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
【最新】银行数据中心专项审计报告-范文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银行数据中心专项审计报告篇一:A万波-大数据时代商业银行业内部审计研究与实践信用管理师综合评审--论文(设计)大数据时代商业银行业内部审计研究与信用风险管理学生姓名:万波准考证号:资格名称:信用管理师级别:职业资格一级报考点:广州提交日期:论文基本要求1.论文的撰写应结合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学习,选取具有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论题。
2.论文篇幅1级一般为3000字以上,最多不超过5000字。
3.论文应观点明确,中心突出,论据充分,数据可靠,层次分明,逻辑清楚,文字流畅,结构严谨。
4.论文字体规范按《广东省信用管理师执业资格综合评审论文写作规范》和“论文样板”执行。
5.论文应书写工整,标点正确,用微机打印后,装订成册。
论文(设计)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设计),是本人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考生签名:时间:年月日摘要作为当今信息化发展的新方向,“大数据”时代正在对全球经济社会而来的数据仓库、数据安全、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围绕大数据的应用逐渐成为各行业讨论的焦点。
本文从大数据时代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产生的机遇和挑战入手,给出大数据视角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模型,并提出大数据时代的商业银行风险审计应对建议及信用管理实践。
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轨迹来看,央行从1998年起就启动了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由专门机构采集、保存、整理、分析、使用企业的信用信息,以防范信用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促进企业信用管理。
关键词:大数据;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目录摘要 (Ⅵ)一、大数据的涵义与特征 (1)二、 (2)(一)内部审计工作思路将迎来创新 (2)(二)审计发现风险隐患的能力将受到挑战 (2)(三)数据和信息驾驭能力受到考验 (3)(四)传统审计工作模式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3)(五)审计服务价值要求更高 (3)(六)对内审人员技术应用和审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4)(七)为审计信息多渠道获取提供了支撑...............................4 三、大数据视角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模型 (4)(一)数据获取 (5)(二)数据整理 (6)(三)数据挖掘 (6)(四)审计应用 (7)四、大数据时代的商业银行风险审计应对 (7)(一)完善内部审计风险监控系统方案架构 (7)(二)完善内部审计风险监控系统方案解决问题的思路 (9)(三)完善内部审计风险监控系统具体内容 (10)篇二:IT业务审计基础知识课程讲义IT业务审计基础知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银行计算机应用也日新月异。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唐银发[2011]1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唐银发[2011]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明确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条件、操作流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票据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唐山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唐山市辖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唐山辖区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金融管理职责,并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唐山市市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唐山市辖各县(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依据管理权限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一)银行业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二)证券业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三)保险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效履行金融管理职责的原则。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业务知识应知应会题库(答案版)
金融稳定业务应知应会题库一、填空题1.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万元。
2.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3.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4.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
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某存款保险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在前款情形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6.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7.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存款保险使用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二、选择题1.下列机构中,不需要向存款保险中心投保存款保险的机构有哪些?BDA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C 国家开发银行D 花旗银行中国分行2.关于存款保险基本政策要点,以下哪些认识是错误的? CA 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B 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C 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存款都在被保险范围D 存款人不交纳保费三、简答题:1.存款保险概念。
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反洗钱业务应知应会试题一、填空题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和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和。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
4.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民政部牵头建立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由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将()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0.22•【文号】银发[2007]384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要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办法》转知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银行合规考试:合规文化知识要点背记(最新版)
银行合规考试:合规文化知识要点背记(最新版)1、单选以下不属于法律风险的是()。
A、商业银行因客户违约而可能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B、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风险C、(江南博哥)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D、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风险正确答案:A2、多选切实加强稽核建设,就是要()A、不断完善稽核体制B、充实稽核力量C、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D、提高稽核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正确答案:A, B, C, D3、多选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A、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架构B、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C、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D、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正确答案:A, B, C, D4、单选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负责。
A、真实性、保密性和可靠性B、可靠性、完整性和真实性C、真实性、专业性和可靠性D、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正确答案:D5、多选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相一致。
A、法律B、法规C、准则D、规则正确答案:A, C, D6、填空题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正确答案: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诚信与正直7、多选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正确答案:A, B, C, D8、单选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流动性比例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02•【文号】财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各中央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经营绩效,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6年6月2日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反洗钱论文法律实践论文:反洗钱监管探索与法律实践
反洗钱论文法律实践论文:反洗钱监管探索与法律实践摘要:本文就河北省反洗钱监管实践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从风险评估、电子化监管手段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法律实践自2003年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人民银行行使反洗钱职能以来,反洗钱工作在工作机制建设、资金监测、案件调查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和施行,为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反洗钱工作呈现出新的局面。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值得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一)对利用彩票业洗钱问题缺乏明确详细的法律规定,使彩票业游离在监管视野之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同样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建立各项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否包括彩票业却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也没有其它法规将彩票管理及销售机构列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发布任何彩票管理及销售机构反洗钱细则,确保其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由于没有明确彩票业反洗钱义务,目前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很难从彩票管理及销售机构获得相应信息。
(二)反洗钱合作机制建设缺乏法律层面的规范,使合作机制建设有名无实《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也就是说省一级分支机构有调查权,这就涉及到其间相互合作问题。
但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信息共享范围,委托对方调查的权限范围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可以和不能通报的具体范围却没有规定,使与其它部门的合作问题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依法合作工作的正常开展。
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加社会融资总额,发挥金融对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二)各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驻省内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
(三)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的证券、期货、基金、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企业。
(四)各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省内办事处(分公司),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小额贷款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典当行、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二条评价内容(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主要从新增贷款余额、贷款增长率、新增贷款在本系统全国位次、新增存贷比、核销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等方面进行评价。
与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签协议履行情况、涉农及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引进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内部风险控制、金融产品创新、对地方税收贡献等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
主要从当年交易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承担省内企业上市及再融资情况、资产质量、注册资本、利润增长率、对地方税收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
主要从原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增长率、赔付支出、赔付支出增长率、新增机构数、新增从业人员、对地方税收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重大案件的赔付、面向“三农”保险开展情况、引进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对全省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其他类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贷款余额、累计贷款额、涉农贷款占总贷款比重、资金周转率、基础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价。
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自评估情况的报告
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自评估情况的报告尊敬的领导:本次报告旨在汇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自评估情况,主要包括自评估的目的、方法、结果和改进措施等方面。
一、自评估的目的金融机构的管理政策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水平,加强对自身管理政策的监管,我们组织开展了本次自评估。
主要目的有:1. 评估金融机构中的政策与国家金融管理政策是否相符;2. 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管理能力;3. 分析金融机构政策的实际执行状况;4. 吸取经验、总结教训,加强改进金融机构的管理政策。
二、自评估的方法为了保证自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我们采用了以下方法:1. 调查问卷:我们以省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为调研对象,先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其中涵盖了问卷对象的基本信息、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风险防范等方面。
2. 实地调研:除了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外,我们还进行了实地调研,就金融机构所处的实际环境、业务运作、员工素质等方面进行了自我评估。
3. 数据分析:我们对调查问卷中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并与实地调研的结果进行比对,形成了自评估的具体结果。
三、自评估的结果1. 我们通过对分析数据和实地调研的结果,发现大部分金融机构政策与国家金融管理政策是相符的,但也存在部分金融机构政策的执行标准不高的情况。
2. 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范力度不足,对于资信状况差的借款人未能完全识别并及时进行控制,以致过度借贷。
3. 因为个别金融机构的资料备案工作比较缺乏,因此存在对于不良信息难以收集的情况。
4. 操作流程较为繁琐复杂,引入科技手段尚不完善,处理效率不高。
以上是我们自评估的大致结果,我们认为发现了一些问题,对于未来的改进提出了很好的启示。
四、改进措施在未来的金融机构管理中,我们会遵照以下原则进行改善:1. 完善金融机构政策的执行标准,加强对于国家级政策的宣传和培训;2. 提升机构金融风险控制意识,严格审核资信情况;3. 加大金融机构资料备案工作力度,集中人力和物力确保备案尽善尽美;4. 引入科技手段使操作流程更加规范化、简化化、高效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5•【字号】冀政办字〔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重点工作的推进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分工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1日关于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重点工作的推进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主动对接国家金融政策,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扩大资金投放,确保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建立月度督导、季度分析制度,每月督导信贷投放计划落实情况,每季度召开金融运行形势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每家银行都要制定信贷计划,2015年力争全省新增贷款规模达到4300亿元,2016年力争全省新增贷款规模达到5300亿元,2017年全省贷款余额力争达到4万亿。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二、提高我省存贷比对各银行业机构逐一制定存贷比提升目标,2015年全省存贷比力争达到67%以上,比2014年提高3个百分点,争取在全国排名上升到第24位;2016年全省存贷比力争达到70%,在全国排名争取上升到第22位;2017年力争我省存贷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支持各银行业机构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及投资银行等表外业务,积极发展信贷资产、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20号2010年7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融资体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加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实行统借统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社会事业等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确定的其他准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是指在完善投融资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手段,规范投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财政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实施的投融资行为。
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融资方式。
政府投融资平台应按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选取融资方式。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公布《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公布《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公布日期】2023.04.10•【文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利率自律机制),促进市场主体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审慎评估是指利率自律机制为遴选成员而对自愿参与的市场主体开展的自律评估。
市场主体涵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自律机制认可的其他机构(应首先征得自律机制秘书处同意后方可参与评估)。
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其他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为存贷款业务提供展示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第三条合格审慎评估遵循自愿参与、行业自律和正向激励的原则,仅针对自愿向利率自律机制提交参与评估申请的市场主体开展评估,评估的结果用于遴选利率自律机制成员。
利率自律机制将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安排赋予其成员一定的正向激励,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义务。
为配合宏观审慎评估,所有经营存款或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需参加定价行为指标的评估,评价结果同时运用于宏观审慎评估。
第四条合格审慎评估由利率自律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并委托其秘书处具体实施。
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安排,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对利率自律机制开展合格审慎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评估指标及标准第五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合格审慎评估指标包括财务约束、定价能力、定价行为和定价影响等4个方面共14项指标(部分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计算公式见附1),即:(一)财务约束(35分)1.公司治理(5分)2.资产利润率(10分)3.净息差(10分)4.成本收入比(10分)(二)定价能力(25分)5.组织架构(5分)6.机制建设(10分)7.信息系统(5分)8.决策执行(5分)(三)定价行为(40分)9.竞争行为(20分)10.各项存款付息率偏离度(20分)11.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情况(扣分项)(四)定价影响(40分)12.货币市场定价影响力(10分)13.债券市场定价影响力(10分)14.存单市场定价影响力(10分)15.信贷市场定价影响力(10分)上述各项指标均采用百分制。
地方商业银行积极履行人行管理政策
地方商业银行积极履行人行管理政策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对承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授予承德工行2020年执行人行金融管理政策综合评价等级A级。
此次评价结果是中国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对承德工行支持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贯彻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工作的充分肯定,是承德工行全辖上下齐心合力、辛苦付出的结果。
2020年,在人民银行承德中心支行指导、监管下,工行承德分行认真落实国家货币政策,履行责任担当,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推进疫情防控,开展“春润行动”、“春融行动”和“春暖行动”,为全市各界提供197亿元的“硬核”金融支持。
同时,持续深化重点业务、重点机构、重点人员治理,突出抓好“十大领域”风险治理。
以防控风险为前提,抓落实,求实效,全面实施“反洗钱治理能力提升工程”,抓实反洗钱履职,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该行密切配合人民银行承德中心支行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及时落实整改。
在今年又进行了人行综合执法检查“回头看”、反洗钱工作履职提升和综合治理、反洗钱月度排查等多项工作,实现各项工作质效大幅提升。
在今后的工作中,承德工行将一如既往,秉持初心,坚持“奋斗+落实”,紧紧围绕党建和经营管理要求,按照工总行“48字”工
作思路,继续深化支持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支持重点税源企业和支持扶贫攻坚等工作,继续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力度,加大内部管理,强化风险防控,积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金融机构履行责任担当、成为承德市区域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和首选力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银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13]1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5月7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遵循依法办理、属地管理、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
有效发挥县域外汇管理职能途径初探
有效发挥县域外汇管理职能途径初探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课题组【摘要】县支局作为外汇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外汇管理职能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及河北省经济发展正在进入新常态,客观上要求县支局在推进外汇管理改革、防范外汇收支风险、服务县域涉外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但是,十几年来,随着内外部履职环境的变化,县支局基本形同虚设,亟须改革现状,本文以县支局重新发挥职能为出发点,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以指导加强县支局建设.【期刊名称】《河北金融》【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3页(P64-66)【关键词】县域外汇管理;服务现状;突出问题【作者】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课题组【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河北承德 067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92目前,欠发达地区因其涉外经济总量较小,且发展缓慢,县域外汇管理和金融服务职能都相对缺失,难以适应当前国家经济新常态和外汇管理改革的新形势。
以河北省涉外经济欠发达的承德辖区为例,承德市中心支行(局)下辖8个县支行,其中县级外汇局3个,包括兴隆、围场和平泉县支局,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设立,县级支局机构覆盖率仅为37.5%,由于历史条件限制,之后基本未增设。
县支局的外汇管理业务岗位仅有1名兼职外汇业务人员,挂靠在当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部。
设立初期,县支局开办外资外贸登记业务、调剂外汇业务和外汇政策宣传等工作,对支持当地县域涉外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90年代中后期,内地招商引资热潮有所减弱,县域涉外经济一度滞缓,外汇业务需求大幅减少。
1996年以后,伴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以及内外部履职环境的变化,县支局办理的具体业务先后上收到中心支局,县支局外汇管理职能被极大削弱,县支局业务极度萎缩,仅仅协助中心支局完成调研、现场检查等临时性任务,工作量很小。
十多年来,县域外汇管理职能主要通过中心支局集中审批和监管的形式来履行,县支局基本处于履职空白阶段,形同虚设。
河北省环保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关于开展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关于开展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银石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省环保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关于开展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工作的通知(银石发〔2009〕117号)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市环保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为促进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有效支持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安排,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省环保厅联合组织开展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2008年以来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自我评价阶段:2009年7月1日至20日。
全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明确的评价内容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表》(附件)。
自评报告(一式两份)和评价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请各省级金融机构将有关资料报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
联系人:温振华、李婕琼,联系电话:87938728、87938725,传真:87938028。
(二)核查评价阶段: 7月21日至8月5日。
河北省及各市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金融机构的自评结果,进入各金融机构开展实地核实和评价工作,同时组织社会公众、服务对象、金融专家和新闻媒体对金融机构贯彻绿色信贷政策效果情况进行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8•【文号】银条法[1995]26号•【施行日期】1995.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条法[1995]26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你处粤银管字[1995]10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是国家的金融法律。
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其他法规、规章凡与《商业银行法》相抵触的,应以《商业银行法》为准。
请示中的第二、三、四条,应执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二、其他法规、规章与《商业银行法》没有抵触的,除应执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同样应执行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
请示中的第一条,首先应执行《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同时,《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第三十九条第八项关于“变更营业地址需报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规定,符合《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没有抵触。
也就是说,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变更营业地址等均需经人民银行批准。
请示中的第五条混淆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前者是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处罚,后者是对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两者并不矛盾,均应执行。
三、《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的,而其他法规、规章有规定,适用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
请示中的第六条,《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的,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有规定的,执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
此复。
19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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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促进河北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票据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是指河北省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一)银行业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二)证券业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三)保险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层级为:(一)河北省辖内的法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
(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在河北省辖内设立的省级、设区市级、县(市)级等区域一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实行属地管理。
石家庄市区内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河北省辖内石家庄市区以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负责。
第六条 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科学、合理、高效原则。
(三)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人民银行评价与金融机构自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负责归口接收金融机构的自评估报告,组织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通报年度评价结果。
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对金融机构进行年度分项评价。
第八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程序第九条 评价内容:(一)对银行业机构的评价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财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征信管理、反洗钱、支付清算等方面。
(二)对证券业机构的评价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
(三)对保险业机构的评价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
第十条 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供各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评价项目与标准可根据不同时期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评价内容调整后,人民银行应及时告知被评价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价项目与标准建立管理台账,采取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的基本程序(一)金融机构自评估。
所有金融机构应对照评价项目和标准对上一年度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逐项进行自评估,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自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对象的确定:人民银行每个评价年度各选择20%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机构为被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职能部门分项评价: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评价项目与标准的要求,根据各部门操作细则和评价系统,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管理情况,参考金融机构的自评估报告,对上一年度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进行分项评价,列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分项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一类:认真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较好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类:能够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能够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完成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
三类: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或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情况较差,不能及时有效完成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
四类: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或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情况很差,不能完成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
分项评价结果汇总: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整理汇总分项评价等次,根据评价规则,初步确定综合评价等级,综合评价分A、B、C、D四个等级。
确定总体评价等级: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将初定综合评价等级提交行长办公会进行审定,确定对被评价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 在评价年度内,金融机构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人民银行对其综合评价直接为C类或D类。
(一)金融机构出现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中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严重威胁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没有按照河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的。
(二)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引发客户集体投诉、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金融监管部门整顿或接管的。
(四)金融机构在应用人民银行各项金融服务系统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故障,没有及时处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金融机构发生其他严重威胁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评价结果通报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于每年二季度对被评价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综合评价等级进行通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对于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将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整改建议书,列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督促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对金融机构做出评价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综合评价为“A”类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鼓励:(一)上报同级政府,为制定相关金融奖励政策提供依据。
(二)在本级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三)在业务试点、产品创新、系统接入、人员培训、信息共享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对于综合评价为“C”类或“D”类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管理对象,可采取如下措施加强监督指导:(一)发出金融风险提示函。
(二)在本级金融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谈话。
(四)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五)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和石家庄辖内县(市)支行应参照本办法,根据管理权限制定评价项目与标准,对辖内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总行、相关规定不相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政策评价工作由机构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根据其管理权限和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内部抄送同级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银行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2.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证券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3.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保险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银行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序号业务项目评价标准1货币信贷货币政策和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本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按旬报送贷款数据;及时报送本极主动地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利率政策执行和利率监测报表报备情况:认真及时地执行中国人民时、准确地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
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情况:认真及时地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法定存款准备金。
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执行情况:合规使用、按期归还再贷款和再贴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同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政策。
2金融稳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事件应急预案。
风险监测与报告:积极参加河北省金融系统金融稳定联系会议,配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等。
配合做好FSAP相关评估工作,配合人民产品与业务创新的风险监测及研究工作。
金融改革:法人银行业机构应及时反馈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况,非法人银行机构应积极贯彻上级行改革措施,及时评估和反馈及存在的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
风险处置:稳妥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贷款等各类金融稳定再贷款。
序号业务项目评价标准3金融统计金融统计数据报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专题统据完整、正确、及时。
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及时上报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内容充实,观点新情况和新问题。
内部统计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统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的统计管理。
4会计财务及时申请核准缴存款范围:新设金融机构应在开业前1个月、会计大变化涉及缴存款范围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在调整前1个月向当地人围。
及时按要求报送会计资料: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括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等;涉及重大会会计财务制度的修订、会计业务系统的升级、会计科目的变化、科它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临时要求报送的资料等;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及时、足额缴存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按规定报送各项报表5支付结算支付结算制度情况:认真执行各项支付结算制度,严格落实人民规定。
支付系统管理情况:认真做好支付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支付系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账户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银行结和档案的管理。
银行卡业务办理情况: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关法规执行结算、清算纪律情况、客户投诉结算纠纷情况联网核查系统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求序号业务项目评价标准6金融科技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管理、机房、设备系统运行维护和服务外包位设置合理;定期进行信息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机房安全: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并执行机房出入、网络安全:核心网络设备双机热备;参数配置和安全策略合理有术和管理措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