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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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批准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2.11.25【发布部门】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11.29【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修改依据】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11月25日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及建制镇。

第三条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按规划进行建设,遵守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镇基础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编制城镇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发展目标,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城镇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实施旧城改造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施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批准部门】8;803;80301;【批准日期】2011.05.26【发布部门】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6.09【实施日期】2011.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6月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2011年3月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部署要求,经对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和《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一、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二)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六)项。

(三)删除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二、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被取消或修改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凡由环卫部门负责保洁或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使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临时建设按规定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2024年1月2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宽城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以及从事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旅游业发展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县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全县旅游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旅游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支持旅游业态的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体育、康养等相关产业相融合;促进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确定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统筹解决全县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旅游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蟠龙湖十里画廊、水下长城、松亭古道、皇家淘金小镇、喜峰口长城抗战遗址、冀东抗战遗址等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创新资源保护利用模式,支持打造以度假康养、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等为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推进跨区域旅游合作与经营,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管护,规范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对《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10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护林员的选聘第三章护林员的主要职责第四章护林员的管理第五章护林员劳务补助第六章护林员的考核第七章附则附件宽城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与管理,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资源管护体系,规范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草原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包括生态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和天然林护林员。

第三条县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单位,根据经营管护任务设立护林员。

第四条建立由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和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县级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财政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强化资金监督检查;乡村振兴局和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护林员身份的审定。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3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第三章开发建设管理第四章附则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力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已经依法登记或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国有土地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评估、供应及价款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应坚持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如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耕地占用要求,要严格审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服等经营性用途;(二)产权明晰、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三)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

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

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第一篇: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全国30个自治州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临夏回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资源管理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篇:优秀教师单行材料样例优秀教师单行材料——***教委***教师“有付出,才有收获,刺激才够味。

”,这话一点不假,在十六年的教学生涯中,***同志一方面表现得严以律己、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街道其他】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街道其他】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街道其他】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宽城满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宽机编字[2006]21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办事处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城区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能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把职能切实转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授权,行使好对辖区内城区管理、社区党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事务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社会性、群众性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

具体职责为:(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到广大居民中,充分发挥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做好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开展社区服务,做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军优属、扶残助残等工作,不断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参与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和劳教、刑满释放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五)兴办街道经济实体,指导居委会组织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办好公共福利事业,为居委会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组织开展社区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工作,推行计划生育,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教育和体育卫生等活动,提高居民素质;维护老人、妇女、青少年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八)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

(九)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城区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城区街道办事处内设4个办公室。

1、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街道办事处文件起草、公文处理、上传下达、印章管理使用、文件存档、保密保卫、车辆保障等工作,并负责党务、人大、纪检、武装、共青团、文化、教育、体育、妇联、残联等对口部门工作。

自治条例贯彻情况汇报发言

自治条例贯彻情况汇报发言

自治条例贯彻情况汇报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我代表自治条例贯彻情况汇报,以下就我所在单位在自治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单位高度重视自治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明确了责任人和工作任务,确保了自治条例的有效落实。

同时,我们也积极开展了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普及自治条例的内容和意义,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自治意识。

其次,在自治条例的具体落实过程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了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完善了自治规章制度,推动了自治事务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决策。

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了自治条例贯彻工作的合力,确保了自治事务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具体的自治事务办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自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办理,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了自治条例执行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了自治事务的正常运行。

最后,我单位将继续加大对自治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自治意识,推动自治事务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以上就是我单位在自治条例贯彻情况方面的汇报,希望得到各位领导的指导和支持,共同推动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为我单位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

简介
简介
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 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 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
批准机构
批准机构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 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等等。
谢谢观看
自治条例
根据宪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01 简介
目录02 批准机构Fra bibliotek基本信息
自治条例是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 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自治区的自治条 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5月1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继续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河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22〕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宽政〔2019〕48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统筹管理、因地制宜、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财政可以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

第五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贴息内容和额度第六条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629(颁布时间)
19970629(实施时间)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地方公路建设
第四章 地方公路养护
第五章 地方公路路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理阻挠、辱骂、殴打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于地方公路维修,所处罚款及罚没物资变价款按规定上缴自治县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地方公路”是指联接城镇、乡村及其与外部相通,能够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地方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地方公路用地”是指地方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地方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宽城满族自治县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5月1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维护自然资源秩序,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办字[2020]7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文件精神,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进行完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重要批示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生态支撑和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以要素保障和资源保护为重点,强化基层执法,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及时预防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以“保护自然、保障发展”为目标,为全面建设“经济强县、魅力宽城”提供有力的自然资源保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及时发现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年3月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6月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财政金融第六章社会事业第七章民族关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宽城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河北省辖区内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自治机关驻宽城镇。

第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八条自治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帮助,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给予的扶持。

第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正文:----------------------------------------------------------------------------------------------------------------------------------------------------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1998年2月2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县城镇管理,美化城镇容貌,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自治县物质文明和神精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县城及建制镇。

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含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都有维护城镇基础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城镇基础设施的权利,对制止和检举破坏城镇基础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助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居住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居民户,均以左右邻为界前伸至路中心线,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其内容是:(一)包卫生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水、无积雪;保持城镇公共设施完好;遵守规定的卫生保洁时间。

(二)包秩序无乱摆、乱放,乱贴、乱挂、乱搭、乱建现象;无店外经营;自行车、摩托车摆放整齐,无乱停、乱放现象。

(三)包绿化、美化按要求搞好门前绿化和美化,保护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种植花卉或摆放盆花、盆景;临街建筑物,店铺门脸外观保持洁净、美观;各门店的牌匾要按所要求的规格,式样进行制作与安装,一律采用国家统一规范文字书写,字迹工整美观,无错别字;按要求安装灯饰。

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正文:---------------------------------------------------------------------------------------------------------------------------------------------------- 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1995年3月7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第四章节育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奖励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含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凡本县境内的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自觉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本县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是县、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责。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村级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一名村委会副主任专抓计划生育工作;设立计划生育工作站,站长由女工作人员担任;以40户左右为单位设中心户长,不足40户的以自然村为单位设中心户长。

第九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在100名以上的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1至2名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00名职工以下的配备一名兼职人员抓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由法人代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宽政〔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宽政〔2020〕10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现将《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8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效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字[2018]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中央和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以生态循环农业为导向,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有效遏制秸秆露天焚烧,提升空气质量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构建综合施策、科技支撑、群防群治禁烧监管格局;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提高“五料化”利用水平。

以综合利用减轻禁烧压力,以严格禁烧促进综合利用。

(二)目标任务。

以乡镇为责任主体,全面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体制和高效管控机制,快速处置焚烧火点,努力实现卫星监测秸秆焚烧零火点;结合本地实际,多措并举,制定行之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运行模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农作物秸秆“全量化利用”。

二、主要工作县直牵头部门重点做好督导检查和指导服务;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城区办、县直有关部门:《宽城满族自治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6月2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宽城满族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其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

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考核等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民办幼儿园设置规划,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准入审批等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及常见病知识的宣传指导,依法对民办幼儿园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第四条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应当及时介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性工作,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五条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指导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制订立法计划,做好立法项目的论证工作。

第六条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在提前介入民族自治地方起草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应当及时了解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一)征求省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二)自治县起草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征求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意见的情况;(三)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与各有关方面协调情况和征求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意见的情况。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宽政〔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宽政〔2020〕10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入秋以来,发生多起违法猎捕、经营鸟类的案件,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等多位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控工作,决定开展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30日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0年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目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秋季候鸟集群迁徙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省、市领导批示及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加大巡护和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育、经营、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积极应对我县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维护良好对外形象。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必然要求,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到做好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重大政治意义,开展全方位的管护工作,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发生。

宽城满族自治

宽城满族自治

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宽审政办〔2018〕3号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国家和省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我县对《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冀审改发〔2018〕1号)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梳理衔接,省级调整的15项行政许可中有1项新增事项涉及我县,为“农药经营许可”。

其它14项为省厅各相关部门新增、取消和调整名称的事项。

为确保调整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二、对衔接新增的事项,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权力清单有关内容,并编制流程图和业务指导规范,严格依法实施;对省级取消的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本部门权力清单,梳理与此相关联的县级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权力事项里是否涉及此项内容,如有涉及相应取消,取消后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确保有效监管。

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平台公示调整后的部门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完成衔接工作后将部门内部发文、公开公示的截图、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流程图和业务指导规范向审改办留档备案。

附件:1.县政府部门衔接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2.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清单(共15项)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7月26日附件:1政府部门衔接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附件:2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清单(共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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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年3月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财政金融第六章社会事业第七章民族关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宽城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河北省辖区内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自治机关驻宽城镇。

第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八条自治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帮助,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给予的扶持。

第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

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自治县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自治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十三条自治县辖区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族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自治机关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中的满族代表比例应当与其人口占自治县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满族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占自治县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满族成员应占适当比例。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辖区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中应适当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配备主要领导时应当与自治机关协商。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在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同级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

上级国家机关改变自治县管辖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时,应当与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后,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

第二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重视人力资源开发。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吸引、鼓励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鼓励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自治县建功立业。

自治县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优惠待遇的政策,并随着本地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工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乡级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二十二条自治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自治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应当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各级国家机关文件名头一律用满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自治县自治机关倡导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自治县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拥军优属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条自治县设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满族公民。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任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民事、行政案件时,适用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二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建设,鼓励国内外资本投向自治县经济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跨辖区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人才到自治县发展、创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自治县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十三条自治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特点、比较优势和财力、物力等条件,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项目建设,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深加工等项目的支持。

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由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可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快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引导和支持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效益好、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的项目和企业入驻,经批准享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园区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自治县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科学发展地方工业,优化工业产品结构。

建设矿业经济区、产业聚集区,提高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在固定资产投资、金融信贷、税收、运输等方面,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待遇。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照顾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

在金银及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三十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规模养殖业和特色种植业,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适合本地特点的产业基地,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自治县自治机关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自治县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广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加强粮食市场建设,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

第三十六条自治县坚持以营林育草为基础,普遍护林护草,大力造林育草,发展林业草业生产,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

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优化林业结构,发展用材林、苗木花卉种植业和果品产业。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森林、林木、林地、草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主体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丘植树造林。

鼓励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规费,专项用于发展自治县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自治县加强封山育林育草及林业草业有害生物防治,严防森林草原火灾。

严禁非法占用林地、草地,严禁乱砍滥伐、毁林毁草开荒和违法木材加工,提倡舍饲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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