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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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险场所的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动火前的分析必须合格后,由公司安全员复查,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后进行,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进行的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必须经分析合格,由动火部门所属车间主任复查,报公司安全员终审批准后进行。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
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公司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凡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5.1动火证上应清楚表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的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动火的始至时间以及各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5.2《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适用火扩大适用范围。
5.3《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员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2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至动火作业结束,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6.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4.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6.4.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干0.2%(体积百分数)。
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7.1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连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7.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7.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时,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7.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作业。
7.5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lO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7.6动火部位应备有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7.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8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9五级以上的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