招管局审批并经招标文件会审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保证金交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

(二)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帐户转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六条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信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规定参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信用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中心[2013]14号)。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客户及集团的利益,有效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规范流程管理,加强从业员工保密和服务意识,根据《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保证金,指集团用于工程项目投标的保证金。

第三条集团从事保证金经办、管理工作的市场部和财务管理部等相关岗位从业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工程有限公司(注:亦适用于拟成立的建筑分公司)。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第五条集团投标保证金账户是指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属于集团内部资金账户,以个人名义开立,含个人账户和特定专户,由财务管理部根据经营需要和财务管理制度开立(或指定)、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账户为保证投票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和规避行业风险,财务管理部在投标保证金到账前,应分散于多家银行开立多个特定个人账户,以方便客户用于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划转,个人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往来应向集团总经办报批并备案。

第七条个人账户的开立、撤销必须由出纳人员经办,密码由出纳人员设立。

原则上款项到账即走,不是特殊原因不得超出24小时。

对保证金完成划转后必须及时打印银行回单,并由出纳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集团设立投标保证金特定专户,由集团财务部在上述个人账户中指定,用于与个人账户和公营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九条集团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公营账户分开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专存,执行保证金封闭管理。

即与客户往来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不得直接用公营账户划拨,必须使用按上述要求开立的特定个人账户。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类账户由集团统一开立、变更、撤销,统一管理。

未经集团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开立、变更或撤销用于投标保证金内部管理的个人账户和专用账户。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的划转和流程管理第十一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集团确定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自营项目可除外),由总经办电话通知财务管理部,市场部须将列明项目合作单位、标的、、金额、时间、对方划款账户、对方要求、对方财务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要素的相关信息通报(涉及多方合作的,须是市场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通报)财务管理部。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背景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在参与招标、竞标活动时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确保投标人认真履行投标承诺,提高中标合同的履约率,保障招标单位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向本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三、保证金缴纳1.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汇款等,具体细则由本单位另行规定。

3. 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至本单位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四、保证金退还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退还给投标人。

2. 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全额退还。

3. 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该单位没收,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保证金使用1. 投标保证金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使用:用于补偿因投标人拒绝履行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用于承担因投标人违约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其他合法用途。

2. 投标保证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专门核算和管理,确保使用合法。

六、风险提示1. 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相关条款,遵守招标单位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2.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要求,保证金退还手续齐全。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单位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本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请各投标人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沈政办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3日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有效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标保证金是指为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担保。

一般是指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

第四条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退总体监管,各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集中代收代退工作,负责制定具体操作和运行细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退管理(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只限于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条交易中心在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二章投标保证金管理第七条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时间:2010-9-2??阅读次数:102】【我要打印】【关闭】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文件和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标准:(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概算的5%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勘查、设计项目保证金按勘察设计项目概算的2%收取,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按项目概算的8%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30%第五条? 保证金交纳程序:(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

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诚信保证金,具体适用《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9]34号)。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规范招标管理过程,加强招标控制力度,防止技术资料流失,降低易耗品管理成本。

2.0 适用范围二、收取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投标相关事宜投标单位是指经推荐审批程序,能通过本公司资质审查并积极、自愿参加本公司相应项目投标的各类企业。

社会上现在都讲求公平公正,诚信做人,有良好的信誉才能更好的办事情,所以为了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营造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公平正义,有效减少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国家完善了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具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探索一下吧!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规范招标管理过程,加强招标控制力度,防止技术资料流失,降低易耗品管理成本。

2.0 适用范围二、收取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总包施工单位,监理,大型设备或材料,超过50万元的甲分包、甲供料的招标应收取投标保证金、图纸资料押金和工本费;低于50万元的分项工程或者小型零星项目只收取图纸押金、工本费;行业垄断或政府指定项目如:供水、供热、燃气、供电、网络通讯、有线电视、人防设施等不适用本办法。

时效范围:自各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领取招标资料起至定标建议批复止,中标单位至合同签订止。

3.0 定义三、投标相关事宜投标单位是指经推荐审批程序,能通过本公司资质审查并积极、自愿参加本公司相应项目投标的各类企业。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单位接收招标文件要约的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的款额。

图纸资料押金是指投标单位为参加投标而需要招标单位统一提供图纸等资料,招标结束退回图纸资料后可以返还的款额。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标保证金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1、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帐户、时间、地点和金额。

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纳。

2、投标保证金可在交易中心设立的银行收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缴纳。

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专用帐户,进帐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4、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支票、电汇等方式提交。

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

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5天后,窗口即可退还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

未中标单位可凭本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窗口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2、中标单位须凭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原件、本单位的收款收据以及招标人的书面退款意见,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条投标人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投标人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入围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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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时间:2010-9-2??阅读次数:102】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文件和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标准:(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概算的5%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勘查、设计项目保证金按勘察设计项目概算的2%收取,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按项目概算的8%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30%第五条? 保证金交纳程序:(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

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诚信保证金,具体适用《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9]34号)。

(二)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开标(竞价)前投标人或意向受让人持经银行审核盖章确认的凭证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财务窗口,由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帐后出具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

中心工作人员凭确认函或诚信保证金交纳证书复印件接收标书或接受其意向申请登记。

(四)电子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按照电子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一)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招管办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若该项目继续采购,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可暂不予以退还,继续作为该项目投标保证金。

(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应在有权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产权交易非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二)中标人(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产权转让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的;(三)投标人(意向受让人)在招标(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因中标人(受让人)原因放弃中标(受让)资格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信息时间:2010-8-31??阅读次数:3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合政[2009]4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市属政府性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返还、没收以及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牵头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市建委、交通局、水务局、重点工程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货币担保方式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保函。

第五条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经市招管办确认,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招投标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以下事项:(一)????? 出具保函的银行;(二)????? 受益人;(三)????? 缴纳额度和方式;(四)????? 缴纳和返还的时间期限;(五)????? 返还的方式;(六)????? 没收担保的情形以及没收的具体额度;(七)?????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不重复缴纳,就高不就低,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履约担保金额或低价风险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担保期限超过18个月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采取分段返还方式。

分段返还间隔周期不低于12个月,且每次返还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金额的一半,具体返还方式及间隔周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招投标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同时书面告知中标人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金额和缴纳程序。

第八条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但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进行审查,中标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所提交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并将拒绝签订合同的原因书面告知市招管办督查处。

市招管办督查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对不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招标人及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报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未能提交担保或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建设过程中出现没收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情形的,应当及时没收。

没收担保可以采用全额没收和部分没收的方式,具体没收额度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没收担保的,应当报市招管办督查处备案。

市招管办督查处接到没收担保备案后,应当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对不能够履行合同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合同履行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日内全部返还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返还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

第十三条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接到申请担保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保函;(二)在接到经招标人同意及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的返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返还手续;(三)在接到招标人索赔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凭保函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保证范围内的金额。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信息时间:2009-10-21??阅读次数:570】???????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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