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第四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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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利益——货币、实物、服务等(如养 老金、低保金、灾害救助物资、老年人护理 等)
三、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是生存权利保护法(疾病、年老、伤残、失业、
受灾、无依无靠) ➢是弱者保护法(同上) ➢是收入分配调节法(竞争——强者恒强、弱者恒
弱——贫富两极分化)
阅读材料
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形成的“福利国家”之一 ,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立 法。1948年,挪开始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并于1967年通过《全民社会保障法》。直 到今天,它仍是挪最重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 度,对缩小地区和贫富差距、确保经济发展 以及所有居民的社会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思考:社会保障法属于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 的法律?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 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 的关键。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加者
职能机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政府
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 社会组织
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公众
劳动者
立法、司法、 行政机关
社会保障关系具体包括:
① 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 给付关系;
② 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管理和 被管理的关系。
③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 要是社会保障的具体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如基金的筹集、给付关系。
④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 基金收缴关系;
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福利的给付);
第一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 象
什么是法/法律? 法律(Law)是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以规定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社会规范。
基尼系数:0.25左右
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为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 (Corrado Gini,1884-1965)于1922年提出的,定 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其值在0和1之间。越接近 0就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反之,收入分配越是 趋向不平等。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 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当基尼系数达到0.6以上时,则表 示收入差距很大。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社会性 • 目的社会性——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
的基础取决于——心态稳定——来源于安全感——社 会安全网)
• 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受益主体社会化 • 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社会化 2. 强制性——国家干预,不能随意更改 3.专用性——独立的法律部门 4.特定的技术性——以数理技术和社会保障精算为基础 5.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 1.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 2.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的连带社会责任关系 3.权利与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由社会保障 法创设或认可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它是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权 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社会保障主体范围: ①国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体现)——责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 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 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国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 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社会保 障国际条约。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结构
(1)总则部分 (2)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 (3)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和享受资格 (4)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 (5)法律责任 (6)争议处理 (7)附则
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 (2)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 (3)保障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 (4)公平和效率相互促进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 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 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主体和行政主体——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②社会组织——义务主体 ③雇主——义务主体(主要缴费主体) ④雇员——义务主体和受益主体 ⑤城乡居民等——受益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两类: ①自然人——保障对象 ②物质利益——保障方式
自然人——身体、生命、财产等。(社会 保障项目的保障对象,如各种社会保险的保 障对象、低保的保障对象、灾害救助的对象 、儿童福利项目的保障对象等)
④ 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的 建立——成熟
⑤ 20世纪70年代——至今,社会保障的调整与改革— —完善
⑥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由于职责(社保 基金筹集、管理、运营、给付)划分不同形成的分 工、协作关系。
⑦ 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行使监督权,与被监督对象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 者补足。
四、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请同学们回顾一下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 形成中的重要立法有哪些?(P23-50)
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 展
① 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② 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社会保险法 的产生——现代立法的产生
③ 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 保障法——发展
三、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是生存权利保护法(疾病、年老、伤残、失业、
受灾、无依无靠) ➢是弱者保护法(同上) ➢是收入分配调节法(竞争——强者恒强、弱者恒
弱——贫富两极分化)
阅读材料
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形成的“福利国家”之一 ,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立 法。1948年,挪开始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并于1967年通过《全民社会保障法》。直 到今天,它仍是挪最重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 度,对缩小地区和贫富差距、确保经济发展 以及所有居民的社会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思考:社会保障法属于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 的法律?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 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 的关键。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加者
职能机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政府
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 社会组织
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公众
劳动者
立法、司法、 行政机关
社会保障关系具体包括:
① 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 给付关系;
② 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管理和 被管理的关系。
③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 要是社会保障的具体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如基金的筹集、给付关系。
④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 基金收缴关系;
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福利的给付);
第一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 象
什么是法/法律? 法律(Law)是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以规定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社会规范。
基尼系数:0.25左右
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为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 (Corrado Gini,1884-1965)于1922年提出的,定 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其值在0和1之间。越接近 0就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反之,收入分配越是 趋向不平等。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 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当基尼系数达到0.6以上时,则表 示收入差距很大。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社会性 • 目的社会性——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
的基础取决于——心态稳定——来源于安全感——社 会安全网)
• 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受益主体社会化 • 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社会化 2. 强制性——国家干预,不能随意更改 3.专用性——独立的法律部门 4.特定的技术性——以数理技术和社会保障精算为基础 5.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 1.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 2.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的连带社会责任关系 3.权利与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由社会保障 法创设或认可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它是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权 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社会保障主体范围: ①国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体现)——责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 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 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国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 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社会保 障国际条约。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结构
(1)总则部分 (2)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 (3)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和享受资格 (4)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 (5)法律责任 (6)争议处理 (7)附则
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 (2)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 (3)保障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 (4)公平和效率相互促进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 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 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主体和行政主体——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②社会组织——义务主体 ③雇主——义务主体(主要缴费主体) ④雇员——义务主体和受益主体 ⑤城乡居民等——受益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两类: ①自然人——保障对象 ②物质利益——保障方式
自然人——身体、生命、财产等。(社会 保障项目的保障对象,如各种社会保险的保 障对象、低保的保障对象、灾害救助的对象 、儿童福利项目的保障对象等)
④ 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的 建立——成熟
⑤ 20世纪70年代——至今,社会保障的调整与改革— —完善
⑥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由于职责(社保 基金筹集、管理、运营、给付)划分不同形成的分 工、协作关系。
⑦ 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行使监督权,与被监督对象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 者补足。
四、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请同学们回顾一下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 形成中的重要立法有哪些?(P23-50)
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 展
① 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② 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社会保险法 的产生——现代立法的产生
③ 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 保障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