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

准则(试行)》的通知

津司鉴协发[2013]3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15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