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造价员).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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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 结算的计
价原则
(1)合同固定价部分量和价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不调整 。依据合同约定可调整部分必须经发承包双方确认量 和金额后计入结算。
(2)依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的 调整事件、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发承包双方确认量 和金额的方法见第五章的第二节阐述,除清单计价特 有项目如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计日 工、暂估价、暂列金额这几项之外。涉及人材机价格 的调整,其价差只计税不计费。
9、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10、其他依据。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1、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 ,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的单价项目的计价原则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的 计价原则
(3)其他项目的计价原则
(4)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编制的主要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书
(一)工程竣ຫໍສະໝຸດ Baidu结算书的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 发布的工程造 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的工程竣工结算 的计价原则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项目以外,如 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暂列金额,其他计 价原则均适用定额计价的方式下的工程竣工结算计价 原则。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
(一)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 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 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 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 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 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1.认为结算文件不满足要求, 提出核实意见。
2.认为结算文件满足要求,提 出核实意见。
发包人进行 核对并提出
复核意见
28天
按照发包人的合理 要求,修改竣工结算 文件,并再次提交给 发包人复核
28天 承包人收到
核实意见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 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 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 备采购合同。 5、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
其组成内容。
6、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 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7、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8、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第六章 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
第一节 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 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工程竣工 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其中,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也可看作是分阶段结算。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 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2、在采用定额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如下:
建设项目采用定额计价一般会采用总价合同,同时会约定总价包干的范 围及可调整的范围、相应的调整方法。单位工程结算公式可总结为:
结算价=总价+(增加工程款-减少工程款)
一、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 2.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3.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书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书由总 (承)包人编制,发包人 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4.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5.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 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书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 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承包人收到 核实意见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在竣工结算
7天
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 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工日数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应的项目单价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详细阐述见本教材第五章第二节;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 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2.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 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 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 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 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 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 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二)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收到竣 工结算文件
28天
发包人进 行核对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 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 计算。
其他项目的计价原则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 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 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 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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