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下文是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计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意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育观念,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公民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服务:(一)免费提供避孕节育咨询、指导、宣传、教育和服务;(二)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三)免费提供孕前、孕产期、产后的保健服务;(四)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手术和并发症的防治服务;(五)免费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公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与扶持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和扶持。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重新修订了《广东计划生育》,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2024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is regulation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its promulgation.2.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生育权利,推进全面两孩政策。
Guangdong Province implements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protects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 and promotes the comprehensive two-child policy.3.实行多规合一、一张图管控、一体化决策、集成应用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Implement a spatial planning management systemintegrating multiple regulations, control by a single map, integrated decision-making, and integrated application.4.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规划。
Strengthe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protection, ecological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5.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statistical data shall be promptly disclosed to the public and subject to social supervision.6.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发布查询服务平台。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01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该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
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
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法规。
二、人口与发展第三条广东省实行人口发展战略,推动人口总量控制,优化人口结构和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广东省应当加强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人口统计制度,确保人口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生育政策第五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两个孩子。
第六条广东省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孩子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四、计划生育服务第七条广东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节育手术、避孕药具供应和生殖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八条广东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推广科学文明的生育方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生育支持第九条广东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提高生育待遇,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
第十条广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为家庭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家庭照顾孩子。
六、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补办生育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生育情况的;2. 未按照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3. 未按照规定使用避孕药具的。
七、附则第十三条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是中国南方的一个省份,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因为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背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成为一个热门的移民目的地。
但是,大量人口的迁入和生育压力给广东省带来了一些困难,比如人口过多、教育医疗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等。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997年11月24日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在1998年2月1日开始施行。
该条例共有七章,44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了解这个法规的主要内容、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基本原则《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一章规定了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平等、公正、人性化、科学决策、综合施策等核心价值观。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所有公民都有生育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权利选择计划生育服务。
二、人口流动管理广东省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因此,大量人口从其他地区迁入该省。
然而,这种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人口流动管理的相关政策。
根据该条例,所有在广东省居住的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居住证明,并按规定向当地派出所报告个人信息。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禁止向没有合法居留权利的外国人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三、计划生育管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是关于计划生育管理。
该条例规定,所有夫妇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程序和实施方式。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和相关处罚,如罚款、处警告等。
四、健康保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是有关健康保健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广东省政府应当为广大妇女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妇女健康保健服务。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禁止聚众散布虚假的计划生育、儿童保健等信息。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处以罚款等处罚。
2023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规定
2023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规定一、前言为了更好地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在2023年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
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2023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规定。
二、新规定概述1. 放宽生育限制广东省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 previously existing 生育限制,允许家庭生育三个孩子。
2. 支持家庭发展提高生育、养育、教育相关待遇,加大对家庭的支持力度,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
3. 优化人口结构通过政策调整,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优化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政策1. 生育政策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 previously existing 生育限制。
2. 家庭支持政策(1)育儿津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育儿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家庭月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
(2)延长产假将产假由原来的98天延长至128天,保障妇女权益。
(3)父亲陪产假增设父亲陪产假,鼓励家庭共同参与育儿。
(4)托育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托育服务,为家庭提供更多育儿选择。
3. 教育政策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提高幼儿园入园率,实现学前教育普惠性发展。
4. 健康政策提高孕产妇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四、实施与监管广东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规定实施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五、结语广东省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的出台,旨在更好地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做好新规定的宣传、解读和实施工作,为广东省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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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示例文章篇一:《广东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之我见》在我们广东呀,人口计划与生育可是个和大家都息息相关的事儿呢。
就像一张大网,这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把我们生活的很多方面都给联系起来了。
我听爸爸妈妈讲,以前啊,计划生育可严格啦。
在我们村子里,有一对夫妻,他们特别想要个男孩。
那时候计划生育规定一家只能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
他们已经有了一个女孩,就特别想再要个男孩。
可是按照规定是不可以的呢。
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就经常去他们家做工作。
工作人员就说:“咱们这个计划生育政策呀,就像交通规则一样,大家都得遵守。
要是有人乱闯红灯,马路上不就乱套了吗?生孩子也是这个道理,要是大家都想生多少就生多少,咱们的资源哪里够呀,孩子以后的教育、医疗啥的都会成问题的。
”这对夫妻刚开始还不太理解,觉得为什么自己不能再生一个。
但是慢慢地,他们也明白了这个道理。
现在呢,广东的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比如说,现在鼓励大家优生优育。
我有个邻居阿姨,她怀孕的时候,就享受到了很多新政策带来的福利。
她去医院做产检的时候,有专门的医生给她讲一些关于孕期健康的知识,什么营养要均衡呀,要适当运动呀。
这就像有个贴心的小管家在身边一样。
而且呀,政府还会给一些补贴呢,这补贴就像是一份小惊喜,让阿姨心里暖暖的。
阿姨就说:“这新政策可真好呀,就像一场及时雨,让我们这些准妈妈能更好地照顾自己和宝宝。
”再说说生育假吧。
我妈妈的同事生宝宝了,她休了好长的产假呢。
这产假就像是给妈妈和宝宝的一个特殊的保护期。
妈妈可以在这段时间好好休息,照顾宝宝。
而且呀,爸爸也有陪产假。
我就问爸爸:“爸爸,为啥要有陪产假呀?”爸爸笑着说:“儿子呀,这陪产假可重要啦。
就像搭积木一样,妈妈和宝宝是一块积木,爸爸也是一块重要的积木。
爸爸在陪产假的时候可以照顾妈妈和宝宝,这个家才更完整呀。
”我听了觉得可有意思了。
在我们学校里呢,也会宣传人口计划与生育的知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广东计划生育细则
广东计划生育细则背景计划生育是中国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人口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实施优生优育。
而广东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密度较大,计划生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细则,以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计划生育细则一、家庭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妇应该合法合规地进行家庭计划生育,尽量减少生育数量,保证人口的健康发展和职能结构的协调。
二、计划生育服务广东省落实计划生育服务,为广大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前医疗体检、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以确保夫妇和社会的双重利益。
三、计划生育证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有夫妇应该持有有效的计划生育证,计划生育证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夫妇生育信息。
如果夫妇没有持有计划生育证,必须到当地计划生育机构申领。
四、超生和非法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非法生育和超生都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夫妇未经批准而生育超出规定数量的子女,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社会抚养费,否则会面临更高的罚款和其他法律后果。
五、计划生育资料保密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因此,广东省严格规定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资料必须保密。
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得或泄露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结论广东省的计划生育细则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不但保护了夫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持人口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平稳稳定。
可以预见,在广东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将会更加强调合法合规,更加注重宣传教育,更加关注服务质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步伐和质量。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推动人口资源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和增强人民群众的全面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居住的广东省籍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第三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人口观,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平衡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素养。
第二章人口计划生育第五条家庭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生育子女,并履行相关的计划生育手续。
第七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晚育、少育,支持夫妻在国家和广东省政策规定的年龄范围内,提倡独生子女,且可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八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育率、出生率、死亡率及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指标的监测和统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老龄化的研究和应对,推动发展适老化产业,提供相关养老服务。
第三章管理与保障第十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定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加强他们的培训和能力建设,确保其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
第四章违法与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甚至吊销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涉及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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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Detailed document of Guangdong family planning policy 编订:JinTai College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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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
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的变化解读!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最新变化解读
变化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
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
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变化二: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
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变化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变化四: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
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变化五: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变化六: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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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广东二胎计生最新政策广东产假婚假陪产假国家规定
20xx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将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大家关心的广东省婚假产假以及陪产假等等问题,小泰现在就为你好好梳理梳理!
广东产假:最低128天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也就是说,根据新规定,广东产假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策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
此外,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注:其中了独生子女奖励的35天取消外,其他的仍然享受)
也就是说广东妇女产假最多可能为173天。
98(国家规定)+30(难产)+15(晚育)+30(广东地区奖励假)=173天广东婚假:3天
去年,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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