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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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

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

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

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5•【文号】农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防疫体系(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社区)法人是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密切关注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农场(社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应由农场兽医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动物防疫机构逐级供应。

严格遵守疫苗使用说明。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农场(社区)确定的免疫性疾病,应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处理,死亡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一)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疾病的;二、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三)动物疫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和疑似感染动物的数量、同一组的数量、免疫力、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诊断;流行病学和焦点追踪;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1•【文号】农办牧〔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通知农办牧〔2018〕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7〕4号)要求,各省(区、市)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检工作,并按照程序报送了复检结果。

根据各地复检情况,共有170个示范场不符合《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复检不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按照要求对复检合格示范场换发标牌,同时继续强化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监管与指导,切实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

附件: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名单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1月11日附件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名单一、北京1 生猪北京顺新龙养殖有限责任公司2 生猪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3 奶牛北京安定棚沨养殖场4 奶牛北京海华云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场二、天津1 生猪天津市聚海神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三、河北1 生猪曲周县东昌牧业有限公司良种猪繁育场2 奶牛滦县宝全牧场3 蛋鸡灵寿县梅秀养鸡专业合作社4 蛋鸡藁城市建国养鸡场5 肉鸡丰南区丰庆肉鸡养殖场6 肉鸡国昌肉鸡养殖基地7 肉羊平泉县毛兰沟乡金树肉羊养殖场8 肉羊涞水龙安综合养殖场9 肉羊宣化县天顺祥养羊专业合作社四、山西1 蛋鸡阳泉市金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五、内蒙古1 生猪元宝山区永富牧业有限公司2 生猪内蒙古蒙良豚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3 奶牛特尼河农场和谐奶牛养殖小区4 肉鸡突泉县和(福)润自动化肉鸡养殖场5 肉牛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羊业有限责任公司八家肉牛场6 肉牛锡林浩特市青牧原农牧业专业合作社7 肉羊新巴尔虎右旗金旭日牧民养殖专业合作社8 肉羊陈巴尔虎旗呼伦贝尔羊扩繁场9 肉羊鄂温克旗满达牧民专业合作社六、辽宁1 生猪本溪满族自治县永得利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2 蛋鸡东港市明华牧业有限公司3 肉鸡凤城市白旗镇雕窝养鸡场4 肉鸡北镇市大成规模化养殖基地二场5 肉牛阜新富民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6 肉牛昌图县兴龙养牛专业合作社兴龙养牛场7 肉牛建昌县茂源养牛专业合作社8 肉羊凤城市耘河牧业有限公司七、大连1 生猪大连棒棰岛万顺畜牧发展有限公司2 蛋鸡庄河市金泉种禽繁育有限公司3 肉鸡大连祥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八、吉林1 生猪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九台猪场2 奶牛吉林新源牧业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二场3 蛋鸡白山市江源区九岔养鸡场4 蛋鸡梅河口市福龙养殖场5 肉鸡农安县顺发养殖场6 肉鸡前郭县益顺养殖有限公司7 肉鸡信达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肉鸡养殖小区8 肉牛桦甸市山河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九、黑龙江1 生猪兰西县种猪场2 生猪肇东市胜源种猪场3 生猪黑龙江天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4 奶牛富裕县鸿顺奶牛养殖基地5 蛋鸡哈尔滨市益农禽业有限公司平乐村养殖场6 蛋鸡大庆兴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7 肉鸡哈尔滨市大昌禽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8 肉牛穆棱市道宗韩牛养殖有限公司9 肉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振伟养羊专业合作社10 肉羊明水县富韩肉羊养殖场十、上海1 生猪上海欣光养殖场2 生猪上海东方种畜场有限公司十一、江苏1 生猪金坛市金康牧业有限公司2 生猪金湖县绿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3 生猪高邮市隆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4 生猪南通市通州区祥牛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5 生猪江苏新坤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6 生猪江苏国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7 奶牛常州市苏农奶牛专业合作社联社8 奶牛常熟市沙家浜镇惠龙奶牛场9 蛋鸡宜兴市芳溪养鸡场10 蛋鸡盐都区潘黄镇根红养殖场11 蛋鸡宝应夏集庭余有机农业产销专业合作社12 蛋鸡江苏高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3 肉鸡江苏京海禽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周鸡场14 肉鸡宿迁市合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曹甸肉鸡场)15 肉羊徐州申宁羊业有限公司十二、浙江1 生猪嘉兴市大运河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 生猪浙江金达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 生猪乐清市利民畜牧养殖场4 生猪浙江六洞山集团兰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 奶牛杭州双峰牧业有限公司6 蛋鸡建德市航头镇开祥蛋鸡生态养殖场7 蛋鸡宁波威达龙禽业有限公司8 肉鸡嘉兴星健禽业养殖有限公司9 肉羊浦江县龙头生态湖羊场十三、福建1 生猪清流县兴业农业有限公司2 生猪福建东兴种猪有限公司3 生猪晋江华昌农牧有限公司4 蛋鸡福建泉州市玉丰畜牧有限公司彭殊养殖场十四、江西1 生猪江西省明亮牧业有限公司2 生猪樟树市昌付牧工商有限公司第二种猪场3 蛋鸡南昌玉林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4 肉鸡江西鸣亚实业洵口肉鸡场5 肉牛进贤县犇牛实业有限公司十五、山东1 蛋鸡岚山区佳益养鸡场2 肉羊邹平县长山鲁中家庭农场3 肉羊茌平县永顺畜牧有限公司十六、青岛1 生猪青岛泽雨牧业有限公司十七、河南1 生猪洛阳恒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 奶牛河南恒天然农牧业有限公司3 蛋鸡封丘县田园养殖场4 肉牛周口华发农牧有限公司5 肉牛确山县恒旺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6 肉牛焦作市金茂源养殖有限公司7 肉羊安阳金戊牧业有限公司十八、湖北1 生猪武汉市天源种猪场2 生猪荆州市绿康种猪场3 生猪宜昌市天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稻花香猪场4 生猪仙桃市宏盛牧业有限公司5 蛋鸡荆州市裕茂田园牧业有限公司6 蛋鸡京山县苏少华蛋鸡养殖场7 肉鸡孝昌县大发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8 肉牛沙洋县科牧养殖有限公司9 肉牛潜江市海天牧业有限公司十九、湖南1 生猪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花坛猪场2 生猪邵阳县合山养猪场3 生猪醴陵市农之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猪场4 生猪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猪场5 蛋鸡桃源县王排洲蛋鸡养殖场6 肉牛祁东旭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牛场7 肉羊湖南省耀阳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养羊场二十、广东1 生猪恩平市翔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 生猪英德市德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3 生猪新兴县稔村镇赵冠平养猪场4 肉鸡广州市畜牧科学研究所原种鸡场5 肉鸡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二十一、广西1 生猪桂林荣发畜牧有限公司猪场2 生猪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3 生猪广西武鸣腾翔畜牧有限责任公司4 生猪广西宜州市鑫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5 肉鸡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肉鸡养殖场6 肉鸡广西北流市茶山养殖有限公司7 肉羊广西河池都安裕祥山羊繁育有限公司二十二、海南1 肉鸡海南榕籽文昌鸡食品开发有限公司2 肉牛海南海荷牛业发展有限公司3 肉牛海南三牧牧业有限公司4 肉羊海南禾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 肉羊海口海羊牧业有限公司二十三、重庆1 生猪重庆翰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 生猪重庆永安畜牧开发有限公司3 蛋鸡重庆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大兴鸡场二十四、四川1 生猪四川犍为荣欣生猪繁育基地2 生猪四川仁寿玉泉养殖有限公司猪场3 生猪遂宁市安居区金龟村曾白林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顺木养殖场4 生猪南充市天兆河西养猪场5 奶牛达州市宣汉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奶牛场6 蛋鸡盐亭县嫘祖禽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蛋鸡场7 蛋鸡南充市顺芦蛋鸡农民养鸡专业合作社蛋鸡场8 肉鸡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鑫燃肉鸡专业合作社周家院肉鸡养殖场9 肉牛营山县玉家牛业专业合作社通鸿牛业有限公司玉帝肉牛场二十五、贵州1 生猪万山特区龙辉养殖有限公司种猪场2 肉羊贵州省平塘县丰盛种羊基地二十六、云南1 生猪鲁甸县城兴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2 奶牛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奶牛养殖场3 肉牛泸西县科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牛场二十七、陕西1 生猪旬邑盛世良种猪繁育基地2 生猪鸿福种猪改良有限公司3 生猪镇坪县天生桥生猪繁育场4 奶牛千阳绿源奶业公司奶牛场5 肉羊靖边县丰程实业公司养羊场二十八、甘肃1 生猪西峰区后官寨沟畎春满园养猪小区2 奶牛定西育强牧业有限公司3 肉牛宁县兴旺牧业集团兴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4 肉羊大禹公司酒泉种羊场二十九、青海1 生猪平安县金吉扶贫开发万头良种仔猪繁育场2 生猪青海杨光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3 肉牛湟中县九道河乳肉牛繁育有限公司肉牛标准化示范场4 肉羊天井峡特色养殖专业合作社三十、新疆1 生猪克拉玛依市三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2 蛋鸡阜康市天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3 蛋鸡阿克苏市安康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4 肉牛昌吉市智峰畜牧科技养殖有限公司5 肉羊新疆佳和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塔城市)6 肉羊哈密大红柳峡德汇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三十一、黑龙江农垦1 生猪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盛牧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2 肉羊黑龙江齐垦澳种羊有限公司。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一、活动背景为提高畜禽养殖标准化水平,促进畜禽养殖行业可持续发展,推广优质畜产品,全面提升我国养殖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国家农业部组织开展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二、活动目的1.推广养殖业的标准化管理和“四旁边”要求,养成良好的生产习惯和行为规范,提升畜禽养殖的品质和品牌形象,推动我国畜禽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

2.加大标准化建设力度,提高养殖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养殖业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3.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对畜禽产品的信任度和接受度,拓展畜禽产品的市场空间,促进畜禽产品的出口。

三、活动内容1.创建标准化示范养殖场。

选取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建设示范养殖场,进行标准化建设、标准化管理。

2.建立养殖标准化体系。

制定适应本地市场的养殖标准,建立畜禽养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生态畜禽养殖标准、畜禽产品质量检查标准等标准。

3.推进现代畜禽养殖技术的应用。

对养殖场进行技术改造,应用现代化养殖技术,全面推进养殖业的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和集约化。

4.加强养殖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养殖场环境、动物健康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

5.推进科技创新和实践。

建立畜禽养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启动畜禽养殖产学研合作,推动畜禽养殖市场化技术创新,加快我国养殖产业向高质量、可再生、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方向转变。

四、活动步骤1.选取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作为示范企业。

2.确定示范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方案。

3.组织专家组对示范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4.对评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标准化建设,推进现代畜禽养殖技术的应用。

5.建立标准化体系,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

6.推进科技创新和实践,促进业界的科技和技能选拔和人才扶植。

7.制定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标准,引领企业明确示范性、行业带动性、基地引领性等标准。

五、预期效果1.创建一批标准化示范养殖场,提高畜禽养殖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2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2

附件1: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省畜牧兽医局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

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二)达到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五)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2006)。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牧办〔2022〕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游宇电子邮箱:****************2022年3月22日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展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主体(一)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农业农村部认可公布、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已备案且不在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纳入创建的畜种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品种,且须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创建标准。

为促进中小养殖户和现代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优先支持与中小养殖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养殖场申报。

二、创建要求示范场在投入品规范使用、养殖废弃物处理、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一)生产高效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高,使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采用自动化环境控制设备。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
在 当地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极 争 取 发 改 、 政 、 积 财 环 保 、 商 和 质 检 等 部 门 的 支 持 , 实 抓 好 示 范 工 切 场 建设 工 作 。 第 五 条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相 关 扶 持 政 策 向 示 范 场 倾 斜 。 鼓 励 畜 牧 业 龙 头 企 业 、 业 协 会 和 行 农 民专业合 作经 济组织积 极参 与示范 场创建 ,
( ) 疫 制 度 化 。 防疫 设 施 完 善 , 疫 制 四 防 防
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 展标准化生产 。
第二章 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 六 条 示 范 场 应 当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法 》 令 禁 止 区 域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区 明 并
( ) 址 不 得 位 于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定 , 产 过 程 实 行 信 息 化 动 态 管 理 。 一 场 中 生
( ) 照 畜 牧 法 规 定 进 行 备 案 ; 殖 档 案 三 按 养 符合 《 业 部关 于 加强 畜 禽养 殖管 理 的通 知》 农 ( 牧 发 [ 0 1号 ) 求 。 农 2 71 要 0 ( ) 照 相 关 规 定 使 用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兽 四 按
药 ; 止 在 饲 料 和 动 物 饮 用 水 中使 用 违 禁 药 物 禁 及 非 法添加 物 , 以及 停 用 、 用 或 者 淘 汰 的 饲 禁 料 和饲 料 添 加 剂 。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 强 产 业 竞 争 力 , 障 畜 增 保 产品有效供给 , 进 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 促
第 七 条 示 范 场 建 设 其 他 条 件 按 照 农 业 部 和 各 省 畜 禽 养 殖 标 准 化 示 范 场 验 收 评 分 标 准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释义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释义

示 范场 的条 件 : 场 址 不 得 位 于 ( 华 人 饲 料 、饲 料添 加 剂和 兽 药使 用 规 定 ,生产 过 程 ① ( 中
民共 和 国畜 牧法》 明令 禁 止 区域 ,并符 合 相 关 实 行信 息 化动 态 管 理 。④ 防疫 制度 化 。防疫 设
法 律法 规 及 区域 内土地 使 用规 划 ;② 达 到 农 业 施 完 善 ,防疫 制 度健 全 ,按 照 国 家规 定 开展 免
2O7 。 7 4
宋 册 既
2 1 年辽 宁省 畜禽 养 殖 标 准 化 01
示 范创 建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释 义
为推进 畜禽标准 化规 模养 殖 ,加 快畜牧 业 撑 、示范 带动 ,推动全 省 畜禽 标准 化养 殖和产 发 展方 式 转变 ,根 据 农 业部 2 1 年 畜 禽 养 殖 业化 经营 ,提 高畜牧 业综合 生 产和 畜产 品有效 01
用 、禁用 或 者淘 汰 的饲 料和 饲 料添 加 剂 ;⑤ 具 标准 的养殖 场 户根 据 自愿 原 则 向县 级 畜牧 兽 医
备 县级 以上 畜牧 兽 医部 门颁 发 的 《 物 防疫 条 主管 部 门提 出 申请 ,经 所 在 县 、市 畜牧 兽 医主 动 件 合 格 证》 ,两年 内无 重 大 疫病 和 质 量 安 全 事 管部 门初 审后报 省 级畜牧 兽 医主管 部 门 。
件 发 生 ;⑥ 从 事 奶 牛养 殖 的 ,生鲜 乳生 产 、收
省级 畜 牧兽 医 主管 部 门组织 三人 以上 的专
购 、贮 存 、运输 和销售 符合 得L 品质 量安 全 监 督 家 组 ,对 申请 参 与示 范创 建 的养 殖 场进 行现 场 管理 条例》 《 、 生鲜 乳 生产 收 购 管理 办 法》 的有 关 评 审验 收 ,确 定每 个养 殖 场在 示 范 期 限 内的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二) 加 强 技术 支撑
技 术专 家组 考核 制度 , 完 善专 家 队伍 , 切 实 做 到
工 作 总 结 以 电 子 版 格 式 发 送 畜 牧 业 司 畜牧 处 。
七) 加强 监督 管理 各 省 区要结合 创建活 动需 要 , 建 立 健 全 创 建 (
畜 牧 业 司 会 同全 国 畜 牧 总 站 组 织 专 家 开 展 指 导各地 开 展示 范创 建 活动 。 省 级 畜 专 家 组 人 员 固 定 、技 术 过 硬 、工 作 负 责 、公 平 公 督 导 调 研 ,
2 奶牛: 存栏奶牛3 0 0头 以上 。
万只 以上 。
5 肉牛 : 年 出栏 育 肥 牛 5 0 0头 以 上 , 或 存 栏 能 繁
母牛 5 0头 以 上 。
( 一) 开 展宣 传 动 员
各省 ( 区、 市) 具 体 负 责 本 区 域 的 示 范 创 建 工
要按 照要 求 细 化工 作方 案 , 明 确 工 作 内 容 和 6 肉羊 : 农 区存 栏 能繁 母羊 2 5 0只 以 上 , 或 年 出 作 , 县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组 织 宣 传 发 动 栏 肉羊 5 0 0只 以上 的养 殖 场 ; 牧 区 存 栏 能 繁 母 羊 时 间 表 ;
作 规 范有 序 开展 , 制 定本 方 案 。

( 二) 示范 创建 内容
畜 禽 养 殖 场 标 准 化 创 建 的 主 要 内容 有 : 1 畜 禽 良种 化 因地 制 宜 , 选 用 高 产 优 质 高 效 畜 禽 良种 , 品
创 建 目标
检 疫合 格 。 继 续 在全 国生猪 、 奶牛、 蛋鸡、 肉鸡 、 肉牛 和 种 来 源 清 楚 、 肉羊 优 势 区 域 开 展 畜 禽 养 殖 标 准 化 示 范 创 建 , 通 2 养 殖 设 施 化 过 培训讲 座 、 专 家指 导 、 现 场考 核 , 2 0 1 4年 再 创 建 3 0 0个 畜 禽 标 准 化 示 范 场 。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农牧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种畜禽产业蓬勃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良种繁育体系进一步完善,良种供种能力显著增强,为现代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当前我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现状与新时期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少差距,种畜禽场量多、面广,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个别地区配套法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不规范,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畜牧法,按照合理布局、强化投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和质量监测体系,切实规范种畜禽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种源保障。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四方台区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农办牧〔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提升畜禽养殖设施化、标准化水平,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以及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要求,2024年我部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为推动现代设施畜牧业和绿色低碳畜牧业发展,加快形成生产高效、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本年度以设施养殖和绿色低碳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

畜种须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之内,创建的养殖场须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参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参考标准》(附件1),细化并完善本省份创建标准并组织开展创建。

二、指标分配根据各省份畜牧业发展及近几年示范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分档设置2024年示范场创建指标(附件2),各省份参考分省指标进行申报。

复验示范场不占本年度创建指标。

三、工作安排(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组织申报。

4月底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省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细化创建标准,按要求完成组织申报工作,同时将创建标准电子版发送至全国畜牧总站。

遴选考核。

5—7月,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创建标准,综合考虑养殖场典型性、示范性、推广价值等因素,组织对申报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验收,对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按原标准进行现场复验。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蛋产 量连续 多年 稳居世 界第 一 .畜 牧业 产值 约 占
化 提 升规 模 化 . 步形 成 畜 禽标 准 化 规模 养 殖 发 逐
展 新格 局 各级 畜 牧兽 医主 管部 门要 切实 增强 加
农业 总产值 的 比重达 3 %。畜牧业 发展 对 于保 障 6 畜产 品有效 供给 、 促进农 民增收 作 出 了重 要 贡献
招广商21 年第7 00 期
政策法规
P} diI (v l te l H Sn i l f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 1] 0
各省 f 自治 区 、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畜 牧 兽 医 直 及
( 业 、 牧 ) ( 、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农 局 厅 委 办 , 畜牧 兽 医局 :
当前 .我 国畜牧 业正处 于 向现代 畜 牧业转 型 的关 键 时期 , 种 矛盾 和 问题 凸显 : 产 方式 落 后 . 各 生 畜 产 品质 量存 在安 全隐患 , 疫病 防控形 势依 然严 峻 . 大宗畜产 品 市场波 动加剧 .低 水平 规模 饲养 带 来
的环境 污染 日趋 加重 。 这些 问题 的存 在 。 已不能 适 应 全社会 对 于畜产 品有效 供 给和质 量 安全 、公 共
效 供 给 、提 升 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水 平 中 的重 要 作 用. 推进 畜 牧业 生 产方 式 尽 快 由粗 放 型 向集 约 型 转 变 . 进 现 代 畜 牧 业 持 续 健 康 平 稳 发 展 . 提 促 现
出以下 意见 :
当前 . 禽 标 准化 规 模 养 殖仍 然 面 临 规模 养 畜
规模 化 比重 分别 达 6 %和 7 . 0 69 %.已成 为 畜产 品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19•【文号】技监局发[1995]23号•【施行日期】1995.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2007年标准委印发的《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其内容涵盖了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并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已做出了新的规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技监局发[1995]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农业部办公厅制定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制定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示 范场 的产 业化 经 营 ,鼓励 支持
标 准化 示 范 场 打 造 自主 品 牌 , 与 畜产 品加 工龙 头企 业 、大 中型批
发 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 ,促进
产销衔接 。

根据 《 农 业部 关 于 开展 2 0 1 4 养殖 ,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 年 全 国农产 品 质量 安 全例 行监 测 生产水平 , 2 0 1 4 年 农 业 部 将 继 续
子 油是 一种 很值 得 关注和 开 发 的
1 2 . 5 6 %, 粗脂肪 为1 . 9 5 %, 粗 纤 维 二是养殖设施化。 三 部 门对 塔城 市、吐 鲁番 市的批 发 畜禽良种化。 为2 1 . 5 6 %, 无 氮浸 出物 为4 6 . 2 4 %, 市场 、 农 贸市 场 、 超 市所销 售 畜产 是生产规 范化 。四是 防疫制度化 。 粗灰 分 为8 . 8 %,其 中含 钙 1 . 5 3 %, 品的持 证 情 况和进 货 台账记 录进 五是 粪污无 害化 。 含磷 0 . 1 5 %; 粗蛋 白质及 无 氮 浸 出 为确 保 此 项 工 作 的 开展 , 农 行 了监督检 查 。 物 的可 消化 率 达 到6 0 %一 8 O %, 脂 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 肪 及 粗 纤 维 的 消 化 率 为4 O %, 每 建 工作领 导 小组 ,具体 工作 由 畜 5 k g 骆驼刺粉 的营养价值相 " 3于 - 牧业司牵头,部 内有关司局和直 4 0 k g  ̄粱 。 属单位参加。此外, 农业部将整合 骆驼刺是 维吾 尔医常用传统
术培训 投入 力度 ,提 高活动 的 实
施 效果 。
( 吐鲁番地 区畜牧 工作站 )
工作的通知 ( 农 质发 [ 2 0 1 4 3 0 5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 号) 》 要 求, 农业部 畜禽产品质量 动 。 目前 ,农 业部 办公厅 制 定 了

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要求

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要求
注: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达到
生态环保(20
分离到位(5分)
采取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在生产区分设适宜口径的生产污水输送管道和天然水排放渠(沟),实现生产污水与天然水分流处理。
类别
建设标准
分)
尿污治理(5分)
鼓励采用以“AO生物降解处理+立页增氧系统”,或采用“沼气处理十二级膜组(MBR膜组+RO膜组)净化”等技术,配套与规模适宜的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有处理工艺流程图。
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要求
类别
建设标准
必备条件
场址不得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使用规范。
具有县级以上畜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新建养殖场如未取得,则提供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新建养殖场如未取得,则提供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具有合法用地手续。
管理规范(10分)
制度健全(5分)
建立并执行科学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计划、操作规程,养殖生产档案齐全且记录真实完整,提供生产记录和销售凭证(台账)。
规范生产(5分)
投入品购进使用制度、台账健全,选用饲料、兽药来源合法、产品合格,无使用违禁投入品和超限量使用行为。(查进货发票或凭证,提供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装备要求(10分)
生猪和家禽:配套饲喂、饮水、控温控湿(水帘、风机)、清污、除臭、清洗、消毒、可视监控等设施设备C家禽需增设光照和捡蛋(蛋禽)设施设备;草食动物根据生长需求,配备必须的饲喂、饮水、降温、清污、防疫等设施设备;地方猪种自动化饲喂系统可暂不做要求。
设施配套(10分)
按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办公和生活用房、饲料房(塔)、兽药房、兽医室、隔离设施。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要求,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农业部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中央与地方的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

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二)达到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五)具备县级以上` 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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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要求,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农业部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中央与地方的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

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 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
(GB16568-2006)。

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七)饲养的商品代畜禽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企业,饲养、销售种畜禽符合种畜禽场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示范场建设其他条件按照农业部和各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执行。

第八条示范场建设内容:
(一)畜禽良种化。

因地制宜选用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二)养殖设施化。

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和动物防疫要求。

(三)生产规范化。

建立规范完整的养殖档案,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四)防疫制度化。

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免疫监测等防疫工作,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粪污无害化。

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第三章示范场确立
第九条示范场标准
农业部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区情况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制定不低于农业部发布标准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创建方案制定与下达
农业部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下达当年示范场创建方案,明确各省区标准化示范场的创建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细化本区域内的示范场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符合示范场创建验收标准的养殖场户根据自愿原则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评审验收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对申请参与示范创建的养殖场进行现场评审验收,确定每个养殖场在示范期限内的具体示范任务和目标,并将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名单在省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第十三条批复确认
农业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抽查复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并授予“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技术专家组。

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对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区参与示范创建的养殖场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养殖场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示范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以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带动周边养殖场户开展标准化生产。

示范场应当按照农业部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示范场有关基础数据信息,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生产经营、具体示范任务和目标完成等情况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示范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示范场奖惩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并建立示范场监督检查档案记录,每年抽查覆盖率不少于30%。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掌握示范场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部不定期开展对示范场的监督抽查,并将示范场作为农业部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场资格:
(一)弄虚作假取得示范场资格的;
(二)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
(三)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使用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或不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五)其他必备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因粪污处理与利用不当而造成严重污染的;
(七)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
(八)日常抽查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仍不到位的。

(九)未按规定完成示范任务和目标的。

第十八条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示范场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农业部予以通报批评。

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场创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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