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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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我国建筑业经历了二十余年的风雨洗礼,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当年的建筑队如今大多实现了质的蜕变,迅速成长为新一代的建筑集团企业。

在诸多光环的背后我们也看到了建筑业庞大的黑洞,从烂尾楼到豆腐渣工程,从偷税漏税到行贿受贿,从项目经理频繁出事到现今的建筑企业频繁涉讼。究其本质原因大致有以下五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规范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虽有二千多个,但由于其本身立法技术的落后及法条冲突导致不能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实际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二是建筑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催生了大量潜规则。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处在房地产产业链的夹缝之中,极易引发法律纠纷。一旦放松管理则发生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实在难免。四是银根紧缩、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和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导致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运营的资金链面临到处拆借资金的困扰。五是一些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管理技术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非规范操作下更加雪上加霜!

当前对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已进入经验总结阶段。谁先总结,谁总结透彻,谁就能占领建筑市场发展的制高点,从而规避法律风险并取得规范市场状态下的长治久安。基于此,本体系从建筑行业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的角度,立足于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以责任人为主体的管理理念、合同管理的整体控制体系和其他法律风险监测体系四个角度全面分析当前

建筑领域的现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建筑企业关注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本体系力图为我国建筑业今后健康、规范的发展和促进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作出微薄的贡献!

谨献给为我国建筑业发展孜孜不倦而努力奋斗的建筑企业家!

(摘要)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临设机构,是承包方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代理施工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部自施工合同签订时成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终止。对项目部的法律风险防控,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效益和形象。本体系基于认识项目风险的本质,管好项目责任人主体、完善项目整体风险防控、监控相关项目法律风险四个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以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能力和提高管理技术并引导企业从宏观角度重新认识项目经理责任制,愿本体系的抛砖引玉能为建筑企业的美好明天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建设项目风险分析责任人主体合同控制其他法律风险

一、建设项目法律风险分析

1、建设项目风险的定义:

建设项目风险(projectrisk)是指由于项目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项目业主、客户、项目组织或项目的某个当事者主观上不能准确预见或控制的因素影响,使项目的最终结果与当事者的期望产生背离,并存在给当事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国际上把风险管理看作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风险管理和目标控制视为项目管理的两大基础。

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帮助人们为了部分或全部地减少或避免意外损失,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估、预防和控制的过程。

2、建设项目风险的特征:

建设项目风险因建设项目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和综合性特质导致建设项目风险具有客观性、随机性、相对性和风险与收益的共生性等特征,因此建设项目风险也同时具有了可识别性和可控性的特征。项目预期收益和投入的大小及项目活动主体拥有的地位和资源的大小决定了项目本身具有的风险大小,因此我们认为建设项目风险是可知和可控的。

3、建设项目风险的类型:

根据上述建设项目的定义及特征分析及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将建设项目风险类型定义为投机风险、财产风险、人为风险和可管理风险。其中人为风险包括了行为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和组织风险。常见的行为风险包括项目经理携款潜逃、职务侵占等,经济风险更是比比皆是如项目部资金短缺、甲方拖欠工程款等等。

4、风险管理与其他项目管理职能的关系

项目管理职能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 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大目标(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实施过程中应互相兼顾,单纯地追求某一目标的实现,均会适得其反。因而对建设项目进度计划目标实施的全面控制,是投资目标和质量目标实施的根本保证,也是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工作内容。

1.风险管理与进度控制的关系:

进度控制是指在限定的工期内,以事先拟定的合理且经济的工程进度计划为依据,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纠正的行为过程。工期是由从开始到竣工的一系列施工活动所需的时间构成的。进度控制在某一界限范围内对(最低费用相对应的最优工期)加快施工进度从而达到费用降低的目的。由于建设双方是合同关系,即法律关系,不是亲戚关系。因此,如果双方关系比较融洽,对一些问题比较容易达成谅解,则进度失控的问题对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会造成多大的影响;否则,索赔、调解、仲裁这类的事情必然会使双方的关系恶化,从而造成问题的议而不决,长期僵持不下,拖延工期。因此,如何管理进度控制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认为制定周密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并且严格按照这个计划开展工作是防范进度控制风险的关键。工期目标包括:总进度计划实现的总工期目标;各分进度计划(采购、设计、施工等)或子项进度计划实现的工期目标;各阶段进度计划实现的里程碑目标。建筑企业应通过计划进度目标与实际进度完成目标值的比较,找出偏差及其原因,采取措施调整纠正,从而实现对项目进度的控制。同时,进度控制是反复循环的过程,只有实施进度控制系统控制工程建设进展的整个动态过程,根据计划执行情况的反馈信息,随时以总体进度目标为依据进行计划的调整,这样才能保证对项目进行有效的进度控制。

2.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的关系:

工程项目质量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工程项

目质量主要包含了功能和使用价值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根据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这一阶段直接影响工程项目最终质量,尤其是影响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而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阶段,仍然是当前进行质量控制的重点和核心阶段。质量风险的管理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在落实人员岗位质量责任制的基础上,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动态管理,把握人员进场的考核、使用中的监督与评定等。

2)通过严格、科学的试验和检查以及自身的施工经验来保证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3)积极开发和推广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对那些工程量大、技术含量高、质量要求严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集中力量组织技术公关,努力把质量上的可靠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合理的融合在一起。

4)采用“分级控制,分层管理”的模式。

3. 风险管理与成本控制的关系:

建筑企业在项目中标后,考虑的主要问题即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问题,但片面的考虑成本忽略其他管理要素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的。我们认为成本控制的核心是建立在进度控制的基础之上。项目执行的进度拖后,需要投入足够的资源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即使工作量没有增加,时间的增加就是费用的增加,也就是成本的增加。

4.风险管理与合同管理,索赔管理的关系:

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就是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的全过程。如何实施项目合同管理是保障建筑企业自身利益及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所在。我们主张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目标明确、规范有序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与甲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周转租赁商等的合同关系)。详见本体系合同整体控制章节。

5.风险管理与协调各方的关系:

建设工程不仅涉及建设单位,还有监理单位、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周转租赁商等外部单位,他们都处在业主或承包商事先制定的计划链条中,这个链条的一个环节发生了问题,就可能要影响到整个链条。这种连带影响的严重程度也取决于各种具体情况,包括设备采购与到货、分包项目的质量与进度、监理单位对基础数据的稽核、甚至竣工验收专家小组的正式组建时间等都可能对项目的全局造成影响。因此,对这些外联因素也应当建立监控制度。

5、建设项目风险控制

建设项目风险千变万化,形式多样又出其不意。防范风险的手段有多种,有积极防范,也有消极防范,但防范并非对待风险的唯一办法。许多时候风险防不胜防,仅靠防范是不能获得最大安全的,因此产生了诸如风险转移,风险自留等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技术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种最基本的手段.,第一采用风险措施来降低项目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第二运用经济手段,即财务对策来处理有可能会发生的损失。

同时,作为风险管理技术的还有损失回避、损失控制和风险转移三种方法。损失回避是试图在项目系统内割断人和物与危险的联系,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常用回避形式有两种:完全拒绝承担风险和抛弃早先承担的风险。损失控制的方法根据控制目的可分为损失预防和损失减轻两种,前者以降低损失频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损失幅度为目的。风险转移有三种形式:保险、控制型的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的非保险转移。其中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

二、建设项目责任人

作为建筑企业应当树立管事先管人的经营管理理念,正确认识项目经理责任制度及做好对项目经理的选任工作是实施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对项目责任人的选任应当考察五方面要素,包括纵向考察项目责任人的发展历史、横向考察项目责任人的现状、从为人处世考察项目责任人的品行、从业务能力考察项目责任人的管理能力、从家庭关系考察项目责任人的责任感等等。

1、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

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是企业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科学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有针对性的目标考核,实现对承包人的控制与引导的制度。“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自1987年通过建设部的行政规章建立起来后,在建设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的主体是根据建设部2004年124号令的规定进行的。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是企业内部全额风险的承包人,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是企业通过内部承包合同,把资质、

资金和项目等各项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强化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模式。因此,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具有合法性,其与“挂靠经营”、“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任何关联。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因其固有的缺陷和局限性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实践中企业法人往往与项目经理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试图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损失由项目经理全部承担和负责”等条款来推定项目经理应负诉讼中的实体责任。但内部承包协议并不改变发包方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其仅仅改变了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民事交往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企业承担,企业的财产就是承包人对外进行民事交往的一般担保。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仅对双方发生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内部合同的约定不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建筑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承包合同来进行追偿。实践中,内部承包协议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由于企业放松了对项目经营权的行使从而导致不可预见的责任风险被无限放大,企业往往因为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或项目经办人的表见代理行为而成为被告,并承担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此间还不包括部分项目经理或业务经办人恶意串通材料供应商、租赁周转商欺诈建筑企业的行为风险损失。企业实际产生的损失虽基于内部承包协议可行使债权追偿权,但又因项目承包人主观逃避债务而使企业的债权追偿权事实落

空,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往往因此而被折腾得官司缠身、欲罢而不能。

2、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地位分析

项目经理部在通常情况下是承包人为实施特定项目而成立的临时内部组织机构,而不是企业的分支经营机构。但在例外情况下,项目经理部也可能领取营业执照,成为建筑企业法律上的分支机构。无论通常情况还是例外情况,项目经理部为执行承包合同或者与执行承包合同相关的行为责任应由建筑企业承担,其间的差别仅仅在于例外情况下先执行项目经理部资产,当其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时由建筑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项目经理部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部负责人截留、侵吞工程款

(2)伪造、私刻公章、项目部公章、技术专用章等

(3)承包人内部合同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4)材料款拖欠、私吞及材料采购漏洞

(5)项目部经理或班组长拖欠农民工工资

(6)建筑企业放弃经营权使项目部脱管从而产生不可预见的项目风险等。

3、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分析

项目经理是工程建设项目法定责任人的简称。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

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根据合同法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即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和运作,项目经理只对工程项目负责,对企业法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职、权、利是受该企业法人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所调整和制约的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作为建筑企业指定的负责个体施工的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处在维护企业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的第一线。从这一意义上讲,项目经理的基本素质、防范风险的意识、依法维权的能力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是直接相关的。而依法企业法人才能行使经营权,任何使企业法人“经营权”缺失和项目经理“经营权”异化的行为均是不可取的,法人一旦丧失经营权很容易成为名义上的摆设。实践中,有些企业中标某个工程,完全是因为项目经理个人资源而获取;有的工程企业不是自已去做,而是“狸猫换太子”转手交给另一家单位去做;有的建筑企业则将工程交给本企业内的某个项目经理承包,但该项目经理做这项工程时,所用的人、财、物均与原单位无关;更有甚者某些项目经理擅自将主体结构工程交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去做或无资质的包工头借用项目经理资质实施项目承包,由此产生和存在着重大的安全、质量隐患和企业责任风险,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但必须予以纠正。否则,最终的利益受损者和苦果吞食者还是建筑企业本身。

4、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一)项目经理的职责

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在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

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2)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3)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4)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因此,作为建筑企业应当制订详尽的本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经理的职责,对上述的四大职责及项目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制定实施细则。上述职责概括起来就是:执行法规、处理利益关系、履行合同、目标控制。通过制订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方法不仅可以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通过实施细则的实施也可以规避前述违法现象而产生的企业法律风险。

(二)项目经理的权限

赋予项目经理一定的权力是确保项目经理承担相应责任的先决条件。为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定的权限,这些权限应由企业法人代表授予,并用制度具体确定下来。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以下权限:

1.用人决策权

2.相应的财务决策权

3.进度计划控制权

4.技术质量决策权

5.设备、物资采购选定权

建设部在《办法》中对施工项目经理的管理权力规定如下:

(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2)以企业法人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3)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迸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三)项目经理的利益

实践中,根据资本来源不同存在着二种项目利润分配方式。

对建筑企业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对容易管理,对项目经理的利益实现可建立以下制度:即项目经理的利益应体现合理激励原则。其中包括两种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奖励。为了进行文明建设,应对精神奖励给予充分重视。关于物质利益,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预算合理计取劳动成本,项目经理应视同企业管理人员正常取费,项目利润应全部上缴企业,对项目人员的奖励可通过由企业以奖励的性质返还一部分盈利的方式实现。项目亏损时,按

企业规定扣发工资。关于精神奖励,可采用表扬、奖励、记功、晋级、提职等方式实现。应努力做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这是符合行为科学原理的。

对项目经理全额承担风险投资的建设项目是当前项目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实践中往往采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形式实行定额或定比例上缴管理费等的方法来实现项目利润的分配并由项目经理全额承担项目亏损的风险和责任。暂且不论项目经理投资的合法性问题,对该模式下项目经理利益的实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建立以下制度:为规避项目经理投资的合法性风险即非法转包的法律风险,在内部承包协议中应将“由项目经理自筹资金或全权负责项目资金”等类似约定条款转换成个人与企业借贷(无利息)的法律关系或不做任何约定;对利益分配条款根据项目部及项目经理法律地位的定义项目经理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与企业系委托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项目经理的利益条款即利润分配条款应设置为奖励条款,由企业根据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进度奖励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等方式建立以目标考核为核心的奖励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发挥精神奖励的作用来实现项目经理的利益。建立该制度可避免项目经理(责任人)反目导致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被司法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同时可充分发挥企业经营管理权与项目经理独立核算承包责任制资源整合的优势。

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2)

三、合同整体控制体系

(一)合同主体识别

合同主体识别指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1、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对发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

(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

(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及招标人是否具有招标代理人的合法手续;

(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几种特殊主体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有两种情况:

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则合同以主体不合格而归于无效。

②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则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2)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

职责的组织,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则认定合同有效。

(3)筹建单位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审查筹建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依法登记的,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依法登记或工商登记正在申请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2、承包方的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允许低于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资格主要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过年检,施工单位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对外承揽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的还要经过施工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行政管理规定不影响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未办跨省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有效。

(二)正确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主体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为发包方,施工企业为承包方,依据基本建设程序,为完成特定建筑安装工程,协商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体系主要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联营体等。

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正确确定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

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果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

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起诉或应诉。

(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1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建筑领域的“阴阳合同”或曰“黑白合同”虽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的建筑市场却大量存在。一般来讲,承包方出于对自身业务等诸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与发包方“配合默契”,其不惜以牺牲自身利益的方式逃避国家法律的监管,会按照“阴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但从法律上来讲,“阴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阴阳合同”判断标准和适用前提:第一、该工程应当是经过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而双方协商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阴阳合同”的范畴;第二、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只有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产生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才可能构成“阴阳合同”;第三、“阴合同”必须对“阳合同”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所谓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主要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等,如果仅仅是对“阳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的修改补充则不能认定为“阴合同”,应当认定为补充协议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第四、“阴合同”是否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阴合同”未经过登记备案,应当以“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阴合同”经过登记备案,则备案后的“阴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合同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阴阳合同”,而不是只要对施工合同进行了变更,就按照“阴阳合同”来处理。

2、“阴阳合同”的应对策略:

作为承包方的施工企业,应当尽量避免签订“阴合同”,但在现实状况下,可能又无法避免这种情况。因此,作为相对弱势的施工企业既要赢得

市场又要理性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策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予以参考:第一、对于“阳合同”一定要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便发生争议时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对于涉及到对“阳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阴合同”,非不得已的情况,应尽量避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发生争议时,才能以“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第三、对于施工工程中的变更问题,应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要求发包方对工程量予以确认。否则,将承担了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施工量,发生争议时因没有证据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第四、在签订了“阴合同”后,切记对“阳合同”特别条款中的工程款结算、工程量变更、施工工期变更、保修金、违约责任等应当予以约定;第五、在最终结算工程价款时,因情势变更则完全可以按照“阳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阳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四)、合同审查的原则和方法

本节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分包商分包合同管理及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项目部管理的核心。广义地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施工的总纲,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施工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照合同约定执行。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不但应明确理解和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而且,对于出现合同约定的问题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按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和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是可防控的,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的体系和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 的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

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正是基于法律风险的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的基础则是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的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的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的频繁和企业管理机制的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的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的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的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的多样性特征,在解决和应对这些多样化的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将分别是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本身也就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产生的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出资的法律风险、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行为限制的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的生疏。

如何防范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何为实际施工人 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工程现场真正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名义上的施工人而言的,名义的施工人一般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挂靠行为、违法分包行为或转包行为而未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因此,实际施工人既包括挂靠施工的挂靠人(单位或个人),也包括违法分包情形下接受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同时也包括非法转包情形下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出现的实际施工人,也是基于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考虑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而作出规定的。 (二)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1、因工程质量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及所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需要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因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因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可能会被处以下列行政法律责任,责令改下,没收违法(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3、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劳务分包、聘用农民工或其他商事行为,施工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施工往往需要劳务分包、聘用农民工、采购材料、租赁周转材料、设备以及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资金,来实现人财物的配置,从而完成工程项目,因此,实际施工人的下列行为可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概括起来讲有:一,劳务分包或聘用农民工的行为;二,买卖材料的行为;三,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的租赁行为;四,借贷资金的行为。 实际施工人的上述行为将会导致从多数情况下,施工企业需要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因第三人对施工企业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施工企业的银行帐户,甚至短时间内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转,影响到其他项目的资金使用;其次,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如果实际施工人资信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的该部分损失往往不能从实际施工人处百分之百的追回。

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基本框架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框架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故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1、针对产品开发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制定和颁布新产品开发的业务指引文件。 (2)与重要的客户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获取有关的市场情况、产品缺陷以及客户需求等信息。 (3)建立与一线销售人员沟通的会议机制,确保及时依照市场形势做出适当反应,设计出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4)实行专项听证制度:在一项投资产品推出前,应由运营管理中心组织风险管控中心、财务中心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召开质询会议,对产品进行反复质询和论证,以保证质量,控制风险。 (5)当产品项目正式推出时,应报备运营管理中心及风险管控中心,风险管控中心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编制风险报告,及时做出风险评估和适时调整。 2、针对市场营销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颁布营销策略,对岗位分工、岗位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对销售渠道分类、管理流程、选择标准、市场策略、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培训内容及计划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并制定清晰的标准化业务流程。 (2)市场拓展业务可按照各项目分成项目小组,采用项目小组负责制。 (3)杜绝销售人员对客户进行不当承诺,采用欺诈方式促成客户成交,一经发现公司将严重处理。 3、针对合同管理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合同起草、审批及签订的管理制度。 (2)严格依照流程和制度审查合同签订和费用支出,做到合同责任清晰,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宣告了一个风险时代的到来,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正在逐步增多。 2008年,一份由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Lovells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中指出: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根据该报告,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而且跨度很大。与此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对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严重不足,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与分值相对应,中国企业应该投入0.5%,但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近年以来,我国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等等,不胜枚举。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我国政府现在已经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指导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二○○六年六月六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着重强调的企业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

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

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关于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根本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5、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我国建筑业经历了二十余年的风雨洗礼,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当年的建筑队如今大多实现了质的蜕变,迅速成长为新一代的建筑集团企业。 在诸多光环的背后我们也看到了建筑业庞大的黑洞,从烂尾楼到豆腐渣工程,从偷税漏税到行贿受贿,从项目经理频繁出事到现今的建筑企业频繁涉讼。究其本质原因大致有以下五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规范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虽有二千多个,但由于其本身立法技术的落后及法条冲突导致不能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实际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二是建筑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催生了大量潜规则。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处在房地产产业链的夹缝之中,极易引发法律纠纷。一旦放松管理则发生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实在难免。四是银根紧缩、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和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导致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运营的资金链面临到处拆借资金的困扰。五是一些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管理技术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非规范操作下更加雪上加霜! 当前对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已进入经验总结阶段。谁先总结,谁总结透彻,谁就能占领建筑市场发展的制高点,从而规避法律风险并取得规范市场状态下的长治久安。基于此,本体系从建筑行业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的角度,立足于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以责任人为主体的管理理念、合同管理的整体控制体系和其他法律风险监测体系四个角度全面分析当前

建筑领域的现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建筑企业关注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本体系力图为我国建筑业今后健康、规范的发展和促进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作出微薄的贡献! 谨献给为我国建筑业发展孜孜不倦而努力奋斗的建筑企业家! (摘要)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临设机构,是承包方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代理施工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部自施工合同签订时成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终止。对项目部的法律风险防控,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效益和形象。本体系基于认识项目风险的本质,管好项目责任人主体、完善项目整体风险防控、监控相关项目法律风险四个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以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能力和提高管理技术并引导企业从宏观角度重新认识项目经理责任制,愿本体系的抛砖引玉能为建筑企业的美好明天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建设项目风险分析责任人主体合同控制其他法律风险 一、建设项目法律风险分析 1、建设项目风险的定义: 建设项目风险(projectrisk)是指由于项目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项目业主、客户、项目组织或项目的某个当事者主观上不能准确预见或控制的因素影响,使项目的最终结果与当事者的期望产生背离,并存在给当事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国际上把风险管理看作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风险管理和目标控制视为项目管理的两大基础。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目录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二、签订分包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要点 三、黑白合同问题 四、合同的解除问题 第二部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履约管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一、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二、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三部分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是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结合近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心得,就在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与各位同仁做一探讨。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 (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 (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 (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90年代以来,由于房地产的持续高速发展和各地基础建筑投资的加大,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同时也面临风险与挑战。从理论上讲,发包人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同属市场经济下的平等法律主体,面临相同或相似的风险,但是,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建筑工程市场是卖方市场,即发包人可以选择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却很难选择发包方,这就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对艰难的市场地位,业主往往利用有利的主动地位,给建筑工程企业设定苛刻的条件,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从建筑工程施工本身讲,工程施工通常周期长,执行合同期长,工程庞大复杂,其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风险较大。另外,由于建筑行业的真正发展也就是20年的时间,其本身亦有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未形成约定俗成的解决方式、方法,也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最后,从立法角度讲,国家及地方立法,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是在更新变化,执法环境又不尽相同,也使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鉴于此,笔者根据自己在执业实践中处理的一些建筑工程纠纷的诉讼及非诉经验,列举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常常会遇到的十大风险,并对其进行剖析,以期与各位读者探讨。

一、环境技术风险 环境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各工程项目自然条件及技术经济条件的差 异性所带来的风险,这种差异在自然条件方面主要表现在:地区水准点和绝对标高等情况;地质构造、地基性质和类别、地基上的承载力、地震级别和烈度等;河流流量和水质、最高洪水和枯水期的水位等情况;地下水位的高低变更等,含水层的厚度、流向、流量、水质等情况;气温、雨、风、雷电等情况;土的冻结深度和冬期、雨期的期限等等。这种差异在技术经济条件上主要表现在: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状况、当地可利用的地方材料状况;地方能源与交通运输状况;地方劳动力和技术水平情况;当地生活供应、教育和医疗卫生状况;当地消防、治安状况和参加施工单位的力量状况等。另外,这种环境和技术风险还体现在地质条件变化和设计出入较大,增加工程难度和工程量,有设计以外的障碍物或文物;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有隐患或者拆迁滞后,图纸供应不及时给工程形式造成困难;施工组织设计本身有漏洞或缺陷,有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而业主要求又过于苛刻,在合同中未加约定,施工中设计变更较多,又没有对设计变更后工程量的处理约定等等。 对于环境与技术风险,首先应作好施工现场环境的调查,包括自然条件情况、经济条件情况、地下障碍物的调查与处理;其次要作好与外部单位的联系协调,包括与业主方通报工作,解决临时生产及生活用地,确定大型设施、设备及大宗材料的进场;与社会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主要是建委、公安、交通、街道、城管、园林、环保、电力、煤气等等,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思考

摘要::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是近年来颇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现象,这与我国企业的迅速发展是分不开的。但是我国企业在快速发展中也普遍存在问题,那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普遍较差。企业法律风险由不规范行为所引起,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之分。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运营中应当注重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抓重点、提高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内部监督与考核、进行“法律诊断”、加强合同、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管理,一旦卷入法律纠纷,就应当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尤其是现代化的大型企业,作为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宠儿们”,自它们诞生之日起,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样,它们中每一个独立个体都面临着随时夭亡的危险。所以,如何更加尽心地去呵护它们,让它们在经历一切风险和磨难之后仍能健康地成长便成为我们人类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外贸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最大可能地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一、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现代企业所存在的决策、人事、财务、商业等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风险最终都可归结到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产生企业运营风险的深层次原因都离不开最终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调整的企业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和矛盾冲突就是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一系列原因或条件。对此关乎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原因或条件问题,我们不妨从企业内外两方面做一些更为具体的分析。 (一)企业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其的运营首先体现为人的因素,其运营的风险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风险。人,在企业中可大致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类。当然,这一分类又具有极大的相对性,因为在一个企业中总有相当比重的人对下是管理者同时对上又是被管理者。企业经营好坏,归根结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基本可以控制并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在选择用人时,本身就存在着对所用人员道德的一种赌博,而这种赌博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其次,从制度层面上讲,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或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内在潜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组织管理企业,不能光靠企业领导个人的权威和能力,科学的管理其实最主要是指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正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一、当前形势对施工企业影响1、施工企业面临困难:(1)一路攀升的建材价格对饱受工程款拖欠、垫资施工、招投标压价之苦的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2)建筑企业资金紧张,拖欠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可能加剧;(3) 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情况往往延误工期,影响质量;(4)结算困难,与业主矛盾突出;2、房价下跌、市场疲软、银根紧缩,房地产企业面临困难:(1)开发贷款和按揭贷款困难;(2)房价持续下跌、房地产市场疲软,导致开发商资金回笼滞缓,开发商的财务风险加剧,开发商可能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3、《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全面实施将加大施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而民工荒现象更加剧施工单位的用人压力第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二、当前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的法律风险 1、垫资的法律风险;2、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法律风险;3、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4、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5、材料商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6、分包商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7、挂靠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8、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面临的用工法律风险。第二部分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法律风险一、重视合同条款审查、加强过程控制,防范垫资风险 1、[案例] 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业主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暂定为2000万元。(备注:合同签订时承包方并没有仔细看施工图,为了少交保证金,合同约定的暂定价远远少于实际造价)。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垫资至主体结构封顶,主体结构封顶后三个月内付垫资款的85%,在竣工验收且完成竣工结算后付至95%,合同约定工期为2004年4月30日开工,2005年12月31日竣工。合同约定每延期竣工一天,则承包商需向业主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2006年11月10日,但涉案工程于2006年4月购房小业主已陆续入住,房产已基本销售完毕。双方于2007年1月完成竣工结算,结算的工程总造价是

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最新版

附件4 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法律风险是一般被认为是指在企业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因为企业及其员工做出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条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引发因素包括: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等。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战略目标,通过在管理的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

险管理组织体系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是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层、审计处、财务管理处、规划发展处等部门及分厂内设置的有法律风险职能的部门或岗位构成。 第六条法律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及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 成员:审计处,财务管理处,物资供应处,计划销售处,人力资源处,设计所,公司办公室,质量管理处,安全环保处,纪检监察处,工会办、保密保卫处,工艺处,总师办及各分厂第一行政负责人。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规划发展处 主要负责人:规划发展处处长 (二)职责:负责提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制度。 二、各部门职责: (一)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涉法律风险控制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本部门的法律风险控制职能,执行具体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内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和部门内全面、合理的风险控制办法,并针对本部门业务主要风险环节制定业务操作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要紧问题 目录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二、签订分包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操纵要点 三、黑白合同问题 四、合同的解除问题 第二部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履约治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一、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操纵 二、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和操纵 第三部分积极行使法律所给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进展时机。然而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

程款的情况相当严峻,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治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钞票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治理,有效规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结合近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心得,就在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与各位同仁做一探讨。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能够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理念 以事先防范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关键,以事后救济为补充。 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全面覆盖原则。 4、动态调整原则。 5、综合治理原则。 三、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子项目 1、法律风险源分析评估制度 ……总经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对……本部及其各主体单位开展法律风险源的专项调研工作,以便于全面发现和识别……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同时,在专项调研报告中依据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等因素,对各类法律风险提出控制管理的措施建议。 2、合同管理制度 ……总经理办公室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确立了……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流程,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抄报、备案制度。

3、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总经理办公室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在全所范围内确立了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和备案制度以及法律纠纷事项动态跟踪管理机制,为及时发现法律风险点奠定了基础。 4、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总经理办公室通过颁布《……法制教育制度》,详细规定了……法制教育制度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措施,将法制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制度予以确定下来,增强了广大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 5、法律风险救济机制 ……总经理办公室通过颁布《……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以及《……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立了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了……完善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法学]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得背景下将面临更多得机遇与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得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得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与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与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就是可防控得,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得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得体系与制度,采取积极得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得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得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得概念 所谓风险就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得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得损失或损害得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得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得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得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得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得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得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得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就是指由于企业以外得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得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得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就是企业所能够控制得,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得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得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得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得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得可预期性,也正就是基于法律风险得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得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得基础则就是法律法规得指导性。法律风险得可预期性也就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得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得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得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得频繁与企业管理机制得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得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得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得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得多样性特征,在解决与应对这些多样化得法律问题时所涉及得将分别就是不同部门得法律,这本身也就就是企业法律风险得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得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得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得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就是企业产生得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得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得法律问题进行及时得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得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得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得法律风险、出资得法律风险、股东资格得法律风险、行为限制得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得风险就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得生疏。 (二)企业治理结构得法律风险 ”治理机构”一词就是由美国经济理论界提出得,我国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确立了公司组织机构由从事公司经营活动得决策、执行与监督机构为公司最高领导机构。公司通过股东会、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2【施工企业风险识别】 1.3【施工企业风险防】 第二章业务承接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 2.1【承接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项目的风险与防】 2.2【邀请招标项目不真实的风险与防】 2.3【发包人资信不良和支付能力欠缺的风险与防】 2.4【未充分了解所涉项目相关法律环境的风险与防】 2.5【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的风险与防】 2.6【投标文件编制项目遗漏的风险与防】 2.7【投标文件承诺固定价格的风险与防】 2.8【联合体投标主体资质未达标及连带责任的风险与防】 2.9【采用低价投标、高价索赔策略的风险与防】 2.10【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未经公开招标直接续标的风险与防】 2.11【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 2.12【个人或其他组织以企业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对外投标的风险与防】2.13【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风险与防】 第三章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3.1【签订合同的相对无签约资格的风险与防】 3.2【签订合同的相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风险与防】 3.3【合同加盖印章与签约主体名称不一致的风险与防】

3.4【合同容被篡改的风险与防】 3.5【合同容不完整的风险与防】 3.6【合同采用非中文语言的风险与防】 3.7【采用示文本签约时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8【承包围、容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9【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规的风险与防】 3.10【“黑白合同”的风险与防】 3.11【固定价格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2【合同价款风险围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3【工程结算报告审核答复期限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4【合同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5【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风险与防】 3.16【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当的风险与防】 第四章业务分包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4.1【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与防】 4.2【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风险与防】 4.3【忽视争议解决管辖条款约定的风险与防】 4.4【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审价及费用承担的风险与防】 4.5【指定分包的风险与防】 . 4.6【接受挂靠的风险与防】 4.7【项目经理等擅自签约的风险与防】 4.8【采购合同文本陷阱的风险与防】 4.9【未约定材料质量特别标准的风险与防】

烟草专卖局(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烟草专卖局(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烟草专卖局(公司)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提升全市烟草专卖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有效预防和化解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水平,推动??烟草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意见》和省局(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控烟履约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舆论监督的加强和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显著提升,加之烟草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不断增大,随之而来的法律事务也急剧增加。当前,烟草行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期,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社会形象和声誉损害。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维护行业和谐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烟草行业适应我国法治环境深刻变化的迫切要求,更是烟草行业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必然选择。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科学原则。工作方法和措施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兼顾法律规定、行业政策、风险管理理论和企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的制定工作方案、设计防控流程。 (二)注重预防原则。坚持以预防预警为主,力争把在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源头,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以事后风险处置为辅,达到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效果。 (三)全面覆盖原则。法律风险防控在纵向上应当贯穿于专卖管理、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全过程,在横向上应当融入到所有部门、岗位和工作环节,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全方位覆盖。 (四)持续改进原则。法律风险防控应当与行业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不断更新、完善和调整,确保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常用常新,持续有效。 (五)成本效益原则。优化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重要概念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无论是公司的转型升级需要,还是深化拓展业务等,都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需求,这中内在的的法律需求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正在不断增长,迫切需要加强公司的法务工作,建立相关管理体制。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将是公司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其基本任务 所谓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是指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处理系统,包括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人员配备等各项规范制度和管理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构成一个管理系统。在这一管理系统中,法律事务的管理融入企业决策、执行、反馈、监督等各项流程,并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监督保障体系,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并依法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实现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概括来说就是从事内部法律事务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工作,重点在于服务、保障、监督

和管理。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地位。目前,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普遍得到认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基本上都予以建立;但对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均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在一般跨国大型企业的操作中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应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同等建设,地位相同。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内容。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原有内容的修改,公司需要及时适应新的法律法规。且公司在不同时期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也不尽相同。目前公司处理内外法律事务的主要方法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起草各种法律文件(合同、招标书等)、协商、调解和谈判,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 根据我司目前企业法律工作实际,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合同评审事务; (2)投资决策、股权划转、税费征收中的法律事务; (3)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事务; (4)招标、投标法律事务; (5)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6)拆迁、房地产相关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发展更加趋向于法制化,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用法律来约束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生存、发展,就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减少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企业就要提前进行预防,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将针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问题进行探讨。 标签: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我国的市场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对于各种经济体在发展经济时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要求越来越高,这就意味着企业发展经济面临的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改变。为了使企业的发展能够适应于新的经济形势、保持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就要积极的推动依法治企,用法律的手段来降低风险冲击、维护自身利益,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总而言之就是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本文将对其构建措施展开具体的探讨。 1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总部法务机构对全集团法律风险的管控,下级权属企业就重大法律风险对上级的汇报;企业部门横向之间的协调配合,因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虽然主要是法务部门牵头来做,但不仅仅就是法务部门自己的工作,也是全集团的工作,其他部门如何与法务部门进行沟通信息、协调配合。 2 加大企业法治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 要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离不开企业的资金支持,在以往的企业生产经营理念中,领导阶层大多认为进行法律建设不会产生直接的利益,对于企业的发展没有什么帮助,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特别是当前我国倡导依法治国,企业的法治建设成本理所应当就是企业发展必须要投入的资金领域,面对波谲云诡的市场经济形势,企业只有对“法律培训费、办案费、律师代理费”等法治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制定出一个合理化、科学化的预算,依据预算加大企业法治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才能确保企业有效开展各种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3 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法律风险防控既然不局限于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那就应当成为全体员工共同的一种意识,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这个“关键少数”的共识。以笔者所在的特大型能源企业为例,企业中实行的是三级管控模式,从上到下工作人员的职权等级依次降低,而要提高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就要首先从领导阶层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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