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
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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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1、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查封:对涉案⼈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冻结:为防⽌违法⾏为⼈转移资⾦、抽逃资⾦⽽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种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案件当事⼈处分、转移财产⽽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
第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民法院未办理延期⼿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什么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财产的;2、申请执⾏⼈撤回执⾏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和其他执⾏债权⼈⼜不同意接受抵债的;4、债务已经清偿的;5、被执⾏⼈提供担保且申请执⾏⼈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文章来源:/Content-2692.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扣押决定法条
扣押决定法条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扣押多久
行政处罚法对扣押涉案物品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可以延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合同中的财产扣押与查封规定
合同中的财产扣押与查封规定财产扣押与查封协议协议双方: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财产债权纠纷,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财产扣押与查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财产扣押1.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的裁定,对乙方的财产进行扣押。
2. 甲方在扣押财产后,应将财产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财产毁损或损失。
3. 乙方在扣押期间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查封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产进行查封。
2. 甲方在查封后,应确保查封的物品得到充分的保护,防止他人的侵害或移动。
3. 乙方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移动、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被查封财产。
三、查封与扣押期间1. 扣押与查封期间,甲方对财产享有使用权。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仓储费等。
3. 甲方在财产扣押与查封期间,对财产的使用、管理、处置等行为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解除扣押与查封1. 乙方在偿付清欠债务后,甲方应立即解除财产的扣押与查封,并将财产交还给乙方。
2. 如乙方未按时清偿债务,甲方有权继续保持对财产的扣押与查封,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 乙方在解除扣押与查封后,应对财产进行检查,如发现财产的毁损或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未能履行协议义务一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与履行,适用甲方所在地法律法规。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事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刑事诉讼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并非行政处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分享到:02013年9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
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查封扣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法院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机关开展查封扣押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程序要求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查封扣押的前置条件、程序要求和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查封扣押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不能随意滥用职权。
其次,查封扣押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查封扣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最后,查封扣押的执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三、实践中的问题尽管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法院在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当的情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一些执行人员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不当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此外,一些当事人可能存在逃避查封扣押的行为,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行能力,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合作意识。
四、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查封扣押程序,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查封扣押程序的规范运行。
其次,建立健全查封扣押程序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查封扣押规定
查封扣押规定查封扣押是指法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以防止其被转移、隐匿、损毁或丧失的行为。
它是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涉案财产,确保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作了规定,以下是对其规定的简要介绍。
一、查封的基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对被诉财产进行查封措施。
查封的目的是保护财产,防止其被转让、损毁或丧失。
法院在查封时应出具查封决定书,明确被查封财产的内容、数量、位置等要素,并告知财产的所有人。
查封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但可以根据情况延长。
查封期间,财产的所有人仍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处分,否则法院可解除查封。
二、扣押的基本规定扣押是指法院对涉案物品或相关证据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丢失、损坏或转移的行为。
扣押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物证、证据物品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涉案物品。
扣押的决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依据,出具扣押决定书,并告知扣押的事实和理由。
扣押期间,扣押的物品或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或法院全程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擅自处理。
三、查封扣押的解除与追究查封和扣押都是临时措施,一旦查明事实情况,法院必须及时解除。
对于没有查封或扣押必要的财产,法院应当迅速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滥用查封扣押权力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查封或扣押实施后无法证实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财产所有人可以要求法院返还财产,并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赔偿。
四、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其他特定案件。
在涉及债权纠纷、财产保全、赔偿责任、刑事犯罪等各类案件中,法院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查封扣押是我国司法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合理适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注重权利的平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查封扣押,并加强对滥用查封扣押权力的监督和打击,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在一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发现有些财物对于案件的侦查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于这些财物,侦查人员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扣押。
但查封和扣押并不是随意进行的,它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并有一定的流程。
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扣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扣押的定义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实施的,限制被扣押物品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占有、使用、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征:1. 具有强制性:扣押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2. 具有临时性: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待问题解决后,应当及时解除扣押。
3. 具有法律依据:扣押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扣押。
4. 具有救济性:被扣押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扣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人有违法行为的事实;(2)扣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扣押行为有利于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4)扣押行为符合比例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扣押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扣押的种类:扣押分为查封、扣押、冻结等种类。
(2)扣押的条件:扣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存在违法行为;②扣押行为有利于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③扣押行为符合比例原则。
(3)扣押的程序:①行政机关在实施扣押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扣押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②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作扣押决定书,并在扣押现场交付当事人;④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法报批。
(4)扣押的解除:扣押期满或者依法解除扣押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扣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扣押行为也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扣押的种类:扣押分为查封、扣押、冻结等种类。
(2)扣押的条件:扣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涉嫌犯罪的事实;②扣押行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③扣押行为符合比例原则。
(3)扣押的程序:①公安机关在实施扣押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扣押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②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作扣押决定书,并在扣押现场交付当事人;④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法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是法律措施,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或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进行详细讲解。
一、查封查封是指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其他法律需要,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封存、查验或者限制使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查封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超过合理限度。
2. 查封财产必须是应当查封的财产。
3. 查封必须有合法依据,即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封财产。
4. 查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及时告知查封原因和方式。
查封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期限可延长或者解除。
被查封的财产不得私自转让、划拨或者变卖。
二、扣押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进行扣押必须要有合法依据,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扣押。
2. 扣押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即犯罪嫌疑人、罪犯应当符合被扣押的条件。
3.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限期,且扣押结束后,应当及时解除扣押。
扣押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罪犯不会逃跑或者继续犯罪,同时也为了取证或者保全财产。
三、冻结冻结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财产采取限制使用、处置的一种方式。
冻结可以分为行政冻结和司法冻结两种类型。
1. 行政冻结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冻结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账户资金、财产等。
行政冻结一般适用于税款欠缴、许可证照不全等违规行为。
2. 司法冻结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案件的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
司法冻结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
冻结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期限可延长或者解除。
被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划拨或者变卖。
总结起来,查封、扣押、冻结是法律措施,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或维护社会秩序。
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相关部门必须依法操作,并将操作理由明确告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管理制度
查封扣押管理制度一、查封扣押管理制度的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
查封扣押管理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合法合规原则。
查封扣押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行使执法权,并保证依法合理合规。
3.严格规范原则。
查封扣押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规范程序操作,保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4.权责统一原则。
查封扣押的实施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职责,保证权责一致,做到主管人员对查封扣押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5.综合平衡原则。
查封扣押管理要兼顾案件侦办的实际需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案件办理的平衡。
二、查封扣押管理制度的程序1.立案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查封扣押前,必须进行立案审批程序,依法获得审批文件后方可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2.查封扣押决定程序。
查封扣押决定程序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财物或者有关证据进行查封扣押的重要程序,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3.查封扣押通知程序。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相关财物或者有关证据进行查封扣押后,必须及时向当事人发出查封扣押通知,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可行救济途径。
4.财物保管程序。
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有关证据必须严格进行登记、统一存放,做到密封、没有安全隐患,防止丢失、损坏或变质。
5.查封扣押期限程序。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相关财物或者有关证据进行查封扣押时,必须设定明确的查封扣押期限,严格按期执行终止或延长查封扣押。
6.查封扣押解除程序。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结后,必须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退还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财物的安全流通。
三、查封扣押管理制度的内容1.查封扣押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查封扣押时,必须慎重选择具备查封扣押管理资格的执法人员,确保严格执行查封扣押的程序规定。
2.查封扣押权利义务。
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查封扣押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执行查封扣押程序、财物保管和保密等。
3.查封扣押记录台账。
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有关证据必须设立明确的记录台账,包括财物的来源、数量、物品名称、封存人员等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分享到:02013年9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
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一、冻结财产的期限在我国,法院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或者变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冻结财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如果冻结期满后,诉讼仍未结束,需要继续冻结财产的,可以延长冻结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如果冻结财产的事项已经处理完毕,或者诉讼结果已经确定,对于被冻结的财产,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如果被冻结的财产已经被转移或者变卖,同时转移或者变卖的人已经得到了该财产,法院应当将冻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冻结被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法院可以下达冻结令,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
被告应当在收到冻结令后,自觉履行冻结令,不得妨碍执行。
如果被告不履行冻结令,法院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追究其责任。
二、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逃避、拖延、损毁、转移财产,法院可以通过查封财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被查封的财产,法院应当及时告知被查封人,并为被查封人提供接受法律援助的机会。
同时,法院也应当及时公告被查封的财产,并严格限制被查封财产的使用、收入、处置等行为。
被查封的财产不能进行转让、变更、拆分、违法抵押等行为。
如果被关押人员的财产确实影响到公众利益,可以适当缩短或直接取消查封的期限。
在查封期间,如果法院发现被查封的财产已经丧失保管价值或价值急剧下降,可能诱发越权使用、侵占或毁损等行为时,可以及时解除查封,或者协助对被查封的财产拍卖或变卖。
三、扣押财产的期限扣押财产,即法院将涉案的财产收缴并保管在安全的地方,以便将来交还给其合法归属人或者履行其他法律责任。
扣押财产应当是支付给权利人或者被解决的面料在保管期限内保存得起来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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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对于认定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物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的发布。
可以责令并监督有关当事人采用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
(二)包装物广告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但不构成虚假的,依照《广告法》相应规定处理。
上述违法广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因涉嫌违法被查封、扣押的产品经检验或者鉴定不属于违法产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返还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