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讲义4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4章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一、立法思想
二、立法概况
三、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的重大变化
(一)汉初的黄老无为思想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一)汉初的黄老无为思想
“无为而治”
“与民休息”
“宽省刑罚”
曹参: “且高帝与萧何定天下,汉令既明, 今陛下垂拱,参与守职,遵而不失,
不亦可乎?”
曹参继萧何为相国后,整天喝酒不 问国事,面对惠帝的责备他回答说 高皇帝(刘邦)和 萧何丞相平定 天下,法令严明,现在陛下你只需 无为而治,臣等只需谨守职责,遵 从高祖所定的典章制度而不违失, 这就可以了。
萧规曹随,成语,萧何创立了规章制 度,死后,曹参做了宰相,仍照着实 行。比喻按照前任的成规办事。
董仲舒: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二、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二)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盗、贼、囚、捕、杂、具、户、兴、 厩 3.《傍章》 18 篇
(二)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二)地方行政体制 (三)职官管理制度 (四)监察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1.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1)系统阐述“君权神授”思想
(2)皇帝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又是国高最高
权力的行使者。
(3)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集于
《《《《《《《《《 金爵效复田置收告贼 布律律律律吏律律律 律》》》》律》》》 》 》 《《《《《《《《《 秩兴傅赐关均杂捕盗 律律律律市输律律律 》》》》律律》》》 》》 《《《《《《《《《 史徭置户行传钱亡具 律律后律书食律律律 》》律》律律》》》 》 》》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主要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马志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
参考教材:1,《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中国法制史》,朱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以及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重点:1,中国法律起源的历史途径与基本特征。
2,夏商两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3,夏商两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西周“明德慎刑”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容。
5,西周的刑罚适用制度。
6, 西周宗法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本章难点:殷彝以德配天吕刑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五听五过之疵傅别质剂圜土之制世卿世禄制本章考点:1,中国法律起源具体有哪些学说?(15年复试题)2,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与夏商相比有哪些变化和意义?3,周代礼与刑的关系如何?4,试论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的内容。
(14年复试题)5,论述西周“礼”的内涵。
(15年复试题)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的不同理论学说和思想认识。
1,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德礼刑政起源于“天意”和“神道”。
2,道家老庄学派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
朱熹:“法者,天下之理”4,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认为,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
5,法家认为,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两条历史途径1,刑始于兵。
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大刑用甲兵”。
2,礼源于祭祀。
礼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宗教礼仪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
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和刑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重要渊源。
三,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第一章、导论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古今学者提出许多看法,但至今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法源于天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说:“天罚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说:“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加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2、刑起于兵《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此观点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属的角度,谈到法律的起源,反映古人对法律(刑法)的暴力特征的认识。
3、法源于苗民《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4、皋陶造律皋陶是古代传说中最早的大法官和狱神,生活在尧舜时期,据传法律是由他创制的。
此观点反映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
5、法源于“定分止争”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提出的观点,“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此说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起源的问题,具有时代进步性。
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国法律自启建立夏王朝以来至1840年鸦片战争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在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例、法制内容、司法制度等方面具有特色。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就其对外影响来说,唐朝的《永徽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为东南亚一些国家和朝鲜、日本等国接受并援用。
如越南的《国朝刑律》、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都归属于中华法系之列。
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
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中国法制史讲义04
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宪法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续表二、天坛宪草三、袁记约法四、贿选宪法五、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例题·单选题】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1-1-21)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答疑编号506705202101]【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选项A错误。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属于宪法性文件,而不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选项B错误。
《临时约法》虽然设立临时大总统职位,但采行责任内阁制,由内阁行使行政实权,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选项C正确。
《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选项D错误。
《临时约法》采取的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立。
1947的《中华民国宪法》采用了五权分立原则。
【例题·单选题】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10-1-14)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疑编号506705202102]【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选项B说法错误。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ppt课件
• 4.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 为了避免因诉讼影响农业生产,唐律规定, 在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的农忙季节, 官府不得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债务等方面 的民事诉讼; 宋朝则专门定有“务限法”,规定有关民事 诉讼仅在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一日 的四个月内受理,最晚可延至三月三十日; 清朝也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在每年四月一日 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 田土细事,概不受理。
• 3、邀车驾 邀车驾即冤抑者直接拦截皇帝的车驾以申诉。我 国历史上唐、宋、元、明等朝代均有可以邀车驾 方式直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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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级管辖
• (一)中国古代的审级管辖 中国古代司法审级管辖制度在唐代之前相对简 单,通常只分地方与中央两级管辖。 奴隶社会夏、商和周,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 由称作“士”的地方司法官审理,重案与疑案 则上报中央司法官审理。 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兼理司法的地方 行政长官郡守、县令或州牧,可自行判决一般 民、刑案件,但重大或疑难案件则须报中央廷 尉审理,并由皇帝最后裁决。
• 第四,所有死刑案件经反复审、核后,最终 由皇帝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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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制度
(一)西周的证据制度 • 中国古代自西周起就强调审判要有事实依
据,西周主要证据来源包括: 第一,口供。口供是西周审案之首要证据。 为了求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 周允许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为了准 确地把握口供,西周采取“五听”审讯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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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得出中国古代审级管辖的基本特点:
• 第一,所有一般民事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 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 第二,所有刑事案件基本都由基层司法机关 审理,但只能对笞、杖等轻微刑事案作生效 判决,徒刑以上案必须送上级司法审判机关 复审或复核才能生效。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中国法制史讲义(夏朝至三国两晋)
【难点分析】:[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7-10-28 05:34:00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次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一、本节以夏朝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来揭示中国法起源的特点。
同时对夏朝法律《禹刑》的基本内容作一介绍。
国家文明与法律文明的发展是同步的。
中国国家文明起源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朝,中国古代法律也发端于这一时期。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源于以下几种因素: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课堂练习】一、名词解释1.禹刑2.汤刑3.“率民以事神”4.炮烙5.内服6.外服二、简述1.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2.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3.商朝的刑罚有哪些?4.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本章小结】本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中国法早期发展源头的阐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力求使同学们理解中国法起源上的特色,因为,这些特色对中国法的继续发展产生了极深的影响。
从概念的掌握上,主要是禹刑、汤刑的内容。
【课堂练习答案】一、名词解释1.《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
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3.这是商朝法制活动的主要特点和指导思想。
在商朝的神权法统治方式中,上帝与王权之间的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的行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利。
4.是商朝后的一种新刑罚,显示出商朝统治后期用残酷的刑罚以挽救其统治。
5.是商朝中央统治的地域。
在这个地区,商王可以直接实施统治。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西周契约制度
(二)西周婚姻、继承制度
(三)西周的诉讼制度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三)商鞅变法(前359年、前350年)
三、秦代的法制
(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
(二)秦代刑罚(八大类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三)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四、汉代的法制
(一)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二)汉律的儒家化
(三)汉代司法制度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
(二)《晋律》
(三)南北朝之北齐(550-577)
(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
(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
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学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中国法制史2012年法制史法制史题型分值分布表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8)A.傅别B.质剂C.券书D.书券[答疑编号2755010101]【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所以本题B为正确选项。
(三)西周的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答疑编号2755010201]【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所以本题应选D。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专制特色?()(2011年)A.“偶语诗书”B.“以古非今”C.“非所宜言”D.“失刑”[答疑编号2755010301]【答案】D【解析】选项ABC均属于危害皇权罪,体现了维护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色彩。
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汉代法律制度Keyword:春秋断狱本节重点:法律儒家化与汉代刑制改革。
汉代:西汉(202B.C.-9A.C.)→新莽(9A.C.-23A.C.)→东汉(25A.C.-220A.C.)西汉共有十二帝,历经211年,首都长安。
东汉共有十二帝,历经196年,首都洛阳。
汉代包含新莽,约有420年,可以想见这个时期对中国制度的影响。
一、汉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形式(一)审判机关中央:秦代:1.廷尉2.御史大夫(最高监察机关)3.丞相汉代:汉承秦制,汉官多源自秦官。
秦代中央的审判机关,为汉代所承袭1.廷尉“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
景帝中六年(144B.C)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137B.C.)复为廷尉。
宣帝地节三年(67B.C)初置左右平。
秩皆六百石。
哀帝元寿二年(1B.C.)复为大理。
”2.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与廷尉有关审判的职掌有同有异。
总的来说,廷尉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大夫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也是中央审判机关之一。
成帝绥和元年(8B.C.)更名大司空。
3.丞相汉代最高审判机关是廷尉,御史大夫监察百官,兼理司法,也是审判机关。
丞相因“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故亦得参与审判。
西汉成帝绥和元年(8B.C.),改丞相为大司徒。
丞相改名司徒后,其职掌亦大幅度缩减。
皇帝交给尚书令等其他官员来行使。
地方:秦代:地方为郡县制汉代:地方审判程序可以分为:1.县的审判程序(乡诉讼),2.郡的审判程序,3.州的审判程序。
1.县西汉时期,乡设啬夫,职司听讼。
汉代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乡啬夫有初审权。
2.郡西汉时期,除死罪案件及疑狱案件外,郡守都有权结案,并加以执行。
3.州东汉时期,州刺史由监察官转为行政官,承上启下,成为一州之最高政务长官。
于各郡政务,无所不统。
在审判上,州刺史对于郡案件有覆审权,得亲自审理案件。
(二)法律形式汉代法律立法的时间点西汉初期:删除秦法汉文帝:倡议废除肉刑汉武帝:频繁立法、以儒抑法东汉:先缓后严1.律-九章律的制定秦法严酷,天下怨之。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共63页)64页word文档
法律硕士考前串讲: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例题:《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2019年法硕联考题)A 商刑B 汤刑C 吕刑D 九刑2、奴隶制五刑奴隶社会五种法定刑: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又称黥[qíng]刑、黥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对犯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影响不大,但脸上的刺青会令犯人失去尊严。
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yì]刑,《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
”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征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
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刖)刑。
劓刑在周代适用的范围甚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时增至千条。
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
◆剕[fèi]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
砍足曰剕,砍手曰刖[yuè]。
砍去膝盖骨,叫膑[bìn]刑,。
《殷墟书契前编》中有字,象征一人拿锯锯断另一人的足。
可见殷代已有此刑。
《国语·鲁语》载:“中刑用刀锯”。
韦昭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
”又《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
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
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
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课堂课资]
3.
法 、 术 、 势 结 合
课资参类
6
二、主要法律形式
云梦睡虎地秦简
1.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 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 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
3.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 如《工人 程》
课资参类
7
云
梦
睡
虎
地
秦
简
《睡虎地秦墓木牍·家书》课书资参类影
(4)司寇、候, 即强制犯人在边 地伺察寇盗,警 戒敌情。
铁钳和铁轾
课资参类
15
耻辱刑
(1)髡刑,即强 制剃除鬓发胡须
(2)耐刑,即强 制剃除鬓毛胡须 而保留头发,故 轻于髡刑。耐字 本作耏。
阿房宫复原图
课资参类
16
身份刑
(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 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 权地位。
课资参类
19
(二)刑法适用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 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
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 六七岁。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
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
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
追究刑事责任。课资参类
20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一)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处于 由国有向私有转 化的过渡之中。
“使黔首自实田”
明确承认了以先 占原则取得土地 私有权的合法化课资参类
秦始皇、秦二 世双诏版
27
二、民事法律内容
(二)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
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 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法制史第4讲2
名词解释:开皇律
隋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命高颎、郑译、杨素等人制定刑律, 制成《新律》;后又令苏威、牛弘修订该律,定名为《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首先,《开皇律》继承了 《北齐律》的篇章体例,对十二篇的篇名及顺序进行了调整和创 新,依照总则在前,分则居后;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实体在前, 程序居后等原则进行排列。其次,《开皇律》改革刑制,确立了笞、 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减轻了刑罚处罚。再次,《开皇 律》确立了“十恶”制度,它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进
2.主要的犯罪
(1).危害政权与皇权的犯罪(P.125-P.126)
(2).严重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P.126)
(3).侵犯人身的犯罪
唐六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P.126)
(唐律中的伤害罪大多由斗殴所致,《唐律疏议》谓曰“相争为 斗,相击为殴”。唐律从主观上将斗殴分为故意斗殴、共谋斗殴、 聚众斗殴、以威势使人斗殴;从身份上分为凡人殴、亲属间斗殴、 良贱殴、官殴民或民殴官、学生殴受业师;从手段上分为徒手殴、 他物殴、兵刃殴。)
名词解释:唐律疏议
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编成《永徽律》,内容基 本沿袭《贞观律》,仅增加了禁止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并将 《贞观律》“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文中的“言理切害”
改为 “情理切害”。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
每年 科举考试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 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 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律 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
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 龄等大臣,对唐高祖时期的《武德律》 进行了全面修订,从公元627年至公 元637年,历时11年完成,定名《贞 观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更主 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废“兄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4)
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汉法,但⼜保持了明显的民族⾊彩。
以附会汉法为⽴法的指导思想,在沿⽤蒙古习惯法的同时,⼤量参照唐宋之制,建⽴了具有特⾊的法律体系。
2、分⽽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侧重点⼜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思想的内涵在于⾸先要全⾯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化的基本精神,⼜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节⽴法活动 ⼀、元朝⽴法概况 1、元朝第⼀部成⽂法典《⾄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元通制》元英宗⾄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政府对⾄元以来到英宗⾄治时期约五⼗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明朝⽴法概况 1、⼤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种是单⾏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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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
2、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有盗心焉。
(二)《贼法》
1、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
2、杀二人,及其母氏。
(三)《杂法》(七禁)
1、淫禁――“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音郭,指割右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2、狡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
(一)经济方面
1、生产力水平提高(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
2、私田出现、井田制破坏(土地可以交换、租赁、买卖)
(二)政治方面
1、诸侯称霸、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卿大夫出,陪臣执国命)
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世卿世禄被打破)
(三)思想文化意识形态方面
1、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儒、法、道、墨)
2、朝觐述职、纳贡进献之礼废(礼崩乐坏、礼治衰落:“臣轼君、子轼父”的现象屡屡发生)(孔子大发雷霆:“是可忍,孰不可忍也”――克己复礼)
(2)公元前501年(子产公布刑书后的第33年)
(3)杜预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竹简,故言《竹刑》。”《左传·定公九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4)《竹刑》后经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二)晋国“铸刑鼎”
1、时间:公元前513年。(历史上第二次)
2、主持者:赵鞅、荀寅――晋国大夫
(2)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的法家,即通过兼并实现全国统一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李斯。――总结前期法家的经验,提出了较系统的“法治”理论,其法律思想具有较强的理论色彩。(否定道德教化作用)
2、以地域为标准――晋法家和齐法家(不同地域文化之影响)
(1)晋法家(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
3、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1、商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2、韩非:“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反对刑罚轻重相等)(重刑理论的极端表现)
三、《法经》的体例结构――六篇(*)
《法经》主要由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组成。其中,《杂法》相当于近现代刑法的总则;《盗法》、《贼法》相当于近现代刑法的分则;《囚法》、《捕法》相当于近现代的刑事诉讼法。
(一)《盗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法律
(二)《贼法》――维护政权稳定及地主阶级人身安全的法律
二、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
这些法治原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事断于法(反对因人设法)
1、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
2、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
(四)法制方面
1、公布成文法(郑、晋)
2、打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传统
二、成文法公布(铸刑鼎事件)(春秋末期)(*)
(一)郑国子产“铸刑鼎”
1、子产其人
(1)郑国的执政――有魄力、有作为
(2)思想家、政治家
(3)宽猛相济(水――火)(得到孔子赞赏)
2、郑国铸刑鼎的历史背景
(1)春秋末期: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奴隶制向封建制迅速转变。
指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主要代表人物: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李斯――思想的主要特征:重农抑商、严刑峻法、否定道德教育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功能。
(2)齐法家(其思想主要反映在《管子》一书中)
指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主要代表人物:管仲――思想的主要特征: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
(二)李悝“新政”的主要内容(三方面)
1、“尽地力之教”。即鼓励开垦荒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确认发展土地私有制。
2、“善平籴”。即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地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地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3、制定《法经》。
二、《法经》的指导思想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3、制定《军爵律》,依军功授爵、禁止私斗――“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军功者,各以率(同律)受上爵”、“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使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四)行郡县,剥夺旧贵族特权――共设31个县,县下设乡、邑。县令、县丞均由国君任免,不再世袭。
▲论争实质
双方论争的实质在于:维护什么性质的制度。叔向和孔子极力维护“贵贱不愆”的奴隶制等级制度;子产等人则想通过公布的法律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维护正在形成中的封建制度。
四、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一)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传统
(二)拉开了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推进了习惯法向成文法迅速过渡。
(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第二节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
一、法家学派及其主要代表人物
(一)法家之含义(以法治国)
指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从汉朝开始将这些主张“变法”、提倡“以法治国”的人士统称为“法家”。)
(二)法家学派的鼻祖――李悝(率先在魏国变法,造《法经》)
(2)郑国处于四大强国包围之中:北有晋,东有齐,南有楚,西有秦――只有新政,才能救郑国于危亡中。
3、“铸刑鼎”事件
(1)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
(3)叔向反对(子产回信反驳)(内容见后)
4、邓析造“竹刑”
(1)邓析其人:政治家、思想家――活跃激进――能言善辩
3、所铸刑书: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4、孔子反对
三、公布成文法之争议
(一)叔向――子产(写信-回信)
1、叔向给子产的信(《左传·昭公六年》)(P51)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2、子产给叔向的回信(救世)
(三)法家流派的划分及主要代表
根据不同标准,大致有三种划分方法,即
1、以时间为标准――前期法家与后期法家
(1)前期法家――指战国中期以前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大都注重政治法律实践,常兼政治家、思想家于一身,其法律思想的实践性色彩浓厚。(不完全排斥礼义教化的作用)
(四)法布于众(反对法的秘密性)(否定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1、管仲:“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韩非:“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第三节李悝的《法经》
一、李悝其人及其新政
(一)李悝其人(悝,音亏)(公元前455-公元前395年)
战国初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政治家、改革家,提倡“法治”。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
(三)《囚法》――关于囚禁、审判、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四)《捕法》――关于追捕逃人、罪犯方面的法律
(五)《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受贿、逾制等行为的法律(拾遗补缺)
(六)《具法》――关于定罪量刑的通例和原则方面的法律(相当于近现代刑法的总则)
四、《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的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留了部分片断,大致勾勒出其基本框架。又参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中引用桓谭《新论》中内容。
教学重点提示
1、成文法的公布、争论、意义
2、《法经》的指导思想、结构、主要内容、历史地位
3、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4、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内容(注明:*重点#难点?疑点)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成文法公布的历史背景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礼崩乐坏)(大动荡、大变革)
2、基本原则――“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重惩盗贼)
(二)有利于司法官统一司法(准确定罪量刑)
(三)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四)对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发挥了积极作用(维护、巩固经济基础)
第四节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战国时期,封建性社会改革较为全面彻底的是秦国。秦孝公当政后,任用著名法家代表商鞅主持变法改革运动。商鞅携《法经》入秦,先后于公元前359年和350年主持了两次变法活动。就法制改革而言,其主要内容为:
(一)改法为律
1、在《法经》的基础上,结合秦国实际情况,经过厘定、修改,制定完成了秦律。内容有所扩充,如《田律》、《徭律》、《置吏律》、《军爵律》等。
2、将基本法典的名称由“法”改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注重法律的贯彻实施。(即“律”的均布作用)
(二)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1、明法――“燔诗书而明法令”、“布之于众”、“简易明白”
又称《减法》。“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五、《法经》的特点
(一)重惩盗贼
(二)重刑轻罪
(三)维护君权
(四)维护特权
(五)保留奴隶制残余
六、《法经》的历史地位或意义(P55)(*)
(一)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
1、体例――盗、贼、囚、捕、杂、具(法经-秦六律-汉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