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XX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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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 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 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 果茶、果珍等。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
“等效的名称”是指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或配 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可以采用与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同义、本质相同的名称 。
用类可可脂或代可可脂制作的巧克力应命名 为“类可可脂巧克力”或“代可可脂巧克 力”。
GB7718-2011
1.2可以标示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 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规定的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我国现有的标签标准
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标签通则》
3. 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食品标签的作用
1.规范食品标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3.是商品的小广告,起到促销作用。 4.制造者通过标签向消费者进行承诺。 5.防止假冒,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为市场管理和监督提供执法依据。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 “醒目位置”即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
消费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
“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 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 本质。
标签上食品名称比较混乱的是饮料和乳制品。 命名饮料产品名称应以依据GB 10789-1996《软
饮料的分类》为准则。
规范标签的重要性
防止欺诈、误导消费,保证公平竞争,维护 社会秩序,适应国际贸易。
修订标签的重要性
1.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2.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3.需要增加一些必要的条款; 4.与《食品安全法》、部门规章协调一致。
GB7718-2011
规定的内容: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范围;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术语和定义; 3、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基本要求;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配料、配方、成分的区别:
配方:是指工艺规程规定的各种原料、辅料、 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加入量。配方有“量”的 概念,而配料不涉及“量”
成分:是指食品中所含化合物、元素的种类及 所占的份量
GB7718-2011
2.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 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 辅料”代替。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食品加工助剂就是有助于食品加工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
这些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
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它们一般应在食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
或仅有残留。
“加工助剂”与“配料”的区别有两点:①配料存在于最终产 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有残留物或 衍生物;②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须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 剂仅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 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
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 字。
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 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GB7718-2011
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不得小于1.8mm。
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 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 克力架(饼干); 芝士(奶酪); 力多精(含铁质出生婴儿配方奶粉); 一滴香(小磨香油); 强力宝(猪肉脯); 皇上皇(广式腊肠); 健力宝(运动饮料);
GB7718-2011
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 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 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
2004版: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 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11版: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何种标识的食品。
注:不定量的包装食品就不是预包装食品 不向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
GB7718-2011
四、标示内容 (一)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 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GB7718-2011
1 食品名称: 2 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 架,芝士等。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 有的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 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 上皇、健力宝、燕潮酩等。
按照4.1.2.1的规定,在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有与之对应的 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 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 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GB7718-2011
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 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 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 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 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
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 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准确讲是最佳食用期 限。
GB7718-2011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
性的Baidu Nhomakorabea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
1、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是一个产品的原料构 成,包括名称和量化的信息。 。
2、“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 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 了原来的性质。
碳酸饮料 果汁、果汁饮料类: 果汁 浓缩果汁 果浆 浓缩果浆
果肉(果浆)饮料 果汁饮料 果粒果汁饮料 水果饮料浓浆 水果饮料 含乳饮料类 : 配制型含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类: 植物蛋白饮料 豆乳饮料 椰子乳(汁)饮料 杏仁乳(露)饮料 饮用天然矿泉水 固体饮料类 : 果香型固体饮料 蛋白型固体饮料
GB7718-2011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
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GB7718-2011
三、基本要求 (11条)
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命名乳制品产品名称应依据GB 2746-1999《酸牛 乳》、GB 5408.1-1999《巴氏杀菌乳》、GB 5408.2-1999《灭菌乳》、GB 5410-1999《全脂 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GB 5415-1999《奶油》和GB 5417-1999《全脂无 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为准则。
的原料、辅料,现新版中属于本标准界定的预包装 食品。
GB7718-2011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和灌装日
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最终产品”是完成了全部生产工序的产品。 成品检验是必要的生产工序,一批成品经过检验 (一天或数天),签发合格证后才能称其为最终产 品;不经过检验只能是成品,而不是产品。有的产 品的生产工序还包括保温、降温、后发酵(发酵型 酸牛乳),这些工序需要的时间都应该计算在生产 日期之内,不能强制要求封口(封罐)完成后就是 生产日期。
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 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标识应 当分别标注。
11 若外包装物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 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 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 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 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GB7718-2011
二、术语及定义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注:存在形式: 1、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
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 2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 3、吊牌、附签或商标 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2 配料表 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
的各种配料应按4.1.2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
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 品添加剂。
(改性的形式存在:是指在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辅材 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
食品加工助剂特点:(与食品添加剂的区别)
一般应在食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或仅
有残留;
在最终产品中没有任何工艺功能;
不需在产品成分中标明。
GB7718-2011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
版面。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 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酸牛乳
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全脂乳粉
脱脂乳粉 全脂加糖乳粉 调味乳粉 奶油 无水奶油 全脂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GB7718-2011
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 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或等效的名称。
1.1.2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 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 俗名称。
GB 7718-2011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提供给消费者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
签”。 直按提供是指在任何场所(如:商店、超市、
零售摊点、宾馆客房、餐饮业的餐桌、集贸 市场,以及飞机、火车、轮船等场所)经销者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 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 应使用同一字号。
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 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 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 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GB7718-2011
GB7718-2011
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 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新增内容)
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 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 果茶、果珍等。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
“等效的名称”是指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或配 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可以采用与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同义、本质相同的名称 。
用类可可脂或代可可脂制作的巧克力应命名 为“类可可脂巧克力”或“代可可脂巧克 力”。
GB7718-2011
1.2可以标示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 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规定的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我国现有的标签标准
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标签通则》
3. 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食品标签的作用
1.规范食品标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3.是商品的小广告,起到促销作用。 4.制造者通过标签向消费者进行承诺。 5.防止假冒,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为市场管理和监督提供执法依据。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 “醒目位置”即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
消费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
“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 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 本质。
标签上食品名称比较混乱的是饮料和乳制品。 命名饮料产品名称应以依据GB 10789-1996《软
饮料的分类》为准则。
规范标签的重要性
防止欺诈、误导消费,保证公平竞争,维护 社会秩序,适应国际贸易。
修订标签的重要性
1.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2.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3.需要增加一些必要的条款; 4.与《食品安全法》、部门规章协调一致。
GB7718-2011
规定的内容: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范围;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术语和定义; 3、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基本要求;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配料、配方、成分的区别:
配方:是指工艺规程规定的各种原料、辅料、 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加入量。配方有“量”的 概念,而配料不涉及“量”
成分:是指食品中所含化合物、元素的种类及 所占的份量
GB7718-2011
2.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 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 辅料”代替。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食品加工助剂就是有助于食品加工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
这些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
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它们一般应在食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
或仅有残留。
“加工助剂”与“配料”的区别有两点:①配料存在于最终产 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有残留物或 衍生物;②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须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 剂仅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 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
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 字。
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 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GB7718-2011
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不得小于1.8mm。
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 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 克力架(饼干); 芝士(奶酪); 力多精(含铁质出生婴儿配方奶粉); 一滴香(小磨香油); 强力宝(猪肉脯); 皇上皇(广式腊肠); 健力宝(运动饮料);
GB7718-2011
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 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 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
2004版: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 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11版: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何种标识的食品。
注:不定量的包装食品就不是预包装食品 不向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
GB7718-2011
四、标示内容 (一)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 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GB7718-2011
1 食品名称: 2 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 架,芝士等。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 有的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 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 上皇、健力宝、燕潮酩等。
按照4.1.2.1的规定,在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有与之对应的 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 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 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GB7718-2011
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 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 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 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 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
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 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准确讲是最佳食用期 限。
GB7718-2011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
性的Baidu Nhomakorabea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
1、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是一个产品的原料构 成,包括名称和量化的信息。 。
2、“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 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 了原来的性质。
碳酸饮料 果汁、果汁饮料类: 果汁 浓缩果汁 果浆 浓缩果浆
果肉(果浆)饮料 果汁饮料 果粒果汁饮料 水果饮料浓浆 水果饮料 含乳饮料类 : 配制型含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类: 植物蛋白饮料 豆乳饮料 椰子乳(汁)饮料 杏仁乳(露)饮料 饮用天然矿泉水 固体饮料类 : 果香型固体饮料 蛋白型固体饮料
GB7718-2011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
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GB7718-2011
三、基本要求 (11条)
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命名乳制品产品名称应依据GB 2746-1999《酸牛 乳》、GB 5408.1-1999《巴氏杀菌乳》、GB 5408.2-1999《灭菌乳》、GB 5410-1999《全脂 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GB 5415-1999《奶油》和GB 5417-1999《全脂无 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为准则。
的原料、辅料,现新版中属于本标准界定的预包装 食品。
GB7718-2011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和灌装日
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最终产品”是完成了全部生产工序的产品。 成品检验是必要的生产工序,一批成品经过检验 (一天或数天),签发合格证后才能称其为最终产 品;不经过检验只能是成品,而不是产品。有的产 品的生产工序还包括保温、降温、后发酵(发酵型 酸牛乳),这些工序需要的时间都应该计算在生产 日期之内,不能强制要求封口(封罐)完成后就是 生产日期。
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 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标识应 当分别标注。
11 若外包装物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 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 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 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 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GB7718-2011
二、术语及定义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注:存在形式: 1、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
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 2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 3、吊牌、附签或商标 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2 配料表 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
的各种配料应按4.1.2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
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 品添加剂。
(改性的形式存在:是指在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辅材 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
食品加工助剂特点:(与食品添加剂的区别)
一般应在食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或仅
有残留;
在最终产品中没有任何工艺功能;
不需在产品成分中标明。
GB7718-2011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
版面。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 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酸牛乳
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全脂乳粉
脱脂乳粉 全脂加糖乳粉 调味乳粉 奶油 无水奶油 全脂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GB7718-2011
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 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或等效的名称。
1.1.2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 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 俗名称。
GB 7718-2011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提供给消费者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
签”。 直按提供是指在任何场所(如:商店、超市、
零售摊点、宾馆客房、餐饮业的餐桌、集贸 市场,以及飞机、火车、轮船等场所)经销者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 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 应使用同一字号。
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 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 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 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GB7718-2011
GB7718-2011
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 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新增内容)
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 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