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doc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立法构想
这种 措施 所具 有 的强 制 性 , 使 其 区别 于 行 政 机关 实 施 的不需 要借 助 于强制 手段 即能实现 的其 他行 政措 施 。这直 接决 定 了行政 机关 的行 政措 施是 否能 够有 效 实施 , 它不会 因为被处 罚 人不接 受 而停止 实施 。
执行 性 。行政 强制 执行 的 目的在 于促 使行 政相
作者 简 介 : 伊海燕 ( 1 9 7 7 -) , 女, 河南永城人 , 讲师 , 硕士,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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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长江大 学学 报 ( 社 会科学 版 ) : 法律研 究
2 0 l 3年 0 5月
交指 定 的公 安 机关 。无 正 当理 由逾 期 不 缴 纳 的 , 可
以 按 日增 加 罚 款 一 至 五 元 。 拒 绝 缴 纳 罚 款 的 , 可 以
目的 o [ 2 3 例如, 《 道 路 交通 安全 法 》 第 1 0 9条 规 定 , 当 事人 到期不 缴纳罚 款 的 , 每 日按罚 款 数 额 的 百分 之 三加处 罚款 , 如果 没有其 他强 制措施 相辅 助 , 只能 申
漏税 强制 补交 及罚 款 ; 假 冒伪劣 产 品强制 其停 产等 。 如果 某些 人不 履行 义务 , 行 政 机 关 就 会 针 对 当 事人
将行 政强 制执 行分 为行政 机关 自行 实施 和 申请 法 院
执行 两种 类别 。 ( 一) 行政 机关 自行 实施
执行 行政 处罚 , 其 目的在于 执行 行政 机关 的决 议 。 ( 二) 行政 机关 必须 享有 一部 分强 制执 行 的权力 第一 , 社会 的发 展 , 法 律 的 不完 善 , 造 成 很 多 问 题 多 部 门 交 替监 管 。例 如 : 城建局、 土 地管 理 局 、 环 保 局 等行 政管 理部 门 , 法 律 没 有 赋 予 其 行政 强制 执
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立法构想
定 的情 况 往往 力 不 从 心 .难 以达 到迫 使 相 对 』 履行 义 务 的 目 、
出现较为严重的混乱现 象 由于立法的原因,目前我 国行政机关 和法院在行政强制 执行权 限的划分上缺乏统一 的标准和界线。 其结果造成 : 一是
的= 二是不享有 自行 强制执行权 的机关 执行起来就更 为艰难一 由于没有法律授权 . 所有行政决定的执行 都须 申请法院 。 至 于一些数额较小 , 又无争议的罚款 、 没收 、 处罚 . 或责 争停止违 法行为的处罚在法院久拖不决 , 难 得 到及时执行 。 个别法院 也借机收取执行费 .或与行政机关联手执行 ,造 成很坏 的影 响。 另外 , 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也存在 执行难”, 难以达到迫
行政强制执行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 但从 立法 上看 . 国并 我 无这方面的规定 .所 实践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的现象十分
普遍 。 比如 。 未绎告诫强制拆除房屋, 不分时间强制执行 , 错误
执行拒不承担责任 超过执行范围采取 强制措施 . 习惯采用直 接强制措施 , 不善于采用间接强制措施 等 。 这些 问题均需要 通 过立法来加眦解决 = ( ) 四 强制执行手段不 完整, 缺乏 应有的力度和威慑力
用
院强制执行 . 法律特别授权 的则 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
二、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 的突 出问题
( 】 一 立法 的 不统 一 . 致适 用法 律 呈现 出很 大 的随 意性 导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 的行政制度 .必须建立 在 完善和统一的立法基础上 .但我 国目前有关强制执行的制度 却极为分散不统一 , 有些立法规定了这个问题 . 有些根本就没 有规定 . 即使规定了 , 也十分 不统一~《 行政诉讼法 》 第六十A 条表明了一个原则 . 即行政机关可 自行强制执行 的以外 . 其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思考与重置
03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 理分析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强制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强制力,能够通过具体的执行措施实现行政决 定。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实现行政决定、维护行政权威的重要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进行杖责、流放等。
近代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
01
多元化强制执行主体
近代中国开始出现多元化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包括地方政府、警察机
关、法院等。
02
引入西方行政强制执行理念
近代中国开始接受西方行政强制执行理念,强调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权
利。
03
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刑事处罚分离
近代中国开始将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刑事处罚分开,单独进行立法和
要点二
研究意义
通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的深入思考,可以 进一步明确各执行主体的职责、权力和法律地位,为 解决实际执行中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同时,通过对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合理配置和运作方式的探讨,可 以为改进和完善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提供参考,推 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研究目的与方法
•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法理思考,明确各执行主体的职责、权力和法律地位, 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建议,以提升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思考与 重置
2023-11-11
目 录
• 引言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分析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重置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重置的配套机制建
行政强制法2024
当事人法律责任
违反行政强制义务
当事人如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义务 ,如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等,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 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承担妨 害公务的法律责任,如被追究刑事责 任等。
追究机制及程序
1 2
行政复议或诉讼
实施程序和要求
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以最小损害当事人 权益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要求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实施过程,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记录
详细记录执行过程,包括 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执行措施等。
监督与救济途径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强制 执行实施监督,确保执行合法、公正 。
当事人救济途径
社会监督
公众和媒体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 行实施监督,促进执行公正、公开。
当事人对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对象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了相应的强制 措施和制裁手段。
02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与特点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特点
具有强制性、临时性、预防性等 特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
请资格等。
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强 制执行的裁定。
裁定送达
裁定结果应依法送达当事人和行 政机关。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程序。
其目的是强化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下面就行政强制法的概念、特点、应用范围、程序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念行政强制法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对行政主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障执行行政命令和惩罚违法行为的规定和程序。
这样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的有效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法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特点1、强制力:行政强制法具有强制力,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2、效力: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目的是保障行政命令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非诉讼性:行政强制法是一种非诉讼性程序。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
4、公正性: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必须遵循公正、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被滥用。
三、应用范围行政强制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工作,例如对污染环境的企业采取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建筑的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程序行政强制法程序分为行政强制的八大程序:1、信息公示(通知)行政机关应向被强制执行对象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告知其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2、限期整改(限时)行政机关应要求被责令履行行政职责,规定逾期未履行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如果对行政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
3、先决条件(维济金)个人处罚主体应先交纳维济金等款项以减少执行所造成的负担。
4、听取当事人意见(公听)行政机关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及被强制执行对象行为背后的真实情况,使行政强制措施得以充分施展。
5、陪同人员(监督)行政机关应选派人员全程陪同,协助进入被强制执行地点,协助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6、查封(现场)被查封的物品或场所为禁止任何形式的进出关联或转移处理,以维持证据的完整性与程序的公正性。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建国初期的“ 以收代执”、改革开放后的“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 自力执行为辅”等阶段。
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行政强制法》为法律依据 ,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同时存在 多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02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 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更加多样化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
05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过 度、执行错误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 损。
VS
原因
冻结、划拨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制止相对人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所 得或证据,或防止其扩大 损失。
拍卖、变卖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 财物变为货币或需要以其 他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滞纳金、加处 罚款适用条件
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行政机关需要督促其 尽快履行。
强制拆除、代 履行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拆除违反城 乡规划的建筑物等设施, 而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 。
04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 度,提高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 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政强制执⾏模式如果⾏政机关作出了⽣效的⾏政决定,⾏政相对⼈是需要履⾏的。
如果⾏政相对⼈不履⾏的话,⾏政机关是可以进⾏强制执⾏的,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那么,⾏政强制执⾏模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我国⾏政强制执⾏的模式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为原则,以⾏政机关强制执⾏为例外。
如《⾏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在⾏政机关强制执⾏前有“依法”两字,说明⾏政机关的强制执⾏权只有法律特别授予时才具有。
1、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为原则⾏政强制执⾏权原则上属于法院,⾏政机关在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不履⾏⾏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的权⼒,就都需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必须认真进⾏审查,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作实质性审查。
对⾏政机关的申请,经审查合法,将由法院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退回⾏政机关,不予执⾏。
2、以⾏政机关⾃⾏强制执⾏为例外例外的根据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哪⼀级政府或哪⼀⾏政机关部门享有哪⼀种⾏政强制执⾏权,不能超越。
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政机关就不享有⾏政强制执⾏权。
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法律授权⾏政机关享有强制执⾏权的,⼤致有下列⼏种情形:(1)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般由法律规定,专项授权给主管⾏政机关。
涉及到⼈⾝权的,如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如滞纳⾦(《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强制收兑(《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细则》)、强制许可(《专利法》)等。
(2)属于各⾏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法律只授予少数⼏个⾏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我国的立法体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探索。
首先,我国的立法体制在政治层面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我国的立法过程和机构设置相对规范,立法程序相对严密。
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机构在立法层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国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力的法治原则,为立法提供了根本的依据。
这些政治方面的优势使得我国可以相对较为高效地进行立法工作。
然而,我国的立法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的公众参与和透明度仍然有待提高。
当前,社会各界对于立法的参与程度不高,公众参与度较低。
在大部分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的意见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而一般公众的意见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反映。
此外,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不足,很多立法的草案和审议过程并不对公众开放,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度较低。
这些问题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改进我国的立法体制,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想和探索。
首先,加强立法的民主参与和透明度。
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使得广大公民能够更加有机会和平等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可以通过开展公开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立法的相关信息和草案,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立法的理解和信任度。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应增加专家的独立性,有效避免专家机构在立法中的过度权威化。
其次,加强立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体系,对已经通过的法律进行效果评估,对于表现不佳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此外,应当加强对立法的审议过程的监督,确保立法的程序和态度符合法治原则,防止利益集团的干预。
最后,加强立法中的公正和权力制衡。
立法过程中应注意行政部门对立法的干预,避免过度行政干预导致法律效果不佳。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导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保证行政命令得到有效执行的一种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并实现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原则和程序,并对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释。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施加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旨在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
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依据,不能凭个人意志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来执行。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出执行任务的必要范围。
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并选择最合适的措施。
3. 适度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适度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或违法执行。
4. 程序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违法程序或规定越权行使。
执行程序包括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出具执行文书等环节,必须依法进行并且书面记录。
5. 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增加执行的透明度。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保证公平公正。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巡查、举报、监测等手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将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篇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大纲要求:了解)(P64)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例题·多选题】甲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A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现场查封其办公场地、扣押了相关财务资料和库存产品。
后甲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80000元;A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甲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加处罚款;A公司仍拒不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甲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将扣押的产品拍卖。
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A.查封其办公场地B.扣押其相关财务资料和库存产品C.罚款80000元D.加处罚款E.将扣押的产品拍卖【答案】AB【解析】(1)选项C属于行政处罚;(2)选项DE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二、基本原则(大纲要求:掌握)(P64)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解释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内涵为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应当合法。
【解释2】不仅要“权限、范围、条件”合法,而且“程序”必须合法。
【解释3】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存在例外,如:“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法的应急性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
2024/3/24
9
监督与救济途径
2024/3/24
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 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也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情况进行监督。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
2024/3/24
1
contents
目录
2024/3/24
• 行政强制法概述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 • 总结与展望
2
2024/3/24
01
CATALOGUE
行政强制法概述
3
定义与作用
定义
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
济途径,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通过申诉机制维权,
最终获得公正处理。
18
2024/3/24
05
CATALOGUE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
19
监督检查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2024/3/24
监督检查机构的设置
01
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行政
强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职责划分
26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3/24
27
2024/3/24
24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使用行政权力,对违法和违规行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条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利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分工、协作,确保执行效果。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适合本法,适合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
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工作机制,提高执法监督和效能。
第二章执行机关和责任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工作由具体执行机关、统一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变相执行。
第九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关的证据和资料,调查取证。
第十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应当公开执行依据、法定程序和执行结果,并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章强制执行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分为自愿履行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自愿履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执行机关要求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协议等义务。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自愿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协议等义务。
第十四条自愿履行程序中,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或者者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强制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实施行政决定、行政协议等。
第十六条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执行通知、查封、扣押、拍卖、划拨、拆除等措施。
第十七条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方式,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四章强制措施的限制和保障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执行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必须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效力,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采取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自由,行使行政管理强制力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实行依法为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二)必要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达到法定目的的必要手段;(三)程序正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前,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要求;(四)适当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与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五)比例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的限制措施应当与行政目的相适应,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之一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或者制裁措施。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合用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公正、公平、透明。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履行听证、听证告知、听证调查等程序。
……511.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表格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三:表格二——行政处罚决定书……512.法律名词及注释:(一)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采取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自由,行使行政管理强制力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或者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引言行政强制执行法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确定的职权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行政强制执行目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强制活动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行政强制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提起,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的通知行政机关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明确执行的事项、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查封和扣押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有权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场勘验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现场勘验,了解情况,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置和公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三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信息的公示。
第九条执行信息的公示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条执行信息的发布渠道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告、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发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7-07 字体:大中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第三条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查封、扣押、暂扣、拆除、封锁、停产停业、责令改正、驱逐、限制出境、划拨、冻结等。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是法定的、事先通知的、证据确凿的。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权利的限制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保障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公开透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工作的进展和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涉及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冲突较大或者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第九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当事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或者滥用职权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救济程序的合理性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应当合理便捷,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救济机构的职责行政强制执行救济机构应当履行依法处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机构的职责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行如何规定的
⾏政强制法对⾏政执⾏如何规定的⾏政强制分为⾏政强制措施和⾏政强制执⾏,⾏政强制措施是对违法⾏为采取的⼀种限制,⽬的是为制⽌违法⾏为、防⽌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等,那么⾏政强制法对⾏政执⾏怎样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强制法对⾏政执⾏如何规定的⾏政强制执⾏是指⾏政机关或者⾏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对不履⾏决定的当事⼈,强制履⾏义务⾏为。
⾏政强制执⾏前,⾏政机关应当履⾏催告义务,催告后仍然不履⾏的,才强制执⾏。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六)其他强制执⾏⽅式。
第三⼗五条⾏政机关作出强制执⾏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履⾏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义务的期限;(⼆)履⾏义务的⽅式;(三)涉及⾦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额和给付⽅式;(四)当事⼈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七条经催告,当事⼈逾期仍不履⾏⾏政决定,且⽆正当理由的,⾏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决定。
强制执⾏决定应当以书⾯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的⽅式和时间;(四)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政机关可以作出⽴即强制执⾏决定。
⼆、⾏政强制执⾏程序(⼀)⾏政机关强制执⾏程序⼀般来说,⾏政机关强制执⾏要经过以下程序:1.告诫;2.陈述和申辩;3.制作执⾏决定书;4.送达;5.采取各种强制执⾏⽅式。
(⼆)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当事⼈逾期不履⾏⾏政义务,⾏政机关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民法院接到⾏政机关的强制执⾏的申请,⼀般进⾏书⾯审查。
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内书⾯通知⾏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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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
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
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
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
其次,对强制名义认识不同。
有学者主张强制执行只能依据行政决定,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实施强制,而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强制执行所针对的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以,无论是行政法确定的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决定确定的义务,均可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名义。
再次,执行的手段不同。
有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行政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强制方式。
最后,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有差异。
多数学者主张强制执行的结果是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或某种状态,那么达到与义务履行同一的状态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
上述观点的差异,一方面反映出学术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执行手段及执行结果等方面认识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与一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的紧密联系。
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不成熟与复杂性。
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仍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我认为,下述几个问题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理论首先应当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的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如何解释法院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是司法行为,那么又如何解释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情形?如果是混合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本身就是一种界线不清的行为,很难界定。
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要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
而使用的手段即强制措施则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
所以,从执行主体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另外一些则为司法行为。
但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即行政义务角度看,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
由于性质不同,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寻求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途径;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寻求救济,则可能要分别通过行政诉讼和司法申诉赔偿进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行政主体既有下命令权,自然也有执行权,此观点源于二战前德日行政法学者的著作。
③也曾长期支配着普鲁士的政治法律实践,奠定了德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
本世纪初,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被日本所接受和移植,并通过日本,对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产生了决定性的间接影响。
④二战以后,随着各国民主政治体制的重建,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进行了改革,行政权当然包括强制执行权的观念受到冲击,行政强制执行权须有法律特别授权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接受。
看来,在现代社会,并不能绝对地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自然延伸,它同样需要法律的授权。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并不自然地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仍应视法律的具体规定判断自己能否实施强制执行。
(三)为何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
虽然行政机关不享有全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毕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这是历为,“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特权,它的执行方法和私人关系中义务不履行的执行方法不一样。
在私人关系中,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只能请求法院确认义务的存在,并强制他方履行义务。
除通过法院外,私人不能有其他强制履行义务的方法。
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过法院确认,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申诉。
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执行。
……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量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决定,如果公民可以拒绝执行,公务将无法实施,国家将成为无政府状态。
”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程度不同、范围不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则得以本身之公权力,实现行政行为之内容,无须藉助于民事法院之执行程序,此乃行政执行之特征所在。
”⑥但是,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多少会引发执行不公,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了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权力,除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外,还需将一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
这才能从根本上限制或监督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强制现象的发生。
(四)划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理论很多人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属于折衷模式,即“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执行权而仅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完全把行政执行权归集于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
……何时由行政机关径自强制执行,何时由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机关执行,须由法律法规明示。
”⑦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很不统一,有的法律规定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有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有的法律规定要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有的法律甚至没有规定由谁执行。
至于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很难说清楚。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理论标准,即:“(1)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法律一般规定由各主管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如强制拘留、滞纳金、强制收兑等等,名目很多,但此类规定只限于极少数行政机关。
(2)对一些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执行手段,如强制划拨,由各单行法规定是否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行使。
为了防止滥用此项权力,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只给了少数几家行政机关,其他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个别对个人、组织的权益关系特别重大的,法律规定也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房屋拆迁、土地退还等。
(4)凡是行政机关没有得到强制执行授权的,一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⑧但是,这种标准仍很难掌握。
就海外理论而言,似乎存在一项划分行政执行与司法执行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即“欧陆各国对于行为或不行为之执行,固均由行政机关自行为之,而有关公法上金钱给付之执行,则并非由行政机关自为执行。
”⑨至于金钱给付义务由谁强制执行,各国做法又不完全一致。
如奥地利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由县政府及联邦警察官署有权选择适用《税捐执行通则》,行使财税官署之权限,自行执行,或以债权人之身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德国,公法上金钱给付之执行,法规未有特别规定时,以税务局为执行机关。
执行标的为动产的,依《租税通则》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如为不动产则由法院依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⑩看来,把行政相对人所负的义务区分为作为、不作为及金钱给付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有一定道理的。
值得说明的是,有些行政义务是无须执行的,故也谈不到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行政处理的内容是决定或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时,不需要执行。
例如任命某人为公务员,剥夺某公务员的荣誉称号、开除某学生学籍,这些行政处理所规定的内容,根据行政处理本身就已实现,不需要其他的执行行为。
”⑾(五)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司法强制措施的关系行政法理论虽然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概念,但实践中的区分却并不明显。
特别是有关强制执行中直接强制与即使强制,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措施等概念之间并无明确界线。
按照现在较为流行的观点,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各种性质的强制措施,如强制预防、强制制止、强制恢复、强制保全、强制执行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
它们在前提、目的、起因、采取机关等诸方面均存在区别。
⑿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属于强制执行,不同之处在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而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违法的嫌疑,而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
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措施并无不同。
我认为,根据性质不同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几种是恰当的。
行政强制执行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实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介种类。
所以法律如果仅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及其余是不妥的,理论上也应将二者视为种属关系研究。
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也是种属关系。
因为即时强制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或为制止性的,或为保全性的,或为促使性的,或为恢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