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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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一、引言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论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热议点。

国际社会是一个充斥国家摩擦的大环境,人道主义干涉的应用则是将这种敏感的国际摩擦与激烈的国家的揉合,这样很容易造成的结果就是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对事态发展的可操控性极易受影响甚至出现下降态势。

20XX年3月19日晚,在利比亚的接种而来的轰炸打破了这个国家难以维持的宁静。

以法国为首的北约介入利比亚正在进行的国家动乱当中,成就了此次人道主义干涉的开始。

二、利比亚事件中的人道主义干涉20XX年2月15日,在利比亚内战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为解除其国内人道主义危机做出相应的决议,在其中禁飞区的设立上,各国在从理论上的一致通过到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忽视的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利比亚内战向西方国家与中东间的国际战争。

北约及西方国家对利比亚进行的一系列军事打击还有利比亚境内不断地军事冲突升级以及带来的战乱残局带来的是一波一波的质疑。

让人道主义干涉这样极易产生争议的现象是否应该存在,怎样存在并让其得到良好的实施是值得明确分析并慎重规划的。

三、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在《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有权威地界定。

二战后,为了追求世界和平的发展与稳定,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维持还有各个国家开放地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在合作以及约定中让联合国的授权干涉合法化。

《联合国宪章》作为其合法化地位的支撑,在理论上同样也支撑了此次安理会针对利比亚战争灾难所做的决议是合法的。

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立足点在于实践过程中北约是否按照决议的内容对利比亚实施干涉,安理会的第1970号与第1973号决议表明安理会的目的在于保护利比亚的平民,在决议中决定设立禁飞区以及武器禁用的一系列措施恰恰是在避免武力冲入冲突升级。

回顾利比亚事件的发生过程,北约在决议作出的初期就已经迫投入军事力量进行武力打击,速度之快是满足不了情势判断所需要的时间或者一个决策下达所需要的缓冲期的。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发展,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愈发重要。

其中,人道主义干涉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成为许多国际争议的重要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之间关系的本质和作用。

1. 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是指在面临一场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社会以维护人道主义为理由,有权介入其他国家的内政。

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意味着采取军事干涉行动,但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例如制裁、紧急援助等。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很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牵涉到许多因素,例如国家主权、人道主义、道德等。

2.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在国际关系中,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总是和国际法联系在一起。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和自决权,而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原则是非干涉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

但是,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例外性原则。

尽管它是非干涉原则的一个例外,但它仍然需要严格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在许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被视为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它可以防止一些最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并保护一些最脆弱的人群免于受害。

3. 人道主义干涉的作用人道主义干涉可以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拯救生命和缓解人道主义危机。

比如,在难民危机和国际恐怖主义等问题上,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更大的伤害。

在这些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维护了国际法的精神和原则,并保护了那些太过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民。

总之,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尽管在国际法中存在问题,但人道主义干涉仍然在许多情况下是受欢迎的,因为它能够减少最严重的侵害和保护最脆弱的人群。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在国际法框架内得到有效的平衡,并在必要时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批准。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1)论文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1)论文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1)论文[内容摘要]“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是主权与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国际法上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存在着二种对立的观点。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观点,成了西方国家侵犯别国主权、武装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

我国学者普遍否定“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也存在着模糊的观点,混淆了与联合国体制下人道主义救援的本质区别。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执行行动,是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安理会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的军事行动,其真正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联合国宪章国家主权人权安理会执行行动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

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即:因为人权高于主权,所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主权或干涉一国的内政。

可见,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二者的基本含义如出一辙,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应当作历史地考查。

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虽然,其理论不成体系,概念模糊不清,但是,近代国际法并没有明文禁止。

1945年《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由于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为国际法所禁止,其理论也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从国际的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的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64)已经提出这个理论,既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人们人权,例如从事宗教事务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正当性正当性即合理性。

即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道德上的正当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合理的需要;当一国对自己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首先是以个民族自自救的事情,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国国民对其政府的如此行为肯定会反对,这是历史的必然行为,如果真的是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的话,人民不发对,那么所实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有什么意义呢?无异于是拔苗助长,那么他所到来的人道是对人民的摧残,他只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也只能给别国国民带来蒙昧。

(二)利益的合理;现在国际社会,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的干涉,说到底;这是大国主义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即真正意义上的是只符合大国的利益,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

(三)实践的合理;到现今为止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长期,反复的行为实践,二是这种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守。

人道主义干涉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没有很多实践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一分为二的看如果是真正的为别国公民的人权出发,那就具有正当性(含义为合理性),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口号中,当今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成为了大国借人道主义而谋求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政治借口。

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法律分析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分析_汤杰

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法律分析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分析_汤杰

272007.08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法律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汤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迈入一个新的时代,权利滥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的关注。

在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典型现象。

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予以界定,历史上有大量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违背了国际法上的三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威胁或使用威力原则。

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公然侵犯被干涉国的主权,武装干涉被干涉国的内政,其侵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破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它们貌似尊重人权,其本质就是要借人权否定国家主权,否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干涉他国的内政,以达到它们的目的。

我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典型现象。

关键词权利滥用人道主义干涉人权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27-02随着迈入21世纪,就意味着我们跨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权利也越来越倍受人们的关注,而权利的滥用的问题也必然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冷战结束以后,以人道主义为名或者以人道主义为重要目的干涉,无论就发生频率,还是就受世界舆论关注的程度而言,都大大超出了以前任何时期,并且对国际局势产生了显著影响。

但是,因为时代的差别,国家间总的国际政治观念和价值取向有所分歧,再加上干涉国各怀特殊的政治动机而任意规定和解释,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概念一直存在重大争议。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次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最为权威,它将人道主义界定为:“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利机构(既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

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

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欧洲的文艺复兴引发那个动荡的时代,导致了封建专制的覆灭,资本主义的兴建。

同时,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人物,当时的先哲们创造了辉煌了思想成就,以至于为之后一直到今天的人类历史设定了发展的模式。

人类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特别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世界统一化趋势不断加强,使得地球似乎越来越小了。

当然,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斗争和妥协的历史,由于地球资源的匮乏和各国对自然资源的极大需求,战争从未被从人类的发展史上拭去过。

占整个人类带来了沉重的苦难,一次次的侵蚀人们的身体和灵魂,同时给环境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破坏。

人们痛定思痛,对战争中以各种政治行为中非正义的、威胁到人类自身生存的种种残酷的行为通过各国订立条约等方式加以规制,比如禁止侵犯人权、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等,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世界上某些特定的地区基于历史传统、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人们生存条件较差,再加上政府的盘剥,自然会向国外求助,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同时发达国家对于这些国家、地区的资源寄予浓厚兴趣,正苦难以找到适当借口,于是“人道主干涉”应运而生。

但一般情形下,读者对“人道主义干涉”较易产生误解,甚至认为现在国际上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考虑,是合法的,然而对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知之甚少,本文拟通过对“人道主义干涉”原则这个概念本身的厘定出发,考察这一概念在当今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透视其本质属性。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背景“人道主义干涉”自上个世纪中叶以后颇受西方学者和主流舆论青睐,这与当时刚刚结束的两次世界大战有关系,不过这一原则却并非近现代才出现,如果寻其根本的话,甚至可以追溯到圣.托马斯.阿奎那斯时期,他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一国君主有权基于宗教的利害关系干涉另一国的内部事务,如果后者虐待它的承敏超出了似乎可以能够接受的程度。

”。

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作者:赵婧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5期摘要“人道主义干涉”从产生之日起便颇具争议。

人道主义干涉对现代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

本文从传统意义上“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溯源及其实践、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面临的困境等方面展开分析,提出了对其进行国际法规制的建议,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重构——建立惩治违反人道主义行为的国际法规制。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集体安全体制国际法规制作者简介:赵婧如,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8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143—02“人道主义干涉”早已屡见不鲜,并且在冷战发生之后,它被看作是“冷战结束的国际关系领域最重要的理论思潮与实践”。

在2011年3月30日,联合国通过了第1975号决议,强调要“采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任务,在其能力范围和部署地区内保护面临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包括防止对平民使用重型武器”。

“人道主义”成为联合国授权动用武力甚至直接动用武力的“合法性”外衣。

人道主义的“合法性”问题再次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溯源及其实践“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学术界主要采用《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的解释作为论证观点:“当一国国内出现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无力阻止这类行为或者甚至就是这类行为的实施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国际社会未经过该国同意所对该国采取的政治权力机构,目的在于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为”。

“人道主义干涉”有深厚的理论溯源与广泛的实践。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溯源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修斯的“正义战争论”直接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法依据,“正义战争”学说是人道主义干涉最早的理论来源。

其次是“自然法”观点,“自然法”的思想不仅是西方社会人权思想的发源地,也是最先解释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学理论基础。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跨国性问题和挑战,其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基本人权、缓解人道主义危机,而对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国家进行强制性干涉。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分析其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实践、中国态度和未来展望。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在国际法中有着一定的法理基础。

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主权国家可能会滥用其权力,侵犯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此时,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作为一种纠正手段,来保护受侵犯的人民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类基本权利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人道主义干涉可以通过制止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实践层面,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也不断涌现。

例如,1994年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事件中,由于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大量无辜平民得以幸存。

2003年美国入侵伊拉克的行动中也涉及到人道主义干涉,美国以推翻萨达姆政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进行了军事干涉。

虽然这一行动引发了争议,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为了保护伊拉克人民免受萨达姆政权的压迫。

中国在国际法上一直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同时也积极参与人道主义干涉行动。

中国在实践中坚持保护人权的原则,并积极推动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来解决人道主义危机。

例如,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叙利亚化学武器事件中的调查,并呼吁采取行动制止化学武器的使用。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非洲等地区的冲突和饥荒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

虽然人道主义干涉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正当性,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很多挑战和争议。

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往往受到质疑,因为国际法并未明确规定人道主义干涉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人道主义干涉有时会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造成国际社会的矛盾和分歧。

人道主义干涉还可能被某些国家或势力利用,成为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仍是一个具有争议但不可或缺的话题。

论人道主义干涉

论人道主义干涉

论人道主义干涉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

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综上,我们可以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一国、多国或国际组织处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的理解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的理解

1 如何理解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国政府对其所在国公民实行虐待或迫害,否定其基本人权,未经该国同意,其他国家基于保护该国国家公民的人权为由进行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2 如何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规范化?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到达何种程度才构成对公民实施虐待或迫害到达否定其基本人权,即使没有明确的界限,但也要确立相关标准,从而规范各个国家的行为;其次,应当制定法律,规定其他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他国进行干涉、是否需要该国同意、以及干涉的方式、限度等问题;最后,应加强监督,其他国家不仅要对实施迫害公民行为的国家进行监督,还要对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进行监督,防止有些国家借人道主义干涉、保护别国公民为由对他国内政等其他方面进行干涉。

3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前景地位:国际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人道主义干涉,因此是违法的。

前景:应当尽量减少人道主义干涉。

首先,即使将来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人道主义干涉的限度,但执行起来有很大难度,无法保证人道主义干涉的限度,不排除有些国家借此之名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其次,进行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有可能会导致无法预料的军事冲突,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 如何理解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更加紧密,各国发展速度加快,与此同时,竞争也非常激烈。

此时,国家主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更是一个国家维持经济发展,应对激烈挑战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一些国家为使本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违反国际法原则,对他国的内政外交进行干涉,使一些国家的主权受到严重威胁。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应该重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保护国家主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探讨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探讨
维普资讯
第2 卷 第 1 9 期 20 07年 1月
湘潭 师范 学院学 报 ( 会 科学版 ) 社 Junlf i g nN ra U i r y or  ̄a t om l n e i( ao n a vs t Si c di ) c neEi n e t o
“ 人道 主义 干涉 ” H m nai tvno ) 国际法 上 ( u air nI e etn 在 ta nr i 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 问题 , 学者们通常认为它是指 “ 当国 家专横地残酷地迫害某 一类 本 国国 民, 特别 是宗教 或人 种 的少数 者时 , 的国家起来 对那 些被 压迫 的少数者 给予 支 别 援 , 以各 种形 式向该政府施加压力” 并 …。西方支持人 道主 义干涉论的学者认为人道 主义 干涉 已逐渐演变为 国际人 权
误的 而且是违背 国际 法的, 其实质是否定 国家主权 、 涉别 国内政。 干
关键词 : 人道主义干 涉; 人权保护 ; 国家主权 ; 国宪章 ; 联合 人道主义救援 中 图分类号 :F8 D9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4220 )1 O2 — 3 1 9 48( 70 一 O2 0 0 0
保护的一项原则 , 干涉范围主要是主权 国家灭绝种 族 、 怖 恐 主义 、 贩卖奴隶 、 种族隔离 等严重侵犯 人权的罪行 。其 主体 般 是联合 国以及联合 国授权 的国家。干涉的对象是 制造

人 道主义灾难 以及威胁 国际和平安全 的主权 国家 。认 为人 道主义干涉实质上是 以人权 的名 义对 主权 国家的干 预 , 是 “ 尊重 主权平 等 、 干涉 内政原则 ” 不 的例 外。在第 二次世 界 大战以前 , 西方 国际法学界 的多数学者援 引 1 9世纪西 方基

论“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早期,现在的国际法条款虽然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某些方面达成了一致,但是至今仍然存在许多分歧。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思想发展的历史及其性质加以分析和研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正当性;合法性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

西方学者为了迎合其霸权主义的野心,也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力图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也成了国际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本文就从国际法的原理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分析,并结合有关国际实践来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剖析。

一、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因此,很有必要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这个定义包含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要素:(一)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使用武力进行干涉,不包括经济、外交和舆论的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外国对一个国家的干涉,不包括一国国内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干涉。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即为人道主义目的而进行的干涉,不包括为保护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干涉。

(四)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被干涉国不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干涉,不包括被干涉国表示同意的干涉。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作者:解楠楠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冷战结束以来,地区冲突不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事务中的显著现象。

尽管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不断地发展,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仍存在争议。

此外,富有争议的还在于安理会授权的程度和持续期限,已经出现了一系列模糊的决议和冲突性的解释。

这些无疑给西方大国打着“人道主义”旗帜干涉别国内政提供了借口。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规范化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和内涵迟德强(2008)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切以人道主义或保护人权为名而进行的干涉行为,包括一国为保护其本国国民在海外免受非法待遇而进行的干涉、为协助他国人民行使自决权而进行的干涉、为制止一国发生的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而进行的干涉等等,“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则主要是指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特别是威胁到为数众多的人民的生命安全时,他国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干涉行动。

作者倾向于采用“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这更符合人道主义干涉的传统内涵。

同时,William A.Boettcher III(2004)将人道主义干涉简单描述为“人道主义干涉为由一个或多个外来国家对另一国家的事务采取或威胁采取军事力量,目的为(或至少最主要的目的之一为)减轻人类苦难的行为。

”而Daniele Archibugi(2004)将其阐释为:在没有得到某地区合法政府的同意下,为了从该地区的大屠杀或者其他对于人权严重侵犯行为中拯救人们,由国外机构实施的军事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对于是否应采取人道主义干涉,以及它的合法性,不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见解:(一)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一些学者强烈反对这一行为。

例如王剑(2003)指出: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浅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及特征

浅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及特征

浅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及特征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问题一直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的研究,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的研究热点。

自科索沃战争以来,强硬干涉一国内政渐有凌驾于不干涉原则之上冲击现有国际秩序的势头。

这与政界和学界对冷战后国际形势的认识密切相关,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泛滥和极端化固然有其理论和政策上的逻辑可循,但它在实践中与国际秩序的剧烈碰撞反映出其巨大的局限性。

因此,理解其概念及特征,以及历史发展对全面研究人道主义干涉,使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的规制下走上正轨,对维护国际新秩序至关重要。

一、人道主义干涉概述“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因此,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显得十分必要。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联合国宪章》中没有的概念,也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

【1】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际法学者在对待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上有很大分歧,人道主义干涉到目前为止依然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

但是我们仅从其字面意思可以推知,人道主义干涉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内容: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和以干涉为方式的行为表现。

1.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人道主义思想被普遍地描述为以人类为中心,它将人置于中心位置。

【2】人道主义的概念体现了以人类为中心、以人为本,体现了对人类的基本自由、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重视。

而对人道主义干涉,目前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

可以说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各种争论很大程度上是由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引起的。

因此明确它的概念成为讨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前提。

人道主义干涉一词英文的对应词是“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而“Intervention”中文可譯为“干涉”或“干预”。

目前国内普遍使用“干涉”一词,反映了国内对这种理论的否定态度。

究其理由在于它动摇了国际社会的秩序基础——主权,以及在主权原则下建立的国际社会秩序,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更深层次的理由也许还在于基于本国具体政治利益的考虑,不能接受人道主义干涉。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可编辑)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可编辑)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分类号?? 密级??编号??牟中唯『鬣夫等硕士学位论文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学位申请人姓名: 吕燮申请学位学生类别:全目舅硕士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璺际政治指导教师姓名:量轶副教授溺国一硕士学位论文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论文作者:吕彬指导教师:戴轶副教授学科专业:国际政治研究方向:国际政治国际法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年月硕士学位论文~谯’●』●■●●●,.::,硕士学位凳文’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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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不属于保密范围,适用本授权书导师签名作者签名:菩彬日期:弓年乡月留日吼侧夕月衫本人已经认真阅读“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发布章程’’,同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提交“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布,并可按“章程”中的规定享受相关权益作者签名:函日期:加侈年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提要人道主义干涉一直以来就是国际社会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关于它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冷战结束之后,人道主义干涉又有了新的发展,国际组织的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了最主要的形式。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郑军目录中文摘要 (2)英文摘要 (2)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结语 (5)参考文献 (6)【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

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

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

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4.干涉违背了受干涉国的意愿。所谓干涉,必然为受干涉一方所抵制;如果某一国政府主动自愿邀请他国介入本国事务,则不构成干涉。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5]。
以上讨论虽涉及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几个重要特征,但尚不能完整地界定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在此仍有几个问题需提出:
3.干涉可采用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方式。这一点在上述定义中,并未指明,但可由经验及常识推知。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方式自然是使用武力(事实上,使用武力也是最主要的干涉方式)。因为相比较而言,其他方式(如贸易制裁等)引起的争议较小,对于受干涉国的影响也不会太大;而使用武力则不同,该种方式直接在受干涉国的国内管辖范围(domesticjurisdiction)之内与该国政权发生冲突,且至少在字面上(暂不论实质上是否如此)与联合国宪章有关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theUNCharterprohibitionontheuseofforce)相悖[4]。从此意义上言之,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要害,说到底就是是否允许他国以人道方面的理由对一国动武。
以上是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一般性介绍。在结束本部分之前,似有必要指出,“人道主义干涉”这一名称本身很可能就有问题——国际法上,“人道”主要是指在战时保护失去战斗能力的伤员及非战斗人员,而“人权”则重在保护公民在任何时候都不受政府的侵害[23]——从这个角度看,此类干涉称作“人权干涉”似乎更名副其实。当然,既已约定俗成,不见得有改的必要,但的确应强调干涉的目的应在于捍卫基本人权,亦即前所称的“制止非人道的事情”——其实说起来二者是有细微差别的。
三、人道主义干涉之正当性问题
一种行为,要获得法律的承认,首先应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当然,合法行为的要素很多,正当性仅为其中之一,但可能是重要的一项。正当性是合法性(legality)的先导性要件,合法行为首先必须是正当的(反之则不然)。因此,在研究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之前,先考虑其正当性,这在逻辑上应是稳妥的——如果我们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是不正当的,则不必在证明其合法性;如果我们确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则还要进一步证明其不仅正当而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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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郑军目录中文摘要 (2)英文摘要 (2)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结语 (5)参考文献 (6)【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

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

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

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

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

”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1、东帝汶事件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

1999年,东帝汶经过全民公决,做出独立决议,与此同时,印尼出动大量军队和警察,干涉东帝汶独立,制造多起人道主义危机。

2、科索沃危机科索沃危机具有单方干涉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干涉的双重性质。

一开始,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呼吁南联盟和科索沃阿族领导人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随着局势的恶化,安理会先后宣布同时对双方实行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

不久,随着局势进一步恶化,北约在没有得到安理会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于1999年3月对南联盟实施了空中军事打击。

正是这次干涉,使得国际社会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注和争论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

综合起来,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呈现出以下特点:(1):由于没有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合法授权,在实践中遭到国际社会有关合法性的广泛质疑;(2):大多是由发达国家针对不发达国家进行,带有强权政治的烙印;(3):干涉的目的性极为明显,即为了谋取国家利益,如美国对伊拉克的干涉含有扩大在中东地区势力的根本目的,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比起萨达姆犯下的残暴罪行,伊拉克的石油更能引起美国的兴趣来。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干涉1、 1977年,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决议,针对南非进行的种族隔离政策所造成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将自1963年以来实行的自愿性武器禁运改为强制性禁运。

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其会员国采取行动。

2 、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后,由美国领导的多国部队为保护从伊拉克境内逃到土耳其和伊朗的库尔德难民,在伊拉克北部设立了安全区,安理会于1991年4月5日通过66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采取强制措施。

3、联合国安理会在1992年12月3日通过794号决议,授权使用武力恢复索马里的和平、稳定、法律和秩序,安理会专门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和有关会员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尽快为在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建立一个安全的环境794号决议。

对索马里的维和行动被公认为是人道主义干涉以失败告终的经典案例。

4、联合国安理会1991年9月25日通过713号决议,认为前南斯拉夫境内武装冲突的情势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因此对前南斯拉夫实行全面武器禁运,并于1992年5月通过757号决议,对前南实施全面的经济制裁,1993年通过836号决议,授权各成员国单独或通过区域组织在安全区内以及周围使用空中力量支持武装行动。

这种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是:(1):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进行,有合法性授权;(2):其目的大都是为了保护基本人权;(3):方式不限于武力,还包括制裁、禁运等经济措施;(4):存在大国操纵的阴影;(5):集体安全体制下的人道主义干涉并非全都是成功的,有些案例以失败告终。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1、不干涉原则的禁止不干涉原则是指,作为主权国家,各国在一般情况下,可自由的处理其内政和对外关系,他国负有对此不干涉的义务。

国家享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部事务的主权权利,这种主权权利具有对内最高性,依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他任何国家无权介入他国事务,无权对别国内政进行干涉。

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建立在粗暴干涉别国内政的基础上,违反了不干涉原则。

2、违反《联合国宪章》冷战后,随着两极均势的失衡,在新干涉主义思想指导下,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呈现出泛滥的趋势。

由于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在程序上未获得安理会授权,并且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因此缺乏程序上和理论上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在采取单方行动时,往往也较少征求安全理事会同意。

3、后果忧虑在国际社会中,承认国家有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是及其危险的,这将使国际关系在使用武力方面倒退回20世纪初,并且可引起美国式的世界警察行为。

由于国家间实力的不平衡,承认人道主义入侵合法化会造成某些大国总是打着保护人权的幌子而实际滥用权利的危险,也就是说其干涉的本质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

正如博萨所说:使用武力本身就是一种对人权的非常严重的、最严重的侵犯。

所以,即使从哪个层面来讲,也不应该承认国家有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4、国际社会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双重标准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看起来神圣伟大,冠冕堂皇,然而却从来只对落后国家和地区使用过,另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自身屡屡出现的侵犯本国人民基本人权的现象,却缺乏必要的关注,这也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所垢病。

就超级大国与第三方国家的关系来看,消极的一面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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