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企业入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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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企业入驻协议
甲方: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徐州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互惠互利、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在甲方注册公司开展总部经济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徐州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搬迁至丰县经济,注册资金5669万元;20日内将江苏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搬迁至丰县经济开发区,注册资金由2100万元增资到6666万元。
二、本协议甲方对乙方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条件是:
1.乙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乙方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甲方缴纳税收;
3.乙方年入库税收在300万元以上(剔除因开发区政府投资形成的税收)。
三、扶持政策
(一)纳税扶持。甲方对乙方经营年度内形成的所有税入库总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政策优惠扶持,由财政通过支出予以返还。具体扶持标准是:301万元—500万元部分,按照折合地方税收50%标准计算返还;50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折合地方税收60%标准计算返还。纳税数额巨大时也可以年底视纳税数额“一事一议”追加扶持。
(二)办公用房等设施的临时用地扶持。为方便入驻企业办公,在乙方公司注册迁址完成后,负责无偿提供临时用地用于乙方的办公、经营、仓储设施建设。
1.土地位置、面积。具体地址为农民安居工程栖凤园(五期)C座,永安路路东,汉韵路路南,约10亩净地。
2.土地交付及使用期限。净地由甲方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交给乙方使用。该地块使用期暂定三年,
三年后甲方不需要使用该地块,将视乙方在开发区纳税情况继续延期使用。如遇政府需要该地块,乙方须全力配合,按照规定时间拆除一切设施并予以补偿。
3.乙方可在净地的划线区域内建设围墙、地面硬化,承建二层简易办公室、生活管理用房及建筑材料仓储。乙方在房屋搭建过程中,如发生与村民纠纷或其他部门的干扰,由甲方负责帮助协调处理。
(三)招商引资奖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丰县经济开发区对外招商引资、引企入驻的招商代理人,但甲方对乙方负责的日常招商引资工作,既不支付任何薪酬,也不承担任何费用。一旦乙方成功招商引资、引企入驻,甲方按照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扶持奖励兑现方式。乙方在达到超额返还标准时,
(四)